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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4年第12期-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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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分析我们也许可以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效益是普遍较低的,即使那些国有大型企业有一定的利润率,很多也是靠行政性垄断及其他行政支援而来,而且有着其他的社会副作用。当然,由于大型国企事关国计民生或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显然不能进行所有制转换;按周其仁的观点,对于它们应该做的是引进市场竞争,破除行业垄断;我认为他说的很对。可是如果引进市场竞争以后,中国电信或者中国石化出现亏损怎么办?这些都是后话暂且不说;就目前看,起码广大中小国企应该进行所有制转换;这个过程正在进行之中,其步伐因时因地各有先后快慢不同,但方向应该明确和坚定。
  正是在这方面,朗咸平的观点很多人不同意。朗咸平说,国企的效率本来就比私企好,所以国企根本没必要改革;他明确地把国企改革中的一切问题归咎于“新自由主义”,并自称要用“大政府主义和中央集权”来纠正之。我觉得他的这种观点十分不符合事实。如果因为朗咸平的观点,造成国企改制的停滞,我认为这是此次大讨论所可能产生的最大副作用。
  
  4、国企改制的社会性质分析
  让我们回到开初时谈的那1000万资产的假设。从广大国民的角度看,假如由政府对这1000万资产进行决策管理,结果只产出了1010万、甚至只产出了 900万(亏损),那不是我们所希望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必须改革。我们的第二种选择是,把这1000万卖给某个企业家,让他全权负责经营管理,然后产出 1200万,然后收他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财政得到100万,这种做法就是十九和二十世纪前期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做法。这很可能会导致贫富悬殊,会导致巨额财富归到企业家手中。哈耶克、弗里德曼、诺齐克等人写过大量著作,论证这种资本主义做法的天然正当性。按照他们的说法,资本家们凭借自己拥有的资产拿走巨额财富是天理应当的,我对此深表怀疑、无法接受;我在刚刚写完的一个关于政治哲学韵研究系列中谈了我的分析,有兴趣者可以在网上看到。
  那么,有没有第三种选择,能让广大国民充分得到实惠呢?那就是既积极进行国有资产的所有制转换工作,同时又加强实施累进税制。我国股息红利类个税最高税率为20%。外国的情况大致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五档,最低是 15%,最高是33%,澳大利亚最高一档是47%,德国48.5%,韩国和日本50%,荷兰53%。我认为,在进行了充分的国有资产转换以后,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个税中股息红利类的最高税率,在这方面拉开档次,数额较少的股息红利类收入,可以降低税率,比如10万元以下的存款利息税可以从20%的水平往下调,可是 100万以上存款的利息税可以从20%往上调。这样,资产由于由企业家私人经营,也就是民营,效益会比国营提高很多;然后广大国民从中拿走相当大的一个税收比例;两方面结合起来,广大国民从而因此得到更大实惠,这也就是在一些国家中(比如一些北欧国家)实行的社会民主主义或者叫福利社会主义。我觉得我们的改革可以更多参考他们的做法。建国时,我们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缺乏经验,很多方面照搬前苏联的做法,历史证明这导致了经济效益低下。但我们也不能搬用美国模式,在美国,资本的势力太大,两极分化严重。而北欧那些国家既强调市场经济对于提高效率不可替代的作用,又实施力度很大的国家二次分配以追求平等、促进国民的整体利益,其做法值得借鉴。
  前面我们一直在说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转换,是从“公有”转化为归某个或某些特定的个人“私有”,可是如果我们更仔细地分析“私有”这一概念,会发现它其实并不准确。在当代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最新进展中,有很多学者不愿意再简单地用“公有”、“私有”来界定某个资产的所有制属性。假如张三有1000万资金,他有权利想拿它投资什么就投资什么,想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投资所得全归自己所有,所有这一切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那确实可以说:这1000万是张三的“私有财产”。可是,如果法律并没有赋予张三对于这1000万这么大的权力,而是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比如不能进行垄断性经营,不能生产有损消费者健康的药品,不能作太过性感的广告;特别是从这笔资金获得的收入并不都归张三所有,张三甚至都不能自己决定自己到底能从那200万毛利润中得到多大的比例,因为广大国民既可以把总税率定为50%,也可以定为60%,甚至更高,只要符合民主程序,就是合法的。这时我们就不能简单地说那1000万是张三“私有”的。很多外国的政治思想家(比如罗尔斯)都支持这样的法律规定,而资本主义的倡导者对此是十分反对的,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第二编“超越最弱意义的国家”第二节中,就指责罗尔斯主张的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的;他认为如果按照罗尔斯的思想,那么资本家拥有的资产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变成公有的了,因为全社会都对那1000万资产的使用和收益有发言权。在诺齐克、哈耶克这种资本主义原教旨主义者心中,社会主义、资产公有是天然不对的;可是在我看来,社会主义、资产公有恰恰是天然正当的。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那1000万张三的“私有财产”:全体13亿中国人一致同意,把这1000万委托给张三打理,如果张三经营管理有方,人民不会亏待他,他能得到不菲的一笔报酬;可是究竟这笔报酬是多少,是人民而不是张三来定。而且张三在经营时,必须遵守人民作出的种种法律规定。张三去世后,这笔财产及其收益的累积,必须以遗产税的形式交一大笔给回国家财政。而如果发生了战争、严重的饥荒等紧急情况,13亿人民认为有必要征用张三那1000万资产,那么就有权征用,张三如果抗辩说这笔财产是我的你们无权征用,这种抗辩在道德上是无效的。休谟在《对道德原则的探询》第187页对这种征用的理据何在做过很好的分析。因此,说那1000万资产就是张三“私有”的,显然片面;更准确地说应该是:那1000万在相对的、一定的意义上是张三“私有的”,可是在绝对的、完全的意义上,是全体13亿中国人民“公有的”。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今天我们进行的所有制改革,与其说是从“公有”转换为“私有”,不如说是从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公有”转换为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公有”,一种效率更高的“公有”。
  以上我们谈的是要不要进行国有资产的转换,如果大家能够达成共识:目前起码对广大中小型国企应该进行转换,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转换?
  
