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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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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在改良土地上,却处于大不利的地位。农民与地主比
较,犹如借钱经商者与有资亲自经商者相比。固然,无论是借资经商,或是有资亲自经
商,只要他们的行为一样慎重,他们的资财就都可以增进,但因借钱经商者的利润有一
大部分归作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钱经商者的资财的增进,定要迟缓得多。同样,与地主
比较,即使行为一样慎重,佃农耕地的改良,亦要迟缓得多;因为,在农民的场合,生
产物的大部分须归作地租,而在地主的场合,这一部分却仍可用来作进一步的改良。此
外,农民的地位,当然比地主低。不仅如此,欧洲有大部分地方,把农民看作下等人民,
甚至不如有些地位的小商人和技师。至于农民地位被看得低于大商人和大制造商,那是
全欧洲各地普遍的情况了。世上有几个大财主愿舍弃高的地位而与下等阶级的人民为伍
呢,所以,即在现今,欧洲人的资本,仍很少会由他业转到农业上来改良土地。也许与
欧洲其他国家比较,英国资本转到农业方面来改良土地的,比较多些。但即在英国,在
若干地方用于农业上的大资本,大都是在农业上获得的(和一切其他职业比较,农业上
资财的蓄积,最为迟缓)。不过,我们应该知道,在所有国家里,除了小地主,最能改
良土地的,要首推富农、大农。在欧洲君主国中,英格兰也许格外有这种情形。据说,
在荷兰共和政府只及瑞士伯尔尼共和政府中,农民的地位,亦不亚于英格兰农民。
    除上述外,欧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于土地的改良与垦作的地方,不论进行
改良和垦作的人是地主还是农民。(一)到处都规定,未经特许,谷物输出一律禁止;
(二)限制谷物甚至各种农产物的内地贸易,实行禁垄断禁零售禁屯积种种谬法,确立
集市市场的特权。我说过,古意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又为世界最大帝国的中心地,然
其农耕的进展,亦不免因禁止谷物输出和奖励外谷输入而受到许多阻碍。至于土地没有
那样肥沃,位置没有那样有利的国家,其耕作事业会因限制谷物的内地贸易和禁止谷物
输出而受到何种程度的阻碍,就难于想象了。
 
  


国富论(第三篇)
第三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的勃兴与进步
  
    罗马帝国崩溃后,都市居民的境况,并不比农村居民好。不过,那时候都市中的居
民,和古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共和国内的居民大不相同。在这等古代共和国内,地主
占居民中的多数,他们分占公地,都觉得房屋毗连,环以围墙,便于共同防御。但在罗
马帝国崩溃后,地主大都散居于各自领地的城寨内,住在各自的佃农及属民中间。市镇
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他们的处境无异于隶役,或近似于隶役。古时各宪章所
赋与欧洲各重要都市居民的权利,充分证明了他们在未取得这些权利以前的生活情况。
这些宪章,准许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领主许可;第二,在他死后,他
的财物,可由儿孙承继,不由领主领取;第三,自身遗产,可由遗嘱处分。这种权利的
颁给,充分证明了在未颁给前,他们是和农村耕作者几乎一样,或竟全然一样,处于贱
奴状态。
    这些人,无疑是很贫困很下贱的,他们肩挑着货物,过市赴墟,从这里跑到那里,
与今日拉车荷担的小贩相类似。那时欧洲各国,象现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一样,经常在这
些旅行者经过某些采邑,经过某些桥梁,赴市趁墟,设摊售货的时候,把赋税加在他们
