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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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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子宫门曰司马,阑人者为城旦;诸侯宫门曰司马,阑入者为城旦。殿门俱为殿门,阑入之罪亦俱弃市。宫墙门卫同名,其严一等,罪已钧矣。
   贾谊极力主张君臣、尊卑的等级区别,这是他针对汉初王国与朝廷制度无别所发的议论,因而其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可信的。两汉时期的许多史实说明上述法律确实在发生作用,如平阳嗣侯曹宗〃征和二年,坐与中人奸,阑入宫掖门,入财赎,完为城旦〃 ;宜春侯卫伉〃阑人宫,完为城旦〃 ;〃(上官)桀妻父所幸充国为太医监,阑人殿中,下狱当死。冬月且尽,盖主为充国入马二十匹赎罪,乃得减死论〃 。
   与〃阑入〃相对应的是〃失阙〃。《汉书·王嘉传》〃以明经射策甲科为郎,坐护殿门失阙,免〃注师古曰:〃嘉掌守殿门,止不当人者而失阑入之,故坐免也。〃〃失阑〃是一种失职行为,从王嘉的例子看,似乎比〃阑入〃量刑要轻。
   4。不卫宫
   《后汉书·胡广列传》:
   延熹二年,大将军梁冀诛,广与司徒韩縯、司空孙朗坐不卫宫,皆减死一等,夺爵土,免为庶人。
   沈家本认为:〃卫宫非三公之责,此特以讨冀之时三公不预闻,因而免之耳。〃 卫宫非三公之责,沈氏所言甚是。胡广等三人被免官,实因〃阿附〃,见《后汉书·黄琼传》:〃明年,梁翼被诛,太尉胡广、司徒韩縯、司空孙朗皆坐阿附免废。〃由此而言,劾三人〃不卫宫〃,盖为托辞。尽管如此,《胡广列传》仍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即在汉代,有卫宫责任的人〃不卫宫〃将判死罪。
   通过上述一些法律条目的分析,可知自从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之日起,皇帝的特权地位便随之确定下来。秦汉法律对君主的保护可以说无微不至,而专门用以制约君权的法律条文却从未出现于法典。但是,由于〃贤君〃少而庸主多,〃天子〃不可能没有过失。进入汉代,为了弥补这一漏洞,有些大臣主张建立保傅制度,从太子的教育人手,〃皆选天下之端士,孝悌博闻有道术者,以卫翼之,使与太子居处出入。故太子初生而见正事,闻正言,行正道,左右前后,皆正人也。习与正人居之,不能无正也,犹生长于齐之不能不齐言也〃 。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两汉时期太傅等职曾时断时续地设置过。利用教育手段培养皇储各方面的素质,不失为限制君主胡作非为的一种方法。也有大臣如董仲舒等试图借助〃天人感应〃的思想来限制君主的恣意妄为。汉代确实有不少君主在〃天谴〃面前下诏〃罪己〃 ,然而西汉后期尤其东汉和帝以后,皇帝及其亲信却把〃天谴〃变成排斥异己的得力工具。〃五德〃学说为王莽代汉称帝提供了理论依据,也动摇了汉代皇室对其自身统治地位的信念,以致于刘秀在与公孙述争夺〃正统〃的辩论中,彼此都援引这一学说证明自己称帝的合理性 。再到后来,〃五德〃理论更成为新王朝取代旧王朝的例行粉饰工具,而皇帝的专制特权并未因此受到多少限制。秦汉时期对君主一意孤行经常起制约作用的主要是大臣的劝谏,许多大臣甘冒下狱甚至杀头的危险,犯颜直谏。然而,凡此种种都主要是从儒家经典及上古〃明主贤臣〃的事例中引发出来的,对君主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除此而外,本朝先帝的〃遗训〃或〃故事〃也常常被大臣用来劝谏君主的过失。汉代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高祖刘邦的〃白马之盟〃:
非刘氏不王,若有无功、非上所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
   吕后要立诸吕为王,王陵便据此加以反对。 景帝时窦大后欲封皇后兄王信为侯,景帝据文帝〃故事〃,认为:〃始南皮及章武(师古注:南皮窦彭祖,太后弟长君之子;昌武,太后母弟广国),及臣即位,乃侯之。信未得封也。〃在窦太后的一再要求下,景帝只好〃与丞相计之〃,而丞相周亚夫也以〃高帝约〃表示反对:〃今信虽皇后兄,无功,侯之,非约也。〃 说明这一〃约束〃在西汉前期确实对君主起到一些限制作用。但景帝以后,大批外戚子弟凭借裙带关系得以封侯。东汉和帝以后,宦官也取得了封侯的资格。东汉未年,针对皇帝滥赐爵位,又有大臣重申〃高祖约誓〃。《后汉书·赵典列传》载:桓帝时〃恩泽诸侯以无劳受封,群臣不悦而莫敢谏。典独奏曰:'夫无功而赏,劳者不劝,上忝下辱,乱象干度。且高祖之誓,非功臣不封,宜一切免爵土,以存旧典。'帝不从。〃又《后汉书·宦者吕强列传》:〃灵帝时,例封宦者〃,吕强上疏曰:〃高祖重约非功臣不侯,所以重天爵明劝戒也〃。由于违反〃高祖约誓〃的是当朝天子,〃天下共诛之〃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不过〃非刘氏不王〃的祖训除了在吕后、王莽及曹操等特定时期而外,都得到了严格遵守。可见先帝遗训对后代皇帝的影响力还是比较大的。
