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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第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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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乎小人。〃此之谓也。
   在《荀子·君道》中,他对此又有进一步的阐述: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徧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在治理国家上,荀子崇尚〃贤人政治〃,非常强调人的作用,认为国家只要有君子执政,就会兴旺发达;没有君子,再好的法律也不能阻止国家发生动乱。应该说,这种单纯强调人的作用的观点有其偏颇之处,但是由于法律只有通过执法的人才能对社会发生影响,而在当时的情况下,专制君权日益强化,又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确保当政者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因而执法者的个人品质就关系到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从这一意义上说,荀子的观点也有其合理的一面。
   东汉时期的王符对此认识更深入一步,《潜夫论·述赦》曰: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亦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
   王符认为,法令能否得到贯彻执行是国家兴衰治乱的关键,而君主对法律的态度又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在这里,王符认识到了法律的作用,也认识到执法者的态度对法律的影响。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他的态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官僚队伍的执法精神,因此王符特别强调君主在执法中的作用。
   秦汉历史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良好的法律固然重要,严格执法尤其重要,信法兴邦,倾法亡国。
       一、信法兴邦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著名的改革,地处西陲、被中原诸侯视为〃夷狄〃的秦国,正是以此为契机而走上富强之路的。据说为了取信于民,在变法令公布之前,做了这样一个试验:
   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好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仅仅是在治理国家方面所迈出的第一步,并不意味着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法律要想为社会所接受,首先应该力求取信于民;而法律要想取信于民,执法官员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再好的法律,执法者不严格执行,就难以被百姓所信服,其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实现。
   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除了其变法的内容符合时代潮流外,更重要的是他能够做到信赏必罚,不论贵族官僚还是普通平民,只要违犯法律,都严惩不贷。他深深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他特别强调统治者应遵守法纪,而国君尤其要带头守法: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强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变法之初,太子犯法,他严厉惩罚了对太子负有教导之责的师、傅公孙贾和公子虔 ,为推行新法扫清了障碍。
   支持商鞅变法的秦孝公去世之后,太子继位,以公子虔为代表的一批贵族趁机诬告商鞅谋反,〃商鞅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 这对商鞅来说,是一个悲剧。然而这个故事却也从另一个方面告诉我们,〃商君之法〃之所以如此深入人心,与其重视执法的精神是密不可分的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都深知违法必究的道理,理所当然会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威信自然会树立起来。
   战国时期,许多诸侯国都曾实行过变法改革,如李悝在魏国、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在当时都取得一定的成功,影响也比较大,但是在他们死后,这些诸侯国的国势却不断衰落,回天乏术,最终为秦所灭。本文在讨论秦律的沿革时曾指出,秦律与西周春秋传统法律之间并不是判然分开的,其间有历史继承性;秦律与关东六国的法律也始终互相借鉴、互相影响。秦律与魏国法律的关系更是非同一般,商鞅颁布的秦律是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的,此后魏律始终影响着秦律,直到秦统一前夕,魏律的某些条文仍然为秦的执法官吏所引用。这说明当时魏国的法律与秦律在法律的指导原则和课罪量刑的标准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有相同相似之处。既然如此,为什么魏国的国势江河日下,而秦国的国力却蒸蒸日上?其中的原因之一,当与执法的力度有关。《韩非子·有度》:
   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有法不依,释法而私外,这是导致国内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国势日益衰弱的重要原因。《韩非子·饰邪》更进一步阐述了守法的重要性:
