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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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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本,所以他和他们间的这种来往,使得一个大资本所有者,为着利害关系,愿意支
持许多小资本所有者,并在他们遭受有破产危险的损失与不幸时,给他们以援助。
    农业家和谷物商人间同一种类的来往,若能普遍地建立起来,则所带来的结果,亦
必同样有利于农业家。农业家因此能以其全部资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
在耕作事业上。他们这种职业,比任何其他职业都容易遭受各种意外,但有了这种来往,
那就无论在哪一种意外中,他们都可发现,他们的寻常顾客,即富裕的谷物商人,愿意
支持他们,而且能够支持他们。这样,他们就不必象现在那样,一味依赖地主的宽容及
地主管家的慈悲。如能(那恐怕是不可能的)立即把此种来往普遍地建立起来;如能立
即把全部农业资本,从其他一切不相宜的用途,移归相宜的用途,即土地耕作事业;如
在必要时,为支持扶助这个大资本的作用,能立即供给另一个几乎同样大的资本,那末,
仅仅这种事态的变更,对国内全部土地,将产生如何巨大、如何广泛和如何急剧的改良,
那就很难想象了。
    所以,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尽量禁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中间人存在,就是企图消
灭一种有利的贸易。这种贸易,要是自由进行,不仅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
而且是预防这灾祸的最好方法。除了农业家的业务,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便是谷物商
人的业务了。
    这法律的严峻,赖后来几个法规而和缓了不少。这些法规,先后允许在小麦价格不
超过一夸特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时,可围购谷物。最后,查
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一夸特时(其他谷物价
格以此为准),凡不是垄断者,即不是购买谷物后在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
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售卖,都被认为合法。内地谷物商人所曾享受过的贸易自由,总
算依据这项法令而完全取得了。
    乔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几乎废止了其他一切取缔囤积及垄断的古代法令,但查
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设的限制,未曾撤废,因此继续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两个极不合理的世俗偏见。
    一、这个法令认为,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亦相应涨价,
则囤积谷物,很可能有害于人民。但据我们上面所说,似乎很明显,价格无论怎样,内
地谷物商人的囤积,不致有害于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虽可视为很高的价格,但在歉
岁,这是在刚刚收获以后常有的价格,那时,新收获物还不能卖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
无智识的人,亦不会认为,新收获物的任何部分,会被囤积以妨害人民。
    二、这个法令认为,在一定价格下,谷物最易为人所垄断,即最易为人所囤积,不
久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以致妨害民众。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场或在某一市场,
尽量收购谷物,以备不久在同一市场内再出售,那一定因为依他判断,这市场不能全季
都有象那时候那么丰足的供给,不久即将涨价。如果他的判断错了,价格并不上涨,那
他就不仅会失去如此投下的资本的全部利润,而且因为储藏谷物,需要费用,必然遭受
损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资本,亦将损失一部分。这样,他自己所受的损害,必比个别民
众所可能受的损害大得多。固然,由于他的囤积,在某一市期,个别民众可能得不到供
给,但在后此的任何市期,他们却能以和其他市期同样低廉的价格得到供给。反之,如
果他的判断是对的,那他就不但无害于人民大众,而且将对他们有很大的帮助,使他们
早些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这样就使他们不至于后来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要是
目前价格低廉,他们不顾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大大消费,那后来一定会猛烈地感到粮
食不足的痛苦。如果不足是真实的,那为人民计,最好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配到
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谷物商人的利害关系,使他要研究尽可能准确地来作这
一件事。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这种利害关系,亦没有这种知识,更没有这种能力,来准
确处理这一件事。所以,这一件最重要商业上的活动,应当全然委托于他。换言之,至
少,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谷物贸易应当听其完全自由。
    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好比他们对妖术的恐惧与疑惑。以妖术而被问罪的可怜
人,是无罪的,以囤积垄断而被问罪的人,同样也是无罪的。法律取缔告发妖术,使人
们不能为着自己的恶意,而以此种想象上的罪名,控告他们的邻人,似乎消除了奖励并
支持这种恐惧与疑惑的大原因,从而有效地消灭了这种恐惧与疑惑。同样,恢复内地谷
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可能有效地消灭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虽有各种缺点,但与法典中任何法律比较,对于充
足国内市场供给和增进耕作,也许都有更大的作用。内地谷物贸易所曾享受过的自由与
保护,全依这项法令取得了。在国内市场的供给及耕作的增进那两方面,用内地贸易来
促进,比用输入贸易输出贸易来促进,有效得多。
    根据那位论述谷物贸易作者的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入的各种谷物量与每年平
均消费的各种谷物量所持比例,不过一对五百七十。所以,在国内市场供给那一方面,
内地贸易的重要性,必五百七十倍于输入贸易。
    根据同一作者计算,大不列颠每年平均输出的各种谷物量,不过占年产额的三十分
之一。所以,在给本国产物提供市场以奖励耕作那一方面,内地贸易的重要,亦必三十
倍于输出贸易。
