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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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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胶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而〃《食货志》公孙弘以公羊之义绳臣下,取汉相。《五行志》武帝使(董)仲舒弟子吕步舒持斧钺,治淮南狱,以《春秋》谊专断。《兒宽传》以宽为奏谳掾,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盖汉人家法如是〃 。东汉末应劭也曾撰具《春秋断狱》 。可见〃经义决狱〃在汉代相当盛行。
     董仲舒《春秋决狱》早已散佚,所存不过数则,应劭《春秋断狱》更不见有著录,幸史传所载〃经义决狱〃之事例尚有若干。从现存这些有限的资料不难看出〃经义决狱〃维护等级秩序的实质及其所起的作用。
     首先,〃经义决狱〃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汉书·淮南王安传》载:淮南王安谋反,赵王彭祖、列侯让等四十三人皆曰:〃淮南王安大逆无道,谋反明白,当伏诛,〃胶西王端历数刘安罪状之后说:〃《春秋》曰:臣无将,将而诛。安罪重于将,谋反形已定……当伏法。〃诸侯王谋反,依法当诛,汉律本如此,而《春秋公羊传》则更进一步,主张〃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意即臣子只要有〃犯上〃的动机,就应受到惩罚。
     《后汉书·樊儵列传》载:广陵王荆有罪,樊儵等奏请诛荆,明帝怒曰:〃诸卿以我弟故,欲诛之,即我子,卿等敢尔邪!〃儵仰而对曰:〃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以周公诛弟,季友鸩兄,经传大之。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专诛〃虽然未必,但在维护君主尊严与地位上,〃《春秋》之义〃与汉法是一致的。
     《汉书·隽不疑传》载:昭帝始元五年,有人诣北阙,自称卫太子 ,〃丞相、御史、二千石至者并莫敢发言〃。京兆尹隽不疑到场后,喝令从吏将此人收捕。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的地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父子之亲,还是兄弟之情,在皇权之前都变得无足轻重了。在这里,〃《春秋》之义〃不仅不违背汉法,相反更有助于维护君权之法律的贯彻执行。
     其次,〃经义决狱〃在科罪定刑时,依据亲亲,尊尊的原则,对贵族、官僚务从宽大,从而维护了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
     《汉书·文三王传》载:
     永始中,相禹奏(梁王)立对外家怨望,有恶言。有司案验,因发淫乱事,奏立禽兽行,请诛。太中大夫谷永上疏曰:〃臣闻'礼,天子外屏,不欲见外'也。是故帝王之意,不窥人闺门之私,听闻中冓之言。《春秋》为亲者讳。《诗》云:'戚戚兄弟,莫远具迩。'今梁王年少,颇有狂病,始以恶言按验,既亡事实,而发闺门之私,非本章所指……〃天子由是寝而不治。
     汉法对〃禽兽行〃惩罚极重,如燕王刘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事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 。又如隆虑侯陈融,〃坐母丧未除服奸,自杀〃 。梁王立有〃禽兽行〃而不诛,也可能是因为所查出的罪行与所指控的罪名不符,而谷永上疏援引《春秋》〃为亲者讳〃 以及《诗》、《礼》的有关经义,更有助于为梁王立开脱罪责,使其免于治罪。
     《汉书·田延年传》:丞相议奏延年〃主守盗三千万,不道〃,御史大夫田广明对太仆杜延年说:〃《春秋》之义,以功覆过。当废昌邑王时,非田子宾之言大事不成。今县官出三千万自乞之何哉?愿以愚言白大将军。〃尽管田延年最终没能〃以功覆过〃,但这条原则却时时影响着法律。如《汉书·陈汤传》元帝时西域都护甘延寿与西域副校尉陈汤矫制兴师,除掉郅支单于,石显、匡衡等人认为甘、陈〃擅兴师矫制〃,陈汤行又贪秽,应当治罪。刘向说:〃昔齐桓公前有尊周之功,后有灭项之罪、君子以功覆过而为之行事〃。元帝终于〃封延寿为义成侯,赐汤爵关内侯,食邑各三百户,加赐黄金百斤〃。法家主张〃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上引诸例,大臣往往援引〃《春秋》之义〃而不是有关法律,说明〃以功覆过〃的原则尚未成为法律。然而这一原则为大臣在司法上提供了不小的特权。
     《后汉书·王望列传》:王望为青州刺史,行部,道见饥者,因便宜出所在布粟赈济之。〃公卿皆以为望之专命,法有常条〃,钟离意则引述〃华元、子反,楚、宋之良臣,不禀君命,擅平二国〃的〃《春秋》之义〃,认为王望〃怀义忘罪,当仁不让〃,虽〃法有常条〃,而情有可恕,结果王望被赦免。
     《后汉书·刘恺列传》:
     安帝初,清河相叔孙光坐臧抵罪,遂增锢二世,衅及其子。是时居延都尉范邠复犯臧罪,诏下三公、廷尉议,司徒杨震、司空陈褒、廷尉张皓议依光比,恺独以为:〃《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所以进人于善也。《尚书》曰:上刑挟轻,下刑挟重。如今使臧吏禁锢子孙,以轻从重,惧及善人,非先王详刑之意也。〃有诏:〃太尉议是。〃
     以上事例说明,只要皇权不受到威胁,贵族、官僚的犯罪行为往往能够依照某条经义而得到宽宥。
《周礼·秋官·小司寇》: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八辟〃在汉代称为〃八议〃,《汉书·刑法志》:〃《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其中之〃八议〃即指此。〃议亲〃,郑司农(郑众)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议贤〃,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议贵〃,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汉代皇亲国戚及有一定品级爵位、官秩的人要〃有罪先请〃,某些规定甚至在秦律中就已存在,这是等级社会不平等的现实决定的,未必与《周礼》有关,这一问题我们将在以后讨论 。《周礼》属古文经,在西汉大部分时间里并未发生什么影响,直到西汉末年经刘歆等人整理,才得以在社会上流传,影响也不断扩大。其中的〃八议〃,经汉代士大夫们的鼓吹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最终在三国时期写入法典,并一直延续到清朝。而〃八议〃的写入法典,为众多皇亲国戚和贵族官僚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护身符。
