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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正常的“期呈”外,有关人命、贼盗之类的重大刑案,事主或苦主可以随时呈控,不受止讼期及词讼日的限制,称“传呈”。如有重大冤屈,可以随时口头呈控,称“喊禀”。很多州县衙门的门房里悬一张铜锣,或者一面鼓,供人喊禀时鸣锣、击鼓以示紧急。不过并不像一般小说、戏剧中描绘的那样,官员会马上升堂审案。实际上遇有喊禀时,往往由把门(即门上,长随的一种)先询问缘由,再领喊禀人去刑房吏处书写状纸,并立即送至刑名师爷处批阅。师爷觉得确实紧急,才会去请官员签发牌票,出动衙役拘拿人犯。如果师爷认为喊禀人是捏造情节,诬害良民,就会请官员下令将喊禀人拘拿下狱,按诬告反坐律处理,或者按“光棍”例从重惩处。
第四章升堂审案的好日子
许多特定的日子不准告状,一年里只有一百多天可以审案,决定审理后,要悬挂“示审牌”,开始大费周章,却又要把案子尽量拖延。
清代地方州县衙门是最基层的司法审判机构,一境之内所有的案件都要在这里进行初审。而州县衙门能自行终审结案的诉讼案件,称“自理词讼”,简称“词讼”,一般指杖一百以下的案子,也就是说,州县官最高只能直接判决杖一百。清代把杖一百折成大板四十,所以有“不分青红皂白,各打四十大板”的说法。超过杖一百的案件,州县官只能进行初审,并在提出判决意见后转送上级衙门处理。
案件不可轻易受理
对于民间的诉讼,尤其是“词讼”,历来传统是尽量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儒家祖师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最理想的是使诉讼不致发生,因为争讼被视为是“世道浇薄,民心不古”的表现。所以对于词讼,清代的州县官是“不得已”而受理之。清代著名州县官黄六鸿就说:“民之有讼,出于不得已而控官,官之听讼亦出于不得已而后准,非皆乐于有事者也。”(《福惠全书》卷十)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也提出幕友佐官要“省事”为先。所以案件不可轻易受理,受理之后不应轻易庭审,要由刑名师爷斟酌原告、被告双方的情形,确定一个审理的日期。
幕友酌定审理日期时,首先要避开法律所规定的“不理刑名日”。按照清代法律,每年国家的喜庆日(如皇帝、皇后的生日,皇帝亲政、大婚之日等)、祭祀日(如皇帝祭天、祭祖之日)、哀悼日(如皇帝、皇后的忌日及服丧期)都不准审理案件。另外,民间的节庆日如上元(正月十五日)、端午、中秋、重阳等等,以及每月初一、初二,也不准审理案件。清代还规定每年过年时节,各地官府应“封印”,放假过节。封印于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二日的某一天开始,至第二年正月十九至二十一日中的某一天结束,具体日期由朝廷钦天监根据当年星象确定。封印期间,也不准受理案件。这样一来,可供师爷选择的日期不过百来天而已。
确定审期并非易事,拟定审期的原则是:按照案情的复杂程度,所牵涉被告、证人的人数及其住所距县城的远近,命盗案还要视尸体检验、现场勘察、被告是否已被捕获到案等情况而定。此外还要判断东家是否能够审清此案、是否已做好准备。汪辉祖说:“示审之期,最宜斟酌。宜量主人之才具,使之宽然有余,则不至畏难自沮。”(《续佐治药言》)复杂案件要为主人分析需审清的关键问题,写出审讯时的提问程序,并与东家商量妥当,才可确定审理日期。
师爷斟酌确定了每一案件的审理日期后,会请主人过目,迨得到主人首肯后,才发到刑房,由刑房书吏制成了“示审牌”,悬挂在县衙门口,让相关人员都能知晓。有时衙门也会派人至应予传唤的当事人住处,将示审牌复制后张挂。一般审理日会连审几个案子,所以还必须在牌子上注明审理的次序。
