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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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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很接近原初城邦,那就错了。因为许多人宁愿选择斯巴达人的政体,或某种更接近于贵族政体的形式。有些人就说过,最好的政体是结合了所有形式的政体,他们推祟斯巴达人的政体,是因为这种政体包含了寡头政体、君主政体和平民政体的因素。国王代表君主政体,长老会代表寡头政体,而监察官则代表平民政体;因为监察官是从人民中选举出来的。但有些人则认为监察官的设立实际上是僭主政体,而在共餐制和他们的日常生活习俗中能看到平民政体的因素。《法律篇》提出,最好的政体是由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结合而成,然而这两者根本就不算政体,或者只是最坏的政体。那种将多种形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政体的思想更接近于事理。因为包含要素愈多的政体便愈优良。《法律篇》所倡导的政体根本就不包含有君主政体的因素;它只不过是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罢了,而且更倾向于寡头政体。这从其任命行政官员的方式上就可以明了。虽然是从那些被选举出来的人中通过抽签来任命行政官员,这种任命结合了两种因素,然而富人被法律强制出席公民大会,选举行政人员或者履行别的政治义务,而其他人则听其所便,所任命的行政官员大量出自于富有者,最高层官僚则是从收入最丰厚的人中选举出来,这两者都具有寡头政体的特征。议事会成员的选举也是寡头式的,在选举中虽然强制全体公民一律参加,然而却只限于从第一等级选出,从第二和第三等级中也要选出同样多的数目,但在选举第三等级的人时,并不强制所有选举人参加,而只强制第三等级或第四等级的人参加;而在选举第四等级的候选人时,只强制第一、第二等级的人参加。在这样选举出来的人员中,他说,每一等级的人数应当相等。因此那些拥有大量资产的高等级的人就具有更多的优势,较低等级的人并没有被强制,所以他们有些人就不去参加选举。这些考察以及当我们在解释同样一些政体时所要提到的其他情况,有助于说明这样的城邦并不应当是平民制和君主制的结合。从那些被选出来的人中再选举出行政官员也存在着危险,有一部分人在选举中人数虽然较少,一旦联合起来,选举便会总是为他们所左右。这就是《法律篇》所描述的政体。

二07
  人们还提出过一些其他政体,有的是由一些没有担任公职的个人提出的,有些则为哲学家和政治家所倡导,这些政体都比柏拉图所提出的两种政体更接近于那些已建立的或现存的政体。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妇女儿童的公有或妇女共餐制这一类稀奇古怪的设想,其他立法者都是以生活必需品作为出发点。在某些人看来,有关财产的规定乃是一切问题的关键,一切动乱的发生均根源于此。卡耳克冬的费勒亚斯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了这种危险,他最先提出,城邦的市民应当财富均衡。他认为,在开拓一个新殖民地时,实行这种均衡毫不费力,一旦城邦已经建立,那就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了。然而要达此目的还有一个最佳捷径,即富人在操办婚事时只能陪嫁而不取嫁妆,穷人则只收陪嫁而不出嫁妆。
