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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洗冤集录-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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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 
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 
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 
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 
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 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 胀 
、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 
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 
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 
用申说致命因根据。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 
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 
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 
岂不利害。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属性: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 
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 
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 
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 ,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 
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手(寸)〔手〕分寸较大 
。(凡伤痕大小定作(掌)〔拳〕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 
毒瓦斯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体死,则分寸深重,毒瓦斯紫黑,实时向 
里,可以当下体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 
,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 
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致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 
。若是先驱 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 
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临时看验。若是 
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 
;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之〕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 
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 
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 
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 
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卷之四
二十三·自刑
属性: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 
,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瓷器, 
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 
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 
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 
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 
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 
。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体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 
日以下体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 
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体死 
,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 
口一道,周迥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 
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 
认识,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 
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卷之四
二十四·杀伤
属性: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 
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 
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 
。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刀剪者。若头顶骨 
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 
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竿,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 
,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原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 
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 
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 
肉不透肉?或肠肚出, 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 
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 
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 
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 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 
受刃处皮肉'紧缩'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 ,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 
踪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 
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 
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 
。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 
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 
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 
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 
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 
令原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原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原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 
是亲戚?有无冤雠? 

卷之四
二十五·尸首异处
属性: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仔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 
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 
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 
两肩井耸皮HT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HT ,系死后斫落。 

卷之四
二十六·火死
属性: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挣, 
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 
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 
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 浆HT 
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 
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 
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 
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 
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原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 
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 
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 
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 

卷之四
二十七·汤泼死
属性: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 
,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 
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 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卷之四
二十八·服毒
属性: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 
鼻间有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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