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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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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时,也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2)分立与合并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其中公司分立又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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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银行法概论

    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 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商业银行的变更、分立、合并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至于接管、终止等程序则在本书的以后章节中再述。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对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在改革中方案很多,但大同小异,而国际社会中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虽然也有区别,但都采取了公司制的形式和机构,我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则也是以我国《公司法》为基本法,以《商业银行法》为特别法的规定来建立和发展的,这样做既比较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公司法》的运用的规定十分明确,也就是说,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凡是我国《公司法》有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设立,凡是《公司法》没有规定的,就按照《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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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31—

    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法》首先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且进一步明确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要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就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业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甚而《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这些规定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密切关系,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机构的设立,《公司法》规定了的必须按《公司法》办,《公司法》没有规定的,按《商业银行法》办。上述规定也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商业银行组织和公司组织的关系。 商业银行是公司组织的一定形式。 例如,195年8月成立的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便是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之所以采取公司制做法,因为公司制特别是股份制是现代企业比较完备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而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更应当采取比较完备的或者说高级的组织形式。 我国《公司法》所设置的三种公司的组织模式,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的设立、改造提供了一定模式的框架。 按照这些模式框架,针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实际,我们认为:(一)

    首先要建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这是现在的国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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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银行法概论

    业银行所要采取的组织形式。 其理由是这种形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的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国有商业银行属于特定行业,这种形式又符合国有商业银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金融主体,国家急需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宏观调控,这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国有独资银行的内部机构。 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银行不设股东会,而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的事项。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之所以这样做,因为它是国有独资的银行机构。国有独资银行设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三至五年,董事会成员由3-9人组成,董事的任职或者更换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负责。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相当的专家,也应当有银行职工代表,其职工代表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进入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若干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国有独资银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国有独资银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权。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决定银行的经营计划,制定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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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银行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银行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负责任聘或解聘公司经理(或总经理)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董事会采取集体决策,决议经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国有商业银行设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的职责是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全行年度经营计划;拟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制定具体规章等;在人事权上,总经理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银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其他负责管理人员。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但不得兼任其他经营组织的职务。监事会一般是对国有独资银行的业务活动,主要是对董事会的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常设机构。 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是否设监事会未作明确规定。但195年我国政府已经决定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监督其企业的国有资产。1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规定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设立监事会,并规定了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商业银行法》第18条规定: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一规定说明了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和职责。 但对其监事会的组成、设置方式以及与董事会的关系尚未规定。 不过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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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银行法概论

    体制改革的决定》来看,监事会是倾向政府派出制,由有关政府部门和专家组成,受国务院委托,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负责,是一种来自上级的外部的监督。 这样做的好处是能重点体现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作用。(二)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国家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

    的组织形式。事实上在我国一批新兴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全国性的新兴商业银行,已经是这种组织形式了。 这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就在于:保持国家对商业银行的控制,保证国有资本的不断增值,从而保证公有制的性质。(三)

    商业银行也可以采取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组织形式。 这种银行组织,同组成的城市或乡村合作银行相似。 我国城乡合作银行是在城乡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其股本总额由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 采取以公有制法人持股为主的银行组织形式,既可以避免出现私人银行,因为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的;又可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商业银行,特别是为区域经济发展,为中小型企业服务,为乡镇企业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更广泛地吸收储蓄存款,发放银行贷款,满足社会对资金的需求。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原则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特征,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一般都是由《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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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31—

    的,也集中体现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实质,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结算业务均应严格遵循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 此三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一、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

    (一)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法人。 任何一个企业均以盈利为目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更是表现在以追求最佳利润为经营目标。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效益性为经营活动的首要原则。 所谓效益性,对企业来说,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当产出大于投入时即产生效益,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收入与支出之比,当收入大于支出时,就是商业银行的效益。 其公式是收入减支出即为效益。 商业银行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努力降低成本。 为此,商业银行在负债业务中应积极发展负债业务的途径,大量吸收存款,调整负债结构,降低负债成本;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中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以便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二)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指表明商业银行按期收回资产本息的可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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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银行法概论

    度,只有当可靠程度越高,资金的安全性就越强;反之,则越弱。 安全性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而言。 商业银行经营资金大量通过吸收存款取得,而吸收存款必须保证客户随时提取。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保证资金的安全,保证贷款能够全部按时收回,保证银行的清偿能力。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贷款的审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同时,还应确保各项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实,加大对诈骗、盗窃、抢劫等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三)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原则包括资产的流动性与负债的流动性。 资产的流动性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变现的能力,使银行能够及时、充足地满足存款者取款与贷款者贷款的需求。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手头必须总是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与变现能力强的其他资产。 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随时获得需要的资金。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的“三性”原则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效益性是“三性”中的重点、核心,应放在“三性”

    原则的首位。这是由商业银行的性质及经营目的决定的,而要达到商业银行经营的最终目标必须有安全性与流动性作为保证。 然而,在现实金融中,“三性”原则经常又是矛盾的。 一般地说,一项资产的潜在收益越高,其流动性和安全性就越低。 因此,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关键就是平衡三者关系,寻求三者最佳组合的有效途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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