的人身与货物上。在英格兰,这些税,叫做过界税、过桥机、落地说、摊税。有的时候,
国王以及在某些场合拥有这项权力的大领主,特许某些商人,特别是住在他们领地内的
商人,免纳各税。因此,这些商人的地位,虽在其他各点与隶役无异或极相类似,但仍
被称为自由商人。不过,他们为报答保护者的保护,通常每年须纳人头税若干。当时非
付厚酬,保护不易获得。所以,这类人头税可看作他们对保护者舍弃其他税收所提供的
补偿。这种交换条件的实行,当初只限于个人,其期限或限于其人之身,或凭保护者的
好恶。英国土地清丈册关于几个都市的很不完全的记载,常常提及某某市民为这种保护
各纳人头税若干给国王或大领主。有时,它又只记录这些人所纳的税的总和。
    都市居民的情况,无论当初是怎样卑贱,但与乡村耕作者比较,他们取得自由与独
立,在时间上总要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头税,是国王收入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收入,
多由国王制定比额,在一定年限内包给该市长官或其他人征收。但市民自己亦往往可以
取得这样的信用,来经收他们本市的这种税收,于是就对这全部税额,联合负责。这种
包税办法,对于欧洲各国国王的一般经济,当是十分适宜的,因为他们本来惯于把庄园
全部的税收,交由庄园全体佃农包办,使对这全部税收负连带责任。但这种办法,对佃
农亦有利。他们可照自己喜欢的方法从事稽征,并通过自己聘员之手将税款纳于国库,
不必再受国王派出的吏役的横暴了。这在当时被视为极重大的一件事。
    当初,市民包办市的租税,和农民包办庄园的税一样,是有年限的。后来,跟着时
代的推进,变成永久的。税额一定,以后永远不能再加。税额既成为永久的,以纳此稅
为条件的其他各种赋税的豁免,便亦成了永久的。因此,其他各税的豁免,便不限于一
人之身,不再属于作为个人的个别的人,而属于特殊城市内的一切市民了。这个城市,
因此成为所谓自由市;由于同一理由,市民成为所谓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前面说过的那种种重要特权即嫁女自由权、儿女承继权与遗嘱权,一般常是随着这
种权利一同赐给特殊市的一般市民的。那种种特权,是否常伴随着贸易自由权的赐与,
赐给作为个人的个别市民,我不知道。也许真是如此,但我提不出什么直接的证据。不
过,无论如何,贱奴制度及奴隶制度的主要属性,就这样从他们身上解去了,至少,从
这个时候起,他们在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这个字的意义上,是自由了。
    不仅如此。他们通常设立一种自治机关,有权推举市长,设立市议会,设立市政府,
颁布市法规,建筑城堡以自卫,使居民习战事、任守备。遇有敌攻或意外事情,凡属居
民,不分昼夜,都须尽防卫责任。在英格兰,他们一般可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辖;
所有诉讼,除公诉外,都可由市长判决。在其他各国,市长所得的裁判权尤大。
    市税由市民包办的都市,不能不给它们以某种裁判权,借以强迫市民纳税。此时,
国家纷乱,如果要它们到别的法庭请求这种判决,势必极其困难。但很奇怪,欧洲各国
君主,为什么这样地用这部分税收来交换这种固定的不得增加的租税。我们知道,这种
税收在一切税收中,是最不必劳神费财,自然会增加起来的。此外,还有一点,也是很
为奇怪的,那就是,君主们竟然自动地在他们领土的中心,建立一种独立的民主国。
    要理解此中理由,必须记得,在当时纷乱情形下,欧洲各国君主,也许没有一个能
保护国内弱小人民,使不受大领主的压迫。这一部分弱小人民,既不能受国法保护,又
无力自卫,所以只有两条路走,就是说,若不投身某大领主之下,为其奴隶,乞求保护,
就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守卫,彼此相互保护。城市居民单个地说,没有自卫能力,但一
经有了攻守同盟,抵抗力就不可轻视。领主常鄙视市民,不仅认为市民的身分与己不同,
而且认为市民是被释放的奴隶,其族类亦与己不同。因此,市民的富裕,常常使领主嫉
