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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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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耕种者不是所有者时,情况就不相同,而且易于处理,但在他们为自己而耕种土地时,有关所有权的问题就会引起极大的纠纷。如果他们不能平等地分担欢乐和辛劳,那么多劳少得的人就必然会抱怨少劳多得或消费过多的人。的确,那些生活在一起并共同具有一切血缘关系的人,特别是当他们共同拥有财产时,总会有极大的麻烦。合伙旅行的伙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常常为每天的琐事吵闹不休,并为所发生的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关于仆人也是一样,最容易引起我们发怒的仆人,乃是那些在日常生活中与我们接触最频繁的人。
  这些还只是伴随财产公有而出现的某些不利因素,现行的分配,如果按照良好的习俗和法律加以改进,则会好得多,而且对于两种制度都有好处。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应当公有,但一般而论则是私有的;因为一旦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利益,人们就不会相互抱怨,而且由于大家都关心自己的事务,人们的境况就会有更大的进展。然而,为了善,而且在使用方面,正如一句谚语所说的,"朋友将共同拥有一切"。现在也存在着践行这种原则的迹象,它表明这并非不能实行,相反,在一个治理得好的城邦,它已经在某种程度存在着,而且还会进一步得到实行。因为,虽然所有的人都有自己的财产,但他会将有些东西交由其朋友支配,同时他还会和朋友们一起分享其他一些东西。例如,斯巴达人就像使用自己的东西一样使用别人的奴隶、马匹以及狗;当人们在旅途上缺乏食品时,他们可以在任何乡间的庄稼地里寻找到食物。显然财产私有而公共使用的制度要优良得多;立法者的专门任务就是让人们具有这种仁厚的精神。再有,人们一旦感觉某一事物为他自己所有,他就会得到无穷的快乐;因为自爱出自于天性,而并非徒劳地赋予人们的情感,尽管自私应当受到责难。但自私并非是真正的自爱,而是一种过度,就像守财奴对金钱的喜爱一样;所有人,或者说,几乎所有人,都喜爱金钱以及其他这一类东西。而且,为朋友、宾客或同伴效力和做好事会令人感到莫大的喜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时人们才会如此。而城邦的过度一致会失去这些优势。此外,另两种德性在这样的城邦中也显然会消失,其一是克制对妇女的情欲(因克制而回避他人之妻乃是一种受人尊敬的行为),其二是在财产方面的慷慨德性。一旦人们共同拥有一切财富,人们就不会再树立起慷慨的榜样或做出慷慨的行为;因为慷慨就是利用财产所做之事。
  这样的立法显得特别地乐善好施,人们很乐意听到它,而且很容易相信,所有的人都会以某种奇妙的方式成为所有人的朋友,特别是当听到有人在谴责现在城邦中所存在的罪恶、违反契约的诉讼、作伪证的罪行以及向富人谄媚这一类恶行时是这样,所有这些据说都是由财产私有而引起。然而,这些恶行,并不是由于缺乏共产制度,而是由于邪恶。我们的确可以看到,在那些共同拥有财物的人之间存在着频繁得多的争执,虽然他们的人数还不能和那些拥有私人财产的巨大人数相比。
  再者,我们不仅应当仔细考虑到要减少的罪恶,而且还要考虑到人们将失去的好处。人们将要过的生活似乎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苏格拉底的错误就在于他由以出发的前提是虚假的。无论是就家庭还是就城邦来说,应当存在着一致性,但只是就某些方面而言。有一点,如果一个城邦达到了这种一致性,那么它就不再是一个城邦,或者它虽然实际上还存在着,但将会成为一个劣等城邦,就像同音的和谐,或已经变成了单一音步的节律。