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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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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1—银行法概论

    书;(2)根据委托人填写的申请委托书与代保管的有价单证核对相符后,分别登记开户登记簿和有价单证登记簿;(3)

    开具保管证,经复核后交委托人收存。代保管业务支取手续是:委托人凭中国银行开具的保管证及原定支取办法规定的有效证件领取代保管的有价单证。与此同时,经办行将保管证收回并在开户登记簿上注明销户日期。

    第九节 对存款、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一、利率的概念和作用

    利率又称利息率,是一个时期内银行的利息额同贷出来的或吸进来的货币量之间的比例。一般是用百分数来表示。从经济现实上来记,利率是货币的价格,正如其他商品一样,价格提高,需求必然下降,对资产需求下降,正是治理通贷所要求的。 利息率的高低直接涉及到借贷双方经济利益及其权利、义务的大小,对银行来说,又是个责权利问题。利息率的确定往往受下列因素的制约:(1)利息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它随着平均利润率的变动而变动,平均利润率高,利率也就高,反之则越低。(2)在平均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借贷资本(作用资本)如果供大于求、利率就会下降,反之则上升。(3)在供求平衡的情况下,利率一般是由习惯和法律等因素来确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根据客观经济情况和党的政策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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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81—

    利率的作用,首先是对投资在经济利益上的补偿,是再分配资金的手段;其次,对国民经济起调节作用,有利于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为它是随着存款、贷款的增减而变化。 它的高低、升降反过来又影响货币的流通速度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利率的分类、改革和规定

    按银行业务,利率一般分为吸收存款利率和发放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它们之间的差额就是银行的利润收入。 存款利率一般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的储蓄存款利率和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我国存款利率包括:1。

    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2。单位存款利率;3。专业银行和综合性银行以及信用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利率;4。

    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利率;5。

    华侨人民币存款利率;6。

    外币存款利率。在我国贷款利率包括:1。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2。

    结算贷款利率;3。

    技术改造贷款利率;4。

    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5。

    城乡个体工商业、运输业、服务业贷款利率;6。预购定金贷款利率;7。农业贷款利率;8。

    中央银行向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信用社发放贷款利率;9。

    外汇贷款利率;10。

    进出口信贷利率。 按贷款的计息标准划分有:(1)优惠贷款利率;(2)差别利率;(3)浮动利率;(4)贴息;(5)加息、罚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利息率先后于1979年、1980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8年、1989年、190年、193年5月和同年7月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两次上调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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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1—银行法概论

    款利率。195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7月1日起对再贷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了上调,改变贷款利息办法。 在这十几次不同程度的调整中,其中190年这一次是调低利率,其他几次都是调高利率。《人行法》实施前,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利率浮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和授权,可以上下浮动。 为了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不断发出通知,重申各专业(或综合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执行统一的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存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之间的存款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收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人行法》实施后按照该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而且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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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81—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重罚)。

    以上规定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决定商业银行的利率和对商业银行制定利率的规定进行监管。 同时也说明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并且不得利用利率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对于违反存贷款利率规定的应受到处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利率也正在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因此,在利率杠杆作用的运用上,人民银行将通过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加快利率改革,是一个时期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并且人民银行把加快利率改革向发展货币市场联系起来,有利于中央银行六大货币政策工具的转换和实施。 如便于中央银行采取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贷款等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通过利率改革,我国建立起利率机制。 所谓利率机制是指信贷资金运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利率运动系统。 只有进一步改革我国目前利率机制存在的利率水平低,利率体系不合理,存贷利差太小,甚至远远低于银行资金费用率水平等问题,才能体现商品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准则——价值规律,才能更好地完善利率机制,实现利率功能。 而完善利率机制的根本途径,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完善利率决定机制、传导机制和调节机制,其中重点是完善利率决定机制。

    三、利率的法律意义和法律管理

    银行信贷是一种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存款与储蓄是银行、信用社与法人、公民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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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银行法概论

    生的现金存储与支取的关系。 贷款和存储都得付息,这是信贷和存储的原则之一,也是以银行、信用社为一方与以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另一方发生借贷或存储法律关系的法律动机和媒介,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按照法律的规定或经国家认可,合理的付息理所当然地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保证信贷、存储关系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 利率市场化并不是利率自由化,它不但要受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约束,还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作后盾,因为利率杠杆的调节功能本身还有局限性,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克服。 因此应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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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81—

    第八章 商业银行的管理、监督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其规定

    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具体而言,所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银行在经营货币信用中,正确评价和处理资产与负债总量比例关系,优化和处理总量中各结构比例关系的管理机制,其目的是保持资金经营结构优化,从而实现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确保支付能力,减少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经济效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坚持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保证。 围绕如何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合理经营,出现了不少理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产负债管理”的理论。 资产负债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银行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体现。 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的历史过程中,建立了一整套的科学体系与立法结构。 其中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已发展成为国际现代化商业银行用于自律和中央银行监管商业银行的基本方略。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仅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而且成为全世界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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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银行法概论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我国确立比较晚,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信贷限额管理。 虽然这种直接调控的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时期曾起到了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避免经济与金融剧烈震荡、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促进银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等方面的作用。 但是由于过多、过分地倚重于直接调控手段,而对间接调控工具运用不够,使得单一的信贷限额管理制度在其长期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一是限额管理只能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起作用;其二是限额管理只能在有限的地域范围内起作用;其三是限额管理只能在有限的银行范围内起作用。而当超出了以上的限额、范围和界限时,限额管理制度就起不到调控的作用了。同时,由于当时我国各专业银行发展倾向于扩大信贷规模,而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和自身资金的营运状况则重视不够,加以其他因素,致使银行资金占压多、周转慢、效益差、沉淀率高、风险大的问题日益突出,专业银行的经营与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 因此,实行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必须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也是实行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过渡在经营管理上的重要条件。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以及金融体制改革和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从194年起逐步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经过194、195年两年的准备和局部试点,国有商业银行已基本具备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进行自身经营思想和经营方法改革的条件。(一)

    政策性银行的设立为国有商业银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供了资金自求平衡的前提。 现在我国的三家政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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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91—

    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都已正式成立并开业,初步完成了与原国家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业务上的分离。 尽管分离的具体方式不尽相同,但从194年起国家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业务毕竟大大减少了,信贷资金自求平衡的能力也大大提高了。(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商业银行与自办的信托投资公司等脱钩,真正实现了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等的分业经营;城市合作银行也将按商业银行机制自主经营;一些原属区域性的商业银行现也逐步打破疆界,开始了跨省、跨区设点经营等。 这一系列变化迫使国家专业银行在原有的规模和机制上必须进行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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