  《法律篇》持有这样的观点,财产允许作适度的增加正如我们所提到过的,然而当市民的财产增加到5倍以上后就要加以限制了。那些制定这样一些法律的人应当记住他们容易忘却的东西,即,限定财产数目的立法者也应当对孩子的数目加以限定。因为孩子一旦多到资产不能负担,这种法规就不得不破产。除了破坏法规外,许多富人还会变得穷困潦倒,这也是一大不幸之事;因为命运多外的人的确容易挑起动乱。有些立法者显然明白,平均财产会给政治社会带来影响。梭伦和其他人所制定的那些法规就禁止人们不得任意拥有过多的土地,在一些城邦还有别的法律禁止人们出售财产,例如,在罗克里就有这样一种法律,如果某人无法确切地证实他遭受了重大灾难,他就不可以出卖其产业。其次,有些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维持原来的家业。在琉卡斯岛就有过这样的法规,后来由于废止了这一法规结果使得其政体过于平民化,因为统治者们不再需要所规定的那些资格了。再次,在平均资产的地方,财产数目要么过大要么太小,这样所有资产者要么生活奢侈,要么生活贫困。所以,立法者显然不仅应以平均资产为目标,而且还应令其资产数额适中。而且,即使他规定所有人都均等地享有这一适中的数额,他也并不能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平均的并非财富而是人类的欲望,如果法律不对人们提供足够的教育,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也许费勒亚斯会回答说,这正是我的意思。在他看来,在城邦中不仅应实行财产均等,而且还应当实现教育均等。但他应当告诉我们,他的教育究竟是有什么样的,如果这种教育容易让人们变得贪婪,或者野心勃勃,或两者兼而有之,那么即使人们受到的是同样的教育,那也并无任何好处。而且,市民争端的产生,不仅与财产不均有关,而且与荣誉的不均有关,虽然这些争端是来自相反的途径。因为大众争吵的是财产不均,而更高层人士所憎恶的则是荣誉的平等;正如诗人所说的:  
  贤愚共享荣誉。
  有些犯罪是生活所迫,对此,费勒亚斯期望通过平均财产来寻求对策,以便阻止人们因饥寒交迫而为盗。但缺乏并不是犯罪的惟一原因;人们也希望享乐而不愿沉溺在欲望之中,在生活必需品得到满足后,人们希望能消除那些折磨他们的欲望;的确这不是惟一的原因,他们可能希望毫无痛苦地快乐,却犯了罪。
  有什么方法能消除这一类混乱失调呢?第一,使财产和所占有之物适中,第二,培养节制的习俗,第三,'如果人们所欲望的快乐要依赖自己,那么他们将会发现,惟有哲学才能满足这种欲望,其他所有快乐我们都得依靠别人。事实上,最大的犯罪并非因生活所需而引起,而是由于过度。人们并不会为了不受寒冷之苦而作僭主。所以,伟大的荣耀不会加于杀死一个窃贼的人,而会授予杀死僭主的人。由此可见,费勒亚斯的制度只能有助于防范那些微不足道的犯罪行为。
  对这些法规还有一点可议之处。它们被制定出来主要是为了促进城邦的内部福利。然而,立法者也应当对城邦与邻邦及所有外邦的关系加以考虑。政府的组建必须考虑到武装力量,而他对此根本没有涉及。所以,财产不仅要完全保障城邦的内部需要,而且在面临外部威胁时要提供足够的军需。在没有力量抵御人侵者时,城邦的财产不应大到足以令更强大的邻邦被其诱惑的程度,但也不能小到不能与力量相当、类型相同的城邦相抗衡的程度。费勒亚斯对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但我们应当记住,财富充裕并不是一件坏事。财富的额度也许以这样多为最佳,即,更强大的邻邦不会因你的财富过分充裕而发动战争,你也不会因你的财富过少而受到战争的威胁。有这样一个故事:据说奥托弗拉达特准备围攻阿达留斯时,尤比罗斯对他说,你得考虑一下围攻将要花多长时间,然后再计算在这段时间里将要花费多少钱,他说:"我愿接受比这笔费用更少的钱,这样就立即将阿达留斯让给您。"尤比罗斯的话打动了奥托弗拉达特,所以他放弃了围攻计划。
  平均财富是防止市民争端的方法之一。但就此而论收效未必很大。那些才能卓越的人也会不满,因为他们认为应享的荣誉比平均分享的要多,而且人们常常可以发现这是煽动叛变和动乱的一个原因。人类的贪欲永无止境,有时两个奥布罗斯就足够打发,但人们一旦对此习以为常,便会无止境地贪图更多的钱。因为欲望的本性便是无止境的,而大多数人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活着。在改革之初,与平均财产比起来,更须教导高尚的人知足,防止卑贱的人贪得无厌;亦即,对他们必须加以控制,但不得虐待。此外,费勒亚斯所倡导的平均制并非完美无缺;因为他只平均了土地,但人们还可以在奴仆、家畜、金钱以及大量的动产方面贫富不均。所有这些要么全部都加以平均,要么对它们强加某种限制,要么全部放任它们自由发展。费勒亚斯似乎只是给一个小城市立法,正如他所设想的那样,如果所有工匠都是公共奴隶而对市民并不形成一个补充部分。然而,如果一种法令规定工匠为公共奴隶,那么这只限于从事公共作业的人,在厄庇丹努斯就有这样的法令,在雅典,狄奥芬托曾引进过这种方案。