城邦,就像我们所说的那样,乃是一种多面体,人们应当通过教育使其统一起来并转变成为一个共同体;奇怪的是制定这种教育制度的作者,他原来认为这种制度可以使城邦完成德性,但现在却想凭借着这类规定,而不是靠哲学或习俗与法律来改良市民,就像在斯巴达和克里特所盛行的共餐制那样,立法者借此将财产变为公共所有。我们应当记住,不能忽视年代的因素;如若这些是好的,经历了许多年代,人们就不可能对它们一无所知。几乎所有事情都已被发现出来,尽管有时并没有将它们汇集在一起;在另一方面人们又没有运用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如果我们能在创立现实的政体过程中发现这种形式的政体,那么这个问题就会让人豁然明朗。因为,如果不将政体的构成要素共餐制分配到各联合体,以及各部落和宗族,立法者根本就不可能建造一个城邦。然而,这种立法不过是禁止武士农耕罢了,这种禁令在斯巴达人那里已经试行过。
  但是,苏格拉底也并没有说过,而且这也是难以确定的问题,即,在这种共同体中城邦的一般形式是什么。非武士的人是多数,对于他们他也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农夫是否也应当共同拥有他们的财物呢?抑或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们的妻室儿女是为公共所有还是为个人所有呢?如果和武士们一样,他们就会共同拥有一切事物,那么他们和武士又有什么不同呢?或者他们通过顺从这种政府又能得到什么呢?或者,他们凭借着什么原则来服从呢?除非统治者采取克里特人的独特政策,即让他们的奴隶和他们接受同样的制度,只是禁止他们进行体育锻炼以及拥有武器。另一方面,如果下等阶层,在婚姻和财产方面和其他城市相同,那么这种共同体的体制又会怎样呢?这样会不会在一个共同体中必然存在两个城邦,而且彼此敌对呢?让武士成为惟一的戍卫者,而农夫、工匠以及其他人成了真正的市民。如果是这样,那么诉讼、争执以及苏格拉底所谴责的在其他城邦存在的所有罪恶,在他们之中照样会发生。他的确说过,如果受到良好教育,市民们就勿需多种法律条规约束,例如市政法规和市场条例;然而他仅仅将这种教育限于武士们。再次,他认为农民拥有财产的多少得根据所缴纳贡物的多少来定。但是如果那样的话,他们就会很容易变得比赫洛特或卑奈斯太即一般的奴隶难以控制得多,而且也妄自尊大得多。而且妻子、财产的公有制对于下层来说是否也和上层一样必需呢?还有一些与此相同的问题,如,这种教育、政体的形式对下层的法律又怎样呢?苏格拉底根本就没有阐明这些,对此有所发现确不容易,并且它们的性质也并非不重要的。假如武士的共同生活要得以维持的话。
  再次,如若妻子共有,而财产私有,那么在男人耕作田地时谁又来料理家务呢?如若农夫们的财产和妻子都共有那会怎么样呢?再有,这也是很荒谬的,即把人和动物进行类比,认为男女应当从事同样的职业。因为动物根本就不需要料理家务。而且,苏格拉底所构造的政体也包含了危险性;因为他让同一些人永远统治,如果这会经常在较卑贱的人们中引起动乱,那么对于那些易怒的武士来说就会更是如此。然而,他规定为统治者的那些人一定总是同一些人,这是很显然的,因为神用金子铸造人的灵魂时并非此时将金子熔入某个人,彼时又熔入别的人,神总是将金子熔入同样的人,正如他所说的,神用黄金铸造了一些人,用白银铸造了另一些人;而用铜和铁铸造的人将来就充作农夫和工匠。再次,他剥夺了武士的幸福,并说立法者应当为整个城邦谋幸福。但是,如果整个城邦的大多数,或所有人或某些人没有享受到幸福,整个城邦就不可能有幸福可言。在这方面幸福与数目中的偶数原则不同,偶数只能存在于总数中,在总数的各部分中就不存在了。幸福并不是这样。如果武士们无幸福可言,那谁又会幸福呢?当然工匠或其他庶民也不会。有关苏格拉底所倡导的政体的种种疑难我们就列举这些,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同样重大的疑难问题我们就不多说了。

二06
