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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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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的部分,必大于每年用以生产任何其他物品的部分。在它第一次从土地上收获出来
之后,它亦必在更多的所有者中间分配。这种所有者,决不能象许多独立制造者一样,
集居在一个地方,却必然会散居在国内各处。此种最初所有者,或直接供给邻近地域的
消费者,或直接供给其他内地商人而间接供给此等消费者。内地谷物商人,包括农业家
和格面师,其人数,必多于经营任何其他商品的商人,而且由于散居各处,使他们绝不
可能结成任何团体。因此,在歉岁,如果其中有一个商人,发觉他的谷物中有许多不能
按时价在季节末售脱,他决不会想保持这个价格,使竞争者得利而自己受损失,而会立
即减低此价格,希望在新收获出来之前,把他的谷物售去。支配一个商人行为的动机及
利害关系,又将支配其他一切商人,迫使他们都根据他们所能作的判断,按照对季节丰
歉最为适宜的价格,售出他们的谷物。
    关于现世纪及前此二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与饥谨的情况,有些记载很可靠。谁要
是细心研究此中经过,我相信,一定能够发现,粮食不足的情况,并非起因于内地谷物
商人的联合,而是起因于真正的不足。这种不足有时在个别场合起因于战争的浪费,而
在最大多数场合,却起因于年成的不好。也会发现,饥谨发生的原因,只是政府粗暴地
以不适当手段来克服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
    在各部分都有自由通商和自由交通的广大产麦国内,最不好的年成也不会产生那么
大的粮食不足,以致引起饥谨。若能节省使用,那末即使最歉收的年度,也可在比一般
丰收年度略为紧缩的情况下,养活一样多的人数一年。最不好的年成,莫过干旱和淫雨。
但由于麦可栽于高地,亦可栽于低地,即既可栽于潮湿土地,亦可栽于干燥土地,所以,
有害于低地的淫雨,可有利于高地,有害于高地的干旱,又可有利于低地。虽然,在干
旱与多雨的季节,收获都比气候顺适的季节少得多,但无论是干旱或是多雨,国内某一
部分的所失,都可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部分的所得得到补偿。在产米国内,作物不仅
需要极润湿的土壤,而且在稻的生长期内,有一段时间,还须浸在水里,所以,干旱的
影响,可怕得多。然而,即使在这样的国家里,干旱亦不见得会那么普遍,以致必然引
起饥谨,只要政府允许自由贸易,饥懂就可避免。数年前,孟加拉的干旱,也许只会引
起极大的粮食不足,而后来所以会转为饥谨,也许是因为东印度公司人员,曾以不适当
的条例,不审慎的限制,加在米的贸易上面。
    如果政府为要救济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苦,命令一切商人,以他们认为合理的价格
售卖他们的谷物,其结果或是使他们不把谷物提供市场,以致在季节之初,即产生饥谨,
或是(在他们以谷物提供市场的假设下)使人民能够迅速消费,因而鼓励人民迅速消费,
以致在季节之末,必然产生饥谨。无限制无拘束的谷物贸易自由,既是防止饥懂痛苦的
唯一有效方法,所以亦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因为真正粮食不足的痛苦,是
不能除去而只能减轻的。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值得法律的充分保护,也没有
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需要这种保护,因为没有一种商业,比谷物贸易,更容易引
起人们的反感。
    歉岁,下级人民,往往把他们的困苦归因于谷物商人的贪婪。于是,谷物商人,成
为他们憎恶和愤怒的目标。在这场合,谷物商人不但赚不到钱,而且常有完全破产的危
险,而其仓库也有给民众暴力掠夺破坏的危险。但谷物商人团取大利润的时候,亦就是
谷物价格昂贵的歉岁。他通常与一些农业家订约,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价格,供他一
定量谷物。这个契约价格,是按照被认为适中合理的价格即按照普通或平均价格订定的。
