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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剧变的根源与教训-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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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西斯德国以致命的打击。

    1943年7月,西方盟军在西西里岛登陆,9月初,迫使意大利投降。南人民解放军在1943年经历了奈雷特瓦和苏捷斯卡两大战役的考验,变得更加强大了。意大利投降后,南解除了境内意军的武装,获得大量的武器弹药,可装备8万名战士。

    南人民解放军已发展到30万人,解放了国土面积的一半。建立新国家的条件已完全成熟了。

    1943年11月29日,在波斯尼亚中部的亚伊采召开了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有各地人民解放委员会的代表142人出席(马其顿的代表由于战争阻隔未能到会)。会议宣布,南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是“南斯拉夫最高立法和执行代表机构”,是“南斯拉夫人民和国家主权的最高代表者”;禁止国王回国,国家的政体问题待全国解放后由人民来决定。

    会议选举了由63人组成的主席团,伊万。

    里巴尔博士当选为主席团主席。会议决定成立新的革命政府——南斯拉夫全国解放委员会,同时剥夺王国流亡政府作为南斯拉夫合法政府的一切权力。会议选举约。布。铁托为南全国解放委员会主席,选举爱。卡德尔、弗。里勃尼卡尔、博。马戈瓦茨为副主席,还选出13名委员分管各个部门。

    参加革命政府的,除南斯拉夫共产党外,有克罗地亚农民党、斯洛文尼亚基督教社会党、南斯拉夫穆斯林组织的代表和无党派人士。会议还宣布南斯拉夫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在联邦制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新国家。这次会议的历史性决议标志着新南斯拉夫国家的建立。

    当时出现了两个政府并存的局面。一个是流亡国外的王国政府,它在国内没有什么力量,它所依靠的德。米哈伊洛
维奇的切特尼克部队与德国占领者勾结,共同讨伐游击队,欺压其他民族的人民,因此声名狼藉。但这个政府得到英美苏三大盟国和其他国家的承认。另一个是南斯拉夫全国解放委员会,它体现人民的意志,领导着轰轰烈烈的人民解放运动,解放了广大的国土,抗击和牵制了敌人大批兵力,可是它却得不到国际承认。

    1943年11月28日~12月1日,盟国三巨头德黑兰会议虽然承认南斯拉夫人民解放运动的武装力量,却不承认南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和南全国解放委员会。

    在这种形势下,根据邱吉尔的建议,南全国解放委员会与王国流亡政府进行谈判,以解决新国家及其政府的地位问题。铁托和流亡政府新首脑舒巴希奇经过三次会谈,达成了成立统一的南斯拉夫政府的协议。

    1945年2月的三巨头雅尔塔会议讨论了南斯拉夫问题,决定立即实施铁托—舒巴希奇协议。

    1945年3月5日,南全国解放委员会和王国政府分别辞职。3月7日,根据南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主席团的建议,王国摄政委员会任命了民主联邦南斯拉夫政府。

    同日,新政府向南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主席团宣誓就职。这是一个联合政府,由铁托任总理兼国防部长,大部分部长和委员是原全国解放委员会的成员,有一批资产阶级政党的代表参加了政府,其中塞尔维亚民主党的米。格罗尔任副总理,克罗地亚农民党的伊。舒巴希奇任外交部长,尤。舒特伊任不管部长。新政府成立后很快得到了全体盟国的承认。

    1945年5月,法西斯德国投降,南斯拉夫人民解放战争取得了伟大胜利。

    在战争期间南斯拉夫牺牲了1706万人,占B全国人口的108%,在欧洲仅次于苏联和波兰。财富的直接B损失达91亿美元(按1938年价格计算,当时南人均国民收入只有112美元)。

    南共领导下的各族人民在四年艰苦卓绝的战斗中,为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南共本身在战争中共牺牲了约55万名党员,34战前入党的党员到B                    A战争结束时已不在人世。

    但党的队伍经过战争考验日益壮大,到1945年5月有党员141万名,他们是各条战线中的领导B和骨干力量。

    第三节 战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建立

    南共认为,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同时也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发展的新阶段。

    南共通过人民阵线团结各阶层的广大群众,为巩固新政权而奋斗。南斯拉夫军队在各族人民的支持下,迅速消灭了残存的切特尼克分子、乌斯塔沙分子、“民族阵线”分子、白卫军等叛乱恐怖集团,稳定了国内政局。各地军事法庭和人民法庭公开审判了卖国投敌的首要分子:乌斯塔沙组织的首领、克罗地亚独立国的头目(帕韦利奇逃到南美,未能缉获归案)

    、米哈伊洛维奇及其切特尼克国家委员会的成员、塞尔维亚的奈迪奇将军、克罗地亚的斯特皮纳茨大主教、斯洛文尼亚的卢普尼克将军和罗日曼主教、马其顿内部反革命组织中的首恶分子等。

    这样就清算了他们在战时犯下的种种罪行。

    剥夺剥夺者,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早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各地的革命政权就开始没收通敌分子的财产,并在资本家经营的企业中实行工人监督。

    1944年11月21日的《国家占有敌人和外逃者财产法》规定,凡是敌人、德国公民、战争罪犯、通敌分子、暴发户和外逃者的财产,都由国家没收。

    1945年4月进行币制改革,旧第纳尔按20:1兑换新第纳尔。

    战争期间超过生活费用的收入(超过25万第纳尔的部分),B作为国难财予以没收,个人兑换超过500第纳尔的部分,按比例予以没收。这是对剥削阶级手中掌握的超过限额的现金的一次剥夺。

