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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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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学者应该于那一门学术先有某些端绪。
    这里也是清楚的,实现在这意义上,即造诣的序次上与在时间上,也先于潜能。
    但(三)实现也在本体上“先于”;(甲)因为事物“后于”发生过程的,在形式
上与本体上是“先于”,例如大人“先于”小孩,人类先于种籽;因为其一已具有其形
式而另一还没有;又因为每一动变的事物总是向着某一原理即终极而动变,(事物之目
的就是它所以发生的原理;创造以其终极为目的,)而实现就是终极,事物之获取其潜
能就为要达到这终极目的。动物并不为具有视觉才去看见,而是为了要看见才有视觉。
相似地,人为了造屋而后有建筑术,为了要进行理论才有理论学术;并不是为了理论学
术大家来进行理论,若说有这样进行理论的,那必是学生在练习理论的能力;这些只在
有限度的意义上谓之理论,学生们对那论题本无进行理论的必要。
    又,物质以潜在状态存在,正因为这可以变成形式;当它实现地存在时,它就存在
于形式。这道理适合一切事例,即便其终极为一个动作也可适用。老师当他以实例示显
于其学生时就意谓完成了他的目的,自然也以实例示显于人类。假如这还不够明白,我
们将重提保逊的赫尔梅象,这象究属在内或在外,论其认识难以为之说明。凡以功用为
终极的,功用即实现。所以“埃奴季亚”(EFEραEια,实现)一字原由“埃尔咯”
(EρHF,功用)衍生出来,而引向“隐得来希”(EFGEMEJEια,达到终点)。
    在有些事例中,官能运用就是最后的事物(例如视觉就只随时的看,并无视觉的产
物),有些则跟着知能运用就有产品(例如建筑术产生建筑物与建筑工作)。可是在前
一例上动作就可算终极,在后一例上动作只较之潜能为更接近于终极。
    建筑工作实施于正在建筑中的事物,与房屋一同实现,一同完成。
    于是,凡其动作产生另一些事物为结果的,实现就归于那产物,例如建筑工作,其
实现归于建筑物,纺织工作归于纺织品,它例相似,动变一般地归结于所动变的事物;
至于没有产物的动作,实现只当归之于主动者;例如视觉活动之实现归于视者,神学思
索之实现归于神学者,生活之实现归于灵魂(人生幸福之实现,也当归之于灵魂;因为
幸福也是某一类型的生活)。
    于是明显地,本体或形式是实现。照这论点,实现当然在本体上先于潜能;如上所
述,一个实现,在时间上常为另一实现之先,一直上溯到永在的原动者之实现。
    但(乙)实现,在较严格的意义上亦为“先于”;永在事物在本体上先于可灭坏事
物,永在事物均非潜在。理由是这样:每一潜能均同时是相对反事物之潜能;不可能在
一主题中出现的事就必不出现,而可能出现的则也可暂不实现。于是可能成“是”的可
以成是或不成是。可能成为“非是”的就可成为非是;可能成为“非是”就是可灭坏;
“可灭坏”,若为全称命意就是在“本体上”灭坏,若为别称命意则可以在地方上,或
在量上,或在质上,与各个可能的非是相关各部分灭坏。因此完全不灭坏的事物完全不
是潜在的,(虽则于某些方面,如说它潜在地具有某些素质或说它潜在于某地方,则也
未尝不可;)所以一切不灭坏事物之存在均为实现存在。一切具有必然性的事物也不会
潜在地存在;所谓必然事物即基本事物,世上若没有这些,其余一切也就不会有。假如
所谓永恒运动这类事物是有的,这些也不会是潜在;这里若有一永动事物:它的运动当
非出于潜能,只在“何从来”与“何处去”的问题上又当别论(若说它具备有各方向动
能的物质,这也未尝不可)。日星与全宇宙是永恒在活动着的,我们毋须象那些自然哲
学家担忧它们某一朝会停止活动。它们也不会倦于这类活动;它们的动变不象可灭坏事
物的动变一样;可灭坏事物所由引起活动的物质与潜能包含有相对反因素,故尔运动是
费劲的;永不灭坏事物之运动出于实现,〈不出于潜能,这是不费劲的。〉那些自身包
含动变的事物如地球与火仿效着不灭坏事物〈天体〉。这些也是永恒活动的;因为它们
自致其活动而自成其动程。但,照我们先前的研究,其它潜能都包含有相对反因素;潜
能之按照理知公式使另一物活动于这方式者,亦能使之活动于相对反的方式;而无理知
潜能则可因其存在或不存在而得相对反的结果。
    于是,假如辩证家们所说意式这样的任何公式或本体真是有的,那么就得另有一些
具有更高实现性质的事物,学术与动变将是这些事物的潜能;而学术意式之上将另有更
高学术,动变意式之上将另有更高动变。
    于是,实现显然先于潜能与一切动变原理。