那在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普通约为小麦每夸特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种谷物每夸特的契约
价格,亦以此为准。所以,谷物商人得在歉岁以普通价格购买并以高得多的价格售卖他
谷物的大部分。这是一种异常的利润,但这种异常的利润,只够使他的行业与其他行业
立在平等地位,只够补偿他在其他场合,由此商品的易腐性或其价格意外变动的频繁性
而产生的许多损失。这种事实,只要看看谷物生意投象其他生意有那么多发大财的机会,
就会明白。他只能在歉岁获取大利润,但因此却引起人们的反感。因此,稍有品格及财
产的人,多不愿加入此种行业。这种行业,于是听任那一群下流商人经营;在国内市场
上,介在生产者及消费者中间的人,使几乎只有磨坊主,面包房主,制粉商,面粉经售
人,以及若干困苦的小贩了。
    欧洲往时的政策,对于这样有利于社会的行业不但不去消除人们对它的憎恶,似乎
反视此种憎恶为正当而加以鼓励。
    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号法令规定,凡购买谷物而想再拿出来售卖的人,
应现为犯法的垄断者,初犯,处以二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再犯,处以
六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三犯,处以头手枷刑,和期限长短由国王
决定的监禁,并没收其全部动产。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往昔的政策,和英国昔时的政策
简直一样。
    我们的祖宗,似乎认为,人们向农民购买谷物,比向谷物商人购买便宜,因为他们
害怕谷物商人除了他付给农民的代价外,还会要求异常的利润。所以,他们企图完全消
灭他的行业。他们甚至企图尽可能防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任何中间人。他们对于所谓
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经营的行业所加的许多限制,其意义即在于此。那时,没有特许状,
证明他诚实公正,即不许经营此种行业。依据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则非经三个治安推事
认可,就无法取得此种特许状。但是,这样的限制,以后仍认为不够,所以依据伊丽莎
白的一个法令,有权颁发此种特许状的,就只有一年开四次的法庭了。
    欧洲古时的政策,企图照这样来管理农村最大的职业即农业,而管理的原则,则与
管理都市最大职业即制造业的原则完全不同。这种政策,使农民除了消费者或他们谷物
的直接经售者即谷商及谷物运送者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顾客,因而强迫他们不但要经
营农民的职务,而且要经营谷物批发商人及零售商人的职务。反之,在制造业方面,欧
洲古时的政策,却在许多场合,禁止制造者兼营开店的生意,不许他们零售他们自己的
商品。前一种法律的用意,是要促进国家的一般利益,或者说,使谷物趋于低廉,但人
们也许不很了解这应如何进行。后一种法律的用意,却要促进特种人即店老板的利益,
当时人们认为,这种人将为制造业者所连累而贱卖,如果允许制造业者零售,这种人的
生意,就会破灭。
    虽然当时允许制造业者开设店铺零售货物,但是制造业者决不会把货物卖得比一般
店铺老板还便宜。不管投在店铺内的这一部分资本是大是小,它必定是从制造业中抽取
出来。为使他站在与他人同等的地位上经营他的业务,他这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店老板
的利润,正如他那一部分资本必须取得制造业者的利润一样。例如,假设在他所居住的
那一城市里,制造业资本及小卖业资本的普通利润都是百分之十,那末在制造者自行开
店零售的场合,他在店铺中每售去一件货物,即须取得利润百分之二十。当他自工厂搬
运货物至店铺时,他对货物所估的价格,必然是他向零售店老板所能索取的批发价格。
如果估得比这低,他的制造业资本的利润;便失去了一部分。当货物在他自己店铺内售
去时,如果出售价格,低于其他店铺老板所售价格,那他的小卖业资本的利润,亦失去
了一部分。在这场合,他对于同一件货物,虽似乎取得了加倍的利润,但因这种货物曾
先后充作两个不同资本的一部分,所以,对于他投下的资本,他所取得的,其实只是单
一利润。如果他所得利润比这少,他就是损失者,换言之,他所投下的全部资本,未得
到与大部分邻人相同的利益。
