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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大义-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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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看看民心之争取,这一点更清晰地表现在《管子·白心篇》,比如:
    难言宪术,须同而出。无益言,无损言,近可以免,故曰:知何知乎?谋何谋乎?审而出者,彼自来。自知曰稽,知人曰济。知苟适可,为天下周。内固之一,可为长久。论而用之,可以为天下王。
    这段是说:法律这玩意不大好讲,总之呢,法律一定要合乎民意才可以公布出来。话不能多,也不能少,这大概就不会有人埋怨什么了。所以说:用不着耍聪明,也用不着玩心计,只要法律是合乎民意而公布的,远方之人也会投奔而来。有自知之明就叫做稽,有知人之明就叫做济,……(熊逸按:这几句我也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从略。)……能够应用起来的,就可以作天下之王。
    《管子》这里虽然玩的还是权谋,却阐明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道理:“法律一定要合乎民意才可以公布出来。”这句话背后的意思是:法律是社会习俗的产物,而不是某个“圣人”凭着异乎常人的理性而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某个专制统治者为了一己之私利而强加于全体国民的。
    事实上,不单是法,也包括礼,都是习俗的产物,按休谟的话说,就是“法律先于国家而出现”。至于习俗,多是漫长的社会发展中不经意地出现并成型的没有条文的制度,这些制度正是所谓自发的制度,人们对事情的不加思索的反应往往都是这类制度的体现。《管子》中成文法对不成文法的呼应或许也可以说是一种道家“无为”思想的体现,因为它诉诸于社会习俗,诉诸于社会众人普遍的道德观念,所以并不会出现这类的尴尬和冲突:当母系氏族阶段还在方兴未艾的时候,出台一部以“三从四德”为理论基础的法律。
    从这一点上来看,《汉书·艺文志》把《管子》列入道家倒也是恰如其分的,司马谈归纳出来的道家的“因循”原则在这里得到了非常妥帖的表现,而儒家的立法(或说“立礼”)思想则截然不同——如果说《管子》是休谟式的,儒家在某种意义上则是笛卡儿式的,相信圣人具有绝对理性,可以凭空创制出一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完美无缺的法典,并且,这部法典还将是永恒不变的。儒家的这种理想热情我们在历代井田制发烧友(比如张载和方孝孺)那里都可以看到端倪,而大有可能的是,“十三经”中那部宏篇巨制而又相当具体而微的《周礼》正是被儒家这种为人类社会设计宏伟蓝图的想法所激励出来的。
    ——但是,事情恐怕越来越复杂了:《管子》或许也有着笛卡儿的一面,只是表现方式和儒家不同罢了。比如“任法篇”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意思是: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这就叫做大治。
    这句话很是了得吧,这不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么!这样说来,法才是最大的,比君权还大,君主也和老百姓一样要受法律的制裁,嗯,只是不知道这里边有多少宪法的意思,是否两千多年的古人已经意识到有绝对的必要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了?
    这思想实在太先进了,但遗憾的是,我这么理解其实是断章取义,如果把这句话前边的内容给补上,意思就不一样了: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意思是:有立法的人,有执法的人,有遵纪守法的人。立法的人就是君主,执法的人就是臣子,遵纪守法的人就是老百姓,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这就叫做大治。
    这样看来,立法权完全掌握在君主的手里,他想制定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想修改什么法律就修改什么法律,法律的最终解释权自然也在他的手里。再联系整篇的意思,所谓“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看来是叮嘱君主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周到,最好一劳永逸,不可朝令夕改,你颁布的法令你就得有相应的严格要求。
    那么,凭什么立法权就应该完全掌握在君主手里呢?他的脑瓜儿未必就比我们更聪明,考虑问题未必就能够面面俱到,就算他是不世出的天才,还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呢,凭什么呀?
    到底凭什么,这问题有两个解答。“任法篇”的答案直接了当:凭的就是君主有权有势,怎么着吧!
    ——还真没法怎么着,就算人家的立法伤害到你的利益了,可论人人家人多,论势人家势大,伤害你那还不是白伤害呗!
    这个观念非常法家,强调君主的“势”和“位”,只要君主有能力保持自己的权势和地位,也就有能力、有合法性来统治国家、驾御臣民。法家对“势”的推崇正如伊索寓言里一则狼和羊的故事所说明的:小山羊站在屋顶上,看见狼从底下走过,便漫骂他,嘲笑他,狼抬起头,说:“伙计,骂我的并不是你,而是你所处的地势。”——势之所在,羊也可以对狼呼来喝去的,可小羊一旦失了这个势,后果就很可怕了。
    再说第二个答案,这是《老子》给出的答案:“圣人恒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这句话的意思,河上公说是:“圣人的高招就是因循,遇到有必要改革的时候总是慎之又慎,所以才会显得没主意。”王安石解释的是:“圣人没有私心,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305这就是说,圣人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那么,如果说国家政治是以民为本,立法权自然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而人民实在太多,让这么多人一起商量立法无疑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所以人民要以合理的程序选举代表,由人民代表来立法,这样的立法才能够体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是具有合法性的。可按《老子》的道理来推论呢,人民代表只有一个,他就是圣人,虽然圣人并不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依照正当程序选举出来的,但他无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他完全没有私心,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所以,立法权掌握在他手里实在是最天经地义不过的。
    ——呵呵,古人是不是太先进了哎?这或许只是他们的空想吧,他们能举出例子来吗?
