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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请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令将卫。
〃能吏〃自然是可任事者,如果〃无害〃系指〃吏之最能者〃,那么〃无害可任事〃似语义重复。况且选择葆宫之卫士,具备忠实可靠、认真负责、又有办事能力等条件已足能胜任,〃吏之最能者〃恐不必要,因为还有负责守城、指挥作战等更重要的工作需要他们。
将〃无害〃上述诸义综合起来,我认为,〃无害〃是指官吏熟悉自己的本职工作,处理公文及办理公务时处事干练,认真负责,不出差错。
《论衡·谢短》云:〃文吏自谓知官事,晓簿书……〃说明〃知官事,晓簿书〃是文法吏的特长之所在。王充在本篇中曾这样批评儒生和文吏:
夫儒生能说一经,自谓通大道,以骄文吏;文吏晓簿书,自谓文无害,以戏儒生。
王充认为,儒生坐守章句,不通古今,不可谓〃通大道〃;同样,文吏只知〃案狱考事,移书下记〃而不晓〃吏道〃,也不足以称〃文无害〃。王充的批评正好从反面证明,当时对〃文法吏〃的要求正是在〃案狱考事,移书下记〃方面。只要熟悉本职工作,办事能力强,同时又执法平和,职事无误就达到了〃文无害〃的要求。
二、〃文法吏〃产生的条件
在明确了〃文法史〃的含义之后,我们就会知道,〃文法吏〃是适应官僚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因为在官僚制度下,要求设官分职,各有专责,既需要读经书、〃通大道〃的决策人员,也需要〃知官事,晓簿书〃的具体办事人员。正如王充所说:〃材不自能则须助,须助则待劲;官之立佐,为力不足也;吏之取能,为材不及也。〃 因此,熟悉官府事务、有办事才干的〃文法吏〃作为一种官僚类型,自然为官僚制度所必需。
〃文法吏〃的功用,就在于秉受成命,办理各种具体事务,要而言之,即〃刀笔筐箧,科条征敛〃。《后汉书·百官志五》〃县邑侯道〃条刘昭注引胡广曰:
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
这是汉代〃上计〃的主要内容,据此可知,中央考察地方官的政绩,也重在庶务,而不是〃大体〃或〃大道〃。至于地方长官对其属官佐吏的考察,更在职事方面无疑。居简汉简中的〃功劳案〃虽属边塞防御系统的文书,也颇能说明问题。如简EPT50:l0
居延甲渠侯官第十燧长公乘徐谭功将:
中功一,劳二岁
其六月十五日河平二年、三年、四年秋试射以令赐劳 □令 (以上为第一栏)
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 (以上为第二栏)
居延鸣沙里,家去大守府千六十三里,产居延县
为吏五岁三月十五日
其十五日河平元年、阳朔元年病不为劳 居延县人 (以上为第三栏)
这份材料全面记录了甲渠候官第十燧长公乘徐谭的官秩、爵位、功、劳、秋试射以令赐劳以及病休不为劳的情况,还有他的籍贯、任职时间长短和〃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等评语,无一语提及徐谭的个人品质及经学修养。因此,从汉代的考绩制度上也可以看到〃文法史〃存在的合理性。
汉代名儒董仲舒深讥秦之过失,而在考功课吏方面,与法家并无二致。他主张〃揽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其考课的内容,则是〃合其爵禄,井其秩,积其日,陈其实〃 。这样的考课原则对〃文法吏〃当更为有利。
汉承秦制,虽倡儒术,而〃霸王道杂之〃。《汉书·循吏传·龚遂》载:宣帝时.渤海左右郡因饥荒而〃盗贼并起〃,宣帝任龚遂为渤海太守。龚遂上任之前对宣帝说:
臣闻治乱民犹治乱绳,不可急也;唯缓之,然后可治。臣愿丞相、御史且无拘臣以文法,得一切便宜从事。
龚遂之所以有如此请求,正说明汉代以文法绳臣下的现实。汉代不仅拘臣下以文法,而且汉代〃吏道〃也崇尚法律。薛宣曾公开宣称:
吏道以法令为师,可问而知,及能与不能,自有资材,何可学也!
