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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36号资产减值-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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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分摊。
  92.如果单个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无法确定(见本准则第66段):
  (1)如其帐面价值大于销售净价和按本准则第88、89段的规定进行分摊的结果二者中更高者,必须对该资产确认减值损失。
  (2)如果相关现金产出单位没有减值,单个资产不能确认减值损失,即使资产的销售净价已低于其帐面价值。
    示例:
  一设备发生物理损坏,工作效率有所下降,但仍在使用。该设备的销售净价已低于其帐面价值。在持续使用中,该设备并不独立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包括该设备、并能在持续使用中独立带来现金流量的最小可辨认资产组合为该设备所属生产线。该生产线的可收回价值表明其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发生减值。
  假设一:管理部门通过的预算和预测表明并没有承诺重置该设备。
    该设备的可收回价值无法单独计量,由于其使用价值:
    (1)可能不同于其销售净价;
  (2)只能按设备所属现金产出单位(生产线)来计量;
  由于生产线没有发生损坏,该设备不能确认减值损失。然而,企业也许需要重新估计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或折旧方法,更短的折旧期间或更快的折旧方法也许更能反映资产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或其能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假设二:管理部门计划重置该设备,并将其在不远的将来卖出。估计到处置该设备时止,其持续使用带来的现金流量为0。
  由于可以估计该设备的帐面价值与其销售净价相近,从而可以确定该设备的可收回价值,而不必考虑其所属现金产出单位(生产线),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既然该设备的销售净价已低于其帐面价值。
  93.在按本准则第88和89段进行处理后,未抵减完的资产减值损失余额,只有在其它国际会计准则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现金产出单位中 项负债予以确认。
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
94.本准则第95到101段对以前年度资产或现金产出单位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作了规定。其中,“资产”一词同时指单个资产或现金产出单位,本准则第102到106段针对单个资产,第107到108段针对现金产出单位,第109到112段针对商誉。
  95.企业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础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是,企业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96.企业在判定是否己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的过程中,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
  外部信息
  (1)资产的市价当期已大幅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资产提供服务市场在当期或未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正面影响;
  (3)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已经降低,并可能影响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从而大幅度提高资产的可收回价值;
  内部信息
  (4)资产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已经发生或在最近将来将要发生重大改变,对企业有正面影响。如当期发生资本支出,对资产加以改良或改进,从而使其超过原评估业绩水平;计划中止或重组资产所属业务。
  (5)内部报告所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营业绩已经或将会比预期的好。
  97.本准则第96段中列出的判定资产减值损失减少的几个迹象是与本准则第9段相对应的,企业在判断是否需要将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及确认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时,需遵循重要性原则。
  98.如果有迹象表明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己减少,即使没有冲回减值损失,企业也需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对该项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折旧(摊销)方法或残值进行重估并予以调整,
  99.企业在前 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计算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帐面价值必须增加至其可收回价值。这里的增加即为资产减值的冲回。
  100.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反映一项资产在使用或出售方面的潜在服务能力,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有所提高,企业应认定那些引起资产潜在眼务能力提高的估计改变,这些改变包括:
  (1)可收回价值的计量基础发生变化(如,是以销售净价、还是以使用价值为基础);
  (2)如果可收回价值的计量是以使用价值为基础的,未来估计现金流量在数量或时间上的改今或折现率的改变;
  (3)如果可收回价值的计量是以销售净价为基础的,销售净价估计的改变。
  101.一项资产的使用价值高于其帐而价值,也许仅仅是由于正常的时间推移而导致未来现金流入的折现值提高(有时称作折现的展开),资产的服务潜力并没有提高,此时不能将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即使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已高于其帐面价值。
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单个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
102.由于资产减值的冲回而增加的资产帐面价值,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帐面价值(减去谦销或折旧)。
  103.任何资产帐面价值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侦损失时帐面价值(减去摊销或折旧)部分,属于重估增值,在对重估增值进行核算时,企业应采用相关国际会计准则。
  104.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应立即在损益表中作为收益确认,除非企业按照其它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资产是以重估值入帐遵例如,采用IAS16“固定资产”所允许的其它处理方法)》重估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应作为重估值增加,遵照相关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105.重估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应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计入重估准备科目。但是,如果重估资产的减值损失前期已计入费用,减值损失冲回应确认为当期收益。