    我不大相信政治算术,也不想证明以上二种计算的正确。我所以在这里引述,不过
为了要说明,在一个最有思虑最有经验的人看来,谷物的国外贸易,与谷物的国内贸易
比较,是怎样不重要啊。奖励金设立前那几年谷价的大低廉,也许有理由,可在一定程
度上,归因于查理二世那项法令的作用。因为,这项法令是在大约二十五年前颁布的,
有充足的时间产生这种结果。
    关于其他三种谷物贸易部门,只要几句话,就足以说明我所必须说的了。
    第二,输入外国谷物供国内消费的贸易,显然有助于国内市场的直接供给,因而必
直接有利于人民大众。诚然,它会稍稍减低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但不会减低谷物的真
实价值,换言之,不会减少谷物所能维持的劳动量。如果输入随时都是自由的,我国农
业家和乡绅每年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也许比在大部分时间里输入实际上被禁止的现在
少。但他们所得的货币,将有更高的价值,将可购买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劳动。
他们的真实财富与真实收入,虽表现为较少的银量,但不会比现在少;他们所能耕种所
愿耕种的谷物,亦不会比现在少。反之,由于谷物的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
值的腾贵,稍稍减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货币价格,使国内产业在一切外国市场上取得若干
利益,因而能鼓励并增进其国内产业。但国内谷物市场的范围,必与种谷国的一般产业,
或者说,必与生产从而占有用以与谷物交换的他物的人数,或者说,必与用以与谷物交
换的他物的价格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在一切国家,国内市场都是谷物的最近和最方便市
场,所以亦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场。由于谷物平均货币价格跌落而产生的银的真实价值
的腾贵,有助于扩大最大和最重要的谷物市场,所以不但不会阻害谷物生产,而且会促
进谷物生产。
    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号法令规定,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五
十三先令四使土时,小麦输入,每夸特须纳税十六先令;在国内市场上,小麦价格不超
过一夸特四镑时,小麦输入,每夸特须纳税八先令。前一价格,只在一世纪以前非常不
足的时候发生过;后一价格,则据我所知,从未发生过。可是,根据这法令,小麦却要
在未涨至后一价格以前,纳这样的重税;小麦在未涨至前一价格以前所纳的税,等于禁
止其输入。至于限制其他各种谷物输入的税率与关税,和其价值相比,亦几乎是同样的
重。而且,后此的法令,又把这种税加重了。
    歉岁,人民由于此种法律的严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许是很大的。但在歉岁,此
种法律,往往由于暂时的条例而停止施行,这些条例允许外国谷物在一定的限期内输入。
需要实施这种暂行条例,就充分说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适当。
    对于输入的这种限制,虽先于奖励金的设立,但制定时所本的精神与原则,则与后
来制定奖励金条例的精神与原则完全一样。但在有奖励金制度以后,这种或那种输入限
制政策,就无论本身是怎样有害,亦是必要的。倘若在一夸特小麦价格不及四十八先令
或不大超过此数时,外国谷物得自由输入,或其输入仅须纳小额的税,那也许就有人为
着奖励金的利益,再把谷物输出,不但大有损于国家收入,而且以推广本国产物市场而
不是以推广外国产物市场为目的的制度,也就完全搞乱了。
    第三,输出谷物供外国消费的贸易,当然对国内市场的充足供给,没有直接的贡献,
但有间接的贡献。无论此供给通常出自何种来源,或是出自本国生产,或是从外国输入,
除非国内通常所生产的谷物或通常所输入的谷物,多于通常所消费的谷物,否则国内市
场的供给绝不会丰饶。但是,在一般的场合,如果剩余额不能输出,那末生产者将仅按
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生产,无意多生产,输入者亦将仅按国内市场消费需要而输入,无
意多输入。似此,供给此种商品的商人们,无日不提心吊胆,恐怕货物不能售脱,所以
市场存货很少过剩,常是存货不足。输出的禁止,限制了国内的改良与耕作,使谷物的
供给,不超出本国居民的需要。输出的自由,却使国内耕作事业推广,以供给外国。
    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号法令规定,在一夸特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先令,而其他各种
谷物的价格也与此价格成比例时,谷物输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十五年,又扩大此种
自由,即在小麦价格不超过每夸特四十八先令时,允其自由输出;第二十二年,无论价
格是怎样高,都尤其自由输出。诚然,在如此输出时,必须向国王缴纳港税,但因为一
切谷物,在关税表中,评价很低,所以港税,对小麦仅为一夸特一先令,对燕麦仅为一
夸特四便士,对其他各种谷物仅为六便士。设置奖励金的威廉和玛利第一年那个法令公
布以后,在一夸特小麦不超过四十八先令时,事实上已不再征收这小额的税。威廉三世
第十二年第二十号法令,公然撤销这小额的税,无论价格是怎样高。
    这样,输出商人的贸易,就不仅受奖励金的奖励,而且比内地商人的贸易自由得多。
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后一个,无论价格怎样,谷物都可囤积以待输出;但除非一夸特
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谷物是不许囤积以待国内售卖的。上面说过,内地商人的利害
关系,决不能和人民大众的利害关系相反。输出商人的利害关系,却可能和人民大众的
利害关系相反,事实上有时确是这样。在本国正愁粮食不足时,邻国亦患饥谨,那输出
商人的利害关系,或将使他把大量谷物输往邻国,大大加重本国粮食不足的灾难。此等
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国内市场的供给,而是在奖励农业的口实下,尽量提高谷物
的货币价格,使国内市场上的不足现象延续下去。阻害输入的结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时,
国内市场亦只能仰给于本国的生产。在价格已高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时还奖励输出的结
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间,国内市场亦不能享受本国生产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间内禁止
谷物输出,并在有限期间内免除谷物输入税的暂行法律,英国不得不常常采用,这事实
上充分说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适当。如果一般法律是适当的,那末为什么要常常停止施
行呢。
    设若一切国家都采用输出输入自由制度,那末大陆内所分成的各个国家,就会象大
国内所分成的各个省一样。按道理,据经验,大国内各省间的国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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