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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印顺法师-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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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05】『摩诃僧只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20…00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20…007】『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 (大正二三·五一五下)。 
注【20…008】『铜 律』「大品」「布萨犍度」(南传三·一九九)。『十诵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09】『毗尼母经』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20…010】『摩诃僧只律』卷二七,名为「四说」,缺五说中第二说(大正二二·四五0中)。 
注【20…011】『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注【20…012】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八)。 
注【20…013】『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注【20…014】『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二,有「初部四波罗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 'P143' 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0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萨只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罗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0四中)。又「第五部众学法」(大正二四·六0五下)。各本不同,或没有「第一部」等部数,但可见五部与「戒经」的组织有关。 
注【20…015】『摩诃僧只律』卷二0(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注【20…016】『十诵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注【20…017】『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注【20…018】『铜 律』「经分别」(南传一·一三)。『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注【20…019】『增支部』「三集」(南传一七·三七七──三七八)。『杂阿含经』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注【20…020】『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注【20…021】『鼻奈耶』卷一0(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注【20…022】『佛说 刍五法经』(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注【20…023】传为过去佛与净居天的仪式,如『十诵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一三三中)。『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五0(大正二三·九0一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注【20…024】『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注【20…025】『杂阿含经』卷二八(大正二·二0二下)。 'P144' 
注【20…026】『增支部』「十集」(南传二二下·二二五)。『杂阿含经』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注【20…027】『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注【20…028】『摩诃僧只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注【20…029】『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注【20…030】『摩诃僧只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第二项 八部的次第完成

  「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戒经」的原始类集,集为五部,但不能确知学处s/iks!a^pada共有多少。成立「戒经」,布萨pos!adha说戒以来,学处还在不断的制立,这是不容怀疑的。从原始类集,到佛灭时,「戒经」已有学处的增多,或部类的分立,及传诵与意见的不同了。说到学处的增多,如提婆达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别众布萨为形式上的脱离。现存「戒经」的僧伽婆尸沙法sam!gha^vas/es!a^,有「破僧违谏学处」、「随顺破僧违谏学处」,都因此而制立,为佛七十馀岁的事。又如波逸提法pa^tayantika ,有「诈言不知学处」、「轻呵戒学处」,都是制立於布萨说戒以後的。类集为五部,成立说波罗提木叉(说戒)以後,学处是还在不断增多中的。 'P145' 


  部类方面,初为五部,波逸提是总为一部的。古代的经济生活,极为简单。比丘bhiks!u 们的日用物质,不外乎衣、钵、卧具、药食。比丘们过著「少欲知足」、「易养易满」的独身生活。可是佛法开展了,信众越多,供养也越厚。对於资生的物品,比丘们也有求多、求精的现象。对於这,不能不多方限制。凡是超过水准的,不合规定的物品,都应该舍去(其实是「净施」,大都交还本人,只是经一番公开,受一番呵责)。物品应舍去而罪应悔,名为尼萨耆波逸提 Nih!sargika^…pa^tayantika──「舍堕」,与一般的波逸提不同。这一类学处多了,波逸提就自然形成二类∶「舍堕」、「单堕」,但还是统称为波逸提的。从种种迹象看来,佛的晚年,僧品庞杂的情形,日见严重,制立的学处,也就越多。如『杂阿含经』卷三二(大正二·二二六中)说∶ 


   「何因何缘,世尊先为声闻少制戒时,多有比丘心乐(修证)习学?今多为声闻制戒,而诸比丘少乐习学」(1)? 


  佛法在发展中,出家众的增多,过於迅速,自不免庞杂不纯。为此而倾向「律治」,制立更多的学处。但在形迹上,似乎制立的学处更多,反不如初期的专精修证。其实,如不多制学处,情形将更为严重。 


  佛的游化,虽限於恒河Gan%ga^一带,但地区不能说不广。交通不便,语言不一,又没有 'P146' 文字记录可以传达远方。以说波罗提木叉──说戒来说,如有新制立的学处,怎样传达到各地区,而能使远地的比丘接受?怎样使新成立的学处,各方都能纳入「戒经」的同一部分?这显然是很不容易的!现存「戒经」波逸提法,有「遮传教学处」,就是不承认新立学处的宣告。在当时,几年前的学处,还没有能在各区普遍统一,而新的学处又有了多少,这是不可免的现象。这该是佛灭以後,最迫切需要处理的问题。而且,佛法中有重法与重律思想的对立。如王舍城Ra^jagr!ha 结集中,阿难A^nanda传达佛的遗命∶「小(随)小戒可舍」(2)。现存「戒经」波逸提法,有「轻呵戒学处」,正是针对「何用说此小随小戒」的。如「戒经」早有「轻呵戒学处」,那末阿难所传佛命,「小小戒可舍」,是前言後语自相矛盾了。这实是重法的阿难所传,与重律的优波离Upa^li所传,互有出入。在王舍结集中,阿难所传的被否决了;优波离所传的,被集入「戒经」波逸提中。现存的律部,都是以优波离所传为正宗的。从传说的王舍结集的事缘而论,「戒经」的结集论定,实为有关教制的迫切大事。大迦叶Maha^ka^s/yapa说∶「自今已去,应共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应随佛所制而学」(3)∶这是当时结集「波罗提木叉经」──「戒经」的结论。 


