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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穷人则无有这种装备。 又次,平民从事不同的行业——一部分为农,一部分为商,另一部分为工艺。 又次,在邦内著名人物之间,依据财富和家产的大小,还是有所区别的;譬如战马只有富饶的人家才能育养,而各家的马匹数就有多有少。 在古代,擅长以骑兵制胜的城邦常为寡头政体,就因为战马畜于富饶的著名家族。 这些寡头城邦惯常用骑兵队和邻邦作战,我们可以举爱勒特里亚、卡尔基、梅安徒河上的马格尼西亚,以及小亚细亚的其它许多城邦为例。 在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之间,除了财富之外,还有其它的区别:如门望之别;如才德之别;又如我们在讨论贵族政体时曾分析而列举了一切城邦生活所必须的各个要素,这些要素在著名人物之间也有区别。这些就是城邦所组成的各个部分。 有时,所有各部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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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治体系,有时或多或少由若干部分参加。 很明显,这样就一定会产生种类不同的若干政体。 参加治理的各部分既有区别,跟着也就有政体的区别。 一个政体就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靠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例如富人或穷人各有其权能,或者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比如富人们和穷人们两者间存在着某种平等原则。 所以,依照城邦各个组成部分间的区分和各个优异要素间的区别而定的公职分配方式有多少种,政体也就会有多少种。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政体仅有两种。 恰如习俗对于风向只说北风和南风,把其它的风向看作这两个风向的转变,人们对政体就专举平民政体或寡头政体。 依此为准,贵族政体就列入寡头政体之中,作为它的一个变种,而所谓共和政体则相似地类列于平民政体之内,好像西风就算作北风的一个转向,东风算作南风的一个转向。 有些思想家认为乐调也确可分为两种,即所谓杜里调和里季调,其它各种乐调则分别编类在这两种正调。关于政体方面这种观念虽颇为时髦,我们仍然认为我们前面曾述及的分类较为良好而又切实,按照我们的分类,政体当以一种或两种为正体,所有其它政体则为这种最优良的政体的变态,正如在音乐方面我们可由正调聆取变调;政体的转变而趋向于严厉和威重者,属寡头性质,其转变而趋向于缓和且弛散者[类似里季变调],则属平民性质。
章四 平民政体不应该像现在有些思想家们那样单纯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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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多数人主治的政体形式。 实际上一切政体主政者都属于多数,虽在寡头政体也是这样。 相似地,寡头政体也不能单纯地被认为是少数人主治的政体。 假设一个城邦共有一千三百人,其中一千为富人:倘使这一千人占据了治权,对那三百个出身贫穷而同他们相等的自由人全不分配公职,人们总不能说这是平民政体。 又,或者穷人的人数虽少,但势力却强于为数众多的富户[而占取了治权],假使强制富人谁都不得参与名位,这也不会有人指称为寡头政体。 所以,比较合适的论断应该是,凡以自由人执掌治权者为平民政体而以富人执掌治权者为寡头政体。 世上自由人原来很多而富人常常是为数极少;可是多数自由人的为平民政体,其特征确实在出身自由而不在为数之多,少数富人的为寡头政体,其特征确实在财富而不在为数之少。 不然的话凡以人体高度——据说埃塞俄比亚就有此种制度——或以容貌美丽为任官的标准,都会成为寡头政体;因为体格特高或容貌极美的人在一国之内为数肯定不多。 但专以贫富为准或专以人数为准来区别平民和寡头政体又是不充分的。 我们应记得平民城邦和寡头城邦中都包含若干部分,我们必须加上另一些标准来确切地区别这两种政体。 譬如,在爱奥尼亚海湾上的阿波罗尼亚和赛拉,以少数自由人统治多数非自由人的城邦,我们总不能称他们的政体为平民政体。 在这两邦中,初期移民的后裔门望最高,他们在全城之中虽只寥寥几家,却占了一切名位。对富人们由于人数比穷人为多而组成的政体,我们也不应该称它为寡头政体。这种政体的例子曾存在于古代的科洛封,科洛封在吕第亚战争之前大多数居民都富有财产。“平民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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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的确解应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相似地,“寡头政体”一词的确解应是富有而出身较高——同时又为少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政体有多种类型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说明。 这里还得继续解释上述两政体之外,为什么还有其它几类政体,还要加以列举而说明它们所以存在的原因。前面曾经说过,每一城邦都不止一个部分而是由许多部分所组成这个原则,现在也可以引作我们解释的基础。 以动物研究为喻,如果我们要进行分类,就应先列举动物所不可或缺的各个部分。 举例来说,这就得有某些感觉器官;又得有某些进食及消化食物的器官,如口和胃;还得有各种动物所凭以运动的器官。 这里,姑且假设器官就是这么几类,但是每类器官却各有若干品种——各种动物各有相异的口、胃、感觉和运动器官。 那么,同一种类的动物既然只能各有一种的口或者耳,不能具备多种的口或者耳,我们假若把各种器官进行配合,其间可能配合的方式将在到达某一数目时为止;各种器官的不同配合造成各动物间的不同品种,而动物种类的数目则相等于必要的部分的各种可能配合方式的数目。就曾说及的各政体而言,情况恰正相似。[各城邦各个必要的部分有多少种配合的方式,就该有多少种类的政体]我们曾经屡次说明各城邦都不止一个部分而是由很多部分所组成。 其中之一,即所谓农民,他们是生产粮食的阶级。 第二部分即工匠阶级,他们从事各种技艺和制造,他们的制品或为日常生活所必需或为优裕和奢华的生活所必需,城市中假使缺乏这些必需品,就不堪居住了。 第三部分可称为市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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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包括所有的以卖买为业的商人和小贩在内。 第四部分是在田间劳作的农奴阶级。 第五部分为防御的武士,任何城邦如果不愿意被侵入者俘作奴隶,则这一部分的重要性应该不比其它四个部分为差。一个奴性的社会怎能称为城邦而无愧?
