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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师爷走后,汪辉祖的爷爷摸着汪辉祖的头,说:“刚才丁师爷的话你听见了吗?他这样辣手,恐怕造孽不少,焉能长久? 他财钱再多,名气再响亮也不值得羡慕。”汪辉祖懵懵懂懂地回答:“我懂了。”后来丁师爷果然在河南暴毙,他的儿子才十五六岁,只爱赌博喝酒,不几年就把家产挥霍一空,终日流浪,不知所终。
汪辉祖成年后做了刑名师爷,想起爷爷的那番话,就写下一副对联:“苦心未必天终负,辣手须防人不堪。”以此自励。这副对联后来一直挂在他的房间里,凡办案件,他总要反省是否太“辣手”。汪家三世单传,也没有过功名,而汪辉祖则中了进士,育有三个儿子,且皆有秀才功名,重振了汪家世业。这在当时人看来,确实是他办案谨慎的善报。(《佐治药言》)
治狱仁恕救人救己
清代人相信做刑名师爷如能处处留心,行平恕之道,就会得到福报。康雍年间,有个萧山籍的绍兴师爷叫韩其相,年轻时考取了秀才,可是以后一直考不中举人,结婚后也一直没生儿子,只得出外当师爷。由于他为人谨慎,东家卫哲治称:“在幕十几年,无刻不以息事为念。偶罪一个,则彷徨周室行,食饮不怡,真仁人也。其后必大。”判一个人有罪就坐立不安,老在房中打转,饭也吃不下,这当然是平恕之极了。
雍正元年(1723),韩其相正在湖北公安县当师爷,某天晚上梦见一位神人对他说:“你前世的笔孽很多,所以今世不当有仕禄及后代。不过你十几年来治狱仁恕,得以补救,还你儿子与科举及第为官。你可以赶回浙江参加乡试。”韩其相梦醒后半信半疑,何况当时已是七月下旬,要赶上八月中旬的浙江乡试,早已来不及。
第二天晚上,他又梦见这位神人对他说同样的话。于是他问神人:“我时间来不及了,怎么办?”神人告诉他:“你只管打点行李,我会助你成行。”当下韩其相不再犹豫,赶紧上路往杭州去,果然走水路时一帆风顺,八月初二就抵达杭州,正好赶上学政主持的“录遗考”(取得参加乡试资格的最后一次考试),顺利补入乡试试场。发榜后,他也果然中举,第二年在家用心读书,又喜获麟儿。最后他活到八十多岁,无疾而终。(《佐治药言》)
第三章仁恕忠厚的底限
师爷为了积阴德,不惜篡改案情,大行仁恕之道,这种现象虽然降低法律的残酷性,却也造成了枉法擅断的弊端。
做刑名师爷以“求生”、“平恕”为本,可是不能仁恕过了头,否则一样会遭遇到“阴谴”。
传说有一位余师爷,做刑名幕友四十余年,后来得了重病,总觉得自己周围鬼影幢幢。他自己安慰自己说:“我存心忠厚,誓不敢枉杀一人,不会有冤鬼来缠我。”可是晚上做梦,梦见好几个人满身血污地围着他,并指着他骂道:“你只知道刻薄残酷能积怨,不知道忠厚也能积怨!我们这些小人物被人强暴杀死,都希望终有一天仇人遭到严惩,一申积愤。可是你只见到活着的人可怜,不知道死去的人可悲,竟舞文弄墨,曲法开脱,改重伤为轻伤,改理曲为理直,改有心为无心,纵容坏人逃脱,使我们不能伸冤雪恨,还自以为是积有阴德!我们这些冤死的人不找你算账,还能找谁呢?”说罢纷纷上前找余师爷索命。余师爷吓得从梦中醒来,猛然坐起,把儿子叫来,叙说了刚才梦中那些人的话,接着举起手猛打自己几个耳光,连连喊着:“我看错了!我看错了!”之后,一头倒在枕头上而亡。(《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
恻隐之心不可用错
类似的传说在清代还有很多,也不一定是死到临头时才有冤鬼前来索命。福建某县有刑名、钱谷两位师爷,分住东、西两房,中间隔一间共用的办公书房。某天晚上,东家有喜庆事,大摆宴席请客,晚上还请朋友们在内衙看戏。钱谷师爷正巧得了疟疾,一个人躺在床上。到了半夜,他觉得浑身热不可耐,便挣扎着站起来走几步以发发汗。结果当他硬撑着走到门口时,突然听见隔壁办公书房里有的声音,便从墙缝中张望。只见书房里燃着一盏灯,灯火才豆粒大小,半明半暗,有个人借着这一豆灯光,正在翻阅桌上的卷宗,并连连发出叹息声。
