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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利于调动非公有制企业的积极性
将我国所有制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本意是,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以其它所有制经济为辅助,共同组成社会主义所有制体系。但在客观上,容易形成公有制企业高人一等,享有特权和优惠,而非公有制企业却寄人篱下,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政府监管等方面,都无法与公有制企业同日而语,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虽然政府已认识到这个问题,国务院出台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此情况有所缓解,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全社会对非公有企业的偏见,严重挫伤非公有制企业所有人和投资者的积极性。该《意见》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其原因之一就是《意见》本身就没有何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定论,也就无从谈起何人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了。
三、不利于对非公有制资产的法律保护
划分不同的所有制,归根结底是政府根据其不同的施政纲领、价值取向和公共利益,给予不同的法律保护。现代社会政府的首要任务是营造让各行各业进行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除国防外交和公共利益需要外,政府一般不应经营企业,法律也不应根据企业所有制即股东身份的不同,给予不同的保护。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这是普世价值观。这里的“人”,既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无论是决定财产权利的民商法,还是剥夺人身权利的刑法,都应当如此。然而,目前法律却区分所有制的不同,给予明显不同的保护。如同样一个人,非法取得同样一笔财产,如果被害单位是公有制企业,则定为贪污罪,最高刑为死刑;如果被害单位是非公有制企业,则定为侵占财产罪,最高刑只有十五年。这种不平等的歧视待遇,显然不利于对非公有制资产的法律保护。
笔者认为: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占有关系,决定所有制形式的标准取决于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主体范围。令许多社会经济学家深感费解的我国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其实很简单,这就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流传的俗语:“一人为私,二人为公。”此语简洁质朴地道出了所有制的本质形式。
所谓“一人为私”,是指个人是所有制最基本的单位,一个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属于私有制性质。
所谓“二人为公”,是指两个人以上的主体间通过合作、合并、联合、联营等形式,对物实行的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统称为公有制。如夫妻二人对家庭财产的共同共有;公司股东按股份比例对公司权益的按份共有;国有资产为全社会所共有,或区分所有(如物权法中所有权与他物权之分)等等。为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是规定保护私有制而不是保护公有制,其原因之一是因为私有制的范围讲的清楚且是所有制的基础。由私有制的组合、联合、并购演变出形形色色、千变万化的所有制,如中央、省、市、机关、团体、单位、公司等的不同所有制,如果要统一称呼都应为公有制。由此可见,所谓公有制,不过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组合形态,而不是一种独立的与私有制无关的所有制。
一个人的财产,自己说了算;两个人的财产,如何使用,必须商量着办。照上,更多人的财产,如何使用也只能共同协商,这实际上就是民主。由此可见,公有财产与经济民主天然相连,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民主也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样划分所有制的好处是:
1、正确划分不同所有制的范围。由于作为私人的个体对生产资料或劳动产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易于划分,如个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私有制的内涵十分清楚,除了私有制以外全是公有制,因此,作为外延的公有制也就容易界定划分了。
2、非公有制经济的大部分都应属公有制范畴。除了个体户和独自公司以外,只要两个人以上拥有的公司企业、团体组织,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不管乡镇企业还是上市公司,都属于公有制的范畴,应享受同等的政策优惠和法律保护,从而使人们从理论上和观念上彻底消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以及对所谓公有资产流失的恐惧。
3、扩大了公有制的范围,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到现实的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伟大实践,都是为了一个人类大同、天下为公的共产主义理想,这个理想实践的步骤应该是逐渐的扩大公有制范围,最后消灭私有制,而不是逐步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缩小公有制经济。
因此,现阶段,倡导“一人为私,二人为公”的理念,将非公有制经济中除私有制以外的部分,全部纳入公有制的范围,重塑公有制界域,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也应该是思想解放的前哨,深圳不仅要出经济、政治改革成果,也要出思想解放成果。对“公”与“私”重新认识和界定,或许由此引发的大讨论,可能成为第三次改革开放浪潮中思想解放先行的又一个标志。
(作者系深圳律师)
(责任编辑 吴 思)
我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思 源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古往今来,人生在世,常见的风险莫过于遭灾之年,无米下锅、食不果腹。古时候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却早有慈善事业,如施粥之举。饥民早起排队,一人一勺、一勺一大碗。施粥因承办者不同而分为三种:一是王府官家施粥,二是富裕人家施粥,三是寺庙出家人施粥。其宗教慈善事业流传甚广,至今已有千百年。
近现代广大工薪阶层最常见的风险则是,天灾人祸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减少或失去工资收入,因而需要相应的救济办法。最先是英国1536年颁布公共救济计划法令,让教会承担救济贫民的义务;1601年、1834年又先后颁布了两部济贫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系统化、规范化。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案》,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概念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尔后陆续为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所采用。各种不同语言表达的社会保障概念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
