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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鹁聪芊ā⒎铀痉ㄅ芯龅摹G懊嫣岬剑劳芡乘淙徊宦钭罡叻ㄔ�1954年对布朗案的判决,但还是不惜动用美国陆军表示对该判决的服从。2000年大选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什诉戈尔案的判决,虽然阿尔·戈尔副总统心里不服,而且人们认为他确有不服的理由,但他为了顾全大局,还是很有风度地表示服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罗斯福总统虽然思想上反对联邦最高法院否定“新政”立法的判决,但行动上仍然服从。总之,尽管在战争时期个别总统(比如林肯、小罗斯福)有某种违宪行为,但美国不存在完全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统治者。
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中,似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拥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那样的权力和权威,这种权力和权威的根本来源,是它对美国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因此之故,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所享有的崇高荣誉是其他任何公职都不能比拟的;在美国历次民意测验中,大法官受尊敬程度都远在总统和国会议员之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大法官们说了算;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宪法规定他们一旦被任命,便可终身任职,俸禄优厚,无后顾之忧,不受政治变化和舆论刺激的影响。他们既可不买总统的账,也可不听媒体的“邪”。为了保证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使美国不会出现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统治者,联邦最高法院和大法官们的这种权力与权威是必需的。但是,巨大的权力和厚实的权威是否会导致它们的滥用呢?从美国宪政史看,不能说完全没有,可的确极少。这首先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们也受到约束和制衡。宪法规定,大法官们由总统任命。一般说来,总统只任命那些政治思想倾向甚至党派相同的人作大法官,但是他也必须任命那些才德兼备的人,因为这种任命不独受到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还须咨询国会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而参议院在举行任命他们的听证会时,对他们才德审查是刨根究底的,他们的家底和私生活被翻得底朝天。与此同时,像对联邦其他官员一样,国会对大法官可以行使弹劾权和罢免权,使大法官们必须断案公正,不敢为非作歹。其次,从大法官本身来看,经过总统挑选、国会参议院和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大法官,一般都是美国社会的精英,有自知之明和自我约束能力,而且身居高位,大权在握,生计无忧,所以大都能摆脱权缰利锁,追求的只是成就一番事业,青史留名。再者,大法官之间还存在着不同司法理念与党派立场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断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因此之故,虽然大法官们是人不是神,也食人间烟火,不能完全免受其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累,但大都能基本上做到居心公正,断案合情合理,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接受。他们也犯错误,但他们犯错误主要是由于他们的认识,而不是由于他们的品质。而且犯了错误以后,也勇于改正。比如,前面提到的194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爱国主义为由否定公民信教自由的判决,由于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遭到大多数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反对,三年以后,该院在1943年6月对一类似案件作出相反判决,推翻了自己以前的错误裁定。又比如,由于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普利西诉弗各森案的判决,确立了恶劣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使得南方各州更加肆无忌惮地制订种族隔离法律,推行种族隔离制度,日益加深美国社会矛盾,损害美国的国际形象,到1954年,该院终于不顾南方各州的强烈反对,在布朗案的判决中认定:公共教育事业决不容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隔离的教学设施,注定就不平等,因而是违宪的。
以上所举美国宪法文化的各个部分,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是美国从宪法到宪政的系统工程,是使美国维持法治的重大保证。
与时俱进是美国宪法生命力强的重要原因
“对于参加1787年费城制宪的美国的‘国父们’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即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7页)比如,他们这次制定的宪法并没有吸收《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重要思想,只表现为男性白人有产者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和勾结,置妇女、黑人、穷人、印第安人的权利于不顾。这种情况,显然是和提倡自由、平等、人民权利的宪法精神不相容的,也是不能持久的。所以,宪法原文大约只有4300个词,内容原则而含混,尽可能地避免具体化,并且预留了修改的余地,为提出和批准修正案分别规定了两种办法。这就是说,美国制宪先辈就已经考虑到,宪法固然要确定一些长期适用的基本原则,但也会而且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改。自制定宪法起到如今二百多年来,美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地理上讲,美国从大西洋沿岸的一个狭长地带的13州,扩张到从大西洋到太平洋横跨北美大陆的世界第4大国;从人口上讲,从人口相对单一(白人加上数量不多的黑人和没有统计在内的印第安人)的360万增加到今天几乎包