妒愤怒,有机会即加以压迫侵凌,不稍宽恕。市民当然嫉恨领主,畏惧领主。恰好,国
王亦畏惧领主,嫉恨领主。另一方面,国王虽亦鄙视市民,但他没有嫉恨他们、畏惧他
们的理由。所以,相互的利害关系,使国王市民互结同盟,以抗领主。市民是国王敌人
的敌人,所以,国王为了他自己的利盎,尽其所能,使市民的地位变为稳固,不依靠这
种敌人。给予市民权力,使能推举市长,制订市法规,建筑城堡自卫,进行军事训练,
国王就这样尽他权力之所及,把一切独立安全的手段给与市民,使他们不依靠领主。但
要使他们的自由同盟能对他们提供永久的安至,能对国王提供相当大的援助,则又非有
正常的政府组织不可,非有强制居民服从的权威不可。至于把市税永久包给他们,则是
为了表明心迹,使他愿结为朋友、结为同盟的人,不疑惧他将来会再压迫他们,会把税
额提高或把税包给别人。
    对领主感情最坏的国王,对于市民,敕赐往往最为宽大。例如英格兰国王约翰,对
市民最为宽容。法兰西腓力普一世,全然失去统率领主的权力。至其末年,据神父丹尼
尔说,其子路易,即后来称为肥路易的,与国内各主教,筹商最适当的方法,以取缔领
主暴行。主教们的意见,可归纳为两种提议。一,在国王领土内,各大城市都设市长和
市议会,以创设新的管辖体系。二,使城市居民,组织新的民军,听市长调遣,在必要
时,出发援助国王。据法兰西各考古学家说,法兰西市长制度和市议会制度,就是这时
创立的,德意志大部分自由市也是在式微的苏阿比亚王统治下,才得到这种种特权;有
名的汉萨同盟,也是在这时才开始露头角。
    都市民军的力量,此时既不下于乡村民军,一旦有事,又容易集合,所以与当地领
主争议时,他们常占优势。意大利、瑞士等地,各个都市或由于离首府所在地很远,或
由于本身的天然力量,或由于其他原故,君主对它们已全无权力,它们大都逐渐成为独
立的民主社会,并征服当地贵族,迫令其拆毁乡间城堡,而以和平居民资格居住在都市
内。伯尔尼民主国及瑞士其他若干都市的简史,类皆如此。除威尼斯外,十二世纪末至
十六世纪初,意大利屡起屡灭的无数大民主国的历史亦复如此。
    英法二国王权虽有时甚为式微,但从未全部消灭。都市因此没有完全独立的机会。
但因市民势力日张,除上游的市税以外,国王一切赋税,须得市民同意,才征收得到。
国王有急需,就通诏全国各市,使派遣代表,出席国会。这些代表可与牧师和贵族一起
议决,给与国王特别经济援助。由于市民代表,大都袒护国王,国王有时利用他们从抵
抗议会内大领主的权力。这就是市民代表出席欧洲各大君主国的国会的由来。
    秩序、好政府以及个人的自由安全,就在这种状态下,在各都市确立了。但此时,
乡村耕作者,依然受贵族的各种迫害。处于无力自卫状态的人,自然满足于仅够过活的
生活资料;因为,拥有更多财富,只会招惹压迫者更苛虐的诛求。反之,当人们勤劳的
结果确有亲自享受的把握时,他们就自然会努力来改善他们自身的境遇,不仅要取得生
活必需品,而且要取得生活上的便利品和娱乐品。所以,以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东西
为目的的产业,在都市建立的时期,比在农村早得多。在贱奴状态下受领主钳制的贫穷
农民,稍有储蓄,必掩藏唯谨,免得领主看见,攫为己有,而且一有机会,即逃往都市。
加之,当时法律对市民既如此宽纵,同时又如此热望削减领主对农民的权力,所以,农
民只要逃往都市,一年不为领主所获,即可永享自由。因此,乡村勤劳居民,一有蓄积,
自然会逃到都市来,把都市看作他们唯一安全的避难所。
    城市居民的食品、材料和产业手段,归根到底,都出自农村。但近海岸沿河边的城
市居民,却不一定只从邻近农村得到这些物品。他们有大得多的范围。他们或只自身工
业的制造品作交换,或经营遥远国家间的运送业,以甲国产物交换乙国产物,而从远地
取得他们所需要的种种物品。一个城市不但在其邻近各农村都很贫乏都很衰落,而且它
所与通商的各个农村也都很贫乏很衰落的情况下,仍可发达起来,日臻于富强。因为单
个地说,每个农村对它所能提供的食料与雇佣机会也许有限,但综合起来说,它们所能
提供的却极可观。不过,在商业范围还极狭隘的那时,就有些国家很富裕、产业就很发
达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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