能拖则拖,能和则和
照理说,凡已受理的案件,应该越早审理越好,但在清代并没有这种情况。首先,官府对于这桩“不得已”而为之的事务并不太热心,所以不想迅速进行审理。尽管他们已受理了词讼,但仍希望百姓能经过调解而自行撤诉,或者达成和解,共同向政府请求撤销案件。
其次,民间在呈控时惟恐官府不重视,便努力夸大加重案情,所谓“无谎不成状”。可一旦官府视为重案受理后,衙役来催讨各种费用,动辄要钱,原告又惟恐与被告结怨日深,于是主动撤诉。也有呈控人将诉讼当作压迫、威吓对方的一种手段,等案件受理,被告感到压力而主动讲和时,呈控人因达到目的,便请民间长老、宗族族长出面调停。
民间的调解撤诉称“和息”,呈送官府请求撤诉的文书称“息词”。
师爷大多数会劝告官员推迟审理,以待民间和解。如汪辉祖说:“词讼之应审者,十无四五。其邻里口角、骨肉参商细故,不过一时竞气,冒昧启讼……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闾党之和,以饱差房之欲。”
决定审期后必须准时
对师爷而言,和息比审理省事得多。不过也有师爷提出同意和息而被主人拒绝的。清代清官刘衡说:“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也。”他认为轻准告息就会使讼棍放心告状,“其诡秘之情形、鬼域之伎俩,官既未讯,无由得知,彼诬告者竟终其身,无水落石出之时。讼案之所以日滋,讼师之所以肆毒,未必不由于此”(《牧令书》卷七,《理讼十条》)。
虽然官员和师爷对已准案件的和息有不同看法,但他们对“已示审的案件必须准时审理”这一点,则没有任何异议。王又槐说:“临审不可无故改期”。(《刑钱必览》卷七)汪辉祖也说:“吾辈佐官,须先要之于信。凡批发呈状、示审词讼,其日期早晚,俱有定准,则人可依期伺候,无废时失业之虑。”“第欲官能守信,必先幕不失信。盖官苟失信,幕可力争,幕自失信,官或乐从。官之公事甚繁,偶尔偷安,便逾期刻,全在幕友随时劝勉。至于幕友不能克期,而官且援为口实,则官之不信,咎半在幕也。”(《佐治药言》)
第四章传唤出庭的忌讳
老练的师爷认为,凡是有关妇女的案件,基于颜面问题,不宜轻言传唤对簿公堂,否则师爷会遭到阴间的报应。
案件受理并确定了审期后,就要传唤诉讼当事人及证人之类的相关人员到庭。如果案件情节较重,或被传唤者拒绝出庭,就要实行拘提,称“勾摄”、“拘传”。无论传唤或拘传,都由衙役执行,执行时必须持有官府签发的牌票(印票),前者称“传票”,后者称“拘票”,一般混称“票”。如果事情紧急,官员还可用堂签代替印票,命衙役代表官府执行拘捕。
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
牌票之名起于元明时的“信牌”。元明官府都制有信牌,作为执行公务时的凭证。以后改成纸制的牌票,又因印刷制成而称印票。印票的形制各地不同,大致内容有原告、被告姓名,案由,被传人姓名,执行的衙役姓名、人数,发票日期及该票有效日期。师爷在确定审期后,就开列出应予传唤、拘提人员姓名,经官员过目,再发给刑房书吏填写。一般印票由县典史或州吏目签发,斜盖上县衙大印,在年月日上又正盖一印。州县官不用签名,只需拿一枝朱笔在被传人名字上点一点就可以了,所以有谚语说:“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
为什么印票一出民间就会有“千点血”?说来也很简单,因为衙役们得了一张票就可横行乡间,向被传人要种种陋规好处,至少有“鞋钱”、“跑腿钱”、“到案费”。如果是拘票,那就更值钱了,可以勒索“上锁钱”、“开锁钱”。衙役们往往故意在传唤时百般刁难勒索,被传人稍有不顺,就乘机大打出手,或者自毁印票,回衙门禀告被传人拒捕、辱骂长官,挑起事端。在挑动长官发出拘票,甚至发出堂签后,他们口称捉拿强盗,一路打将进去,见物就抢,把被传人家拆成了一片平地。所以“票”简直是衙役们的衣食所在,有时还要向师爷、典史、书吏行贿得来。