    不许制造业者经营的事,却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农业家来经营,就是说,以他的资本
分投于两种不同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谷仓及干草场上,以供应市场上不时的需要,而
以其余部分用来耕作土地。但他投于后一部分所得利润,既不能少于农业资本的普通利
润,所以,他没于前一部分所得利润,亦不能少于商业资本的普通利润。实际用来经营
谷物生意的资本,无论是属于被称为农业家的人,还是属于被称为谷物商人的人,都要
有相同的利润,来补偿这样投资的资本所有者,并使他的职业能与其他职业立于同等地
位,使他不致见异思迁。因此,被迫而兼营谷物商业的农业家,决不能把他的谷物卖得
比任何其他谷物商人在自由竞争的场合不得不卖的价格,还要便宜。
    以全部资本投在单一行业对商人有利,正如以全部劳动用在单一操作对劳动者有利
一样。劳动者从此学得一种技巧,使他能以同样的两只手,完成比别人多得多的作业;
同样,商人亦从此学得一种简便的买卖货物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资本,经营比别人多
得多的业务。一般地说,劳动者能因此以低廉得多的价格,提供他们的产品;而商人亦
能因此以同样低廉的价格,提供他们的货物,比资财和心思用在多种多样的货物上时低
廉得多。大部分制造业者,都不能象处处留神的活跃的小买卖商人——他们的唯一业务
是整批地购买货物、再零星地售卖货物——以那么低廉的价格,零售他们自己的货物。
大部分农业家,更不能象处处留神的活跃的谷物商人——他们的唯一业务是整批地购买
货物贮存大谷仓内、再零星地售卖出去——以那么低廉的价格,把他们自己的谷物,零
售给离他们四、五哩的都市居民。
    禁止制造者兼营小卖业的法律,企图强使资本用途的这种划分发展得比原来更快些。
强迫农业家兼营谷物商业务的法律,却妨碍这种划分的进行。这两种法律,显然都侵犯
了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正当的;因为不正当,所以都是失策的。为了任何社会的利
益,这一类事情,都是不应强制,也不应妨碍的。以劳动或资本兼营无经营必要的行业
的人,决不会以比他的邻人更贱的价格售卖货物,从而伤害其邻人。他也许会伤害他自
己,事实上大都会伤害他自己。谚语说,兼营一切事业的不富。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
应各自的利益。人民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但在这二种法律中,
最有害的,却是强迫农民兼营谷物商业的法律。
    这项法律,不仅妨碍了大大有利于社会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同样妨碍了土地的
改良与耕作。强使农业家不专营一业而兼营二业,即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作二部分,仅把
一部分投在耕作事业上,但若他的全部农作物,一经收获,他即可自由卖给谷物商人,
他全部资本就会立即回到土地,用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佣工,就能更好地改
良土地和耕作土地。如果强迫他零售他自己的谷物,他就不得不把资本一大部分,常保
留在他的谷仓及干草场中,再不能象无此种法律时候那样,以全部资本用于耕作土地。
所以,此种法律,必然妨碍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价低廉,而且能减少谷物生产,
因而提高谷物价格。
    除了农业家的业务,最有助于谷物栽种事业的,就是有适当保护及奖励的谷物商人
的业务,象批发商人的业务有助于制造业者的业务一样,谷物商人的业务有助于农业家
的业务。
    批发商人,给制造者提供现成的市场,其货物一经制成,即被他们买去,有时,在
货物未经制成以前,即预先给付货物的价格,所以,使制造业者能够把他的全部资本,
甚或比起全部更大的资本不断地投在制造业上,使他所制成的货物,比把货物卖给宜接
消费者及零售商人的场合多得多。此外,批发商人的资本,一般是够补偿许多制造业者
的资本,所以他和他们间的这种来往,使得一个大资本所有者,为着利害关系,愿意支
持许多小资本所有者,并在他们遭受有破产危险的损失与不幸时,给他们以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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