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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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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但弹勃案则不在其权限之内。其四、大总统仅在议会
不能决定休会时,始可宣布休会;英王则可宣布国会闭会,
甚至可以下令加以解散。
      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劝告及同意,并得出席参议员三分之
二赞同时,有与外国缔结条约之权。此在英国国王,则在处
理外国谈判时,可成为国家之唯一全权代表,并可凭其一己
之意,与外国签订和平条约,商务条约,缔结同盟,及其他
各种条约。虽亦暗示英国国王与外国所订之条约,并不即视
为最后定议,尚须经过英国国会之修正与通过。实则并不如
此,签订条约乃英王之特权,并具有完全之法律效力,不受
任何制裁;甚至国会为适应新条约所订之条款,而须修正其
原有法律,使条约发生效力。此为英国法学家及熟知英国宪
法之人士,皆所公认之事实。即此一端当可证明合众国大总
统与英王所赋有之签订条约权,实属截然不同。前者须征得
国会之同意,始可为之,后者则可凭其己意而行之。
      大总统亦有接见外国大使及公使之权。此点虽曾引起颇
多之争论,但实则仅为维持庄严之措施,权限之性质较少,
盖每次外国使节到来倘需召开参议院或众议院会议,由其延
见,则既属诸多不便,且亦将使行政工作失其应有之效力。
      大总统可提名推荐人员征得参议院之同意后,任命驻外
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官推事,及宪法所未规定而法律
所已规定之其他官员。英国任用官员之权则完全操在国王手
中,英王不但可以任命各种官员,且可创设各种官职,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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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贵族爵位,或使之升官。此在美国则大总统之任命权,
先须经过提名推荐之手绩,经过参议院之同意后,始可正式
发表。其权限乃受有一种限制,由此可知,合众国大总统所
赋有之权力,乃与参议院有共通行使之性质,以与英王之权
力相比较,实有明显之区别。
      总而言之,合众国大总统乃人民每隔四年所选出之行政
官,英国国王则为永久性之世袭君主,前者可受法律上之惩
罚而招致屈辱;后者则属神圣不可侵犯。前者对于议会之法
令,仅具有限制之否决权;后者则有绝对之否决权。前者仅
具有指挥全国陆海军之权;后者则除指挥军队之外,尚有宣
战及整编陆海军之权。前者对于签订条约,须先征得参议院
之同意,始可为之;后者则有签订条约之绝对权。前者任用
官员,亦须与参议院合作办理;后者则操有任用官员之唯一
主权。前者不能授人以任何特权;后者则可以永居权界予外
人,可使平民成为贵族,可制定社团所赋有之权利。前者不
能制定关于商务及国家币制之法规;后者则在多方面可成为
商务之裁决者,可设立市场及博览会,可调整度量衡标准,
可规定禁止输出之期限,可铸造国家钱币,可批准或禁止外
币之流通。前者绝无精神主宰之权;后者则为国教之最高领
袖。准此而论,合众国大总统与英国国王之权力,两相比较
之下,何能再谓为互相雷同,故兹以政府全部政权授予人民
所定期选出之公仆手中,自亦不能再谓为具有贵族、君主、
及专制之色彩。论者对于大总统之权力,尚有一种观感,以
为权力强大乃与共和政体之特征,不相符合。持此论者殆未
认清事实,殊令人不知其理由有何根据。要知大总统之能力
即为政治设施贤明之要义,凡政绩优异者方足以抵御外侮,
保障国家安宁,确使法政主持正义,维护财物,保障自由,
免致无端滋事。凡此皆视大总统权力强弱而定。倘其权力薄
弱,则其推行政治设施,亦无力量,不能发生实效,此即行
政腐败之谓。由此可知政府处此情形之下,自亦将成为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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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政府。
      有识之士今多已赞同大总统必须赋有相当之权力,殆已
无庸再予争辩,但吾人尚需加以研究者乃何种因素方可构成
大总统之权能?且在共和意义上又与构成安全因素之关系若
何?制宪会议所拟之计划对此特征又如何加以规定?兹试一
一加以分析之。
      构成大总统权能之主要因素,有如下述四端:即(一)
统一性,(二)任期问题,(三)生活上之适当保障,及(四)
充分之权力。
      在共和意义上构成安全之因素,则有二大要点,其一为
对人民之适当信赖,其二为对人民之适当责任。凡具真知灼
见之著名政治家皆已赞成国家应置有大总统及议会,认为权
能乃大总统行使政权所最要之条件,并承认议会乃协调人民
对政府之信仰及保障人民权利之最善措施。
      统一性可以增进大总统之权能,殆已为无可争论之原则,
欲谋执政者能具有决断力,活动性,秘密性及迅速性,则皆
需一人负其专责,方能克收成效。若人数众多,各有责任,
则其结果必致削弱此类特质之机能,故倘有二个以上同等权
力之人执政,或虽以权力授予一人,而使其须受他人之控制
或与人合作办理,则统一性之效力将为之丧失殆尽。前者可
以古罗马设有二个领事为例;后者可以各州之组织法为例。
凡此皆足以破坏大总统在职权上之统一性,吾人阅读史书所
得之教训,亦已证明不能信奉国家执政长官之多元论。例如
古希腊之亚该亚国,初曾设有两个将军,但在实验之后,即
行废除其一。罗马历史之记载亦独多执政官间及军事法庭间
之争执。总而言之,多头政治实无优点可言,殊不足取。姑
不以历史往事为例,即纯以理智与良知而论,即亦有种种理
由可使吾人拒不采取多头政治制度。要知任何一种事业,凡