钱谷师爷再定神一看,赫然发现那人肩膀上竟没有脑袋,顿时大吃一惊,脚底一软,扑通一声就倒在地上。由于房间铺着杉木板,倒下时声音很大,看戏的人都被惊动了,赶紧跑来问出了什么事,但钱谷师爷只推说自己头昏眼花、站立不稳,把这事遮掩过去了。
第二天早上他把刑名师爷叫来,问他桌上堆着的卷宗是哪一项案件。刑名师爷说是一个抢劫杀人案,“我觉得此案应枭首的犯人太多,想开脱几个死罪。”钱谷师爷赶紧把昨晚的情景告诉他,并劝道:“那个无头鬼,肯定是被害人,他不满意你的拟稿,恐怕你的拟稿不妥。”但刑名师爷却说:“我从来只听说办案要‘求生’,没听说要‘求死’的。我自用我法,你别来打扰。”仍旧以原稿交给主人。可是当天他就得病,不到一个月就莫名其妙地死了。(《折狱奇闻》卷二)
怜悯歹徒即是姑息养奸
像那位刑名师爷这般固执的人毕竟不多。大部分的传说都会描述,当师爷见到鬼来显灵,就赶紧补过,从而保住了性命。
山东清平县有位四川江津籍的刑名师爷,名叫毕梦花。毕师爷在山东作幕多年,有一定的知名度。某天晚上,他正在办一件因奸伤命案,见被告应被处死刑,不禁心中起了怜悯之心,于是想动笔把案情由强奸改为和奸,以寓好生之意。
正踌躇间,只听远方谯楼敲鼓三声,已是半夜三更之时,接着,署中的更夫打着梆子走过来,但到自己居所门前,忽然停住,悄然无声。毕师爷觉得奇怪,就搁下了笔。第二天他把更夫找来问原因,更夫心有余悸地说:“昨夜见师老爷门口站着个红衣女鬼,吓得我不敢敲梆子。”毕师爷想了想,就悄悄吩咐书僮去买一套女人的衣服,晚上穿着站在窗前。到了三更时分,只听更夫远远地敲几下梆子,突然就没了声音,也不见经过。第二天,毕师爷又再问更夫,更夫惊恐莫名地说:“前天晚上我只见到一个女鬼,不料昨天晚上竟见到两个女鬼站在师老爷门口,吓得我走也不敢走过去。”
毕师爷这才醒悟:“妇人以名节为重,操刀笔之权者,甚不可姑息养奸也!”于是赶紧按原来的情节起草稿案,而那鬼也就不见了。(《折狱奇闻》卷三)
个人阴德成为断狱基准
从这些广为流传的传说来看,刑名师爷尽管号称“刑名法家”,习“法家言”,但实际上却并不以法律为然。就如前文已提到的,传统文化并不以法律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法官判案、师爷办案所根据的,并非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是自己的善德与造孽。为了积善,法官、师爷都尽力“避律”,不惜修改案情,篡改事实。只要没有冤鬼来缠,为了积阴德,他们都会千方百计地行“仁恕”之道。
这种“仁恕”、“求生”的普遍观念,对于缓解法律的残酷与盲目性有很大的作用,使得清代法律的实际施行,不像其法条所表现的那般严酷,那般动辄体罚、砍头、凌迟处死。然而,这种以私人阴德代替国家、社会公德,在为国家、社会执法时顾忌个人阴德的观念,又是传统文化“公私不分”特色的典型。于是,法律在具体执行中营私舞弊、枉法擅断,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同时也使法律更难成为公平、正义的代表,发挥“保护好人,制裁坏人”的作用。
第四章告状起诉有一套
一张状子不得超过二百字,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诉讼案件的起诉流程、师爷替长官捉刀批示的要诀等等,都是一门大学问。
与现代司法制度一样,清代的诉讼审理程序也是从起诉开始的,这在清代称为“呈控”。起诉人称“控告人”、“首告人”、“告诉人”。命案的原告称“苦主”,盗案的原告称“事主”。呈控原则上要求必须是书面的,诉状称为“呈词”、“状词”、“控词”,俗称“状子”、“状纸”。呈词的格式各地并不统一,由当地官府的惯例决定,不过一般都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及被告人确切住址、具体的诉讼请求事项,案由以“告状人某某告,为某某事”开头,一般不得超过两百字,状尾应开列干证(证人)、两邻、地保的姓名、住址。此外,诉状并非任何人都能写,按法律规定,它必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至少是要由代书抄写原告已起草的草稿,加盖代书木戳,才能呈递。
