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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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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娴静是女人的天职,
但这并非同样地也是男人的天职。儿童尚不成熟,所以,他的德性显然不只是与他自己有关,而且和成年人以及他的导师有关,同样地奴隶的德性也和主人有关。现在我们已经明白,对于生活需求来说,奴隶是有用的,所以,他所要求的德性,显然只限于不要使他由于懦弱或失控而无法实现其职能。有人会问,如果我们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工匠是否也不需要什么德性,因为他们的劳务也常常由于失控而陷于失败。但在两者间不是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吗?因为奴隶要分担主人的生活,工匠与雇主的关系则不太紧密,他只需要获得与他作为一名苦工相称的德性。这种下贱的技工虽具有某种独特的奴役性,然而,奴隶的存在是根源于本性,鞋匠或其他工匠则并非如此。显而易见,主人应当成为奴隶的这种德性的根源,而不仅仅只是具有训练奴隶劳作的技巧。那些禁止人们去和奴隶交谈,并认为我们只需要发号施令的人之所以犯错,其原因就在于此,因为奴隶比儿童更需要教导。
  关于这个问题就到此为止,当我们谈到政体时还必须讨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他们的几种德性,在他们相互交往中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以及我们怎样才能趋善避恶。由于任何家庭都是城邦的一个部分,而且这些关系又是家庭的组成部分,部分的德性必须要关系到整体的德性,对儿童和妇女的教育必须着眼于政体,如果他们两者的德性被认为能对城邦的德性产生任何作用的话。他们必然能产生影响,因为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便是城邦的公民,而妇女占据城邦自由人口的半数。
  有关这些问题,已经说得够多了,余下的那些问题,我们将在其他时候讨论。我们现在的研究已经完成,接下来开始新的研究,首先,我们来考察有关完善城邦的各种理论。

二01
  我们准备考察,对于那些最能实现其生活理想的人来说,最好的政治共同体是什么。所以我们不仅有必要考察这种政体,还要考察其他的政体,这既包括那些在治理良好的城邦中实际存在的政体,也包括那些人所称颂的理论形式,这样什么是好的和有用的就明白了。人们不必以为,我们寻求他们之外的某些东西,为的是有意地作诡辩式的炫耀,我们从事这种研究只是因为现存的政体都有弊端。
  我们从这个论题的自然开端来着手研究。城邦的成员必然地要么共有一切,要么没有任何共有之物;要么有些事物共有,有些事物并不共有。显然他们决不可能没有任何共有之物,因为政体是一种共同体,它必须要有一个共有的处所,一个城市位于某一地区,市民就是那些共同分有一个城市的人。一个秩序井然的城邦是否应当共有一切事物,抑或只是共有某些事物,而另外一些事物并不共有呢?因为可以想象到市民们会共有妻子、儿女以及财产,就像在柏拉图的《国家篇》中苏格拉底所倡议的那样。是我们现在的状况好呢?还是那种符合《国家篇》中所提出的法律的状况好呢?