  106.资产减值损失冲回被确认后,该资产的折旧应按新帐面价值予以调整。
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现金产出单位减值损失的冲回
107.对于现金产出单位减值损失的冲回,企业应按以下顺序增加资产的帐面价值:
  (1)按现金产出单位中除商誉以外的资产帐面价值的比率,增加帐面价值;然后,
  (2)在满足本准则第104段的条件下,增加分摊到现金产出单位的商誉的帐面价值(如果有);
  以上帐面价值的增加,应作为单个资产的减值损失冲回,按本准则第104段予以确认。
  108.按本准则第107段将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在现金产出单位中进行摊销时,资产帐面价值不应高于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资产可收回价值(如果可确定);
  (2)如果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所确定的资产帐面价值(减去摊销和折旧)。
  应当分摊到资产的减值损失冲回,应按比例分摊到现金产出单位中其它资产上。
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商誉减值损失的冲回
109.作为本准则第99段的例外情况,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不能在以后期间冲回,除非:
  (1)由于没有预料到的非正常外部事件的再次发生所造成的减值损失;
  (2)随后发生的外部事件抵消了(1)中事件的影响。
  110.将要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禁止企业确认自创商誉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 无形资产》已于1999年1月1日开始生效 译校者注)。自创而誉的可收回价值的任何增加都可能是其价值的增加,除非该增加明显是由于特殊的外部事件而造成的。
  111.本准则不允许由于估计的改变而对商誉减值损失予以冲回(如,折现率的改变,或与商誉有关的现金产出单位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或数量上的改变)。
  112.特殊外部事件指非企业所能控制的事件,包括导致企业经营业务、或赢利能力显著下降的新法规的出台。
 披露
113.企业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按资产类别披露以下事项:
   (1)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在损益表中所在项目;
   (2)当期资产减值冲回金额及其在损益表中所在项目;
  (3)当期直接抵减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4)当期直接确认为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
  114.同类资产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具有相似性质的资产。
  115.本准则第113段所要求的披露有时也可与同类资产其它信息一起披露,例如,按《国际会计准则16号 固定资产》要求,企业在期初、期末对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进行调节,减值信息可以包括其中。
  116.企业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 分部报告》时,对每 个报告分部,必须基于企业报告形式(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揭示如下信息:
   (1)企业当期在损益表中已确认的及直接抵减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2)企业当期在损益表中已确认的及计入权益的资产减值损失冲回金额。
  117.如果当期确认或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对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企业必须披露:
  (1)导致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或冲回的环境和事件;
  (2)已确认或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3)对于单个资产:
  ①资产性质;
  ②在企业基本报告形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 分部报告》)的基础上,资产所属报告分部;
  (4)对于现金产出单位;
  ①有关现金产出单位的描述(例如生产线、设备、车间 、地理区域,ISA14或其他准则中定义的报告实体);
  ②在企业基本报告形式(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 分部报告》)的基础上,某类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或冲回金额;
  ③如现金产出单位资产范围改变,企业必须披露日目前和以前资产范围及改变的原因。
  (5)资产(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价值是其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
  (6)如果可收回价值是销售净价,用以计量销售净价的基础(如依据活跃市场或其它);
  (7)如果可收回价值是使用价值,目前及以前估计所使用的折现率。
  118.如果当期己确认(冲回)的资产减值损失总额对于理解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是重要的,企业必须对以下事项作简要描述:
  (1)资产损失减值(资产损失冲回)的主要资产类别,本准则第117段没有要求对此加以披露;
  (2)导致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冲回)的事件和环境,本准则第117段没有要求对此加以披露。
  119.鼓励企业披露当期确认资产(现金产出单位)可收回价值时所采用的关键假设。
过渡性规定
120.本准则应当仅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采用本准则而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碳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应按本准则讲行确认(即,如果资产不是以重估价计价,其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估资产的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冲回)应作为重估增值的减少(增加))。
  121.在采用本准则之前,关干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及冲回,许多其它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但是,由于本准则在如何计算可收回价值及如何确认现金产出单位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许导致企业对以前评估的修改。由于很难追溯确定原来在确定可收回价值时所使用的估计,在采用本准则时,不要求企业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 本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基准处理方法或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生效日期
 122.本准则对报告日期自1999年7月1日开始或以后的财务报表生效。同时也鼓励企业提前采用。如果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期间采用,必须对此加以披露。
附录
(略)
老土制作
一杯好茶,一本好书,一个安静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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