城邦的要义就在独立自主与自给自足,反之,奴隶的本性就不会独立和自足。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参看《理想国》,那里虽然说得极为巧妙,可是并不完备。 苏格拉底先说明了一国所最需要的四个部分为织工、农民、鞋匠和建筑工人;然后,当发觉这些人还不能使一个城邦自给自足时,又陆续增加其它部分:冶工,饲养那些必要的牲畜的牧人,商人和小贩。 这些人配合起来就构成了他所描写的第一城邦——这样的城邦似乎不是以善德为其社会生活的目的而是仅仅在寻求经济的供应,至于在经济供应方面,则又似乎把鞋匠看得同农民一样重要。只是在这个城邦日后版图扩大,同邻邦壤地相接并且发生了战争的时候,他才引进那用作防御力量的战士部分。 对组成政治团体的那四个原始部分——或者为若干个部分——总须有人来专管审议和判决他们之间的曲直。 如果说灵魂之为动物的一部分比身体更重要,那,凡有关城邦精神的部分应该比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部分更为重要;所谓类乎动物灵魂的部分,就是城邦的军事职能、主持公道的司法职能及具备政治理智的议事职能。 这三种职能由同一组人或不由同一组的人来担任,对于我们当前的论证并不重要。 常常能看到同样一个人既在田间耕作也在战场持盾而斗。 如果说担任这些职能的人们应同供应城邦以物质需要的人们一律被看作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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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必不可缺的各个部分之一,那么,这儿就应该把他们列入,至少应该把军事人员列入。第七部分是以他们的财产资助社会的富人。 第八部分是以才能服务于社会(担任公职)的行政人员。 没有一个政府就不成其为城邦;这必须要由具备才能的人,终身或者轮番,来担任各种官职,为城邦服务。 于是,剩下的就只是上面曾经顺便提及的两个部分了——议事部分和审断争讼者之间曲直的部分。 这两部分应是一切城邦所必需的;议事和审判人员都须具备良好的政治品德,各邦都应建立良好而适当的任用制度。常常见到同一组的人具备其它部分几种不同的能力。比如,同是这么一些人,他们可以既是士兵,又做农民,又做工匠;还有同是这么一些人,他们既可参加议事会,也可以参加陪审法庭。 大家原来都有些政治才能;谁都以为自己可以担任大多数的职司。 然而有一件事却是办不到的:同一组的人不可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 所以富人与穷人这两个阶级,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就别有意义。 又,两者之中其一人数少,另一人数多,而且是正相反对的两个部分。 于是,他们各自凭自己的优势,组织有利于自己这部分的政体。 这就是人们所以认为政体只有平民和寡头两式的原由。政体应该有多种的情况及其所以分化的原因已经说明。我们现在可以进而说明各政体中的两个类型——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从已说过的情况看来也显然分化有若干变异的品种。 这些政体因平民和著名人物的组合成分的变异而发生变异。 就平民来说,其中一部分从事农作;第二部分是以工艺和制造为业;第三部分为经营卖买的商人;另一部分是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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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作业的人们,其中有些是海军,有些经商海外,有些从事航海,有些则是以渔捞为生。 我们可以注意到这里所区分的行业,在很多地方往往都是某一行业特别兴盛而人数独多;如塔兰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船舰上的桡手,爱琴那和启沃岛上的外海估客,还有得内杜斯岛上的航渡水手,都可举作这样的例。 又一部分是无技艺的劳工,以及家无积蓄、日以劳作谋生、终年不得休闲日子的人们;又一(第六)部分是并非双亲都是公民的后裔;还可有相似性质的其它部分。 著名人物以财富、出身(门望)
、才德、文化以及类似的各种标准划分为各个部分(流品)。
平民政体的第一个品种是最严格地遵守平等原则的品种。 在这种城邦中,法律规定的所谓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一样的地位,谁都不做对方的主宰。 有些思想家则认为自由和平等在平民政体中特别受到重视,我们如果认为他们所设想的是恰当的,那么就应让所有的人尽可能地一律参加并分配政治权利。因为平民总是占居多数,由多数的意旨决定一切政事而树立城邦的治权,就必然建成平民政体。 平民政体的另一种是以财产为基础,订定担任公职的资格,但所要求的财产数额是低微的;凡能达到这个数额就具有任官的资格,不及格的不能参与公职。 又一种是,凡出身无可指摘的公民都能受任公职,而其治理则完全应以法律为依归。 又一种为[不问出身(是否双亲都属自由公民)
,]凡属公民就人人可以受任公职,但其治理仍然完全以法律为依归。 又一种平民政体和上述这一种类似,凡属公民都可受职,但其政事的最后裁断不是决定于法律而是决定于群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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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政体里,[依公众决议所宣布的]“命令”就可以代替“法律”。城邦政治上发生这种情况是德谟咯葛造成的。 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主持公议的人物都是较高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
德谟咯葛仅产生在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城邦中。 在这里,民众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原来只是一个个的普通公民,现在合并为一个团体而掌握了政权,称尊为全邦。 荷马的诗说,“岂善政而出于多门”
,他所谓“多”是指多数的民众集体地发号施令或指若干执政各自为主,我们这里不能够确定。 可是,这样的平民,他们为政既不以“法律”为依归,就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 这就会渐趋于专制,佞臣一定取得了君主的宠幸而成为一时的权要。这种平民政体类似一长制(君主政体)中的僭主政体。 两者的情调是相同的,他们都对国内较高尚的公民横施专暴,平民群众的“命令”有如僭主的“诏敕”
,平民领袖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