“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失业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经济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提升而不断完善、不断丰富,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和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迄今为止,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有着不同具体形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头三十年,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社会保障体制。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原有的社保体制难以为继。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中国的社会建设相对滞后,亿万公民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十分迫切。根据零点研究咨询公司2007年初的抽样调查:50。2%城乡居民没有任何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24。8%的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其他社保这四类社会保障中只享受到其中一种;而被纳入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人员,只占全国人口的1%。该公司的民意测验表明:社会保障问题在2006年公众关注的诸多社会问题中,排名第一。(《看世界》杂志2007年3月号)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考量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一)社保保险。主要包括:1,养老保险;2,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4,工伤保险;5,生育保险。
(二)社会救助。主要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救助;2,灾民救助;3,流动乞讨人员救助。
(三)社会福利。主要包括:1,孤寡老人福利;2,孤儿、弃婴福利;3,残疾人福利。
(四)慈善事业。按慈善事业的组织单位的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1,宗教慈善事业;2,世俗慈善事业。
以上社会保障基本框架的划分,有约定俗成的含义。某些众所周知的问题,譬如住房问题,就没有包括进去。而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已被人们喻为新的“三座大山”。显然,包括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对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在新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涵盖之中。
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各个部分不是孤立的,它们互相影响、关联互动,综合发挥作用。例如,失业保险就不仅仅是救济失业者,它还有利于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流动并减轻社保基金支付压力。
中国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有失业问题,因而也就根本没有失业救济的概念。1986年制定第一部企业破产法时,我们的破产法起草工作小组主动承担了同时起草失业救济法规的任务,并在同一年获得通过,顺手实现了失业保险制度零的突破。失业保险制度在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也就承认了劳动者有从A企业向B企业流动的权利,承认了劳动者在流动过程中有接受新的职业培训,获得更多谋生手段,从而拓宽自己就业门路的权利,劳动者就业门路宽了,相对而言,失业者也就少了。因此,需要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也就有减少的趋势,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也就能相对舒缓了。这就是失业保险制度与促进就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关系也很密切,但是二者并不能互相替代。现在有人主张将它们“并轨”,实在是不了解其机制所致。
失业保险是为劳动者在两次就业的间歇期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这个保障期比较短(国外大多限于1年,中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为“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对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俗称贫困线)的救助保障。这个保障期与失业保障期不一样,有时甚至会相差很大。
此外,这两种救济金数额也不一样,失业保险金往往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截至2006年底,全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人数已达1。1亿以上,而“低保”覆盖人数,在城镇还只有2241万人,农村才1509万人;覆盖面相差悬殊。
更重要的区别还在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作用是济贫,而失业保障制度的作用是促进再就业。二者宗旨不同,不可混淆。如果强行“并轨”。恐怕就要“出轨”了。
二、老龄中国的社保难题与对策
按照联合国定义的标准,65岁以上老人占全国人口比重达到7%,就标志这个国家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中国这一指标在1999年为7。6%,2006年已达9。2%;大城市如上海,2000年便高达11。5%,早已跑步进入老龄社会了。(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卷第102页,2007年卷第115页)
像个人的老化一样,整个社会的老龄化也是不可逆转的,只能愈来愈老矣!据预测,到本世纪中期,中国的老人将达到4亿。
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发达国家在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GDP一般都在5000—10000美元之间,而中国1999年人均GDP才6534元人民币,按当年平均汇价,只有789美元;2006年人均GDP也才16084元人民币,合2018美元。可以说,欧美发达国家是先富后老,而我国是未富先老,这就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难题。(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年卷第53页,2007年卷第57页)
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1990年为5,38:1,2006年已降为2。98:1。(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卷第902页)
也就是说,16年前是5个多人养1个人,如今不到3个人就要养1个人。照此速度,2:1指日可待。到时候,每2位上班者就要养1位退休者,能养得起吗?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宣布,到2004年年底,全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已达7400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