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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法律与社会-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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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妻子的地位做更具体的分析,但下面的结论大体是能够成立的:即在秦律中,妻的法律地位较后世略高,法律对夫权的限制较后世略多;妻与夫同为家庭之〃主〃。但总的说来,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

    3.不孝之罪

    〃不孝〃之罪,在历代法律中都属于严惩对象。自隋《开皇律》始,正式定为〃十恶〃之一,不加原宥。随着法律伦常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不孝〃的含义前后也有一些变化。
    秦律中家长可以以〃不孝〃的罪名请求官府处死敢于违背自己意愿的儿子,而实际上秦律中的〃不孝〃罪并不一律处以〃弃市〃之刑。《法律答问》: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殴大父母〃及〃殴高大父母〃应该也属于〃不孝〃的行为。《封诊式》有〃(迁)子爰书〃,讲的是某里士伍甲〃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并得到了官府的允许 。〃爰书〃中没有说明丙被迁徙的原因,估计也与某种〃不孝〃行为有关。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二十一中的女子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为舂〃。女子甲的行为也比照〃不孝〃之罪量刑,很令人费解。不过由此可以看到〃不孝〃的含义是比较宽泛的,而秦律对〃不孝〃罪也是视不同情况而给予不同惩罚的。
    本文前引《韩非子?五蠹》的资料表明,法家站在维护君主与国家利益的立场,反对一切有碍于君权、有害于〃公共秩序〃的伦理道德。从秦律中我们发现,当〃孝〃的行为与君权和〃公共秩序〃不发生冲突时,国家同样提倡〃孝行〃,而打击〃不孝〃之徒。
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的律文 ,说明妻对夫的揭发是受到鼓励的。那么,子对父的揭发是否属于〃不孝〃之行呢?汉宣帝地节四年诏郑重宣布,允许父子、夫妇、祖孙之间有罪互相〃容隐〃的行为 ,说明在此以前家庭成员之间的〃首匿〃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个诏令充分体现了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精神 ,而这一精神与法家的主张截然相反,也不符合秦律的原则。因此在秦律中子对父的揭发检举不仅不为〃不孝〃之行,而且很可能如同妻告夫一样受到鼓励。
    既然如此,该如何解释《法律答问》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这一条文?整理小组的解释是:〃封建法律禁止子告父母,奴婢告主〃,并引用《唐律疏议》的有关文字为佐证 。本文认为《唐律疏议》是法律伦常化比较成熟的一部法典,在这方面与秦律的差别不容忽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非公室告〃这一术语的真实含义。《法律答问》规定:
       贼杀、伤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
    可见,〃非公室告〃仅仅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某些侵害行为而且不是也不可能是所有侵害行为;而在〃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一条中所针对的主要是〃主〃(父母)杀、刑、髡子及奴婢的行为。      前面已经提到,父母刑、杀子及奴婢,必须申报官府,否则即为〃擅〃,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尽管秦律规定不受理子及奴婢控告家长的这种〃非公室告〃行为,但并没有禁止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向官府控告;而且,秦律不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仅限于〃非公室告〃方面,如果父母、主人犯了〃贼杀伤它人〃等属于〃公室告〃的罪行,秦律并不禁止子、奴婢控告。秦律的这一规定是符合法家精神的:因为在〃非公室告〃的情况下,家长的侵害行为只限于家庭内部,并未对君权及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家庭成员(包括奴婢)控告,实质上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家庭伦常,维护了家长的地位。
    《唐律疏议?名例》: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按《疏议》的解释,除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罪行而外都可适用相隐之律。非犯谋叛以上诸罪而被家庭成员或部曲、奴婢控告,控告者将会受到严惩 。相形之下,唐律所〃容隐〃的范围要比秦律大得多。这一转变大致开始于汉宣帝时期,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而在唐律中得以完整表述。这是法律伦常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注意到其发展的脉络及前后内容的变化。明乎此,就可以知道,〃不孝〃之罪越到后来,所包含的内容越多,这是法律伦常化的必然结果。

