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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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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民领袖就等同于、至少类似僭主的佞臣;在这种平民政体中,好像在僭主政体中一样,政权事实上落在宠幸的手里。“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招揽到公民大会,这样用群众的决议发布命令以代替法律的权威。群众一旦代表了治权,他们就代表了群众的意志;群众既被他们所摆布,他们就站在了左右国政的地位。 还有那些批评和指控执政的人们也是同造成这种政体有关联的。 他们要求由“人民来作判断”

    ;于是人民马上接受那些要求,执政人员的威信从此扫地而尽。 这样的平民政体实在不能不受到指摘,实际上它也不能算是一个政体。 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 法律应该在任一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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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所不能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 平民政体原是各种政体中的一个类型,但这种万事以命令为依据的“特殊”制度显然就不像一个政体,按照平民政体这个名词的任何实义来说,这种政体都是同它不相称的。 命令永不能成为通理[而任何真实的政体必须以通则即法律为基础]。

    这些就是平民政体的各个种类以及它们的界说。

    章五  寡头政体也有若干不同品种:其一,受任公职所必需的财产资格订得很高,所以贫民虽属多数却全被摈斥在外,但是其财产达到了这个数额的人们就全部可以分享政治权利。 第二种是财产资格既高,而且公职的补缺选任仅限于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们——凡公职补缺由全部合格的人们中选任的,表明其政体趋向于贵族;若限于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范围以内,这就显示出它趋向于寡头。 第三种是父子相传的世袭制度。 第四种类似前一种,也由世袭,而执政者们的权力也更大,个人的意旨竟然凌驾在法律之上。 寡头政体中的这一品种犹如君主政体[一长制]中的僭政,或平民政体[多数制]中最后述及的那一个品种。 这样的寡头政体就成了所谓“权门政治”。

    这里已经叙明了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各个品种。 可是应该注意到,在许多城邦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往往凭法制而论,原来不是民主政体,但因为人民的教育和习性,那里却保持着民主的作风和趋向。 反之,有些订立了民主法制的城邦却因人民的教育和习惯,实际上竟趋向于寡头主义的统治。 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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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况,在经历一番革命之后尤为显著。 人民的情绪并不是在一夕之间完全有所改变的;革命胜利的初期,主政者们已经占取了敌对者的上风就心满意足,许多事情让它们顺从旧章。 这样当革命派掌握了实权的时候,前代的法律还能继续留存。

    章六  凭我们前面所说的来想,已可充分证明平民和寡头政体必然要分化而导致所有这些变异(品种)。

    两条道路必居其一:或者是所有上述的各部分人民全体参加统治,或是其中某些部分可以参加而某些部分不能参加。 当农民和家境小康的人们执掌政权的时候,他们的政府总是倾向法治的。 他们在家业上虽然能够营生,却没有多少闲暇可以从政,于是他们乐于让法律树立最高的权威且将公民大会集会的次数尽量减少,至于其它一些部分的人民只要达到法定的财产资格也全都容许分享政治权利。 政治识别的一个通例是:凡不是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分享政治权利的应该属于寡头性质,而容许任何公民一律参加的就都从属于平民性质。 这里所树立的政体是允许一切具备必要资格的公民全部参加的;只是有些人缺乏资产,不能不忙于生计,因此就没有实际从政的余暇。这是平民政体的各品种之一;形成这种政体的原因就是由于上面所述的情况。 平民政体的另一(第二)种以次一项标准,即出身为基础,凡在族裔上(门望)无可指摘的,依法都能享有政治权利,但实际上必需是有余暇的人们才真正出来从政。 因为城邦没有公款,这种平民政体也尊重法律当作最高权威。 第三种凡属自由人出身一律可享政治权利;但由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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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已经说明的原因,这里也不是个个都实际从政;这一种也必然以法律为至上。 平民政体的第四种是城邦发展史上最近代的产物,有如现在城邦的人口按照固有的版图说来,业已繁庶得多,财政收入也有大的增加;由于可以取得津贴,穷人也能有暇从政,公民全都享有政治权利,群众在数量上就占了优势。 获得津贴的平民群众实际上比其它部分的人更多闲暇。 他们没有必须要去照顾的家务或私业;而小康或富人却都有了私累,常常因此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 由于这些情况,法律渐渐失去了固有的尊严而“贫民群众”也就掌握了这种政体的最高治权。平民政体就化分有这样多的品种,它们各别的情况和所有发生的原因就是这样。 至于寡头政体,其第一个品种是这样的:大多数的公民都有财产,但为数不是很巨大,一般的可说是小康之家;凡属小康之家便一律容许享有政治权利。既然参政的人有这么多,统治的权威也就不能由个人操纵,而只有寄托于法律了。 这种中产性质的寡头政体完全不相同于以个人权力为基础的君主政体;他们所有的财产虽然足以应付生计,并不依赖国家的津贴,却也并不能终岁闲适,天天需处理公务,所以他们都宁愿安于法治,而不要各自逞其个人的私意。 当一邦之内有产者人数减少而各家的资产数额然却增大了的时候,就发生第二种寡头政体。 于是,他们的势力加强,就要求较大较多的政治权利;他们掌握着容许其它部分进入公民团体与受任公职的实权。 但他们的势力还不足以废弃法律而凭他们这部分人的意志专断行事,因此他们制订了一些有利于他们操纵政权的条例。 再进一步就产生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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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寡头政体,这时候有产者人数更少而各家的资产则更大,他们的势力也更强了。 这样这些寡头统治者就力求操纵一切公职;虽然他们还是依据法律施政,可是,甚至像公职由父子世袭这样的条例也制订而且颁行了。 社会的演变到了末一阶段,就发生最后的一种即第四种寡头政体。 相应于统治者们绝大的财产和众多的附从,城邦因此形成为权门政治。 权门政治和君主政体极为相似,两者都是以个人权力为基础;这里不再是法律至上,而是个人(执政)至上了。 第四种寡头政体可以同最后一种的平民政体相比拟。