  我们也可以对柏拉图的晚期著作《法律篇》提出同样的或大致同样的反驳,现在我们简要考虑一下他在其中所描述过的政体。在《国家篇》中,苏格拉底总共才解决了几个问题,诸如妇女儿童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城邦的政体,等等。所有人被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农夫,二是武士;从后一部分中又分离出第三个部分,作为城邦的议政者和统治者。但苏格拉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夫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以及他们是否要拿起武器服兵役。他的确说过妇女应当接受武士的教育,并和他们一起参加战斗。这部作品的其余部分充满了有关武士教育问题的讨论,而且到处都是一些与主题无关的闲话。在《法律篇》中除了法律以外几乎没有讨论其他问题,有关政体也论述得极少。他原来打算设立的是一种更为平常的政体,但逐渐地将此转移到了其他形式。妇女和财产的公有制是一个例外,他设想在两种政体中一切事物都是相同的;他们的教育制度也一样;两者的市民都不事贱役,而且两者都实行共餐制。惟一的区别就在于,在《法律篇》中,共餐制也扩展到妇女,武士的数目是5000,而在《国家篇》中仅有1000。
  苏格拉底的言谈简洁明了,优雅而富于创见,发人深思。但我们不能指望凡事都完美无缺。我们不能忽视这一事实,即我们刚才所提到的,市民5000之众,这样多的人无所事事,再加上他们的妻子及其仆从,这样人数又会是原来的数倍,这就得需要一个像巴比伦那样大的地域,或其他广阔的地区。在设定一个理想时人们可以先提出自己所欲望的事物,但对于不可能的事情则应避开。
  据说,立法者应当直接关注两件事情即居民和国土。但他也不能不注意到邻邦。因为他为之立法的城邦将要过一种政治生活而不是与世隔绝的生活。一个城邦必须拥有军事武装,这样内可以安邦,外可以御敌。虽然对于个人或城邦来说可以不采取这种生活方式,但一个城市仍然应当在进攻或退却时令敌人畏惧。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到财产的数量,对此我们是否应当用一种与此显然不同的方法来加以限定呢?苏格拉底说过,人们拥有的财产应当以能使他过上有节制的生活为度,这还仅是说到的生活美好的一种方式,这种观念还过于笼统。一个人可以有节制地生活然而悲苦窘迫。这样来定义就会要好一些,即一个人所必需的财产,应当让他不仅能有节制地而且能慷慨地生活;如果将两者区别开来,慷慨便会与奢侈不分,而节制就会和辛苦联系。慷慨和节制是只与使用财产有关的两种品格。人不可能温和地或勇敢地使用财产,他只能够有节制地、慷慨地使用财产;所以,这两种德性的践行是与财产分不开的,这也是荒唐的,即平均财产而对市民的人数不加限定,人口将会不确定。他认为,由于有大量的婚姻而无生育,其他家庭则有许多孩子出生,这就足以使人口均衡,因为他发现这种情况在一些城邦存在着。事情比现在更须注意,因为在我们之中,无论市民的数目是多少,财产总会分配给他们,所以人们不感缺乏;但是,如果财产并不能按《法律篇》所设想的那样分配,那些额外的人,无论是多是少,就会一无所得。人们会认为,限制人口比限制财产更加需要;而且这种限制应当通过计算儿童的死亡率以及结婚妇女的不孕率来确定,忽略了这个问题,便会造成市民的贫困,而这个问题在许多城邦中都十分普遍。贫困就会孕育动乱和犯罪。科林斯人菲登,古代最早的立法者之一,认为家庭和市民的数目应当保持一致,尽管在开初所有份额并不相同。但是《法律篇》所倡导的观点正好相反。在我们看来怎样筹划更好,以后再另行解释。
  《法律篇》还有一个不足之处,苏格拉底并没有说明统治者和臣民有何不同;他只是说他们两者的关系就像经线和纬线一样,两者是用不同的羊毛捻制而成。他还允许一个人的财产可以增加5倍,但土地为什么不可以做相应的增加呢?再有,管理住宅是否会促进良好的家务管理呢?因为他让每个人拥有两栋分开的房子,而生活在两栋房子里是很难管理的。
  整个这种结构既不是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是倾向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形式,人们通常将其称为共和政体,其中包括着重装步兵。如果他们打算设计出一种适合于大多数城邦的政体,是有道理的,但如果他的意思是说,这种政体是最好的,很接近原初城邦,那就错了。因为许多人宁愿选择斯巴达人的政体,或某种更接近于贵族政体的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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