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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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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争讼的最高裁判权是同一回事。世俗法的制定者不但
是宣判行为是非的人,而且也是规定行为是非的人。除了是否
符合于主权者的法律这一标准以外,一个人的行为便没有任
何东西能使之成为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因此,教皇对行为方面
的纠纷的最高权力提出争议,就是教唆人民不服从世俗主权
者;这是一种错误的说法,跟我们的救主以及他的使徒在
《圣经》中传给我们的许多诫命都相违背。
为了证明教皇有权制定法律,他引证了许多地方,第一
处是《申命记》(第xvii章第12节)中“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
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
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作为对这一点的答复,
我们应当记住,大祭司是位仅次于上帝的世俗主权者,所有
的审判官都要由他委派。因此,他所引证的话,意思似乎是这
样:“若有人擅敢不听从当时的世俗主权者或他的任何代行官
员,那人就必治死……”这显然是赞成世俗主权而反对教皇
普遍权力的。
其次,他引证了《马太福音》(第xvi章)中的话——
“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等等,并把这种捆绑说成是《马太福
音》(第xxiii章第4节)所写的文士和法利赛人的那种捆绑:


“他们把难担的重担捆起来搁在人的肩上”;他说这指的是制
定法律,并由此得出结论说,教皇可以制定法律。但这也只能
证实世俗主权者的立法权,因为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位
上了,而摩西又是以色列人民的地位仅次于上帝的主权者。所
以我们的救主便谕示门徒们说,凡他们所吩咐的都要谨守遵
行,但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这就是说,要服从他们的法律,
但不要效法他们的榜样。
所引的第三处地方是《约翰福音》(第xxi章,第16节)中


“你牧养我的羊”一语,这不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而是进行教
诲的吩咐。制定法律是家长的事,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选
择家庭牧师,也可以象这样选定塾师来教导他的儿女。
第四处地方(《约翰福音》第xx章第21节)是不利于他


的。原文是这样:“父怎样差遣了我,我也怎样差遣你们。”但
我们的救主被差遣来是以他的死为信的人赎罪;并通过他自
己和他的门徒的传道使他们准备好进入他的国;这国他亲自
说不属于这世界,并教导我们为其在来世中的降临而祈祷,只
是他拒绝告诉使徒们什么时候会降临(见《使徒行传》第i
章,第6、7两节),降临时,十二使徒将在这国中坐在十二宝
座上审判以色列的十二支派,每一个宝座也许都和彼得的一
样高。圣父既然没有差遣我们的救主到这个世界里来制定法
律,我们就可以根据经文得出一个结论说:救主也没差遣圣
彼得在今世之中制定法律,而只是劝说人们坚定信心,期待
他的第二次降临;在目前这个时候,如果是臣民的话,便要
服从君主;如果是君主,则一方面要自己相信这一点,另一
方面还要尽力使臣民同样相信,这也就是主教的职权。所以这
个地方最为强有力地支持了宗教最高权力和世俗主权合一的
道理,正好和贝拉民枢机主教引证的目的相反。
第五处地方是《使徒行传》(第xv章第28、29两节):
“因为圣灵和我们定意不将别的重担放在你们身上,唯有几件
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诫偶像的物和血,并勒死的牲畜和奸
淫。”在这儿他把放重担等字样注释成为立法权。但读了这段
经文的人谁又能说,使徒这种口吻用于提劝告和用于制定法