有二人以上共同经营者,每易发生意见。倘属公共事业,而
有数人主持其事,地位与职权皆属平等,则更易私相妒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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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下交恶之危机,循致伤害职权,交相推卸责任,影响所及,
必致计划与行动皆不能趋于协调,结果所办之事,必致一无
成就可言。由此可知倘一国之执政者亦采取多头制度,则亦
将妨碍政府之各种重要行政措施,陷国事于极度危机之中,
其理相同。尤要者,倘彼此不能相容,互相割据,则自将形
成分裂之局面,彼此对峙,实非国家之福。
      其次,多头政治制度复易于丧失责任心,自相掩蔽过失,
反致失去政治上之中心。以言使人具有责任心之办法,则有
下述二端,其一为加以批判;其二为加以惩戒。就其实际意
义而论,当以第一项办法更为重要,尤其是对于选任之官员,
最为适用,盖担负公职之人,受到批判之后,当知所兢兢业
业,勉力从公,不敢为非作恶。且其畏惧法律上惩处之心理,
尚属微薄,而对不获信任,致被免职一点,则较为关切。准
此而论,倘国家执政者不止一人,即不易查明其职责而加以
批判,且因其互相推卸责任,亦难以确定其应加之罪,可以
加诸何人,国家是非遂亦难下公论;虽明知执政者有其错误,
但未能归咎于何人,遂使为祸者可以逍遥法外,不受处分,
结果将使国家多蒙不幸。
      由此可知,多头政治制度足使人民失却两大保障。其一、
公论受此束缚即不易发生效力,复因政府虽有不善措施,但
有多人牵涉在内,职责混淆,致无从确定何人应受处分。其
二、负责官长之责任既未能确切查明,即不易定其罪名而使
之去职,或施以切实之惩罚。准此而论,国家采取多头政治
制度,实属不利。余对此问题,兹可无需多费笔墨,惟在此
颁布宪法之前,尚需加以申述者,即余所遇见之各州社会贤
达亦皆赞同大总统在职权上应保持其统一性,并认为职权专
一实为治理国务之要策,今制宪会议所拟定之计划,亦即着
眼于此,是即其优点之一也。再者,任期问题亦为增强大总
统权能之必要条件之一,其主要目的有二,即(一)可坚定
执政者之职志,以行使其宪政上之权力。(二)可使行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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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保持其稳定状态。就第一点意义而论,任职期限较长,
则坚定其职志之机会亦可较大,盖人之兴趣每随其任职之安
定与否而定,此乃人之通常习性,当为人人所能了解。抑有
进者,任期短暂不但使身居其位者,不获坚定其志趣,且将
多行险事,盖出任大总统之人,既已自知为时不久,即将去
职,则在其行使政权之期间内,一遇顿挫,即将意志动摇而
敷衍塞责,即使抱有连任之心愿,以能始终其事,但囿于满
任去职之规定,自亦将使其意志不获坚定,以致遇事优柔寡
断,不克尽其职责。其次,大总统任期短暂,亦将影响其独
立地位,使其不敢奋发有为,励精图治,以改进行政上之一
切设施。
      然则大总统任期定为四年能切合情理否?倘属不然,则
为防止其野心与阴谋起见,较短之期限能较为稳妥否?但任
期短暂易使大总统意志不坚,且易影响其独立地位。其理已
如上述,故大总统之任期问题,殊宜再加研究者也。
      大总统任期定为四年,或规定为其他期限,是否真能适
合实情?则亦虽作断言,但期限之规定,不问其久暂,对于
政府之精神与机能,多少均能发生具体之影响。今其任期规
定为四年,则自其就任至满任期间,虽最后终有满任去职之
一日,但其间尚有相当长久之时日,当不致影响其作为。彼
既当选就职,则亦望有所作为,以使国人了解其施政措施。
倘建树良好则不但在任内可以获得人民之爱戴,即在退任之
后,亦得保持其终身声誉,故以时间而论,任期定为四年尚
可坚定大总统之意志,并亦可使其知所作为,是尚属合于情
理也。
      广义言之,政府之行政工作,凡属政治性质者,不问其
为立法、行政、或司法、皆可包括在内。但以最普通之定义
而确切言之,则各项行政工作仅以特别属诸行政机关范圈内
者为限。举凡进行外交谈判,草拟财政计划,按照拨款法令
支付公款,管理陆海军事务,及指挥作战等事皆是也。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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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乃其负责中枢,凡受命直接负责上述各项工作者,实可谓
为大总统之行政助手,故各该官员应由大总统任命,至少应
由大总统提名推荐,并应直接秉承大总统之命令办事,凡此
皆与大总统之任期及行政系统之健全性,具有密切关系。今
大总统既需定期加以改选,则继承人为推行其政治主张,及
便于行使其职权起见,每将废弃或停止执行前任人之政策。
功过虽由其一人负责,但彼必借口前任人之措施不合其志趣
而更动原有人员,以便易于指挥。倘每次新任大总统皆抱此
同样见解,调动人事,则结果将使行政设施亦随之时有更张,
故官员之任期均应具有长期性。此则先须使各该官员皆有勉
力从公之心,以期在职务上有所表现,并应有充份之余绪,
以其措施推行于社会之上,则功过咸在人口,可以获得实验
上之估价,最后经人民批判之后,倘为众所赞同,则在人事
更迭之时,函应使之继续留职,傅可延长其发挥才能之时间,
然后政府之行政系统始能日趋贤明,收获永久性之实益。准
此而论,大总统任期既予限制,满任之后复需退职,姑不问
其为暂时性或永久性,其结果终属不良,影响所及,足以削
弱执政者力求品德端正之决心。盖彼既明知在一定期限之后,
应循例告退,则恐仅有少数人在其任职期内,或不致因连任
既属无望,存心玩忽,抱下勉力从公亦属徒然之宗旨也。处
此限制情形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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