为防止天子滥用职权,也有制度上的约束。汉代宰相辅佐皇帝,助理万机,利用其〃议政权〃或向皇帝提出建议,或纠正君主过失。〃汉武帝以后,皇帝有时不通过宰相,径直作出决议,颁下诏书,宰相如不同意,要以'封还诏书'或上书谏诤请求皇帝收回成命的形式,行使自己的议政权〃 。
   但是,由于不存在针对皇帝违犯法律行为的制裁措施,以上制约君权的几种方式,其效果是极其有限的。昭帝以后,霍光曾成功地以和平方式废黜了已即位称帝二十七天的昌邑王刘贺,但制约君主法外特权的法律却不曾因此而制定出来。总之,皇帝可以破坏成法而不受法律的制裁。
     中国专制君主的种种特权,古代希腊罗马的执政官多是享受不到的。在古希腊、罗马,执政官由代表贵族阶级的元老院推选,而且不是终身制,也不能世袭,〃法律皆为宗教的一部分。各邦古法,既含有礼节仪注,祷辞,亦有立法、所有权、继承权、各种法律,散列于祭礼、葬礼、祀祖礼之间〃,〃古人自谓法律出于神……经过长时期,法律被认为神圣。后来虽然承认一人的力量、或人民多数可以创法,但仍需请示于神,而得到他的同意。罗马不信只由人民同意可以制法;制法尚需由大主教批准,再由占卜证明神的赞成〃 。而古代中国的专制君主是〃天子〃,是〃替天行道〃者。他是世俗的最高统治者,又在重大祭祀活动中行使大主教的职能。由于君主集世俗与宗教大权于一身,不存在来自宗教势力的制约,因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往往被滥用,法律的稳定性很容易被君主的个人意志所破坏,于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也就表现得非常明显。另一方面,中国古代也没有相当于元老院的贵族权力机构和相当于人民大会的平民议事机构,可以与君主的权力相抗衡,因此即使君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也没有相应的权力机构依法加以处理。


                第二节 社会等级与法律秩序


   一、贵族与官僚的法定特权
   具体的史实告诉我们,不论是〃纯任法术〃的秦,还是〃霸王道杂之〃的汉,都不曾否认过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而是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这些特权。
   如前所说,汉代有所谓〃先请〃制度,即具有某些特定身份的人犯了罪,有司要请示皇帝,然后才能加以治罪。两汉时期拥有〃先请〃特权的人见于如下几条史料:
   1.《汉书·高帝纪》七年春,〃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议郎、中郎秩比六百石〃。
   2.《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夏四月诏曰:
   举廉吏,诚欲得其实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勿得举。
   据此,在通常情况下,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有罪得以先请。上条材料中的中郎秩比六百石,低于秩六百石,但因系皇帝近臣,故较普通官吏更为优待。
   3.《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令〃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则享有先请特权的人在西汉末年已扩大至公、列侯的嗣子。尽管此时权在王莽,这条诏令仍然对东汉王朝有所影响。从下一条材料可以看出,享有先请特权的人在东汉可能又有所增加。
   4.《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三年七月诏曰:
   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李贤注引《续汉志》曰:〃县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三百石。侯国之相亦如之。皆掌理人,并秦制。〃从此,秩三百石、四百石而担任县长或侯国相的官吏有罪也得以〃先请〃了。
