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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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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那么他的朋友在死去以后和复活以前替他祈祷便不是没
有用的。我们即使承认,上帝在听到信者的祈祷时可以使没有
听到过基督传道,因而也就不可能否认基督的人皈依于他,即
使承认人们在这方面所表现的爱是无可指责的,然而从这里
面却得不出炼狱的结论;因为从死亡中复活是一回事,从炼
狱中恢复生命又是一回事,后者是从一种生活升到另一种生
活,从受苦的生活升到享乐的生活。
第四个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章,第25和26节:“你同
告你的对头还在路上就赶紧与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给审判
官、审判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监里了。我实在告诉你,若还有
一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在这个比喻中,犯
法的人是罪人,对头和审判官就是上帝,路就是今世的生活,
监狱就是坟墓,衙役则是死亡,罪人不会从死亡中恢复永生,
而只会在他付出最后一文钱时遭受第二次的死;或是由基督
以自己的受难代他付出,这对于大小罪恶说来都是充分的赎
价,两者都由于基督的受难而变成同样可宽恕的了。
第五处地方是《马太福音》第v章,第22节:“凡无缘无
故地动怒的、难免受审。凡骂兄弟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
凡骂兄弟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根据这段话他推论出三种
罪和三种惩罚,唯有最后一种才会用地狱的火加以惩罚;因
此,在今生之后,小罪便将在炼狱中受惩罚。这一推论根本与
迄今已作出的任何解释都毫不相干。在今生之后,听审和判决
不同种类的罪行的法庭难道会象法官和宗教会议那样分门别
类(在救主时代的犹太人中,情形就是这样)吗?审判权难道
不会全都归属于救主和他的使徒吗?因此,要了解这段经文,
我们就不能把它孤立起来看,而必须和前后文联系起来看。我
们的救主在这一章中解释了摩西的律法,犹太人认为他们只
要没有违犯其中的字面意义,那就不论他们怎样违反立法者
的精神或意旨,都已经充分履行了这种律法。因此,他便认为
唯有杀了人才算违反了第六诫,只有跟不是自己妻子的女人
睡觉才违反了第七诫;然而我们的救主却告诉他们,一个人
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内心里对他的弟兄发怒,便是杀人。他说,


你们听到说过摩西的律法了——“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都
要在审判官前判罪。”或由七十人开庭会审。但我对你们说,无
缘无故地向自己的弟兄发怒,或者骂他拉加或摩利,就是杀
人,在审判之日将由基督和他的使徒开庭审判,以地狱之火
加以惩罚。所以那些话便不是用来区别不同的罪行、不同的法
庭和不同的惩罚的,而只是用来凭定罪与罪的区别的(犹太
人不根据各人服从上帝的意志的差别而根据世俗法庭的区别
来区分这一点)。同时,这些话也是向他们说明:有意伤害兄
弟的人,虽然结果只是表现为詈骂,甚至完全没有表现,也
将由法官或会审者投入地狱之火;在审判之日,这将是相同
的而不是不同的法庭。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从这一段经文中还
能引证出什么东西来支持炼狱之说,我就很难想象了。
第六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vi章,第9节:“要借着那
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到了钱财无用的时候、他们可以接你
们到永存的帐幕里去”。这一段他引证出来是证明招已故圣者
的亡魂的问题。但其中的意义很明显,说的是我们应当用自己
的财富和穷人交友,让他们在活着的时候为我们祈祷。
第七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xiii章,第42节:“耶稣阿,
你的国降临的时候求你记念我。”他说,所以在今生之后便有
赦罪。这个结论却是不妙的。我们的救主到那时会宽恕他,当
他在荣耀中重新降临的时候,将记住使他恢复永生。
第八处地方是《使徒行传》第ii章,第24节,其中圣彼
得谈到救主时说:“神却将死的痛苦解脱了,叫他复活,因为
他原不能被死拘禁。”他把这话解释成基督降临炼狱,使某些
灵魂解脱苦境。然而我们可以显然看出,被解脱的是基督,不
能被死亡和坟墓拘禁的是他,而不是炼狱中的灵魂。但如果我
们仔细看一看贝查关于这一处地方的笔记中所说的话,那么
人人便都会发现,不应当是痛苦而应当是拘禁,因此就没有
更多的理由要在这段经文中寻找炼狱了。




