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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之谜-第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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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公私矛盾,工会与行政是否具有不同的立场。
  关于在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内部存在着公私矛盾以及要兼顾公私利益的思想,是李立三的一贯主张。
  在这个问题上,邓子恢与李立三的意见基本是一致的。他进一步发挥了李立三的思想,明确提出了工会同行政在基本立场一致的前提下,存在不同的具体立场问题。
  1950年7月19日,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作报告,针对当时工会工作中已经出现严重脱离工人群众的情况,公营工厂中有些工会组织不重视维护工人群众的正当利益,放弃了自己应有的独立的主动的工作等问题,指出:在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同志的立场与态度,应该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在“基本立场”是基本一致(即双方都是为国家,同时也是为了工人自己的利益服务)这样的前提下,彼此的岗位不同,任务不同,其“具体立场”又有所不同。他主张工会应该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工会工作者说话办事、看问题、提问题、处理问题,都应该从这个立场出发。他指出工会之所以存在,主要就是为了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否则,工会就成为多余。工会不能脱离“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成为“厂方的附属机关”。当厂方的某些规定或措施对工人不利时,工会工作者就应该反映工人的意见,同厂方商量修改完善。
  他还认为,工会的基本立场与具体立场也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工会既要代表工人阶级的局部利益,也要代表他们的整体利益。因此,工会要在照顾工人阶级局部利益和当前利益之后,再说服工人阶级照顾整体利益,不能只顾局部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
  邓子恢于7月29日把他的这个意见以中南局关于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情况的电报向中共中央和毛主席作了报告。7月30日,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全文发表了邓子恢的报告。8月4日,中共中央向全国批转了邓子恢的这个报告。批语是由刘少奇写的,指出:“这个报告很好,特转发给你们参考。”“工会工作是目前我们党的主要工作之一,但各地党委对工会工作显然注意不够。望照子恢同志的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工会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是为至要。”这个批语稿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任弼时、李立三圈阅后,连同邓子恢给中央的报告一起转发全国。
  李立三很赞同邓子恢的观点。他认为,邓子恢的基本立场与具体立场的提法,是毛主席“公私兼顾”思想的具体运用。他解释说:“公私兼顾”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对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利益或关系应该采取兼顾作用;其二,在公营企业中,应该将国家利益与工人利益兼顾起来。他认为,工会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应多代表个人利益、眼前利益,同时必须注意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所以工会必须贯彻“公私兼顾”的原则,在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代表和维护本企业职工的日常利益。“如果工会不这样做,便会发生脱离群众的危险,丧失其为群众组织的作用,工会不能简单跟在行政后面,唯命是听”。李立三尖锐地指出:“为什么还要工会呢?就是群众需要工会。”“群众为什么要工会?工人认为工会能保护他们的利益。”
 所以,就在中央批转邓子恢报告的同一天(8月4日),李立三要《工人日报》也登载了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的报告》。《工人日报》加按语指出:邓子恢在报告中提出的三个问题,不仅是中南地区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需要学习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亟待解决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有关工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问题。希望全国工会组织与工会干部认真学习这个报告,改进自己的工作。
  全国总工会还专门发出文件,要求全国工会干部认真学习邓子恢的这个报告。
  1个月以后,9月4日,《人民日报》全文转载了邓子恢这个报告。
  这样邓子恢的这个观点,在全党领导干部和工会工作者当中,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讨论。
  而高岗对李立三与邓子恢的上述观点,从一开始就持否定态度。他在7月21召开的东北总工会执委扩大会议上作报告,不赞成工会与行政各有不同的具体立场的提法。他说,“党政工一个目的,亲密团结搞生产,切忌对立起来提问题。”
  12月22日,毛泽东在西北局关于职工运动的报告上批示说: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且以管好工会工作为中心来研究。因此,要组织一个委员会,起草一个决议案。过去工会工作是有成绩的,成绩很大,问题甚多。有的工厂企业中,党、工会与群众关系不正常。如群众正在谈话,党员一去便不谈了,群众害怕党员,怕党员汇报,甚至有个别地方把党员看成“特务”,这是一种脱离群众的现象。工会也是如此,脱离群众的现象很多。因此,全党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要专门讨论工会工作,不是小规模地讨论,要大规模地讨论。
  12月30日,毛泽东在批发西北局12月26日关于工会工作的报告时,又明确地批评:“各地工会工作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而各级党委一般地说来,注意得很不够,或者完全没有注意,这是不对的,必须改变这种状况。”毛泽东要求各地“在1951年春季党的四中全会开会以前,请你们负责认真地检查一次工会工作,准备向四中全会作报告。”
  1951年1月4日,李立三根据毛泽东关于党的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的指示,向毛泽东、刘少奇并中共中央书记处作出了关于为中共四中全会讨论工会工作问题作下列准备工作的报告:一、在1月下旬召开一次全总常委扩大会议,检讨全国工会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提出今后工作方针任务的意见;二、原拟“二七”召开的全总第二次执委扩大会议推迟到四中全会以后召开,以传达四中全会决议;三、拟编印党的二中全会后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各项指示、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几种主要文件,拟将到上海、东北、西北、西南、中南等地考查工作的简要报告编成小册子;四、是否在党的四中全会前先在政治局做一般的讨论;五、是否需要起草一个党的四中全会关于工会工作问题的决定草案。
