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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下的独白_李敖-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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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各县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闻处。

    除了这些治标的机关,我们要正式建议教育部长,从速解决〃中医学院〃这个gordian knot,别再做连半世纪前的教育总长都不肯做的蠢事!虽然这个铃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由你来解不可。

    立委与舆论界应该反省

    〃医师法〃是关系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员对〃医师法〃的订立与修改要负绝大的责任。从几十年来的历史来看,我们的立法委员们至少在〃医师法〃上,实在对小百姓〃没有起〃,他们做了很大的孽。他们不但在民国三十六年坐失一次修改的机会,并且还在一九五六年开了一次大倒车——〃筹设中医学校〃和〃中国医药研究机构〃。这个议案的通过和当年〃中医条例草案〃一样,也经过三年之久。可是三年后,胜利终于归于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当这群封建的泡沫得势以后,他们得意洋洋的印了一部什么《中国医药复兴实录》,在〃前言〃里大言不惭地写着:

    我国医药事业,亟需设立学校,以谋改进而图发扬,自民国十八年起,即由医界明达陈述利弊,奔走呼吁,所有党国先进、海内外名流,均竭力支援,二十余年来,先后请愿建议,以至罢市绝食,但议决立案概未果行,我中医界全体人士均以此为忠贞救国之职志,再接再厉,永矢弗谖,奋斗到底。

    本案……历经三年六个月又六天之久,始获全部完成,万世基业,于焉奠定,人类寿域以此宏开。

    唯此重大事件,成就辉煌,为我中医界近百年来空前所仅有……

    一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立法院,竟让一群妄人达到〃近百年来空前所仅有〃的迷梦,妄想〃人类寿域以此宏开〃,这该是何等可叹!现在,他们那位〃忠贞救国〃的〃中华民国全国中医师公会联合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兼〃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已经到台中监狱去开〃万世基业〃去了,他们的〃中医学院…改进而图发扬〃以后,居然也用起西医的教科书来了,这是何等奇观!我不知道他们在闹些什么?难道也想学三十年前的人编〃中西验方新编〃吗?

    回想那次议案的通过,当时立法院院会出席的委员有四百一十七人,但是表决的时候却只有一百六十四人,其中因一百四十一人的赞成而宣告通过。换句话说,有两百五十三个立法委员不在这么一个重大的案子上表示意见,只有二十三位立法委员表现出对违反时代潮流的抗议,这该是何等可怜!何等可怜!

    站在小百姓的立场、站在对〃医师法〃的历史与内容略有所知的立场、站在绝不相信中医能够〃宏开〃〃人类寿域〃的立场,我不得不严肃指出立法委员的失职与可耻。同时我深信这次失职可耻的纪录,将在立法史上无法冲淡——除非他们决心自赎!

    由于〃医师法〃同中医的种种问题,我不能不同时责备咱们台湾的舆论界,诚恳的希望主持报纸社论的人,切实想想你们诸君的责任是什么?在立法院通过〃筹设中医学校〃案以后,你们诸君竟没有一篇不肯媚世的社论、没有一段风骨鳞峋耿介拔俗的意见,这是你们最大的耻辱!你们主持舆论的人,岂可以人云亦云的与世推移吗?岂可以写几块豆腐块的讥讽就算向社会交卷了吗?岂可以对国计民生思想趋向的重大问题随便议论吗?社会上这一类的问题要层出不穷的,你们若自觉所受的思想方法训练不足以解释许多社会现象,你们就不应该乱抒己见。许多可怜的小百姓们等待你们去向导,许多颟顸的立法委员们需要你们去鞭策,他们又要修改〃医师法〃了,如何设法把他们导入正途,这是你们舆论家的责任。

    〔附记〕

    有几条史料很可代表五十多年前国人对中西医的看法,抄在下面做为附录。

    清末丁福保是介绍日本医学书籍最有成绩的功臣。他在《历代医学书目序》里有这样一段话。

    ……西人东渐,余波撼荡,侵及医林,此又神农以后四千年以来未有之奇变也!而骏稚之医,以通行陋本,坊间歌括,盈脑塞口,瞆瞆如豕羊,酣卧于厝火积薪之上,而坐弃他人之长,推之天演公例,数十年后,医学国粹亦不复保存矣!王景沂在《科学书目提要初编》医术科上他说。

    西人全体之学,至晚近而益明者,解剖精也。自血管脑筋之理发现,据以推察官骸脏府维系之用,同不密合。常者安之,变者探其原而去其害。夫唯了然于心,于能砉然于手。斯学不明,而嚣嚣以方伎自雄,直妄人而已矣!还有吴挚甫,在他《答萧敬甫书》里写道:

    ……今西医盛行,理精凿而法简捷,自非劳瘵痈疾,绝无延久不瘥之事。而朋友间至今仍多坚信中国含混医术,安其所习,毁所不见,宁为中医所误,不肯一试西医,殊可悼叹!执事久客上海,宜其耳目开拓,不迷所行,奈何愿久留病魔不一往问西医耶?千金之躯,委之庸医之手,通人岂宜如此?试俯纳鄙说,后有微恙,一问西医,方知吾言不谬。

    在半个世纪以后的今天重看上面这些议论,我们应该惭愧的问问:我们的〃进步〃在哪里?