性别、年龄、时间的限制
与现代司法制度不同的是,清代人民的诉讼权有很大的限制,妇女、少年儿童、老人一般都不能做“状首”(原告),只能由家里的壮年男性“抱告”。另外起诉的时间也有很多限制: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二十日的这段时间里,除了谋反、叛逆、盗贼、人命、贪赃枉法等重大案件外,其他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这在法律上称“止讼期”。地方政府要在衙门两侧树立“农忙”、“止讼”两块大木牌,禁止民间起讼。其余月份,也不是每天都可以起诉。在清代,由政府所指定的“词讼日”,才允许民间起诉。词讼日也叫“放告日”,清初一般为每月的逢三、逢六、逢九日,而清末则改为逢三、逢八日,每月才六天,一年也不过六七十天而已。
词讼日是清代州县政府的一件大事。这天天刚黎明,衙门中就打一声梆子,敲“点”(一种上部绘有云纹的铁板,也称“云板”)七下,据说是喻意“为君难为臣不易”。听到这个信号,衙门里的书吏、衙役都必须集合。把门的衙役在门上的指挥下,抬出“放告牌”放在衙门口。其余皂隶各自准备停当。当官员起身,衙内打两声梆子,敲点五下,喻意“臣事君以忠”(也有说是指“仁义礼智信”或“恭宽信敏俭”)。听到这个信号,衙役们就指挥早在衙门口照墙(照壁)边上等候的呈控人排队,依次鱼贯而入,在大堂前的庭院里站立等候。迨官员打扮整齐,又由内衙发三声梆,传三声点,喻意“请慎勤”。这时皂隶们早已排列两侧,高喝:“升——堂!”再传一声点,喻意“升”。
这时,身着公服的官员才慢慢地踱将出来,至大堂正座上就坐。与此同时,呈控人一齐下跪,待衙役们敲响三通“升堂鼓”后,再起身依次来到堂前,那里早就安好一张长桌,由刑房书吏带着助手在桌旁收状。告状人亲手把状纸平摊在桌上,然后下阶(一般由东阶上,西阶下),仍跪在庭院原位置。等状纸全部收齐,刑房书吏高声喝报张数,逐张点名,点到的原告出列跪下,这时官员可观察告状人的面貌、神情,略加盘问,并当场批示受理或不受理——不过一般情况下,官员只是下令把状纸收齐、封好,就退堂了。退堂时又击鼓四通,“叩谢皇恩”。然后跟班带着状纸回到内衙,交给刑名师爷处理。(《长随论》)
师爷代官起草批词
对于呈控的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官府要作出明确的书面批示,叫“批词”。批词由刑名师爷起草,主要依据是看状纸是否合乎格式,所叙内容是否合乎情理,合乎法律。根据清代法律,赦前事不准告(告者反坐其罪)、不得牵连无辜、不得告不干己之事、不准告已经结案之事。另外,各地官府也会制订一些不受理事项的“土政策”。
除此之外,还要看所告之事是否有人证、物证、书证。师爷对于予以受理的呈词,要批示受理理由,并写明告状人、证人不得远离,随时听候传讯。对于不予以受理的呈词,也要依据法律、情理逐条驳回起诉人的起诉理由,使之不敢再轻易起诉,或转向府、道、司、院上控。理论上,批词应由官员本人批示,所以师爷作出批词后,要请官员过目,再发刑房书吏抄写,然后连同原状抄件一起在第二天张贴于衙门前的照壁上;当事人可以自己去看,也可付一笔“陋规”,请刑房制作一份抄件带回家研究。
无论受理与否都要得体
由于呈词的批示应在词讼日后的一两天内作出,所以这对刑名师爷的能力是一大考验,既要批得得体,又要批得合情合理合法——受理的呈词批示应使被告没有怨言,不予受理的呈词批示应使原告无法再起诉、上控。王又槐说:“批发呈词,要能揣度人情物理,觉察奸刁诈伪,明大义,谙律例,笔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