律不是同样合适的呢?法律的口吻是:“兹(我们)命令”。但
我们定意(我们认为最好是)却仅仅是提出忠告的人的一般
口吻。提出忠告的人把担子放在人家身上了,然而这却是有条
件的,也就是听忠告的人能达到目的时这担子才放到了他们
身上。禁诫勒死的牲畜和血也是这种重担;这不是绝对的重
担,而是在他们愿意不犯错的时候才成为担子。在本书第二十
五章中我已经证明,法律和劝告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动
机来自规定者的目的和利益,而提出劝告(建议)的动机则
来自听取者的目的和利益。但在这儿使徒们的目的只是为了
皈依基督的外邦人的利益——他们的得救,而不是为了他们
自己的利益;因为他们做完自己的事情以后,就不论这劝告
是否得到听从,他们都可以获得自己的报偿。所以这种劝告的
行为便不是法律而是建议。
第六个地方是《罗马书》(第xiii章)中的这样一句话: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
(第一节)他说这话所指的不仅是世俗君主,而且也指执掌教
权的君王。关于这一点我的答复是:第一,除开同时是世俗主
权者的人以外就没有什么掌教权的君主。他们的君主国不能
超过他们的世俗主权所辖的范围。在这范围之外,他们可以被
人接受为博士(圣师),但却不能被承认为君主;因为这位使
徒的意思如果是叫我们同时服从自己的君主和教皇,那么他
便教给了我们一种基督本身曾经告诉我们不可能实现的道理
——事奉两个主(参看《马太福音》第vi章第24节)。这位使
徒在另一处地方虽然说:“所以我不在你们那里的时候,把这
话写给你们,好叫我见你们的时候不用照主所给我的权柄严
励的待你们”(见《哥林多后书》第xiii章第10节);这并不是
他反对将他们之中的任何人处死、监禁、放逐、鞭笞或处以
罚金等等权力,这些都是惩办的方式;他反对的只是开除教
籍的权力;这种权力没有世俗权力时只不过是不和他们相处
和来往,就象不和异教徒或税吏往来一样,这种做法在许多
时候使除籍的人受到的痛苦比被除籍的人更大。
第七处地方是:《哥林多前书》(第iv章第21节),“是愿
意我带着刑杖到你们那里去呢?还是要我存慈爱温柔的心
呢?”但这儿所说的刑杖也不是指君主惩罚犯罪者的权力,而
只是指开除教籍的权力;这种权力就其本质说来并不是一种
惩办,而是基督在审判日具有他的国时将要施行的惩罚的宣
告。到那时这也不是正式的惩罚,就象对犯法臣民所施行的那
样,而只是对于否认救主对天国所具权利的那种敌人或反叛
者施加的报复。所以这并不能证明任何不兼掌世俗权力的主
教的立法权。
第八处地方是《拉摩太前书》(第iii章第2节):“作监督
(主教)的必须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有节制、自守……”他
说这是一条法律。我原先倒以为除了教会的君主圣彼得以外,
没有人能在教会中制定法律。但是即令这一诫命是根据圣彼
得的权威做出的,我也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不把它称为忠告,而
要把它称为法律;因为提摩太不是圣保罗的臣民而只是他的
门徒;提摩太所管的教民也不是他在王国中的臣民,而只是
他在基督的学校中的门生。如果他对提摩太所提出的诫命全
都是法律,那么下面这一条为什么又不是法律呢:“因为你


……屡次患病,不要再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一点酒。”(见
《提摩太前书》第v章第23节)。良医的诫言为什么不能一条条
地成为法律呢?难道不是因为使他的诫言成为法律的,不是命
令式的口吻,而是对他个人的绝对服从吗?
同样的道理,第九处地方“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
个见证人就不要收”(见《提摩太前书》第v章第19节)也是
一条明智的箴言而不是法律。
第十处地方是《路加福音》(第x章,第16节):“听从你
们的就是听从我,弃绝你们的就是弃绝我。”毫无疑问,轻视
耶稣差遣来的人的劝告,就是轻视基督本人的劝告。但现在除
开合法主权当局派任为教士的人以外,还有谁是基督差遣来
的呢?得到合法派任的人,谁又不是由主权者教牧派任的呢?
在一个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中,主权教牧派任的人谁又不是根
据该国主权者的权力派任的呢?由此可见:听从成为基督徒的
主权者就是听从基督,轻视成为基督徒的国王所批准的教义
就是轻视基督的教义。这不是贝拉民在这儿所要证明的,而是
正和他所要证明的相反。但这一切和法律一点关系也没有。非
仅止此,一个基督徒君主作为臣民的教士和传道者说来,并
不能由于这种身分而使他的教义成为法律。他不能强制人们
信道,然而他作为世俗主权者却可以制定适合于他的教义的
法律,强制人们做某些行为,有些时候是强制他们去做在其
他情形下他们不会去做,而且他也不应当命令他们去做的行
为。然而当他命令人们去做的时候,这就成了法律,在没有内
心赞同的情况下,光是服从这些法律而作出的外表行为是主
权者的行为,不是臣民的行为、臣民在这种情形下不过是一
种工具,自己没有任何动机,因为是上帝命令要服从这些。
第十一点搜罗了使徒保罗用一般发命令的某些词句提劝
告的一切地方,以及把听从他的劝告称为服从的一切地方。为
此目的,他所引证的有以下这些:“我称赞你们,因为你们凡
事记念我。(见《哥林多前书》第xi章第2节)希腊文作“我
称赞你们,因为象传示给他们一样传示给你们的事情你们都
遵守。”这远不能说明所传示的是法律或其他东西,而只是
好心的劝告。其次他引证了《帖撒罗尼亚书》(第iv章,第2