  通过这些考察,人们就可以判断出费勒亚斯观点中的正确与错误之处了。

二08
  米利都人尤里本的儿子希波达莫斯是城市规划技术的发明者,而且还设计建造了比雷埃夫斯港,他是一位奇异的人,他爱好奇特,行为怪僻,以至于人们认为他矫揉造作(他长发垂肩,盛加装点,却不分冬夏地穿着一件廉价而暖和的长袍);他除了渴望熟悉自然知识外,还是第一位探究政体最佳形式的非政治家。
  希波达莫斯所设计的城市以一万名市民为度,分为三部分:其一是工匠,其二是农夫,其三是武装战士。他将土地也分为三部分,其一供祭祀所用,其二为公共所有,其三为私人所有;第一部分被拨出来以作敬神之用,第二部分用作军需,第三部分作为农夫的资财。他还将法律分为三个部分,因为他认为只有三类诉讼案件,即侮辱、伤害和杀人。他建议设置一个诉讼的终审法庭,一切判决不合理的案件都可以在此得到受理,为此他建议选举出若干长老来组成这一法庭。他提出,法庭的判决,不能由投石来确定,而应当由所有审判员所持有的书写板来确定,当有罪时他便在书写板上写上简单的犯罪理由,当无罪时,他便让书写板空白着;但如果某人部分无罪部分有罪时,他要依次分别写清楚。他反对现存的法律,认为审判官们无论以什么方式投票表决,他们都犯有伪誓罪。他还立了一个法规,无论是谁发明了有利于城邦的任何东西,都应当授予荣誉。他规定,在战斗中阵亡的人,其子女应当由公费来赡养,似乎他以前从没有听说过这一法规,实际上在雅典和一些别的地方就有过这样的法规。有关行政人员,他提出应当由人民选举产生,即由上述三部分人选举产生,这些行政人员将负责三方面的事务,公共事务、侨务以及孤儿事务。关于希波达莫斯的政体的主要之点就是这些,对此我们就说这么多。
  有关这些提议首先可以受到质疑的是市民的三分法。工匠、农夫以及武士全都有权从政。然而,农夫没有武器,工匠既无武器又无土地,他们其实只不过是武士的奴仆罢了。他们分享一切官位的权利完全是不可能的;因为将军、卫士以及几乎所有重要的行政官员都是从有武器的人中选拔出来。如果其他两部分人不能参与政府,那他们又如何成为忠心的市民呢?有人可能会说,持有武器的人必然要统治其他两部分人,但如果他们人数不占多数,这种统治就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如果武士人多势众,那么其他的人为什么还有权参与政府或为官呢?农民对城邦又有什么作用呢?工匠必须有,因为任何城市都少不了工匠,他们可以凭着技术生活,就像其他地方的工匠那样。倘若农民能够为武士们提供食品,那么农民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参政。但是,在希波达莫斯的国家中,农民拥有土地,他们耕耘土地,收获物归他们私人所有。此外,武士得以维持生计的公共土地,如若武士自己耕耘,那他们和农夫又有什么区别呢?而立法者原本是把他们两者区别开来的。再次,如果还有其他耕耘者,他们既不同于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又不同于武士,那就会出现第四部分,然而这在希波达莫斯的城邦中是不存在的,而且他们也不能分享任何权利。如果同一些人既耕耘着他们自己的土地,又耕耘着公共的土地,那么他们要提供维持两家人生计的产品就会十分困难。这样的话,那为什么还要将土地加以区分呢?他们不是可以从同一土地及同一份土产中既为他们自己谋取到食物,也为武士提供食品吗?所有这些观点确实一团混乱。
  这种法律也并不令人满意,它规定,当一项简单的案件在审判官们面前提出来时,审判官应当在他们的判决中作出区别;这样审判官变成了仲裁官了。在进行仲裁时,仲裁官人数甚众,他们可以就最后决定相互协商;但在法庭上这是不可能的,的确,大多数立法者们在防止审判官们相互交流意见方面费尽了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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