    1945年8月23日的《土地改革和移民法》贯彻“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消灭了大土地私有制。法律规定:无偿没收大地主、银行、企业所占的全部农业用地;没收教堂、寺院、宗教团体的超过10公顷的土地;没收商人、手工业者、职员以及其他非农业劳动者的超过3~5公顷的土地;农民每户可占有的耕地为25~35公顷,各种地产总额为45公顷①,超过部分没收,但给予适当补偿。土地改革中共没收土地15664B万公顷;其中51%即7974万公顷分配给无地和少地农民及B移民;183%用来兴办国营农场;25%交给国营企业使用;B13%交给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机构使用;26%成立农民劳B动合作社;其余243%是森林和宜林地区,交给国营林场。

    土B地改革后南斯拉夫只把部分没收的土地收归国有,没有在全(①1953年5月27日的法律规定土地的最高限额为10公顷,个别共和国有特殊情况下规定为15公顷。)国实行土地国有化。

    镇压反革命、币制改革、土地改革等革命措施触动了剥削阶级的切身利益,它们在联合政府中的政治代表便出来与南共抗衡。

    1945年8月7日在贝尔格莱德举行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雅尔塔会议的建议,吸收1938年选出的没有投敌叛变的118名议员和某些资产阶级政治家作为正式代表。他们组成了以格罗尔的民主党为主的反对派,否认南共的领导作用,否定战时人民政权的合法性,反对联邦制度,否认马其顿和黑山是独立的民族,要求把这些地区并入塞尔维亚,主张停止惩治战争罪犯和叛国投敌分子以“缓和”国内的政治形势。以舒巴希奇和舒特伊为首的克罗地亚农民党也附和其中某些主张。他们企图扭转历史的车轮,复辟旧制度,恢复自己过去的势力。但他们的图谋失败了。于是格罗尔、舒巴希奇、舒特伊等人在1945年8月底到10月初先后退出联合政府,并宣布抵制制宪议会的选举。

    制宪议会的选举在1945年11月11日进行。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和军人都有选举权(战前妇女和军人没有选举权)。只有叛国投敌分子被剥夺了选举权,但他们只占18岁以上人口的23%。登记的选民有8,383,455人。参加联邦B院选举的选民有7,432,469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866%。

    B以南共为首的人民阵线的候选人名单得票6,725,047张,占选票总数的9048%;参加民族院选举的选民有7,413,214B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843%,人民阵线的候选人名单得票B6,574,975张,占选票总数的8869%。选举的结果表明,B南共领导下的人民阵线取得了伟大的胜利。资产阶级反对党抵制选举的活动彻底失败了,从此以后,它们就从南斯拉夫政治舞台上渐渐消声匿迹。

    1945年11月29日,新选出的制宪议会宣布废除君主制,剥夺国王的一切权力,成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

    1946年1月31日,制宪议会通过的宪法公布施行。

    这是战后欧洲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它是仿效苏联1936年宪法制定的。

    宪法确认了反法西斯战争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成果,并展示了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结合国内多民族的特点,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实行联邦制,由6个共和国(以及1个自治省和1个自治区)组成,各民族一律平等。

    宪法规定南斯拉夫存在四种所有制形式:公共财产(各种自然资源和公用设施);国家财产(国有生产资料);合作社财产;私人和法人财产。国家制定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方针,通过全盘的经济计划发展国有经济成分和合作社经济成分并对私有经济成分实行一般监督。国家保障私人财产及其继承权,但任何人不得用私人财产进行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禁止成立私人垄断组织。法律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限制和征用私人财产,或将其收归国有。

    由于接管旧南斯拉夫的国营企业以及没收敌人和叛国通敌分子的产业,到1945年底,国家已掌握了全部工业的5%。

    1946年5月通过的法律规定,对业主不在或业主失踪的财产(主要是曾为占领者效劳的外国资本家的财产)由国家接管。于是国家又掌握了全部工业的27%。

    1946年12月5日《关于把私人工业和经济企业收归国有的法令》即第一个国有化法令,规定把具有全国意义或共和国意义的工业、矿业、运输业、建筑业、银行业和批发商业共42大类收归国有,并给予适当补偿。

    1948年4月28日通过的第二个国有化法令,进一步扩大了国有化的范围。只有小手工企业和作坊仍属私人所有,但已基本上被纳入计划经济制度,受到国家监督,雇工人数受限制。

    1945年土地改革后,南斯拉夫开始按照苏联集体农庄的样式建立农民劳动合作社,开头几年工作进行得比较谨慎,步子也稳。

    1945年成立农民劳动合作社31个,1946年发展到454个,1947年达到779个,共有农户40,590户,社员174,518人,土地210,986公顷。

    当时强调农民入社自愿的原则,并按土地所有关系、经营方式、分配办法把合作社分为四类。

    解放后南斯拉夫在变革所有制关系的同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来医治战争创伤,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逐步发展生产,以满足人民的需要。当时依靠广大群众高涨的革命热情和生产积极性,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同时组织青年参加义务劳动,修复和兴建了许多大型工程。到1946年底,南生产已基本上恢复到战前水平。

    1947年开始,贯彻国家工业化的方针,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

    南斯拉夫与其它东欧国家不同,早在1945~1948年就按照苏联的模式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

    南斯拉夫政府作为国家最高执行和指挥机关,像苏联部长会议一样,具有强大而集中的权力。在国家遭受战争严重破坏的艰难条件下,为了镇压反革命、实行国有化、巩固土改成果和安置移民、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需要有强大的行政权力来对国内各方面的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当时的全民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对国营企业实行三级管理(部——总局——企业)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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