    4.奸罪

    奸罪是一种严重破坏伦常秩序的行为,中国历朝法律都制定严厉的条文惩罚这种罪行,秦律也不例外。这里仅就有限的几条秦律资料与唐律相对照,借以观察秦律中的伦常观念与后世法律之异同。
    秦律对一般的通奸男女,要耐为隶臣妾,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二十一:
    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夫为吏居官,妻居家,日与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之,何论?等曰:不当论。
    〃必案之校上〃可参照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之〃奸爰书〃:
    奸   爰书 某里士五(伍)甲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某所,捕校上来诣之。〃
    整理小组注释曰:〃校,木械,《说文》:'木囚也。'《系传》:'校者,连木也,《易》曰,荷校灭耳,此桎也;屦校灭趾,梏也。'〃由此可知,〃必校之案上〃当指将通奸男女当场抓获并加木械押送官府,否则不予论罪。耐隶臣妾在秦律刑制中刑等较轻,汉文帝改革刑制后为二岁刑。《唐律?杂律》〃奸〃条《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由此可知唐律对有夫、无夫加以区别,与秦有所不同;通奸者在秦律与唐律中的刑期无从比较,但刑等则比较接近,反映了两个时代在这一问题上观念的近似。
    《法律答问》:
         臣强与主奸,可(何)论?比殴主。
    奴婢殴打主人应如何治罪,现存秦律中没有明确记载。《封诊式》有〃告臣爰书〃,可以作为参考:爰书中讲甲的奴隶丙因〃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甲便请求官府将丙〃斩以为城旦〃,并且卖给官府 。主人仅仅认为他的奴隶没有尽力为他卖命,不听他的话,便给予如此重的惩罚,据此推断,奴婢殴打主人应系重罪,课刑当不会太轻。《法律答问》中又有〃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的律文 祖孙之间尚有亲情关系,而〃黥城旦舂〃已是重刑,更何况奴隶之于主人,等级如同天壤,法律岂能稍加宽贷?如果不辨明〃臣殴主〃之罪的严重性,仅仅根据〃臣强与主奸……比殴主〃而认为秦律不重视伦常观念,那就错了。《唐律?杂律》〃奴奸良人〃条《疏议》曰:
    其部曲及奴和奸主,及奸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部曲及奴合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谓奴等合斩,妇女不坐。
两相对照,可知在涉及主奴之间的性犯罪时,奴隶均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唐律的规定更具体而周密,秦律则只有通过〃比〃来量刑。
    《法律答问》:
          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
    这种罪在唐律中称〃内乱〃,为〃十恶〃之一。《唐律?杂律》〃奸缌麻以上亲及妻〃条规定:同母异父子女和奸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 与秦律不同;又〃奸父祖妾〃规定:同父子女和奸者,绞。这说明唐律比秦律更重视男系血缘关系,这是妇女地位不断降低、权力不断被剥夺的趋势在法律上的一个具体表现。
    唐律在亲疏等级、名分方面远比秦律细密,而且由于秦、唐刑制不同,二者难以做精确比较。但是,血缘关系越近,或等级差别越大,其间的奸罪后果也越严重,在这一点上,秦律与唐律并无不同。
    以上我们从父家长的权力、妻的地位、不孝和奸罪等四方面考察了秦律中的伦常秩序。应该提出的是,伦常观念并不是儒家的专利,法家只是站在君主与朝廷利益的立场上,将伦常观念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这一限度之内,法家不仅不排斥伦常观念,而且还通过严厉的法律来维护传统的伦常秩序。因此顾炎武这样评论说:〃然则秦之任刑虽过,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也。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世之儒者言及于秦,即以为亡国之法,亦未之深考乎?〃 。

第二节 汉代法律的伦常化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儒家法律观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德〃与〃礼〃则是儒家法律观的一对基本范畴。〃德〃是一种思想境界,一种修养。《周礼?地官?大司徒》:〃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而知(智)、仁、圣、义、忠、和都属于意识方面的东西,只有通过具体的行为才能体现出来。如《周礼?地官,师氏》〃以三德教国子〃郑玄注:〃德行,内行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而〃礼〃正是儒家用于体现其〃德〃的重要手段。《论语?颜渊》: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请问其目,孔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仁〃是孔子心目中最高的道德境界,而要达到这一境界的途径就是〃礼〃。儒家认为〃德〃是本乎天性,发自内心的东西:〃德者,性之端者也〃 ;〃得其天性谓之德〃 ;〃在心为德〃。〃礼〃也是天道、人情的体现:〃礼者,天地之序也〃 ;〃礼也者,理也〃 ;〃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防者也〃 。〃礼〃虽然表现为一系列繁文缛节,但其实质内容却是〃德〃,是〃天道〃:
    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
    因此,在儒家心目中,〃德〃与〃礼〃是完全统一的。〃礼〃的主要作用在于强调尊卑、亲疏的等级差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 。
    这也就是儒家所说的〃礼治〃,儒家正是试图通过伦理纲常的〃礼治〃而实现其〃仁政〃这一政治理想的。
    汉初统治者认为秦的覆亡是〃纯任法术〃的结果,因而推行〃无为而治〃的政策。与此同时,儒生又重新活跃起来,开始积极参与政治,提出自己的主张。儒家对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强调〃礼〃的作用,主张以儒家的伦常观念作为立法、执法的依据。尽管秦律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伦常秩序,但是有目的地、自觉地在法律中提倡伦常关系,则开始于汉代。汉代法律伦常化的过程,已有很多学者加以论述 ,本文则主要探讨伦常化在汉代法律中的具体表现。

      一、〃三纲〃在汉代法律中的反映

    〃三纲〃即在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伦常关系中,强调君、父、夫对臣、子、妇的支配地位。就现有资料看,最早提出类似观点的应推韩非,《韩非子?忠孝》曰: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
    即臣、子、妻对君、父、夫必须绝对服从,对于残暴之君如桀纣,作为臣子的汤武也不能不尽忠;对于凶险之父如瞽叟,舜也必须尽孝。西汉时期,董仲舒借用阴阳学说,为韩非子的观点找到了理论根据,他认为: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
    《白虎通义?三纲六纪》在此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三纲〃理论: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故《含文嘉》曰: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至此,有别于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的〃三纲〃便成了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君为臣纲〃与汉代法律的关系,将在下一章讨论,这里只考察〃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在法律和社会观念中的反映。

    1。〃孝〃的观念与汉代法律

    汉代宣称以〃孝〃治国,认为〃孝〃是〃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 ,对《孝经》十分推崇。〃孝子善述父之志,故汉家之谥,自惠帝以下皆称孝也〃 。《孝经?五刑章》:
    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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