二02
  在妇女的公有制度中存在着多种棘手问题,这种原则(苏格拉底以此为据论证了这种制度的必然性)显然不能由他的论证来得出。而且,作为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他将此手段归因于城邦),这种计划,从字面上说,是无法实施的,而且,人们应如何去理解它,他并没有作出恰当的说明。我现在所提到的,乃是苏格拉底推论的前提,即,整个城邦愈一致便愈好。但是,一个城邦一旦完全达到了这种程度的整齐划一便不再是一个城邦了,这是很显然的。因为城邦的本性就是多样化,若以倾向于整齐划一为度,那么,家庭将变得比城邦更加一致,而个人又要变得比家庭更加一致。因为作为"一"来说,家庭比城邦为甚,个人比家庭为甚。所以,即使我们能够达到这种一致性也不应当这样去做,因为这正是使城邦毁灭的原因。
  其次,城邦不仅是由多个人组合而成,而且是由不同种类的人组合而成。种类相同就不可能产生出一个城邦。城邦与军事联盟不同。军事联盟的作用就在于数量而不论它在属类上有什么不同(因为他们的目的就在于相互保护),这就像哪边的分量重,天平就会压向哪边。(同样,城邦和民族不同,尽管一个民族并不必须使其人口都发源于某个村庄,但他们都过着阿卡狄亚式的生活。)一个统一体所由以构成的元素在种类上是不同的。互惠原则,正如我在《伦理学》中所说过的那样,之所以是城邦生存的基础,原因就在于此。甚至在自由人以及与其地位相同的人之间这个原则也必须维持,因为他们不可能全都成为执政者,而必须在年底或其他时期或以某一相继秩序轮番为治。按照这种方式,结果是人们全都是管理者。这就好像鞋匠和木匠交换了他们的职业,同一个人并不总是做鞋匠和木匠。政治最好也应当这样,很显然,同一些人可能始终保持着权力,但是,根据市民天生平等的理由,这并不可能,同时,所有人都分享治理权才是公平的(无论从政是件好事还是件坏事)。在这里就是仿照这一点,政权要不断轮换,一旦不掌权,他们似乎就不是同样一些人了。所以,一些人治人,其他人则治于人。当他们担任某种官职时也是如此,因为当政的职位各种各样。所以,很显然一个城邦并不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在本性上是一致的;他们所说城邦的至善实际上不过是使城邦毁灭而已。事实的善一定是使其得以保存的东西。再次,从另一种观点来看,城邦的这种极端一致性显然并不是某种善;因为家庭要比个人更为自足,城邦又比家庭更自足;而且只有在共同体达到了足够自足时,一个城邦才能形成。如若自足便是人们所欲求的,那么人们所欲求的便是较少的一致性而不是更多的一致性。

二03
  对于共同体来说,即便达到最高程度的一致性最佳,也决不可能由所有人在同一时刻说"我的"和"不是我的"而得到证明,这一点,按照苏格拉底的观点,正是城邦完满一致的标志。因为"所有的"这个词有两层涵义。如果这里的意思就是说,每一个别的人都在同时说"我的"和"不是我的",也许苏格拉底所追求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达到了;每个人都将称同一个人为他的儿子,并称同一个人为他的妻子,而且也这样称呼他的财产以及一切归到他名下的东西。但是,那些共同拥有妻子和儿女的人决不会这样说话;说话的是"所有人"而不是"每个人"。那些被认为是属于他们的财产也同样如此,不是属于某几个人,而是属于全体人。"所有人"这个词在这里显然是荒谬的,就像一些别的词,如"双"、"奇"、"偶",具有双重意义,而且甚至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所有人都称同一事物为"我的",每个人也在这样的意义上这样说,即使这不是件错的事,但也不可能成为现实。即或人们是在其他意义上使用这些词,这种一致性也并不能导致某种和谐。这个提议还有另一种缺陷。一件事物为愈多的人所共有,则人们对它的关心便愈少。任何人主要考虑的是他自己,对公共利益几乎很少顾及,如果顾及那也仅仅只是在其与他个人利益相关时。除了其他一些考虑外,人们一旦期望某事情由他人来经手,那么他便会更多地倾向于忽视这一事情。正如在家庭中的情况一样,侍从成群常常不如少数奴仆得力。如果每个市民都以上千个人为儿子,而且谁都不是他个人的儿子,任何人都同等地是任何人的儿子,那么所有人都会同样地得不到关心。而且,按照这种原则,所有人都说健美的或丑陋的孩子是"我的",他自己也不过是全体的一个小分子而已。同一个孩子将是我的儿子,是某某人的儿子,是成千个人的儿子,或者是全体市民的儿子,甚至他对此也并不能肯定。