节):“你们原晓得我凭主耶稣传给你们什么命令。”这儿的希


腊文相当于前一句中所说的“我们所传示给你们的”。这并不
能证明使徒的传统超出了劝告的范围,虽然第八节中说:“所
以那弃绝的,不是弃绝人,乃是弃绝神”。因为我们的救主降
临不是要审判这个世界,也就是说,他不是要到这个世界中
来为王,而是要为罪人牺牲自己。他在自己的教会中留下博士
去领导人们皈依基督而不是驱赶人们皈依基督;基督从不接
受强制造成的行为,而只接受内心的皈依;一切法律所产生
的结果都是前者,后者则不是法律的结果,而是劝告和传布
教义的结果。
接着他又引证了《帖撒罗尼亚后书》(第iii章第14节):
“若有人不听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
自觉羞愧”。他根据这儿的服从一字推论说,这封书信对帖撒
尼罗亚人说来是法律。皇帝的敕书诚然是法律,但如果说使徒
保罗的书信因此便也成了法律,那就是叫人事二主了。服从一
字在希腊文中的意思不但是听从或实行有权施行惩罚的人的
命令,同时也包括为了我们的好处以劝告方式提出的话。所以
圣保罗并没有叫他们把那些不服从的人杀掉、鞭打、关起来,
或是处以罚金,这些是所有立法者都可以做事情;他只是叫
他们不和这种人交往,叫他自觉羞愧。根据这句话就可以显然
看出,基督徒所敬畏的不是使徒的统治权,而是他在信徒之
中的名声。
他所引的最后一处地方是《希伯莱书》(第xiii章第17
节):“你们要依从那些引导你们的,且要驯服。因为他们为你
们的灵魂时刻儆醒,好象那将来交账的人”这儿服从一字的
意思也是听从他们的劝告。因为我们服从的动机不来自教士
的意旨和命令,而是来自我们自己的好处——也就是我们得
到他们儆醒的灵魂得救,而不是抬高他们自己的权力和权柄。
这儿的意思如果是说:他们所教导的一切都是法律;那就不
但是教皇、而且连每一个教士在自己的教区内都具有立法权
了。此外,有义务服从教士的人是没有权力审核他们的命令
的。那么,我们对于圣约翰教给我们的以下一点又怎末说呢:
“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
因为世上有许多假先知已经出来了”(见《约翰一书》第iv章
第1节)。因此很明显,我们是可以对教士的教义提出争议的,
但对法律却不能发生争议。各方面都承认,世俗主权者的命令
就是法律,在他之外如果还有人能制定法律,那么整个国家
以及整个和平和正义便必然会归于毁灭,这种情形跟一切神
的法律以及人的法律都是背道而驰。因此,从《圣经》中的这
一切地方或任何其他地方,都无法引证出什么东西来证明教
皇的教谕在他不兼掌世俗主权的地方能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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