   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及法慢,妄予,而国日削矣。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国日削矣。当燕之方明《奉法》、审官断之时,东县齐国,南尽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断不用,左右交争,论从其下,则兵弱而地削,国制于邻敌矣。故曰: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每个诸侯国都有自己法律,这些法律都曾在各诸侯国的发展中起过重要作用,之所以后来出现了〃兵弱而地削〃的局面,就是因为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功者未必获赏,有罪者未必受罚,破坏了法律的威信,极大地挫伤了国人从事〃耕战〃的积极性。这两段文字阐述了严格执法与否对国势强弱的影响,是很有说服力的。就秦国而言,秦孝公、商鞅死后,商君之法未败,尤其是以国君为代表的统治集团比较注意认真执法,其间虽然也有例外的情况,但崇尚执法仍然是主流,正如荀子所说:
   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入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间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读这段话,当时秦国官吏守法奉公的情景跃然纸上。荀子是战国后期具有法家思想倾向的儒家学者,他也曾以〃无儒〃批评秦国,因此他对秦国的评论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阶级社会的法律不可避免带有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不平等性,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除了具有镇压的职能以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社会调节的职能将统治阶级的特权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统治阶级的权益也有所规定,使之具有〃公平如水〃的外部特征。正因为法律具有调节职能,因此严格执法才能防止统治者的为所欲为,从而避免激化阶级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也使普通百姓有一点喘息之机。纵观中国历史,什么时候统治者能够严格执法,社会就会安定,经济就会发展,国力就会强盛;什么时候统治者蔑视法律,胡作非为,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导致民不聊生,国力削弱。
   秦律是在总结关东各国法律的基础上,针对秦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由于商鞅变法之后,信赏必罚、严格执法的传统为后继者所继承,因而秦国经济发展,国力强盛,保征了其在兼并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最终完成了统一六国的伟业。
   我们在讨论萧何《九章律》与秦律的关系时,已经注意到,萧何捃摭秦法而制定的汉律九章,只是删除了秦律中某些不合时宜的条文,至于秦律的法律原则、指导思想及其科罪定刑的标准,萧何并未加以更改,而被汉朝士大夫视为秦之苛法的挟书、参夷、妖言诽谤、收孥相坐等律令,更是在汉朝建立以后的高祖到文景时期逐渐废除或修改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基本相同的法律,在秦朝末年和西汉初年所发挥的作用迥然不同?
   我认为,秦朝的灭亡,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随心所欲,破坏了传统的法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百姓正常的生产生活,百姓难以为生,被迫起来造反,六国贵族闻风而动,最终推翻了秦的暴政。试想,如果商鞅变法之后制定的秦律果真就像后人所评价的那样残酷无情,无论如何是不可能使秦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的。秦律固然有其弱点,但是我们不应该将秦朝覆亡简单归咎于秦法繁苛,不应因为秦的短祚而对秦律一概否定,而应注意到秦朝建立前后其执法方针的不同。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具体论述。
   就西汉初年而言,法律制度虽与秦末基本相同,但执法精神与秦末迥异。一方面是由于统治者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轻徭薄赋,爱惜民力,扰民之举少了,百姓触犯禁令的机会也就随之减少。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重蹈亡秦覆辙,汉初统治者比较能够知人善任,上自皇帝下至各级官吏也多能守法奉公,史书中著名的例子如曹参、张释之等等,都可以做为例证。据《汉书·张释之传》载:
   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一语清楚地表明汉初统治者的执法精神。大臣执法,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看君主的眼色行事,这在专制体制下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张释之不仅严格依法断狱,而且一再向文帝阐明公平执法的重要性,而文帝最终也能做到从谏如流,这对于培养执法奉公的精神尤其重要。
   张家山汉简证明,奏谳制度并不始自汉朝,早在秦时就已存在了。西汉建立之初,高祖、景帝又三令五申加以强调: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孝景中元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汉初统治者之所以如此重视奏谳制度,就是为了减少冤狱,防止执法官吏草菅人命,这也体现了汉初统治者重视依法办事的精神。
   因此,〃文景之治〃的出现,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无论如何,如果没有这种公平执法精神,是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因为执法精神的不同,才使秦末与汉初尽管所用的法律大体相同,而结果却截然相反。
   汉武帝任用张汤、赵禹等人修订编纂法律,一反汉初以来约法省刑的执法传统,任酷吏,严刑罚,加之沉重的赋税徭役负担,曾一度激起大规模民变。然而同样是执行武帝以来所修订编纂的法律,在汉宣帝时,情况却大不一样。汉宣帝比较注重法制建设,为了避免官吏执法不平造成〃有罪兴邪,无罪蒙戮〃的后果,任用执法公平的大臣于定国为廷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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