   秦律中有所谓〃宦者显大夫〃,见于《法律答问》:
   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
   从〃宦及智于王〃一语看,〃宦者显大夫〃这一特殊身份早在秦王嬴政称帝以前就已存在。我们不知道〃宦者显大夫〃在秦时享有哪些法律特权,但其既然为王所知,自然会有相应的特权。〃吏六百石以上〃与汉代最初的〃先请〃规定相符合,据此,〃先请〃制度的萌芽或许就产生于秦。即便置此不论,我们也可以看到,两汉〃先请〃身份不断下移,享有这一特权的官僚、贵族也相应地增加,法律的不公平性随之日益突出。
   除〃先请〃制度而外,汉代法律对贵族、官僚的优待还体现在刑罚的施用上。《汉书·惠帝纪》惠帝即位之初,令〃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皆颂系〃以前的一段话,与秦律中〃宦者显大夫〃的表述极为近似。颜师古注:〃盗械者,凡以罪著械皆得称焉,不必逃亡也。〃如淳曰:〃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秦律《法律答问》:
   将上不仁邑里者而纵之,可(何)论?当毄(系)作如其所纵,以须其得;有爵,作官府。
   《秦律十八种·司空):
   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
   可见,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犯了罪,可以在官府中服役,不戴刑具,不设专人监督、早在秦律中即已如此,汉惠帝可能是对此又加以重申而已。〃上造以上〃下面一段话,在秦律中也有类似内容,如《秦律杂抄》:
   有力故秦人出,削爵,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类似的内容还有如《法律答问》:
   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之。
   〃臣邦真戎君长〃即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首领。这说明在有爵者享有相应法律特权这一点上,秦汉法律是相同的。关于〃内外公孙耳孙〃,《汉书》注引应劭曰:〃内外公孙,谓王侯内外孙也。耳孙者,玄孙之子也。〃秦简《法律答问》有一条关于〃内公孙〃的规定:
   内公孙毋(无)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得?得比焉。
   秦律中的〃内公孙〃犯罪只能比照公士的有关规定量刑,而从惠帝诏令颁布以后,汉代的〃内公孙〃的地位又有提高,可以享受上造的法律特权,而且又扩及〃外公孙〃乃至于〃耳孙〃。
   汉代贵族、官僚享有的特权见于文献记载的,还有《汉书·元帝纪》初元五年诏〃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注应劭曰:〃旧时相保,一人有过,皆当坐之。〃师古曰:〃特为郎中以上除此令者,所以优之也。〃汉文帝时废除了与连坐有关的收孥法,但收孥以外的连坐制仍在实行。元帝取消了这些侍卫官员因父母兄弟犯罪而从坐的法令,无疑对他们是一种优待。
   从法律上看,秦汉时期的贵族与官僚虽然属于特权等级,但并不完全是封闭性的等级,而是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关于官僚的情况,将在后面讨论,现在主要探讨秦汉贵族的这一法律特征。
   商鞅变法以能任官,因功授爵,沉重打击了〃世卿世禄〃的贵族政治,但是商鞅没有也不可能真正铲除贵族等级,而只是对他们的特权作了严格限制。商鞅曾提出〃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但是秦律〃内公孙〃无爵者得比公士的规定说明,宗室子孙即使没有军功,也未必从属籍中除名,相反还享有一些法律特权。秦汉时期宗室成员的贵族地位是由血统决定的,因而具有封闭性、排他性。进入汉代以后,宗室贵族享有更多的特权。高祖铲除异姓诸王,刘姓子弟便垄断了〃诸侯王〃这一显爵,诸王子孙又可封侯,其贵族特权又大大超过秦代。
   商鞅创立军功爵以奖励耕战,军功爵中的最高等级〃彻侯〃(汉代称〃通侯〃或〃列侯〃)享有食邑,并且可以世袭,因此也具有了贵族的特点。许多普通地主甚至平民也可以凭借军功而获封侯,这就为贵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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