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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8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2)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第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大型公司、企业;第二,在境外设有集团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大型企业,并有较好的基础和盈利前景;第三,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并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第四,有与其经营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3)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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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第一,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批准文件和当地合法营业的证明材料;第二,拟设机构地区中资金融机构力量较弱,有必要设立金融机构;第三,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四)申请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手续首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立项,然后按规定提交申请文件。 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外设立中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申请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住所,营业资金数额,对于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还要有注册资本和实有资本及合资各方的出资比例,中方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种类,主要负责人简历等;(2)
申请单位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报告;(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还要有合资各方草签的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其次,要有主管部门审核。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经贸部意见并审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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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经贸部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三,由中国人民银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第四,经批准设立或者收购的境外金融机构,应当由其境内投资单位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汇出手续。 如果在该管理规定施行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五)罚则1。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境内投资单位相应数额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存款,责令其撤销境外金融机构或者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2。
境外金融机构有如下变更的:代表机构升为分支机构的;撤销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中资或者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调整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或者增资的,其境内投资单位应当于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如果事前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就作出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境内投资单位相应数额的外汇和人民币存款。3。
境外金融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违反工作报告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制度,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投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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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外汇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节 我国政府和银行参加世界银行和地区银行组织以及公约的概况
一、我国政府和银行参加世界银行和地区银行概述
在我国发展对外金融事业中,对世界和地区银行组织也积极主动参加,以维护我国主权和合法利益,从中引进和利用外资,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促进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在这方面,我国政府和中央银行主要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及其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这对我国进入国际金融领域,吸引外资,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有着重大的影响。(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联合国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根据1944年7月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1947年11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其总部设在华盛顿。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汇兑稳定,避免竞争性汇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货币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以及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限制。 会员国要认缴一定的基金份额,才能参加基金会成为会员。 会员国投票权的大小和能够向货币基金组织取得借款(即提款权)
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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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取决于其认缴的基金的大小。 会员国借款的累计数不得超过本身份额的12。
5%。1970年又产生了特别提款权作为成员国原有提款权的补充。 认缴基金份额的大小又根据一国货币储备、外贸数额和国民收入来确定。 该基金组织最高权力机关是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机关是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由认缴基金最多的美国、英国、法国、西德和日本各派一名成员参加,我国也是执行董事之一、其余16名执行董事由其他会员国按地区推选。 总理主持货币基金组织的日常业务,由执行董事选任。 到19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已达151个。1980年4月16日该组织投票通过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成员国,从此恢复了我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地位。 我国的政府代表团在该组织会议上的发言阐明了我国对国际重大金融政策和国际货币制度的立场。我国认缴的基金份额是5。
5亿特别提款权,相当于6。
93亿美元。 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近十年来我国政府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获得13。
49亿特别提款权的借款。 目前我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继续健康发展。(二)世界银行世界银行也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是联合国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之一。它是根据1944年7月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签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 宗旨是:促进用于生产事业的投资,协助会员国的复兴和开发;促进私人国外投资。 当会员国的私人投资不足时,可通过世界银行的直接贷款给予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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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促进会员国国际贸易平衡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 世界银行的会员国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资格为前提,即任何国家只有首先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然后才能加入世界银行。 各国参加世界银行又是以认股的方式进行的,会员国认购世界银行股份的多少,一般根据各国的经济和财政力量,并参照在基金会组织中认缴的股份额而定。 成员国的投票权基本上同认购的股份成正比。到1986年为止,它已经有150个会员国。 世界银行年会都由各国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参加。 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规定,世界银行设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总裁以及必要的办事机构和公职人员(见世界银行组织机构示意图)
,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其理事由各世界银行组织机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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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国指派;理事会决议的执行,由执行理事会负责,并全面主持世界银行工作,执行理事其中五位由银行最大股份持有国指派,他们分别是美、英、法、德、日。 其他执行理事分别由各会员国按地区选出;执行理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担任。总裁是该行行政公职人员的首脑,负责日常业务。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有国际开发协会(1960年成立)和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成立)。
世界银行的资金由会员国认购的银行股金、营业收入和在各国的贷款等三部分构成。 现有资本总额由成立时的100亿美元增至1982年底拥有批准的资本为800亿美元。1980年5月,我国恢复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以来,国家指派一名代表参加了执行理事会,按规定认购了世界银行股金。世界银行向我国承诺的贷款额达55亿美元,我国已经从中支付了20多亿美元。①世界银行贷款已成为我国对外借款的主要渠道,我国利用这笔贷款中,能源、交通、运输、工农业建设等方面的重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80%,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亚太银行亚太银行是区域性开发银行,成立于1965年11月3日,总部设在菲律宾的马尼拉。 其宗旨是通过在亚太地区内外集合金融和技术资源,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 亚太银行权力机构为执行理事会,由12人组成,从1965年至1989年5月参加的会员国有47个国家和地区。
①1988年1月21日《经济日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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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中国唯一合法政府身份加入亚太银行,并参加执行理事会。我国加入亚太银行后,根据亚太银行宪章规定认购股本16。
17亿美元,占亚太银行成员认缴总股本的7%,是仅次于美国、日本的第三大认购国,1986年5月我国政府首次派代表团参加亚太银行理事会第19届会议。 我国加入亚太银行使它真正具有亚太地区的性质,扩大了我国同亚洲国家与地区的经济金融合作。 自我国加入亚太银行以来,我国与亚太银行的关系获得了稳步发展,尤其是信贷业务最为突出。(四)非洲开发银行及其基金组织非洲开发银行是非洲国家的区域性金融组织。 在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的支持下,1964年9日成立,1966年7月营业,行址设在象牙海岸首都阿比让,至今除南非外,非洲国家全部参加。 其宗旨是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定资本为2。
5亿记帐单位,到1976年6月法定资本增加为8亿记帐单位,每记帐单位价值为0。
8671克纯金。 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该行业务分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两种。1972年7月,设立“非洲开发基金”
,由22个非洲以外的工业发达国家出资,对非洲国家提供期限达50年的无息贷款。1976年2月该行和尼日利亚政府共建“尼日利亚信托基金”
,向成员国提供贷款。1985年我国加入非洲开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我国与非洲进行合作的渠道,有利于贯彻我国对非洲经济合作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的精神。(五)国际清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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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是主要西方国家政府间的金融联合组织。根据1930年1月20日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于同年5月组成。 成员国有英、法、德、意、比、日六国的中央银行,以及代表美国银行界利益的银行团,行址设在瑞士的巴塞尔。后来,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其他各国以及南非的中央银行也相继参加。 其宗旨最初是办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和解决德国国际清算问题。1933年后转办各国间的清算业务。 从1973年6月起,又成为欧共体“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代理人,兼办各国中央银行间“互惠信贷”。现在它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共同协商货币金融政策中心。我国于1985年正式与国际清算银行建立往来关系。在该行开设了外汇及黄金存款帐户,该行是我国中央银行与各国中央银行广泛接触的场所,也是从国际上融通资金的一条渠道(六)东新澳中央银行组织东新澳中央银行组织全称是东南亚、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组织。 它成立于1956年,其创始成员为巴基斯坦、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斯里兰卡五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至195年10月,该中央银行组织已有17个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尼泊尔、新西兰、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孟加拉国、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韩国、斯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