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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大之窗-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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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杀人有没有关系?
  “我的意思是说,我拿到了那只箱子。可是箱子从凶案发生的那天晚上起,就一直存放在帕丁顿车站里。哎,如果艾蜜莉亚和史本赛是共犯的话,她应该老早就会要他赶快去把箱子取回来,免得有哪个多事的家伙开箱看里面有什么吧?那一个多月里,她虽然发烧,却也没有不省人事啊。而一直到我去过车站的一个礼拜之后,才有一个男人——不是史本赛——到车站去,笨头笨脑地打探那个箱子的事。
  “我有时候这样想,有时候又那样想:一直到开庭第一天的晚上,史本赛·胡弥逃跑了;还写了封信给玛丽,发誓说他亲眼看到詹姆士·安士伟行凶。这封信有种他平常引经据典说的话里所没有的真实感。可是我却知道那想必是个漫天大谎,到太阳出来的时候,我就明白是怎么回事了。透过这个案子,艾蜜莉亚·乔丹呈现的是一个单纯无辜的形象,而史本赛叔叔则代表了令人不齿的机巧形象。而史本赛叔叔最大的问题是,他实在过分天真了。十四年来,那个单纯而讲求实际的女人所说的每一句话他都相信,也许他会相信有他的道理吧。她告诉他说,她真的看到安士伟行凶,而他就相信了。如此而已,你们难道没注意到他所说的那些听起来很了不起的陈腔滥调,他都真的深信不疑吗?她的做法非常简单。她告诉他说她参与了艾佛瑞的小小计谋,拿了他的(史本赛的)箱子把酒瓶、酒杯以及其他相关的东西运走,她告诉他说她必须把那个箱子扔掉——她在供词里说是扔进了河里——而他只好承受损失。因为,如果有人在他的箱子里发现那些东西的话,他就会惹上大麻烦了。当然,关于十字弓的事连一个字也不提。结果史本赛就此闭嘴。他甚至为了不背叛她,连给玛丽的信里都不说他的消息并不是第一手的。我想我们对史本赛叔叔是真的看错了。”
  “可是,不对!”我抗议道,“到底是哪个男人去了帕丁顿车站打听箱子的事呢?显然是在你去过了一个礼拜之后。你问过证人这件事,我还记得,因为这事大出我意料之外。我原先很确定犯了那件谋杀案的是个男人。是谁去了帕丁顿车站呢?”
  “雷金纳·安士伟。”H。M。用很满意的语气说道。
  “什么?”
  “我们这位雷金纳,”H。M。继续用非常柔和的声音说道,“要因为伪证罪而给关上个两年;你知道的吧?啊哈,他站在证人席,发誓说他真正看到行凶过程。我本来就要他作证。只要他想玩什么花样(我其实很希望他会玩花招),那我就能马上把他给钉死在墙上,比眨个眼还快;因为要定他威胁取财的罪名,证据还不够。哦,不错,你知道吧。我告诉他说他所收到的传票不过是个形式而已,大概根本不会传他作证,我当然不希望他像史本赛叔叔一样地逃跑了——要是我让他知道我打算提起他勒索玛丽·胡弥的事,他是绝对会跑的。所以他不以为意,还想要整我来回报我的一番好意,结果是他得因为伪证罪坐两年牢。可是在这件事上最漂亮、最了不起、最妙的一点就是,除了在他所说的那个人是谁的这个小细节之外,他所说的基本上是真的;实际上他的确看到行凶的过程。”
  “什么?”
  “一点也不错。他并不知道我晓得他和葛拉贝尔谈过话的事——我是说他知道胡弥偷了他手枪的事——一直到了审判的第二天。他因为我在他坐在律师席上的时候提起勒索问题而对我恨得要命,所以他要报复我。可是他所说的话里,前面一部分都是真的,他确实去了格鲁斯维诺街,他真的走进了那两栋房子之间的通道,他也的确走上了通到侧门的台阶——”
  “可是该死的,你自己在法庭上证明了他不可能透过一扇木头门看到任何事物——”
  “你还是忘记了一件事,”H。M。柔和地提醒我说,“你忘了那两杯威士忌酒。”
  “两杯威士忌酒?”