第四十五章 论外邦人的魔
鬼学及其他宗教残余
  明亮的物体在视觉器官上所产生的印象有些由一条直线
或多条直线从不透明物体反射回来,有的在途中通过透明物
体而被折射后,在上帝设置了这种器官的生物身上产生了客
体的构想映象,物体的印象就是由此而来的。这种构想映象称
为视觉。看起来这并不止是一个构想映象,而是在我们身外存
在的物体本身。同样的情形,当一个人猛烈地压他的眼睛时,
在他的身体以外就有一道光线呈现在他面前,除开他自己以
外没有旁人能看见。原因是他身体以外实际上并没有这种东
西存在,而只是他受到外在压力压迫的内在器官产生了一种
运动,使他认为是这样。这种压力所造成的运动,在造成它的
物体移去以后继续存留时就是我们所谓的构想映象和记忆。
这种情形在睡着了的时候,还有时是在器官由于疾病或猛烈
的外力而造成很大的骚扰时,则是梦。关于这些,我已经在第
二和第三章中作了简短的讨论。
视觉的这种性质从没有被古代自称具有自然知识的人发
现,更没有被那些不考虑这类离他们切身利益很远的事物的
人发现。那时人们很难于不把幻象和感觉中所产生的映象当
成实际存在于我们身体以外的东西,其中有一些消逝了,而
有些人又不知道消逝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是怎样消逝的,因
之这些人便认为是绝对无形体的,也就是非物质的,或没有
物质的形式,是没有任何有色和有形物体的颜色和形状,它
们可以把气态物体当成衣服一样穿上,在它们愿意时就可以
使自己让我们肉体的眼睛看见。另一些人说它们是物体和生
物,但却是由空气或是由其他更稀薄的、以太似的物质造成
的,当它们被人看见时便是浓缩了。但这两种人却同意用一个
通称来称呼它们,那便是魔鬼。就好象他们所梦见的死人不是
存在于自己脑海中,而是存在于空气、天上或地狱中。不是幻
影,而是鬼魂。其中究竟有多大道理,就好象一个人说他在镜
子里看到了自己的魂一样,也象是他说自己在江河里看到了
星辰的魂一样,或者是他把一呎左右的太阳的一般幻影称为
魔士或把它当作照明整个可见世界的伟大的太阳的魂一样。
这样一来,那些人便把它们当成具有不可知的、也就是具有
无限力量降灾降福于他们的东西而感到畏惧。因之便使异教
徒国家的统治者能建立魔鬼学(在这方面作为异教祭司长的
神话编造者特别得到尊敬或宠用)来操纵他们这种畏惧,以
便维持公共和平及取得维持公共和平所必须的臣服;他们把
其中的一些说成为善魔,另一些则变成为恶魔,前者促使人
们服从,后者则约制人们不违犯法律。
他们所谓的魔是什么,一部分可以从希腊最古的神话编
造者之一,黑霄德所写的神谱中看出来,另一部分则可以从
其他的历史中看出来,其中有少数几本在本书的第十二章中
已经讨论了。
希腊人由于征服和建立殖民地,使自己的语言和著作传
布到亚洲、埃及和意大利等地。其中必然有他们的魔鬼学,圣


保罗把这种魔鬼学称为他们的“魔鬼的道理”(见《提摩太前
书》第iv章,第1节)。通过这种方式,这种邪风也传播到了犹
大、亚历山大里亚等等地方的犹太人,以及其他散居犹太人
的地方。但他们并不象希腊人一样把魔这一名称兼用于善灵
与恶灵,而只用于恶灵。对于善魔,他们称之为神的灵,并认
为神的灵所进入的躯体是先知的躯体。总而言之,一切的特殊
事情如果是好的,他们就归之于神的灵;如果是恶的就归之
于某种魔,但却是恶魔,也就是恶鬼。因此,他们便把我们所
谓的疯人、精神病患者和癫倒症患者称为恶鬼缠身的人,说
出话来由于他们不能理解而被认为语无伦次的人也是这样。
同时他们还常把污秽不堪的人说成是有一个污鬼附在身上,
并且说哑吧是有哑魔附在身上。施洗约翰由于他那绝食的新
奇举动,也被说成是有一个魔附在身上(见《马太福音》第
xi章,第18节)。他们还说我们的救主有一个魔附在身上,因