    《管子》真就举出例子了,第一个例子就是儒家鼎力推崇的大圣人——尧。
    儒家的圣人到了《管子》这里是不是会变成反面教员呢?不是的,尧照旧是位大圣人。《管子》说:尧治理天下,就像陶工制作陶器,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想把天下搞成什么样就搞成什么样,老百姓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令出即行,禁下辄止,每个人都是国家这部大机器上的一枚螺丝钉,服从命令听指挥,就算受到不公正对待了也知道不该去给圣人添麻烦,自己忍了就完了。
    尧圣人的确是垂拱而治啊,只抓大事,游刃有余。但《管子》毕竟属于道家,所以虽然歌颂了尧圣人的厉害,但这其实为了烘托出更厉害的黄帝。《管子》说:黄帝的治国之道比尧圣人还要高明得多,不用领导下命令,老百姓特别自觉,你要是想安排他们干什么活儿,不用分派,他们主动就会来干,积极性还非常高;你不想让他们干了,不用你说,他们主动就会下岗,毫无怨言,绝不给领导增加负担。黄帝之所以能做到这一步,是因为他的立法设计缜密周到,所以能够一直沿用下去而不加任何改变,老百姓也渐渐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了。(我们可以从这里再来体会一下“无为之治”的涵义。)
    嗯,现在我们把上述两个答案结合起来看:圣人,如果拥有了最高的权势,占据了最高的地位,拥有了足够的御下的权力,并且毫无私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那么,他当然应该拥有完全的立法权。
    《管子》的思想虽然先进得让我们吃惊,但毕竟属于两千年前,禁不起现代眼光的通盘审视:关于立法问题,它在一个细节之处就犯下了致命的错误。我们再来体会一下这句话:“黄帝之所以能做到这一步,是因为他的立法设计缜密周到,所以能够一直沿用下去而不加任何改变,老百姓也渐渐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了。”306——看,司马谈所谓道家的核心精神“因循”现在出问题了:原本的“因循”是指承袭旧的习俗或法律,而无论这些旧货先进与否;这里的“因循”却是圣人制定了完善的、一劳永逸的法律,老百姓长期“因循”下去,终于把法律内化为道德标准。
    如果后者成立的话,也就意味着《管子》有一只脚“不经意地”踏入了笛卡儿绝对理性的地盘了,从而站到了经验主义的对立面上。“任法篇”还有一处强化了这一点,说:“仁义礼乐都是从法当中派生出来的。”嗯,这就有点儿倒因为果了。我们现在知道,礼也好,道德也好,都是社会习俗的产物,或者说就是社会习俗本身,而习俗则是人与人在漫长的分工合作当中不经意地产生出来的,习俗对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尽管是不成文的,却牢固地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而成文的法律则是建基于社会习俗之上而逐渐形成的,法律的评判标准也正是因此而并不会违背习俗,这也就是俗语所谓的“法意不外人情”。
    按照郭沫若的解释,“法意不外人情”在《管子·枢言篇》里便已经有了一个绝佳的说法:“法出于礼,礼出于俗”,也就是说:法的出处是礼,礼的出处是社会风俗。这是个非常先进的思想,不过《管子》原话是“礼出于‘治’”,郭沫若认为“治”字写错了,应该是“俗”。307这就让人起疑了:如果“治”字没错,这句话可就不是这个意思了。
    我们来联系一下上下文:
    人故相憎也,人心之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
    当头这句话很能说明问题:人本来是互相憎恨的,人心凶悍,而为了使凶悍的、互相憎恨的人能够相安无事,所以必须要有个法。——如果承认这个前提,那么,“俗—礼—法”的逻辑就不大通畅了,反而是“俗—礼—治”看上去更加合理一些。但无论如何,这里的法并没有否定礼,而是承认礼是法的根源和基础,这又和我们一般想像中的法家和道家之学不大类同了。至于“人本来是互相憎恨的”这个前提对与不对,嗯,现代社会理论一般认为习俗乃至礼法产生于人群的分工合作。
    《荀子》有一篇“非十二子篇”,看标题就知道他是向其他学术权威公开叫板,其中提到慎到和田骈一派,批评他们说:
    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
    意思是说:这一派虽然推崇法制,对于“法”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向上迎合君主,君主说什么就是什么;向下则迎合民俗,民俗怎么样他们的“法”也就跟着怎么样。整天就纠缠在法律条文里边,却没有一定之规,治不了国,定不了事物的名份。可就这种歪理邪说吧,说起来还一套一套的,让听众还真不容易听出毛病来,骗那些没头脑的老百姓也算绰绰有余了。慎到和田骈就是这一歪理邪说的反动学术权威。
    这里所说的田骈几乎已不可考,慎到的线索倒还多些,他也被尊称为慎子,我们后文还会遇到。慎到还有一句名言,是“礼从俗,政从上,使从君”,308大体也是上文里的意思,郭沫若说慎到和田骈一派是把道家理论向法家理论发展的一派,而且“严格地说,只有这一派或慎到一人才是真正的法家。韩非子的思想,虽然主要是由慎到学说的再发展,但它主要是发展向坏的方面,搀杂进了申子或关尹、老子的术,使慎到的法理完全变了质。”309
    我们现在着重要关注的是立法过程,从《管子》来看也好,从慎到来看也罢,暂且抛开“上则取听于上”不谈的话,如果立法过程当真如此,那正符合了先前所讲的道家“因循”原则,这样的法律,自然法律所惩诫的也就是习俗所鄙薄的,法律所褒奖的也就是习俗所鼓励的,法律和人们心中的道德原则水乳交融,人们遵纪守法一点儿也不会觉得有什么吃力,反倒是件自然而然的事情。
    如果拥有完全立法权的圣人当真“以百姓之心为心”,把老百姓全都代表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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