  毛泽东看了李立三的报告后于1月6日批示:“同意五项准备工作。”
  1951年4 月,高岗针对李立三和邓子恢的观点,主持写出《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的文章,准备作为《东北日报》社论发表。该文对李立三、邓子恢的观点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批评。其主要论点是:他认为公私关系只是指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关系,否认国营企业内部存在公私关系,因而也就从根本上否定国营企业内部存在的公私矛盾。认为工会同行政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指责李立三和邓子恢有关国营企业内部存在公私矛盾以及工会与行政有不同的具体立场的观点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高岗还认为,说工会同政府和工厂管理机关“基本立场”一致、“具体立场”有所不同的观点是不对的。这种说法,第一模糊了工人阶级的领导思想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第二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本质区别。文章强调,在公营企业内没有阶级矛盾,没有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关系,因而在公营企业中行政的利益与工人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他们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立场的不同。
  文章写出来后,高岗于4月22日写信把它送给毛泽东审阅,并请示“可否在报上发表”。
  4月29日,当时担任毛泽东秘书并负责报刊宣传工作的胡乔木在看了高岗送来的文章和给毛泽东的信以后,写信给毛泽东和刘少奇,认为“邓子恢同志的说法确有不完满的地方”,但“《东北日报》的文章用正面批驳的方法也不适宜”,邓子恢提出具体立场有所不同的观点“是有原因的”,“工会更应当重视工人的直接福利,许多任务不重视是不对的,但不要由此得出工会与国营企业和政府的具体立场不同的观点”,“有些工会干部由此而强调与厂方对立,是不对的。”胡乔木在信的最后附言:“此文是否由《东北日报》发表?或由《人民日报》发表较好?亦请斟酌”。
  刘少奇看了高岗送来的文章和胡乔木的信,于5月10日在胡乔木的信上批示:“我意高岗同志文章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谈清楚。高岗可送邓子恢同志一阅。”5月16日,刘少奇又写信给高岗说:“关于工厂与工会立场问题,你写的文章我已看过,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来得及看。我的意见以为,四中全会即将开会,并要讨论这个问题,子恢同志亦来,可以在那时加以讨论。因此,你的文章暂时以不发表为好。”
  1951年5、6月间,刘少奇仔细研究了李立三的文章、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的报告》和高岗写的《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文章后,写了一篇笔记:《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进一步论证了李立三和邓子恢的观点,表示了他与李立三和邓子恢相同的观点。
  刘少奇同意国营企业内部存在公私矛盾和必须用兼顾的方法加以正确处理的观点。他指出:“当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已经建立,并把工厂收归国有,又进行了民主改革以后,即在目前,我们的国营工厂内部就再没有阶级对抗和剥削关系存在了,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们的关系,就从根本上变为一种同志的关系了。因而他们就能够而且应当团结一致,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去向自然界进行斗争,发展生产。随着这种生产的不断发展,就能够不断地改善与提高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生活。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国营工厂优于资本主义工厂的基本原因。”
  紧接着刘少奇立即指出:“在国营工厂内部是没有阶级矛盾了,但是不是还有其他的矛盾呢?一切事物内部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结构当然也是矛盾的结构。什么是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基本矛盾呢?这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这种矛盾与资本家工厂中的阶级对抗完全不同,它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调和的矛盾。但它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
  刘少奇强调指出:“矛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根本上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另一类是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例如,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个别部分之间的矛盾,就是属于后一类矛盾。如果把这种矛盾看成是一种敌对的不能和解的矛盾,因而采取一种敌我的不妥协的态度去对待,那就在根本上犯了错误。”
  刘少奇在承认国营工厂内部存在着“公私矛盾”之后,又提出了正确解决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这种矛盾的方针和政策,就是:“站在工人阶级和人民的立场上,利用矛盾的统一性及双方的一切优点,来推动和促进这个矛盾的和解和妥协(经过适当的斗争),以达到双方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进行生产的目的。”在国营工厂中的管理人员、工会工作者和工人群众之间如果发生了冲突,“工会与管理机关的任务就是要最迅速地去加以解决,一方面满足群众合理的可以满足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政治上说服工人群众。”
  刘少奇同意李立三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公私矛盾的存在,是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的观点,他指出:“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在国营工厂中由工人群众组织工会,并由工会代表工人群众和工厂管理机关协议并调处各种有关双方的问题,以至签订集体合同及其他协定等,就是必要的。”
  刘少奇同意李立三、邓子恢关于工会和行政存在不同的具体立场的观点。他指出:“人们对于任何问题的立场,是由人们在牵涉到这个问题的矛盾中所站立的地位决定的。”“在矛盾中所站立的地位如果不同,他们也就有不同的立场。”
  刘少奇同意李立三、邓子恢关于工会必须代表工人群众和维护工人利益的思想。他指出:“工会不是工人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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