下笔时要慎之又慎
正因为一票发出就会有一路骚扰,所以师爷在确定涉案的被传、被拘人时要特别谨慎,防止衙役节外生枝,骚扰民众。《佐治药言》说:“事非急切,宜批示开导,不宜传讯差提……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下笔时多费一刻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
在确定传唤人时最宜谨慎的是传唤妇女到庭。古代以在众目睽睽之下到庭受审为妇女之大耻,所以清代法律严格限制妇女的诉讼权利,除了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被杀、被盗、被劫、被伤之类的重案外,一概不得为“状首”起诉,只能由夫、父、兄、子之类的男性亲属“抱告”代诉,代为出庭。听诉的权利被剥夺,但实际执法中除了奸、盗、命案外,一般也不予传唤。刑名师爷对此必须多加注意。万枫江说:“妇女颜面最宜顾惜,万不得已,方令到官。”(《幕学举要》)甚至有人主张妇女一律不应到庭:“凡词讼牵连妇女者,于吏呈票稿内即除其名,勿勾到案。”即使是奸罪,只要“犯奸尚在疑似者,亦免唤讯,只就现犯讯结”,认为这是“养其廉耻心,亦维持风教之一端也”(《牧令书》卷十七)。
妇女不能随便传唤到案
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他的业师孙尔周在当吴桥县知县时,请了一位姓叶的刑名幕友。这位叶师爷办案精熟,主宾融洽。有一次两人正在对饮,叶师爷突然一头栽倒地上,人事不省,涎沫横流,气息奄奄。孙知县赶紧叫人救起叶师爷,放倒床上,整整候了两个时辰,他才醒来。
第二天,叶师爷闭门不出,沐浴斋戒后,写了一张黄纸疏文,亲自到城隍庙烧香,并焚疏文;回到署中,也不再提此事。可过了六天,他又像上次一样昏过去,很久才醒来。
孙知县去探视时,叶师爷只是摇头,请求移居衙外。孙知县再三追问缘故,他才说道:“八年前,我在山东馆陶县做师爷,有个读书人的妻子被一个恶少调戏,读书人前来告状。我当晚在核定传讯对象时,打算向东家建议专惩恶少,不必传讯被害人。这时有个姓谢的幕中朋友在旁说:‘听说这个秀才的娘子国色天香,不如传她来见识一下。’我想传讯被害人到庭是合法之事,就列上了那位秀才娘子的名字。不料第二天差役前去传唤后,那位妇女羞愤难当,竟上吊自尽了。
“我听说后大吃一惊,赶紧嘱咐县官按大清律例中调戏妇女致使妇女羞愤自尽的条文,判恶少死刑。八年过去了,现在那个恶少的鬼魂在馆陶县城隍庙起诉,说自己没有死罪而被处死,那妇女自尽是因传唤而不是因为调戏。馆陶县城隍庙为此在六天前将我的灵魂勾去对质。我当时竭力辩解,说传唤妇女有法律依据,况且主谋是谢师爷,与己无关。这样才六天无事。现在馆陶县城隍庙又摄来谢师爷的魂魄,再次对质,结果谢师爷强调是我下笔才致使妇女自尽。因此这次我肯定逃不掉了。”孙知县听后也无计可施,只好请叶师爷在署外好好休息。然而叶师爷在搬出衙门后的第二天晚上就暴毙了。
这个故事近似荒诞,不过确实反映了当时人的观念。汪辉祖本人对此事就坚信不疑,在《佐治药言》中告诫刑名师爷,凡有关妇女的案件,“断断不宜轻传对簿”,“夫以法所应传之妇,起意不端,尚不能幸逃阴谴,况之可以不传者乎?”他认为能不传妇女就尽量不要传,以免遭到阴间报应。
第四章看守所内幕大公开
人犯一进州县监狱,就沦为捕快、牢头的摇钱树,被压榨刑囚致死者不计其数,因此,师爷多半避免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