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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分配应该是多样化、多层次;(3)贷款发放既要贯彻“择优扶持”的原则,更要坚持贷款的短期流动性,切不可把贷款过分集中在某个企业。正因为如此,《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二、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平等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种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是商品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原则,它之所以又适用于我国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往来所遵循的原则,这是由于两方面的需要所决定的,一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银行虽然是国家的银行,但是它却被当作是行政机关管理部门看待,听从于政府,实质上成了计划和财政的附属物。 然而,它对客户、对企业又总觉得自己是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客户和企业从属并听命于自己。 因此,在这种体制条件下,银行和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公平竞争规律、供求规律作用的普遍加强,这时的银行与客户都有着追求利润的要求,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平等地、公平地、诚实信用地,都要按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的要求办事。 二是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与客户,尤其是企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尤其是商业银行不再是充当计划经济体制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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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员”
、“大出纳”的角色,而是开始真正成为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企业法人了;客户尤其是众多的企业,也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属于政府的“附属品”
、“附属机构”
,而成为了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 商业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即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市场中的伙伴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关系。 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平等关系,不仅在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总则中,而且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规定中都有明显的、充分的体现。 如《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第6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又如:商业银行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向企业贷款时,双方应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并约定有关事项。 再如,《商业银行法》第49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三、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通过优胜劣汰,促进银行业的纵深发展。 尤其是商业银行更应该通过竞争提高金融资产质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改变过去金融资产质量低,服务管理水平不高的状况。 有竞争,就有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之分。 我们提倡的是一种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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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以及遵守职业道德前提下的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即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经济秩序的行为。 因为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极大,比如192年至193年所整顿的那种乱集资、乱拆借、乱经营的不正当竞争,它不仅造成了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打白条”
,国家重点项目资金不到位的现象,而且还助长了通货膨胀,破坏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因此,《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为了贯彻执行公平竞争的原则,首先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经常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
以假冒、伪造商标、质量标志以及作虚假广告、虚假有奖销售等欺诈手段进行竞争;2。
政府及所属部门及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行政权力,对他人购买商品以及对商品流入流出进行强迫性的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3。
以贿赂或回扣等变相贿赂等手段进行竞争;4。
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以及以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名誉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5。
以低于成本的不合理低价倾销或以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等不正当价格变动手段倾销;6。
投标者串通投标或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 这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的,但是其原则、精神却是适用于对商业银行的要求的。 其次,必须遵守《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及对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在遵守《中央银行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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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同时,还要遵守《商业银行法》中有关公平竞争的规定。 比如:《商业银行法》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第79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第6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从而克服和防止那种为了盈利而采取的乱设置金融机构、乱提高利率、乱给予贷款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四、商业银行遵守法制的原则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8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五、商业银行遵守分业管理的原则
所谓分业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商业银行之间,即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银行以及新兴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范围,应当按照传统优势和中央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得任意打乱、变更或取消。二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不能混淆,而应当严格分工。 比如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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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之所以要遵守分业管理的原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发育尚不成熟,没有走上规范化的道路,问题较多,风险较大。 故此尚不适于现阶段商业银行的参与。 另一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尚处在由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过渡时期,其自身的基本任务很重,并且还包含许多新兴业务需要学习和掌握,而且在现阶段资金也不很宽裕,不良债券的历史包袱也很重。 这样就不能再分散出资金和精力,从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了。因此,在现阶段坚持分业管理的经营原则仍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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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业银行的负债、资产、中间业务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商业银行负债、资产、中间业务的一般规定
商业银行的业务是指其经营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业务经营上的差异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的不同所在。 各国法律根据情况对本国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概括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一、负债业务的概念、内容及其意义
商业银行的负债是其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主要包括各项存款、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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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资金和占用其他资金与项目。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借款的形式,付出一定的代价,是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是相对于资产业务而言的。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形成利润,实现经营目标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它虽然十分重要,但却离不开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银行经营活动的起点,是资产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负债业务的筹集资金,就没有资产业务的运用资金。 另外,作为商业银行提高资金的自活率和自我平衡能力是经营的基本要求。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的渠道由再贷款更多的转向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后,商业银行逐渐失去了在资金上对中央银行的依赖。 商业银行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就必须通过多种渠道自筹资金,搞好负债业务。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应把负债业务放在首位,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经营之本。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资本的主要来源。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经营资本的90%要通过负债业务筹集。负债业务的规模和结构制约资产业务的规模和结构。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负债业务主要有三项,即吸收公众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进行同业拆借。
二、资产业务的概念、内容及其意义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一般包括现金资产、信贷资产、买卖证券资产、固定资产和贴现资产等部分。 如前所述,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筹集资金的业务,是银行获得收入的前提,而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是银行取得收益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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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来源。既然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那么资产业务就是银行中最主要最核心的业务。 通过开展资产业务,银行获取利息和投资收益等资产收入,扣除掉储蓄存款利息和其他各种费用后成为银行的经营利润,达到经营的目标,否则商业银行便无法生存和发展。 商业银行受信取得负债的目的,就是为了经营资产业务,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同时通过开展资产业务使银行监管和调控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并进,从而对地区经济乃至国有经济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可见,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经营主体和经营根本。
三、中间业务的概念及其意义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替客户承办交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中间业务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共同构成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 传统的中间业务有汇兑业务、信用证业务、代收业务、同业往来、代客买卖业务、信托业务和租赁业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极其迅速,带来许多种融资和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中间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对金融的各种需要,中间业务可较少地占用银行资金,可相对减轻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中间业务可使银行盈利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结束传统情况下银行单纯依靠存贷利率差获利的现象。 因此,商业银行应将大办发展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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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