  “不错。艾佛瑞·胡弥倒了两杯酒,给自己的一杯他碰都没有碰(不想把安眠药喝下去嘛),另外一杯给他的客人,对方只喝了半杯。你也听到艾蜜莉亚·乔丹后来把这两个酒杯放进一个皮箱里。呃,我可以告诉你她没有做的一件事是什么:她没有把那两杯威士忌酒倒在皮箱里,她一定得把杯里的酒倒空,可是附近没有水槽,她也不想开窗,怕会破坏了密室。所以她就把侧门打开,把酒往外面一倒,结果——”
  “结果?”
  “正好让偷偷摸摸到了那里的雷金纳可以看到里面的情形。你还记得我拿玻璃门已经换掉的事逼问他时,他说了什么话吧?他脸都绿了地说:‘那扇门也可能是开着的——’这话一点也不错。那扇门当时是开着的,他甚至都没注意到那是一扇什么样的门;他只记得以前那扇镶了玻璃的门,而他之所以提起,只是因为他不想承认他把头伸进了那间屋子。他到底看到多少,我不知道。我很怀疑他看到行凶的过程。可是想必看到的已经足够他用来勒索艾蜜莉亚·乔丹,而且他很清楚那只皮箱大有文章。问题是,那个皮箱后来失踪了,而他不知道去了哪里,等到他最后终于知道——等到他能找出下落的时候——他却已经是进退两难了。很难说雷金纳心里究竟怎么想,或者把艾蜜莉亚进逼到了什么程度。她受到那么大的折磨,连我都替她感到难过;可是我不能因为这个让他们把我的当事人吊死。不过我想让她在法庭上看到证据是件好事,我觉得最好把雷金纳放进证人席,让那个混蛋在他想不到的热锅上挣扎。最后,让我最高兴和最感安慰的是,他会因为说了实话而给关进大牢里好久。”
  我们瞪着H。M。大口地喝着威士忌水果酒,他要做大师;天啦,你不得不承认他的确是位大师。
  “我倒是有点觉得,”艾芙莲说,“你实在丢了英国法律讲求公正的光荣传统的脸。既然我们都是好朋友——”
  “呣,我想也是,”H。M。沉吟地承认道,“我其实还违法找了我那做小偷的朋友,绰号‘虾米’的卡洛威,在有天晚上闯进了莫特伦警探的警局,去确定我认为有一小截羽毛卡在犹大之窗里的推论正确无误,我绝不会在法庭上因为没有那截羽毛而毁了我那样伟大而漂亮的戏剧效果……不过,东西的确是在那里。这个老头子很喜欢看到年轻人过得快快乐乐的;我认为吉姆·安士伟和玛丽·胡弥一定会像你和你老婆一样有个美满的婚姻。所以你们为什么还要找我麻烦呢?”
  他又大口地喝了点威士忌水果酒;把他熄了的雪茄烟点上。
  “结果,我们那位雷金纳锒铛入狱,”我说,“是因为扭曲了公理正义的原则;而我开始怀疑,吉姆·安士伟是因为玩了花招才能获得开释;而这一切又都是因为——因为什么呢?”