为他说过这样的话:“人若遵守他的道就永远不见死……现在
我知道你是鬼附着的;亚伯拉罕死了,众先知也死了,”(见
《约翰福音,第viii章,第52节)此外也由于他说:“为什么想
要杀我呢?众人回答说,你是被鬼附着了的,谁想要杀你。”
(见《约翰福音》第vii章,第20节)根据这些话就可以看清
楚,犹太人对于幽灵具有同一种见解,认为他们不是幽灵,不
是大脑的像,而是不依靠于幻象的真实东西。
有人也许会问,这种魔说如果不正确,我们救主为什么
不加以驳斥并教导相反的说法呢?非仅止此,他为什么在不同
的场合还提出了一些说法似乎在实证这种魔鬼说呢?关于这


一点我的答复是:第一,当基督说“灵没有肉和骨头”(见
《路加福音》第xxiv章,第39节)时,他虽然说明有灵存在,
然而他却不否认它们是物体,圣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xv


章,第44节)中说:“复活的是灵性的身体。”他承认了灵的
性质,但却是有形有体的灵,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空气和许
多其他东西都是物体,但却不是肉和骨头,也不是肉眼可以
辩认出来的其他粗形物体。但当我们的救主对魔鬼说话,并命
令它从一个人身上出来时,如果他所说的魔是癫痫、疯狂之
类的疾病,或是一种有形体的灵,这样说法是不是就不恰当
了呢?疾病能懂话吗?在已经充满生气灵和动物灵的血肉之躯
中,难道能有一个有形体的灵存在吗?这样说来,是不是有一
种既不具有形体而又非单纯的构想映象的灵存在呢?关于第
一个问题我的答复是:我们的救主对他所治愈的疯狂或癫痫
症下令时,并不比他斥退热病或海水和风更不恰当,因为后
面这些都听不懂话;同时也不比上帝创造光、天、太阳和星
辰的命令更不恰当,因为它们在本身存在之前也是不能听懂
话的。这些话由于说明了上帝的话的权力而并非不恰当。当时
一般又都把疯狂或癫痫病理解为魔鬼,所以用魔鬼这一名称
来喝令这种病离开人体便不会是更不恰当了。关于第二个问
题,也就是关于它们是无形体的问题,我在《圣经》中还没
有看到任何地方可以推论出有什么人在自己的灵(即自然驱
动其躯体的灵)以外,还能被另外一种什么有形体的灵所依
附。
圣马太(见《马太福音》第iv章,第1节)说,当圣灵化
为鸽形式降临到我们的救主身上后,当时耶稣就被圣灵引到
旷野中去了。《路加福音》第iv章,第1节又用这样的话陈述


了同一事实:“耶稣被圣灵充满,……圣灵将他引到旷野。”从
这话中我们就可以看清楚,这儿所说的灵指的是圣灵。这不能
解释为灵附体,因为基督和圣灵就是同一实体,它不是一种
实体或形体依附另一种实体或形体。紧接在下面的几节中说


基督被“魔鬼领到耶路撒冷去,叫他站在殿上”(见同处第9
节),我们难道能根据这话作出结论说:他被魔附了体,或者
是被强力带到那里去的吗?此外又说:“魔鬼又领他上了高山,
霎时间把天下万国都指给他看。”(见第5节)在这段话里,我
们不能认为他被魔附了体或是受到了魔的强制;同时严格地
按字面说来,也没有一座山能高到让他们看见整个半球的程
度。这样说来,这儿的意义难道不是说是他自己到旷野里去的
吗?难道不是说他被带上带下、从荒野到城市、从城市又到一
座山上乃是一个异象吗?与此相符合的还有圣路加的话,他说
救主不是被灵引导到荒野中去的,而是在灵之中引导到荒野
中去的。关于他被引导到山上和神殿的翼上去的事,他所说的
和圣马太所说的一样,与异象的性质相符合。
此外,圣路加谈到加略人犹大时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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