因为他不可能知道谁碰巧为他生过一个孩子,或者,即使生下一个孩子,也不知道他是否存活下来。那么,每个人都用这种方式说"我的",使得一个人与两千个人或一万人具有同样关系,或者像现在城邦中使用"我的"这个词一样使用"我的"这个词,哪样更恰当呢?因为一般的情况是,一个人称某人是他的儿子而另一个人则称这同一个人是他的兄弟或堂兄弟或亲戚-血缘关系或联姻关系-有些是他自己的亲戚,有些是他亲属的亲戚,还有的是他同部落的人或同宗族的人;做某人的堂兄弟比起勉勉强强做柏拉图式的儿子何止强千百倍!而且也没有什么东西能阻止兄弟子女和父母之间相互认识,因为子女天生和父母相像,他们必然能够找到他们相互间关系的迹象。有些地理学家认为这是事实;他们说,在上利比亚的某部,女人为公共所有,然而,人们还是将出生的孩子,按照容貌相似,而各自归属其父。有些妇女,就像一些雌性动物,例如,牝马和母牛,具有一种极强的本领,所生出的后代酷肖父母,法尔萨利亚牝马被称为"贞妻"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04
  还有一些别的疑难,也使得那些倡导这种共同体的人难以自圆其说,即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杀戮以及争执和诽谤,当这些行径是针对父母或近亲时就属于罪大恶极,若一旦并不是发生在亲属之间就会变得不那么罪大恶极了。而且,和知道是亲属关系的情况下相比,在不知道是亲属关系的情况下这些行径更容易发生,当这些行径发生后,一旦知道其间具有亲属关系,那么便会对他们按例加以处罚,如果不知道其间具有亲属关系,情况就会完全两样。再有,苏格拉底在使孩子变为公共所有之后,他不仅应当禁止情人们发生肉欲关系,而且还应当许可父子间或兄弟间相互爱恋、亲昵,这是何等荒谬呢?和那些庄重体面的状况比较起来,即使没有什么非分之举,这种爱昵也是不合礼仪的。而且更令人奇怪的是,禁止这种关系只是因为过度的享乐,就仿佛父子之间的相互关系或兄弟关系并不起任何作用。
  妻子和儿女的这种公有制似乎更适合于农夫,而不适合于武士,因为如果他们共有妻室儿女,他们就会被一些微弱的力量相互约束起来,一旦被统治者有所约束,他们便会俯首帖耳,不致犯上作乱。一言以蔽之,这种法律的结果正好与良好的法律所应有的结果相反,苏格拉底对妇女和儿童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将自相抵悟,我们相信,友谊乃是城邦最高的善,而且是消除城邦动乱的最佳手段;苏格拉底极其赞赏城邦的一致性,他说,似乎这乃是由友谊所造成的。但他所赞许的一致性很像《会饮篇》中情人间的一致性,根据阿里斯多芬的描述,情人们充满激情,渴望着欢聚,由二而溶合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实际上都已消失。然而在城邦中,如果人们公共拥有妇女儿童,爱就会变得淡漠,父亲理所当然地不会说"我的儿子",儿子也不会说"我的父亲"。就像一小杯甜酒,掺和了大量白水,在这种混合汁中就感觉不到甜酒的滋味了,所以,在这类共同体中,建立在这些称谓上的亲属关系的观念将会不复存在;要求这样的父亲或兄弟之间彼此关心,那是毫无道理的。一件东西要引起人们的关心和钟爱,主要有两点,即它是你自己的,并且它是珍贵的,然而,在这样的城邦中这两种性质都不具备。
  再次,孩子们出身的变更,即当他们从农工出生而又成为武士,或从武士而降为低等,安排起来将极为困难;给予者或变更者当然知道所给予的和所变更的是谁,以及给予了谁。而且我们在前面提到的伤害、乱伦、杀戮,在他们中会更频繁地发生,因为他们不再称呼他们所脱离的那个阶层成员为兄弟、儿子、父亲、母亲,而且由此他们也不害怕因血缘关系所犯的任何罪行。我们已经讨论了妇女和儿童的公有,关于这个问题就到此为止吧。

二05
  接下来我们考虑财产分配的问题。最好的城邦市民是否应当共同享有他们的财富呢?这个问题可以撇开有关妇女和儿童的法规来讨论。依现行的方式,假如妇女儿童属于各个家庭,那么共同拥有财产是否有好处呢?例如,土地划归个人占有,而产品则储藏到公共储蓄室以备大家消费;现在有些民族就实行这种制度。或者,土地为公共所有,而且共同耕作,而产品则分配给个人以供他们各自享用;据说某些外邦人就是实行这种形式的财产共有,或者,土地和产品均属公共所有。
  在耕种者不是所有者时,情况就不相同,而且易于处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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