  王舍城五百结集,为律家所传,佛教界所公认。从佛教发展的情况而论,应有历史的事实为根据;虽然在传说中,不免杂入多少後起的成分。当时结集的「戒经」,大抵近於现存各部「戒 'P147' 经」的八法(八部)。但实际上,未必与现在的八部相同,试列表而再为叙述∶ 
图片

       [五部]          [八部]
      1。波罗夷法──── 1。波罗夷法
      2。僧伽婆尸沙法── 2。僧伽婆尸沙法
                           3。不定法
      3。波逸提法─┬── 4。尼萨耆波逸提法
                  └── 5。波逸提法
      4。波罗提提舍尼法─ 6。波罗提提舍尼法
      5。学法────── 7。学法
                           8。灭诤法

   


  尼萨耆波逸提与波逸提的分立(仍不妨称为一部),是继承旧制五部而自然形成的。不定法 aniyata…dharma、灭诤法adhikaran!as/amatha^…dharma,意义却大为不同。『优波离问经』、『佛说 刍五法经』,所传的波罗提木叉的条目,无疑为古型的,却都没有不定法与灭诤法,这是最值得重视的!不定法与一般学处不同,制立的因缘,由於可信赖的优婆夷 upa^sika^的举发。犯是确定了的,但犯什麽罪,还没有确定。或是波罗夷,或是僧伽婆尸沙, 'P148' 或是波逸提;总之,犯是决定了的。不定法仅二条,与欲事有关。在广律的解说中,也有合一解说的(4)。『律二十二明了论』(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说∶ 


   「二不定┅┅有馀师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律馀文句,皆为释此」。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师间显有不同的意见。有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就反显有以为此非律的本义。出家众度著独身生活,清净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众家,可能引起问题,所以取得可信赖的优婆夷的护助,以维护僧伽的清净。所犯的罪,不出於三部∶这是波罗夷等三部成立以後,适应特殊情形的补充条款。 


  灭诤法不是个人的戒条,而是处理僧事──相言诤、诽谤诤、罪诤、常所行事诤的七项法规。布萨说戒以前,先要处理诤事;大众清净,才进行说戒。被称为「波罗提木叉经」的布萨说戒仪轨,为了必须处理僧事,这七项灭诤法规,大概是附录於篇末的。传诵久了,渐与布萨仪轨─ ─说波罗提木叉序等,成为「波罗提木叉经」的组成部分。 


  王舍城五百结集时,对旧传五部的「波罗提木叉经」,应已重为审定,公认而不再有异议。不定法与灭诤法,从『优波离问经』、『佛说 刍五法经』,没有说到这二部而论,可见虽已久为佛教界所传诵,而在律学的传承中,显然的存有古说,不以这二部为「波罗提木叉经」。尤其是灭诤法,在『僧只律』、『铜 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有律』,所有「经分别 'P149' 」Suttavibhan%ga或「波罗提木叉分别」Pra^timoks!avibhan%ga中,都只列举七灭诤法的名目,而没有加以分别解说。七灭诤法的解说,都在「灭诤犍度」等中(5)。可见古代的持律者,虽将灭诤法编入「戒经」,而仍没有看作「波罗提木叉经」的。仅有『十诵律』,为七灭诤法作解说(6)。但又别立「诤事法」(与各部广律相同)(7);虽解说的次序多少不同,但显然是重复了。 


  现存不同诵本的「戒经」,分为八法。不定法与灭诤法,都已取得了一部的地位。在计算戒条时,也都计算在内。可见虽偶存古说,表示不同的意见,大体说来,都已承认为「戒经」的组成部分。佛教界公认的七百结集,传说在佛灭百年。此後不久,就开始部派的分立。这二部为各部派所公认,应於部派未分以前,七百结集时代,已被公认了。从原始的五部到八部;从对二部(不定与灭诤)有不同的意见,到公认为「波罗提木叉经」的部分∶这一演进的历程,就是佛陀时代的原始结集,到王舍五百结集,到七百结集的过程。 


  『僧只律』别立「法随顺法」为九法;又加波罗提木叉序,成「十部修多罗」(8),那是部派分立以後的事。 


   
注【21…001】参阅『相应部』「迦叶相应」(南传一三·三二七)。 
注【21…002】各部律都有此说,如『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0(大正二二·一九一中──下)。 'P150' 
注【21…003】『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注【21…004】『摩诃僧只律』卷七(大二二·二八九下──二九0下)。 
注【21…005】『铜 律』「小品」(南传四·一一五.一六0)。『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三(大正二二·一五三下 ──一五六中)。『四分律』卷四七、四八(大正二二·九一三下──九二二下)。『摩诃僧只律』卷一二、一三(大正二二·三二七上──三三五中)。 
注【21…006】『十诵律』卷二0(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七中)。 
注【21…007】『十诵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六中)。 
注【21…008】『摩诃僧只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 


   

第三节 戒经条文的多少与次第

 第一项 条文的多少问题

  「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戒经」八部的条文,各部所传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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