  二、如何进行国有生产性资产的所有制转换
  
  某个省有一个中型国有企业,现在有10座厂房、100台机床以及其他设施,还有120万资金以及320万欠债,等等。因为经营效益比较差,一直亏损,所以从当地政府到其员工,都认为应该对它进行所有制转换;那么,怎么进行?
  
  第一种选择可以叫做“证券平分式”模式。
  这种做法是,完全按照“省属国有资产”的定义,把这笔资产平分给该省全体 3000万人民。可我们不可能把那厂房、机床、扳手、油漆等平分给3000万人民,我们必须把这些转换成货币形式,才可以在3000万人中平分。怎么转换成货币形式?就是采取十二年前的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采取过的“证券方法”,金雁《新饿乡纪程》的第142至143页对此有具体说明。先由国家将准备私有化的国有资产进行估价,比如假设对上述那个中型企业估价为1200万,然后就印发面值为 1200万的“资产证券”,把这1200万的资产证券无偿平分给全省3000万人。就公正的角度看,这也确实可以说是公平的。不管你原来是在效益好的厂还是效益差的厂,不管你以前对国有资产贡献得多还是少,这些差别细算起来是算不清的;而且在效益好的厂、或者对厂子贡献得多,很可能原来就拿了较多工资奖金。总之,现在就彻底平分了,每个人都拿到了比如说面值二万卢布的十张“纸”。
  可是,什么叫作“面值二万卢布”?我们知道,货币的价值是在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运作中确定的,一元卢布能买一只老母鸡还是只能买一个鸡蛋,不可能人为地统一规定,一元卢布的价值只能在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的生产和交换中才能得到有效确定。像前苏联那样由国家对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进行统一估价,估出来的价格很可能严重偏离其真实的市场价值,巨额数量的这样的“证券纸”进入市场,对正常的市场经济运作造成了严重扰乱。而且把证券化以后的资产平分掉的做法,也给原本有序的分工合作的工商业生产交换体系带来很大混乱;无偿分配使股权过于分散,形不成对企业有责任能力的控股阶层,从而在一定时期内使已“私有化”的企业处于“无主”状态,不能实现股份制企业的规范运作。结果这一切就造成国民经济迅速下滑,后来那些“纸”在市场上根本买不到什么商品, 1992年初230卢布能兑换到1美元,半年后就必须600卢布才能兑换到1美元,当时的俄罗斯老百姓纷纷廉价抛售手中的“证券纸”,结果造成后来出现一些金融寡头、资产巨鳄。所以说,“证券平分”的做法固然公平,但是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进行,对经济建设造成了很大伤害,这使得当时的苏联东欧百姓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所以,我们今天不能使用这种方式。百姓出于公平感做出或者支持的一些行为,有时的确会反过来伤害百姓自身。出于公平感当然是对的,但是满足公平感的方式途径往往不止一种,我们应该运用社会理性,找到既能满足公平感、又能满足其他社会效应(比如效率)的方式途径。
  
  第二种选择可以称作“拍卖竞投平分式”模式。
  不是发“证券纸”,而是通过市场拍卖竞投,把上述那个中型企业转换成现金,比如说1000万,然后平分给全省3000万人。拍卖竞投是把这个中型企业的现有物质存量转换为现金的公正做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打个比方,假设这个企业完全是某个个人比如张三的,他现在想出售这个企业,为了把那10座厂房100台机床1000个扳手10000桶油漆尽可能卖个好价钱,他会不断地和各个可能的买家见面,千方百计地和他们讨价还价,他不一定要用拍卖竟投的方式,一样可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可是我们说那个中型企业不是某一个人的,而是全省3000万人的,不可能3000万人整天什么事不干,天天一起去找各个可能的买家讨价还价;只能请一个或几个人去操办这件事。可是这就立刻出现“代理人困境”:如果全权交给李四去办,我们这3000万人如何能相信李四就不会和买家串通一气?本来那些厂房机床扳手油漆可以卖1100万,有人想出这个价;可是李四偏偏要卖给另一个人,比如搞“管理层收购”(MBO),因为虽然这个人只出800万,但他愿意给李四200万回扣。可是那3000万人怎么知道到底有没有人愿意出1100万?他们不可能天天陪着李四和他形影不离。为了防止李四猫腻,3000万人就设计出拍卖竞投的方式。这样,虽然3000万人不能天天和李四在一起,但在那一个拍卖竞投的时刻,通过各个媒体,大家可以把目光聚焦在拍卖竞投的大厅里,所有可能的买家都会出现在那个大厅里;这样,李四玩猫腻的可能性就被基本杜绝了。所以现在城市土地也都采取拍卖竞价的方式出售给房地产商,而政府用品的采购也越来越多地采取招标竞价的方式。因为公共财产的出售或者购买,一定有一个全体国民对政府这个公共管理代理人的信任问题,而拍卖竞投这个制度设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信任问题。
  这其实是个简单的道理,而对于从这个问题引发出来的种种经济、政治现象,秦晖有详细、精辟的分析,有兴趣者可以看他最近关于“朗顾之争”发表的文章。我对秦晖十分敬重,这不仅是因为他深厚的学养和精深的见解,更因为他始终坚持自由知识分子的立场,吁求社会公正。其实张维迎也一定明白“如何信任代理人”的道理,他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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