含世界所有种族和族裔的2.814T亿;就社会性质而言,从一个农耕社会发展为以信息业和服务业为主的后工业社会;就国际地位来说,从一个不起眼的新生共和国,愣是成长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第17页)。但是,美国的宪法仍然是原来的宪法。这个宪法其所以有如此之强的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的灵活性,它能与时俱进,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修改和调整。
美国宪法的修改和调整,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比较正式的修改和调整,那就是制订宪法修正案。如本书所说,通过这一途径修改宪法非常困难,二百多年来,美国一共只给宪法制订了27条修正案。另一类是不那么正式的修改和调整,这大约又可分为四个方面。在这四方面中,本书主要讨论了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方面,即联邦最高法院采取的行动。“它们或是对立法部门的立法或曰制成法的否决,或是对宪法条款的重新解释,或是对法院以前判决的推翻。最高法院的这些判决对美国法律乃至政治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甚至是革命性变化。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史无前例’的判例并不是美国宪政法治的常态,更不是全部,甚至不是主流。实际上,在二百多年的美国宪政历程中,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违宪的法律,一共只有135项,平均每年一项都不到。”(第17~18页)除此以外,美国还有一些不那么明显的非正式修正宪法的途径。首先,“宪法授权国会通过‘必要的、适当的’法律来行使宪法明确授予国会的各种权力,这就使国会有机会对宪法进行范围极为广泛的更改。最早的一项就是建立国家银行。”其次,“总统和行政系统也通过他们对宪法的解释修改宪法。第一个修改宪法的总统也许就是华盛顿。”第三,沿用既成事实也可对宪法作根本性修正。比如,“人们早巳不遵守禁酒法,以致第18条修正案已无任何约束力。废止禁酒法的修正案仅仅是承认了这一事实而已。”(以上引文均见希尔斯曼著《美国是如何治理的》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7页)这里应说明的是,从1803年起,这些为数众多、但不那么明显的非正式的对宪法的修正,最终都是会受到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制约的。如美国学者阿尔菲厄斯·T·梅森所说:美国最高法院不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第38页)
由上所述,足见要使宪法具有较强生命力,宪法内容还是原则些、灵活些好,太具体了便不容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其次,要使宪法能适应人民群众思想感情的发展变化,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和尊重,宪法也要与时俱进。
最后,似乎还有两点需要说明一下。第一,本书作者曾提醒读者,本书重点是通过一些重要案例帮助读者了解美国宪政法治的本质和内容,并不追求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美国宪政法治作全面、系统和科学的研究。因此,本文当然不可能全面、系统地讨论美国的宪法和宪政,只是结合当前国内宪政法治情况,提出读了此书后的几点主要体会。第二,作者们在本书中虽然提到美国宪法是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和美国法治的健全,但也指出:9·11事件后,“美国在世界范围开始进行一场反恐怖主义战争,并在国内采取了一些限制公众自由、特别是外国人个人权利的做法。”这种作法不独引起美国民权人士的不满,为美国的宪政法治担忧,我们认为也是值得世人警惕的。
繁荣与危机
■ 安 佳
现在来读查理斯·金德尔伯格的《经济过热、经济恐慌及经济崩溃——金融危机史》总是有种抱佛脚的感觉,但有的书确实总是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方显现出它的价值,这本《金融危机史》就是其中之一,当然,给定的环境就是现在连普通百姓都耳熟能详的中国经济过热或称部分过热,以及(从理论上说)会出现的危机和(事实上)随之而来的宏观调控。
中国古代哲学家老子说过:“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金德尔伯格的《金融危机史》与此不谋而合,书中专门讨论的是伴随经济繁荣而来的金融危机。按照金德尔伯格的说法,金融危机仿佛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经过种种努力,终于抓住了新的利润机会,并开始追求这一新的利润(这一阶段是坊间很多教科书传授的主要内容),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繁荣阶段的过剩本质就会真正体现出来,这时,金融体系将经历一个“痛苦”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人们急于扭转经济扩张的过程,这一扭转方式就像爆发了市场恐慌。在过热阶段,人们手中的钱都用来购买不动产或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没有钱的人则借钱从事这一行为。但随之而来的经济恐慌阶段正好与此相反,财富从不动产或金融资产转向货币,或转而偿还债务,这种行为终于导致商品、房屋、土地股票和债券价格的崩溃,也就是说,任何成为经济过热的投资对象的东西,其价格都将崩溃。
这是对历史进行类聚之后得出的结论。
历史上,从1618年到1997年的三百多年间,类似于上述过程的金融危机有三十多次,基本上是十年出现一次。其获取利润的对象早年从硬币到花卉到房地产或土地,近年则从债券到基金到股票乃至于衍生产品,举凡能带来利润的,都是投资(投机)的对象。但这种投资要转化成危机,还要经历一个理性的非理性过程。
理性的非理性过程可以用伟大的物理学家伊萨克·牛顿的经历加以说明。
1720年春天,牛顿卷入了著名的南海公司股票投机活动。作为一名科学家,牛顿对事物的认识比常人更具有理性,正因为如此,眼见人们疯狂地购买南海公司股票,牛顿理性地认为:“我可以计算天体的运动,但无法计算人类的疯狂。”因此,他于当年4月20日出售了他所持有的南海公司的全部股票,并从中获得了100%的利润,约为7000英镑。这实际上是一种理性的量度。不幸的是,眼看当年春季和夏季人们都在疯狂地投资股票,牛顿又“理性地”采取了非理性的行为,冲动地在市场最高点时买入了更大数量的股票,当然,南海泡沫的破灭使他最后损失了20000英镑。以致在以后的时间里,牛顿甚至不能再听南海之名。
实际上,理性的非理性过程仅仅是一个过程,投机要成为一种“热”,一般都要在货币和信贷扩张的助长下才能加速发展,有时候,正是货币和信贷的最初扩张,才促成了投机的狂潮。远的如举世皆知的郁金香投机,就是当时的银行通过发放私人信贷形成的;近的如1930年代大萧条之前,纽约短期拆借市场扩张所促成的股票市场繁荣。事实上,在所有的从繁荣到危机的过程中,都有货币、或者是银行信贷的影子,而且,货币的扩张也不是随机的意外事件,而是一种系统的、内在的扩张。
到这里我们就看到了对当前中国经济最具启示的关键。即,政府总是要发展经济,否则无法增加就业,但要发展经济,就必须首先允许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