    (后记)

    当我写这篇文字的时候,我早就预料到所谓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要对我展开围剿,因为这是他们一贯的对付异己者的〃祖传秘方〃。果然不出所料,他们赶办了一个《革新中医》月刊,由所谓〃中华民国中医药学会〃理事长担任发行人,常务理事担任社长兼主编,开始在这个刊物里哇哇大叫,在《庆祝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国医节特刊》里,他们警觉似他说:

    最近又出现若干野心分子将步汪〔精卫〕、余〔岩〕之后尘,且变本加厉,由攻击中医中药,进而谩骂政府与立法委员,吾人环顾目前情形,殊与〃三一七〃事件时代之环境不相上下。

    他们又说:

    此次阴谋破坏中医药之野心分子,比起十八年时的那一班,虽然地位、学识、声望,都还差得太远,但其野心却更大。

    此外是好几篇攻击性的文字,都是攻击〃故意摧残中医药者〃的。另外在今年的三一七国医节大会里,发布了一项宣言,中间说:

    ……(略-编者)

    上面三段有趣的文字,真可代表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的〃风度〃了。

    在香港方面,他们自然也展开响应的活动。〃香港中国医药出版社〃的社长,当年《中医药保卫战》的作者,写出洋洋四千字的文章,攻击李敖——〃西洋文化的干儿子〃。这种下流的手法,在台湾我也碰到了:台湾中部南部都有剧烈攻击我的文稿和书信。有的甚至说我〃步汪逆精卫之后尘,照此认真起来,每一个国民皆有资格,向警备司令部告发你是一个汉好之思想犯〃——这些慷慨激昂的话,更是他们〃意底牢结〃(ideology)的最佳表现了。

    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举办〃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在《今日医药》第二六0号(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

    李敖先生谈修改医师法与医界风气

    编者先生:

    你提出的〃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三个问题,我想就前两个问题表示一点意见。

    一、对立法院审议修改〃医师法〃有何具体的建议?

    我在文星杂志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写过一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编者按:该文本刊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创刊五周年特刊旦亦有转载),我的主要意见都详细写在这篇文章里。我认为〃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其木立法原意〃动手术,因为我们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是非常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这儿彻底修改,其他一切寻章摘句的讨论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办法,我诚恳的希望朋友们能够仔细考虑我这点〃具体的建议〃。

    二、对今日医界风气的看法如何?

    今日医界风气的最大症结在于〃医格〃的低落,社会上的〃非法医师〃、〃国粹式的密医〃(中医之京派者)、〃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柜台式密医〃、〃内功式密医〃、〃大刀式密医〃……到处把医界风气搅得一团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时认不清真正正派的医生,没有尊敬他们的习惯,更没有尊敬护士的习惯。所以我认为,培养今日医界风气的基本方法,在于洁身自爱的医生们严格维持〃医格〃的尊严,不降志、不妥协、不畏人言,先在医界里有了所谓〃自清〃运动,风气总是会慢慢好转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联合报):

    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

    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

    〔本报雾岭七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第三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充分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台北出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题》。(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十七 几条荒谬的法律

    去年十月一号,我在《传记文学》和《文星》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评徐道邻先生的;一篇是批评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评他们的重点是说他们曲解现代史,并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我写这种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度,也无异在从事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我这样做,压根儿就设想到有什么〃诽谤罪〃会掉到头上来,因为在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着〃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不罚〃的。 

    可是,像许多〃因史贾祸〃的倒霉人儿一样,我却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还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发掘〃清楚——我所以用〃发掘〃两个字,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内的技术太缠绵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劳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教你看得头昏脑胀,还看不出个所以然!唯一的感觉是他把你缠得有点神志不清,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这种效果,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

    既然硬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我也只好收下传票,对簿公堂。打官司,在过去要找〃刑名师爷〃,现在要请律师,可是我是一个穷光蛋,哪儿来钱请律师?虽然前后有三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台湾〃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

    ……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

    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律师〃和〃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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