  “我可以告诉你,”H。M。相当认真地说,“就是那该死的、可怕的机缘巧合。”

附录: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简介 
◎辛可加

  作为推理小说的一个重要类型,法庭推理小说往往将焦点集中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唇枪舌剑、斗智攻防,通过法庭程序的推进将案情起落交织其间,其利落的节奏每每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结局揭晓之前容易带给读者的冗长烦闷感。卡尔的《犹大之窗》便是一部经典的法庭推理代表作。
  法庭推理在英美的繁荣,又是与英美法系的审判方式采用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使得律师在庭审中居于主角地位分不开的。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渊源、立法技术、法律程序等诸多方面均有显著差异,而就推理小说中体现的部分而言,基本集中在法庭审判程序、尤其是刑事诉讼程序这一层面。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如下程序(如根据证据规则,案件不属于陪审团审理的范围,则略过与陪审团相关的步骤):
  1,控辩双方共同选定12人组成陪审团。
  2,开庭陈述,依次由起诉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简迷案情概要,以厦后续将要提交的证人情况与证据要点。
  3,起诉一方出示物证、传唤证人在法庭上就事实问题作证。在这一过程中法庭也可以让证人当庭鉴别物证。
  4,主询问(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主询问是指询问本方证人,交叉询问指的是对另一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询问过程中还可以要求证人对证据进行演示、操作等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一至二轮。
  6,被告一方提供证据,鉴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方并无提供证据的义务,但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证,那么同样也要接受起诉一方的交叉询问。
  7,法庭辩论,经过证据的提交和质询,控辩双方可以进一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效力问题进行辩论,这一过程与质证可视为一个整体。双方在这一阶段还会对已方的观点进行综述与总结,结合庭审情况对案情进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后争取陪审团的支持。
  8,法官就本案的整体内容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涉及法律适用、证明责任等等,这一环节目的是提醒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立足于法律,而非个人好恶。
  9,陪审团退席,进行秘密评议。
  10,评议结束后,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裁决结果。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审前拘留,则应当庭释放,庭审程序到此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则由法官进行量刑。
  此外,英美法系采用刿例法制度,判决书多使用归纳法进行推理,由法官个人署名,生效判决对将来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
  大陆法系更为强调实体公正,在审判中采用的是以法官为中心的职权主义、干涉主义,询问、质证等主要庭审程序基本上均由法官主导,最后的判决也由法官作出。而英美法系的诉讼价值取向则首先强调程序公正,进而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庭审奉行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在庭上的陈述与相互辩论构成了庭审的主体,法官的作用则相对弱化,除了主持必要的程序、控制法庭节奏之外,一般很少插手干预庭审的实质性内容,最后的判决则由陪审团作出。所以代表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辩方的律师便成为庭审的核心人物,他们的发挥对于案件走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众所周知,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是法庭攻防战的重中之重。相对于大陆法系法官主导的质证过程,英美法系在质证环节上的交叉询问更为考验控辩双方的庭前准备细致程度以及庭上的临时应变能力。在法庭推理小说中,案情分歧的焦点往往也集中于控辩双方各自所掌握的证据之上,因此交叉询问过程中的盘诘与辩难总是占据了小说的主要篇幅。交叉质证的目的是通过质疑、攻击对方证据的弱点和漏洞来降低该证据在陪审团心目中的可信度,进而为本方的主张提供支撑。而对方必然要通过随后的主询问来维护本方证据与证人的可信度,因此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激烈性、对抗性可想而知。同时,当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问题与案情无关联性,或方式和内容不当,或对证人有不恰当的误导、威胁、利诱时,可以及时提出异议,由法官就该异议作出及时裁断。在《犹大之窗》中,H。M。正是通过交叉询问中的精彩推理,一步步将原本天衣无缝的铁案抽丝剥茧,最终成功翻盘。
  陪审团制度也是英美法系庭审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陪审团一般由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亦不具备法庭技巧的普通民众组成,负责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作出认定(陪审团成员的选定过程也是大有学问,不少影视作品中均有展现,本文篇幅有限就不具体展开了)。陪审员全体一致的裁决拥有极大权威,原则上无须说明理由,也不必接受事后审查。所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一切活动,最终目的都是要说服陪审团成员接纳己方的立场与观点。如何让并不谙熟法律的陪审团站在自己一边?这就不仅仅需要高超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对检察官与律师在言语表达、心理掌控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为了防止陪审团成员因缺乏法律常识而采纳那些有碍于查明案件真相的事实和材料来作为证据,消除那些妨碍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不利因素,英美法系自有一套证据规则,在该规则体系下,如果一个特定的案件没有达到一定的条件,就不交由陪审团审理。
  碍于篇幅,对于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诸多特色,不能一一详述,读过《犹大之窗》这样精彩的法庭推理、或者看过这方面的影视作品之后对诉讼法产生兴趣的读者,尽可以搜集相关资料来做进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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