      而且当统治集团内部倾轧过于激烈时,经义有时也可用来起一点暂时调和的作用,如《后汉书·梁商列传》:永和四年,中常侍张逵等人劾奏梁商及中常侍曹腾、孟贲〃欲征诸王子,图议废立〃,被顺帝驳回,便矫收捕曹腾、孟贲于省中。顺帝大怒,〃收逵等,悉伏诛。辞所连染及在位大臣。商惧多侵枉,乃上疏曰:'《春秋》之义,功在元帅,罪止首恶。故赏不僭溢,刑不淫滥……大狱一起,无辜者众,宜早讫竟,以止逮捕之烦。'帝乃纳之,罪止坐者。〃〃罪止首恶〃有助于缩小打击面,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与稳定。
     第三,〃经义决狱〃通常提倡德主刑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苛法的弊端,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典》曾引用董仲舒《春秋决狱》的两个案例 :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岭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之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其一是董仲舒引用《诗经》中的〃螟蛉有子,蜾蠃负之〃一语,确认养父与养子的关系等同于亲父子,又以〃父为子隐〃的〃《春秋》之义〃为养父的首匿行为开脱罪责;其二是董仲舒在承认汉法殴父死罪的前提下,通过否认无养育之恩的亲父子的亲情关系而使此法对本案无效。这些原则在法律伦常化过程中都先后为法律所吸收。
     《太平御览》收录了董仲舒决狱的另外两个案例 。其一: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在这个案例中,甲确有〃殴父〃的事实,但其本心却为救父。因此董仲舒以〃《春秋》之义〃决狱,与只关注结果而不重视动机的做法相比,自然更为合理。其二:
     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当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认为,《春秋》之义,言'妇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剌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这同样也是既合情又合法的判决,比单纯根据行为结果而定罪,显然更得人心。
     值得注意的是,〃恶恶止其身〃、〃罪止首恶〃等〃《春秋》之义〃不仅适用于统治集团内部,也适用于被统治者。如《汉书。孙宝传》:
广汉太守扈商者,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姊子,软弱不任职。宝到郡,亲入山谷,谕告群盗,非本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自劾矫制,奏商为乱首,《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
     《后汉书·赵憙列传》载:
     时平原多盗贼,憙与诸郡讨捕,斩其渠率,余党当坐者数千人,憙上言恶恶止其身,可一切徙京师近郡,帝从之。
     以〃《春秋》之义〃平定〃群盗〃,务从宽省,比专任刑杀更有利于缓合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又《后汉书·何敞列传》云:何敞为汝南太守,〃疾文俗吏以苛刻求当时名誉,故在职以宽和为政〃,〃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说明以经义断狱在一般情况下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第四,〃经义决狱〃并不意味着官吏可以随手引用、任意发挥。这不仅表现在两汉经学强调〃家法〃,并不允许随意阐发,更表现在汉代自董仲舒《春秋决狱》等著作问世之后,对判例有规范性的解释,一般官吏无权〃断以己意〃。当所引经典有歧义时,往往需要反复辩难,才下结论。
《汉书·终军传》云: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风俗,矫制允准胶东、鲁国鼓铸盐铁,〃御史大夫张汤劾偃矫制大害,法至死。偃以为《春秋》之义,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万民,颛之可也。汤以致其法,不能诎其义〃。终军诘责徐偃:〃古者诸侯国异俗分,百里不通,时有聘会之事,安危之势,呼吸成变,故有不受辞造命颛己之宜;今天下为一,万里同风,故《春秋》'王者无外',偃巡封域之中,称以出疆何也?且盐铁,郡有余臧,正二国废,国家不足以为利害,而以安社稷存万民为辞,何也?〃徐偃理诎词穷,服罪当死。号称一代酷吏的张汤,面对犯有〃矫制〃罪的徐偃所讲出的〃《春秋》之义〃,竟无能为力,这恰恰证明经义是不能随义发挥的。只有通晓经书的终军才能发现徐偃解经的破绽,迫使其服罪。〃矫制〃当诛,本为汉法,徐偃当死,法所必然,终军诘难,旨在阐明经义,并非有意重比。可见汉代〃经义决狱〃是很慎重的。
     再如《汉书·薛宣传》薛宣子薛况指使杨明斫伤申咸于宫门外,御史中丞众等引述〃礼,下公门,式路马〃以及〃《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于诛〃等经文,请求将薛况、杨明弃市。廷尉直则以〃孔子曰:必也正名〃以及〃《春秋》之义,原心定罪〃,认为薛况等〃本争私变,虽于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民争斗无异〃,因此反对〃辑小过成大辟〃。经公卿议臣讨论,薛况等〃竟减死一等〃。这说明〃经义决狱〃的目的仍在于〃正名〃,以便做出合乎实际的判决。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经义决狱〃与汉律是相辅相成的,它的实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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