朱博也说:
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
薛宣、朱博皆出身文吏而登相位,二人能有如此言论,足见〃文法吏〃在汉代之影响。
由于〃文法史〃有办理公务的实际才干,〃非文吏忧不除,非文吏患不救〃 ,因此他们在汉代官僚队伍中颇有势力,以致于王充在其《论衡》的许多篇章中反复辩论儒生、文吏之短长,而为儒生鸣不平。
三、〃文法吏〃与酷吏
如前所述,秦汉时期对文法吏的最高要求是〃文无害〃。秦法本身虽苛酷,但仍然禁止官吏〃不直〃或〃纵囚〃,严惩官吏在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因此,酷吏虽然也主要出自文法吏,但并不属于文法吏的正常形态,因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文深〃或〃文恶〃。官吏趋于苛酷的原因很多,这里主要探讨其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最高统治集团司法政策的变化,是导致吏治苛酷的直接原因。
秦以〃法术〃治国,实行轻罪重刑,但〃重刑〃并不等于毫无限制地滥用刑罚,刑、罪之间仍然有较为严格的对应关系。自商鞅变法至秦统一的一百多年间,虽有〃苛法〃,却不见有〃酷吏〃。因为在此期间秦统治者都比较重视执法,井强调吏治。秦始皇晚年和秦二世时期,由于最高统治者以个人意志代替原有的法律,严刑酷法,督责臣民,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也造就了一大批酷吏,终于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秦斗争。
西汉初年,虽然萧何《九章律》基本上承袭秦法,但是由于统治者倡导〃无为而治〃,在司法上约法省刑,矫秦之失,因此,在西汉前期只出现过侯封、郅都等极个别的酷吏。经过高、惠、文、景等几代君臣的努力,已废除了一系列苛酷的法律,然而到武帝时,为了限制宗室,外戚及官僚子弟的不法行为,打击豪强势力,巩固中央集权,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其好大喜功的欲望,解决财政困难,于是任酷吏、严刑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自是以至哀、平,酷吏众多〃 。在尚严酷的法律思想指导下,〃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 。因此尹赏在临死之前还谆谆教诲他的儿子:〃丈夫为吏,正坐残贼免,追思其功效,则复进用矣。一坐软弱不胜任免,终身废弃无有赦时,其羞辱甚于贪污坐臧。慎毋然!〃前有利禄相诱,后以废免杀头相督责,以奉行上司命令为己任的文法吏,为保全官位乃至身家性命,执法苛酷也就势所必然了。
其次,法律繁芜,轻重不平,也为官吏苛酷创造了条件。
武帝时,法律篇目已远远超过汉初,〃律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者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法律繁芜,官吏易于上下其手,最终受害者,只能是平民百姓。正因如此,统治者往往以约省刑法来体现〃仁政〃。如元帝曾下诏曰:
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繁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建武二年,光武帝诏曰:
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愍之,孔子云:〃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百、诸大夫、博士、议郎议省刑法。
凡此种种,都可以说明法律繁芜容易导致用刑深刻。虽然自西汉中叶以后,不断有大臣建议修改法律,删除繁苛,皇帝也屡下诏书,要求〃议省刑法〃,然而统治集团成员多安于现状,已无心励精图治,〃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 。敷衍塞责式地〃约省刑法〃,不可能改变执法苛酷、轻重不平的局面,于是乎约者自约,酷者自酷,直至汉朝灭亡。
再次,治吏之法的废弛,不仅会导致酷吏滥用刑罚,更会导致整个官僚机器的腐败。
东汉顺帝时,左雄上书,痛陈当时吏治的黑暗:
谓杀害不辜为威风,聚敛整辨为贤能;以理己安民为劣弱,以奉法循理为不化……监司项背相望,与同疾疢,见非不举,闻恶不察,观政于亭传,责成于期月,言善不称德,论功不据实,虚诞者获誉,拘检者离毁……朱紫同色,清浊不分。故使奸滑枉滥,轻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动百数。
这段话从行政、司法、选举、监察等多方面讲述了吏治黑暗的现实。酷吏〃文深〃主要是针对贵戚、官僚、豪强,而官吏贪赃枉法,深受其害的是广大被统治阶级,因而其危害的程度更深。治吏之法的废驰,将导致法制的全面破坏,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第八章 秦汉时期的执法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法律,无以治国安邦,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这个道理古人早已认识到。但是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后,并不能自动运行;法律的运行,需要相应的执行机构,需要熟悉法律的执法官员;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没有人来执行,或者用人不当,都将是一纸空文,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法律的运行机制,关系到法律的执行状况;法律能否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威信与效力;法律的执行效果,又关系到社会能否安定、百姓能否安居乐业。司马迁说:〃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 可谓一语中的。
就秦汉时期而言,法律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化,执法状况在各个时期也不尽相同,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社会呈现出治乱兴衰的不同景象。总结其执法中成功的经验与失败的教训,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第一节 循吏与酷吏
自从《史记》首先为循吏和酷吏立传之后,循吏和酷吏便成为历代修史所关注的两种重要的官吏类型。考察秦汉时期的执法情况,对史籍中经常提到的这两种官吏应特别加以关注。一般认为,循吏代表儒家的〃礼治〃,而酷吏则代表法家的〃法治〃;前者重视教化,后者重视严格执法。对于这种观点,本文不敢苟同。仔细分析一下有关材料,不难发现,循吏确实重视教化,但是也决不忽视法律的作用;而酷吏大多属于按君主旨意行事的鹰犬,所做所为多超乎法律之外,决不能称之为〃法治〃。如果说〃法治〃是指严格依法办事,而〃人治〃是强调执法者的个人意志的话,应该说循吏的所做所为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兹分述如下。
一、循吏与执法
司马迁对循吏的定义是:〃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 ,〃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 。《史记·循吏列传》中所收录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循吏,可谓自觉遵守法纪的楷模。例如: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伏剑而死。
这些人并没有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伟业,但身为执法官员,自觉遵守法律,以实际行动感召、教育其下属官吏和普通百姓,这与专任刑杀、血腥恫吓相比,当然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司马迁为循吏立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