章九
    由下列论点,这可以明白,实现较之好的潜能还更好而更有价值。凡能有所作为的,
总是一样能做相对反的事业,人能做好事,也同样能做坏事,每一潜能就包涵着这两端;
同一潜能致人健康也致人疾病,致静也致动,建设也破坏,引动建设也引发破坏。这样,
潜能同时涵有各个对反;但相反两项不能同时存在,相反的实现也不能同时见到,例如
健康与疾病不得两存。所以,在潜能无所偏于两者时,善只占其中的一端;因此实现那
善端较其潜善为更善。在恶业也如此,如果结局是恶,这恶的实现比其潜恶为更恶。
    于是,清楚地,恶性不离恶事物而独立存在;“恶”在本性上后于潜能。所以我们
也可以说原始与永在诸事物是没有恶,没有缺点,没有偏邪的(所谓偏邪也近于恶业)。
    几何图解可由实现发见;我们用分划造成这些图解。图意原只潜在地内含着;倘使
分划先也画上,这就解明了。三角形的诸内角何以等于两直角?因为在一点上所划诸角
等于两直角。假如那些与三角一边的平行线划出来,凡见到图的人就会明白。何以半圆
形内的角无论在何处均成一直角?假如两线为底线与中心垂直的一线,三线相等——人
们倘已知前项几何定例,结论就可以一瞥而知了。所以明显地,潜在的图解因实行分划
而发见;理由是几何学者的思想是一个“实现”,由实现酝成为潜能;迨进行绘划而大
家得以明晓图意,虽则这末一实现是后于相应的潜能;但这潜能却是由那个几何学者的
前一实现发展起来的。

章十
    “是”与“非是”这两名词最先应用于有关范畴,其次有关这些范畴的潜能或实现,
或是它们的无潜能与非实现,第三则应用于真实与虚假。真假的问题依事物对象的是否
联合或分离而定,若对象相合者认为相合,相离者认为相离就得其真实;反之,以相离
者为合,以相合者为离,那就弄错了。
    这样,所谓真假何时存在,何时又不存在呢?我们必需考虑这些名词的实义。
    并不因为我们说你脸是白,所以你脸才白;只因为你脸是白,所以我们这样说才算
说得对。于是,假如有些事物常合而不能离,另些事物常离而不能合,再有些事物是可
离亦可合,则合而为一者便成为“是”,多而不合者为“非是”。关于未定事件,同一
意见或一说明可成为真实也可成为虚假,一时说对了,又一时这却说错了;但于有定事
件,意见就不会一时为真,又一时为假,同一意见要就是常对,要就是常错。
    但在非组合事物,又如何谓之是或非是与真或假呢?这样一类的事物既无组合,那
就不能以合为“是”,以离为“非是”,(如说木料是白的或说对角线是不可计量的;)
这里的真假方式当异于上述各例。实际,真假既不同于前例,是非也当不同。(甲)真
假可由这样来鉴定——真实是接触与证实(证实与肯定并不相同),不接触就是不认识。
有如“这是何物”一类问题,除了属性偶然之例外,就不会发生错误;非组合本体亦然
如此。这些都不是潜在而是实现的存在;如其不然,它们将有生灭与成坏;可是这些自
身均无生灭;它们若有创生过程则它们就得由另一些事物来造成。因此,凡怎是与实现
均不可能有假的,问题只在于我们认识或不认识它们而已。但是我们还得实际加以研究
以求明了它们是否确乎具有如此或如彼的性质。
    (乙)关于符合真实的所谓“是”与符合虚假的所谓“非是”,其一例为:〈主题
与属性〉两项确乎结合为一者真,不合一者假,另一例为:事物只是个别地存在,如果
没有这样个别性,它就全不存在。真实就在认识这些事物;在这里,虚假是没有的,错
误也不会有,所有的只是无知〈不认识〉——
    这无知与目盲并不相似;因为目盲全无视觉,类于全无思想机能,〈无知则是有思
想机能而不能认识可认识的事物。〉这也是明显的,关于不因时而变化的事物也是不会
有错误的。例如我们若假定三角没有变化,则我们就不该设想它们的三内角有时等于,
有时又不等于两直角(因为这样就承认了变化)。可是,这可能设想在同一级事物中,
有的具有某一属性,而有的没有这属性;例如我们“可以”设想所有偶数均非素数,也
“可以”设想有些偶数非素数而有些则是素数。但是碰到单独一个数目,这样类型的错
误就不可能发生;
    这里我不能说这一属性或有或无;我们的判断可以或对或错,事实确总是那一个事
实。
    


 

  
卷十



章一
    我们前在词类集释中曾说明“一”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
性,不由属性而为一者,可综归为四类。(一)延续的事物,其所为延续或是一般的或
以专指“那”出于本性的生长,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
    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较单纯而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一”的命意。
(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较高级的“一”,在这类中,其延续之原因当以出
于自性,不以胶粘或搭钉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间与时间上均属一致而
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即圆
运动),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间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续或整体而成“一”,
另有些则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谓不可
区分就是说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三)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
与(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认识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
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续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
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但,“那一类事物称为一”,“何以成一”,“其定义如何”,我们应注意到这些
都是不同的问题。“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有元一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
但“成为一”,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有时则另指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
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诸事物则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
亦复如此,人们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词的通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
(“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则不是元素;
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
元素,“元素”这名词则指事物之有如此属性者:即构造实物的基本组成。“原因”与
“一”以及类此的诸名词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这个”,可得在空
间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许可说是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但特为重要的还
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计度,而最严格的说来则是在量上成为计度;由量引伸,然后
及于其它范畴。量必因计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或以某一数为计,而一切数
又必因单位之“一”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一”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认识
必由“本一”。这样“一”是数之为数的起点。在其它各级事物也悉其“计量”而最先
为大家所认识;各级计量各为一单位——于长度,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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