    章七  平民和寡头政体之外,还有两个类型尚待陈述。 其中之一,即一般所称君主政体,曾被列举为四种主要(基本)

    政体——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贵族政体——之一。 可是在这四型以外,还应该增添一个第五型。 这一型通称立宪政体,或以波里德亚作为自己的本名。 因为这一型所见较少,一般分析政体类型的著作家往往疏略了;他们都像柏拉图在《理想国》各卷中所讲述的那样,常常只列举四型。 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编已讲过贵族政体,在那里引用“贵族政体”这个名词是恰当的。 严格地说,只有一种政体可以称为贵族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不仅是照这些或那些相对的标准看来可以算是些“好人”

    ,就是以绝对的标准来衡量,的确他们也具备“最好”的道德品质。 只有在这些人们组成的政体中,善人才能绝对地等同于好公民;在所有其它的政体当中,善德只是按照那种政体中各自的标准,各称其所善而已。 但我们还得承认有些品种的确相异于寡头政体和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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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和政体的,仍然应称之为贵族政体。 有一种政体,职司的选任不仅以财富为依据,还须以品德为依据。这样的政体,既同上述两类各有所不同,人们也就称为贵族政体。 于此使用这个名词,实际上也未尝不可,这里,善德总是存在的;有些城邦并未明白规定善德为社会生活的根本目的,然而就在这些城邦中,我们仍然可找到品德高尚而著有令名的人物。因此,像伽太基那样的政府,同时注意到财富、才德及平民多数三项因素,是尽可称为贵族政体的;再如拉栖第蒙(斯巴达)那样的政体,与此同时只兼顾才德和平民多数两项因素而类似贤良主义和平民主义两原则混合了的政体,也未尝不可称之为贵族政体。 这里我们就把这两种贵族政体依次列于第一种也就是最好的贵族政体之后。〈此外,我们还得附加另一个品种,那是所谓“共和政体”的各变体之一,具有其显著的寡头主义倾向的一种政体。〉

    章八  这里,我还得陈述所谓“波里德亚”和僭主政体两个类型。 共同成为变态政体,虽然它的偏离正宗政体并未超过我们方才所讲到的那几种贵族政体,我们在这里就把它径列于变态政体之内了。 它们实际上比正宗政体的最好类型都有所不足,因此被称为变态;照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章所说,变态是由它们衍生的。 研究政体问题时,我们把僭主政体留到最后讲述,应当说是恰当而合乎自然的,在各类政体中,僭主政体就不像一个政体。解释了讨论所采取的次序之后,我们就继续研究共和政体。 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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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约略地可认识了。“波里德亚”的通义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作“共和政体”

    ,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理由应是资产阶级的教养和文化却又是贵族政体的才德的本源。 又,富人都是衣食无忧,不生盗心,都不致因迫于饥寒而犯刑罚;因此他们都被称为“善人”或“贤达”。贵族政体原来是对那些最好的人给与最崇高的地位,人们由此相应而把寡头政体也当作是[贵族政体这一名词的延伸,]以那些贵族为主的政体。[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其含义还有另一方面的延伸,大家认为任何守法的政体都可以称作贵族政体。]人们认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负责而由较贫穷的阶级作主,那就不该导致法治;相反地,如果既是贤良为政,那就不会乱法。 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 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别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可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如引用到法治的意义上,应主要是指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邦。]贵族政体的主要特征是以才德为受任公职(名位)的依据:才德为贵族政体的特征就如财富为寡头政体的特征、自由人身分为平民政体的特征。 至于由多数决议以行政令则是全部这些政体一律相同的。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大多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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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权威。 在许多城邦中,所谓共和政体这种类型都假借了一个较好听的名称。 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而已;人们见到当中有富人的地位,就联想到贵族为政。 实际上,在混合政体中应该有三项同等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 有时,或以门望(贵胄)列为第四要素,这是因为贵胄都出自前代有财有德的后裔,那么它仅是那两项要素衍生的产物。 这样,我们显然应该用共和政体一词来称呼贫富两要素混合的政体,而用贵族政体一词来称呼三要素混合的政体,这类混合政体虽然没有第一种真正的贵族政体多么好,总是比其它冒称为贵族的任何品种为良好而又符合贵族的命意。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君主、平民、寡头政体以外其它种类及其性质;我们也说明了贵族政体同其它政体间的不同,从而也分析了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间的差别——两者的确是相近且容易混淆。

    章九  接着,我们就可讨论所谓共和政体为什么可以与平民和寡头政体共同存在,这类型的政体应该怎样组织。 在讨论怎样组织共和政体的同时,平民和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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