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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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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开除教籍的权力不能超出救主赋与使徒和教会牧
师的使命所要达到的目的,这种目的不能用命令和强制手段
来实现,而只能用教诲和指引人们在来世中获救的办法来实
现。任何一门学科的师长在学生顽固地不实行他的规则时,都
可以抛弃他的学生,但却不能因此而斥责他不义,因为他从
没有义务要服从他;同样的道理,一个传布基督教义的教士,
当门徒顽固地坚持不合基督教要求的生活时,也可以抛弃这
种门徒,但却不能说他们侵害了他,因为他们并没有义务要
服从他。对于提出这种抱怨的教士说来,上帝在类似的地方对
撒母耳的答复是可以适用的:——“他们不是厌弃你、乃是
厌弃我。”(见《撒母耳记上》第viii章第7节)因此,开除教
籍权在没有世俗权力支持时(如一个基督教国家或君主被一
个外国权力当局开除教籍时的情形就是这样),就没有效,因
之也就应当不具有威慑性。出通功(开除教籍之雷霆)这一名
称是由罗马的主教想象出来的;最初用时,意思是说他是万
王之王;就象异教徒把丘辟特当成众神之王、并在诗和画中
描绘他具有一个雷霆来降服并惩罚那些胆敢否定他的权力的
巨人一样,这种想象是基于以下两种错误而产生的:第一,基
督的国在这个世界;这说法违反了救主本身的话——“我的
国不属这个世界”(见《约翰福音》第xviii章第36节);另一
个错误是:他是基督的代治者,非但可以管辖自己的臣民,而
且可以管辖全世界所有的基督徒;这一点在圣经中是没有根
据的,而相反的说法则将在适当的地方予以证明。
圣保罗曾到帖撒罗尼迦去,那儿有一个犹太人的会堂:


“他照他素常的规矩进去,一连三个安息日、本着《圣经》与
他们辩论,讲解陈明基督必须受害,从死里复话。又说:我所


传与你们的这位耶稣就是基督。”(见“使徒行传”第xvii章
第2、3节)这儿所说的《圣经》是犹太人的《圣经》,也就是
《旧约》。听他证明耶稣是基督、从死里复活的人也是犹太人,
而且已经相信这是上帝的道。听了这些话以后,有些人相信
(见同章第4节),有些人不相信(见同章第5节)。他们既然都
相信圣经,为什么信法不一样呢?为什么有些人赞成、有些人
反对圣保罗引证给他们听的解释,而且每个人又各自有其解
释呢?原因是这样:圣保罗到他们那里去时并不具有任何合法
的派任,他所采取的方式,是不下命令而只单单进行劝说的
一种方式;要做到这一点,他如果不象摩西在埃及时对以色
列人所做的那样行奇迹、使他们从上帝的业迹中看出他的权
力,就得根据公认的《圣经》说理、让他们看出他对上帝的
道的说法中所包含的真理。但任何人要是根据经上写着的原
理作出推论来劝说别人,他就是把听他讲话的人当成了判断
这些原理的意义以及他根据原理所作推论的说服力的判断
者。如果帖撒罗尼迦的犹太人不是判断者,那么谁又是圣保罗
所引圣经的判断者呢?如果是圣保罗本人的话,他又何必引证
任何经文来证明他的说法呢?他只要这样说就够了:我在《圣
经》中看到是这样,也就是从你们律法中看到是这样;我是
基督差遣来解释这律法的。这样说来就没有谁是帖撒罗尼迦
的犹太人必须遵从的《圣经》解释者了。每一个人都可以根据
自己认为其所说的话与原来的出处意义相符或不相符,来决
定相信或不相信。一般说来,在世界上任何情形之下,提出证
明的人都把听取的人当成他的证明的判断者了。单就犹太人
来说,他们在所有困难的问题上根据明确的文字必需接受当
时以色列祭司与审判官的决断。(见《申命记》第xvii章)但
这只能理解为还没有皈依基督教的犹太人。
至于使外邦人皈依基督教,则征引他们所不相信的《圣
经》是没有用处的。因此,使徒们便进行说理,驳斥他们的偶
像崇拜;办到了这一点之后,再根据基督的生平和复活的证
迹劝说他们信基督。所以当时关于解释《圣经》的权威问题还
不可能发生任何争论;因为一个人在不信的时候,除开自己
的主权者对本国法律的解释以外,并没有任何义务听从任何
人对任何经文典籍的解释。
现在让我们讨论一下皈依本身,看看其中有什么东西可
以造成这种义务。人们所皈依的只能是对使徒所传的道的信
仰,而使徒所传的则只有耶稣是基督这种道:——这就是说,
耶稣是拯救他们、并在来世中永远统治他们的王;照这种说
法说来,他便没有死,而是复活后升天了;有一天还会重新
降临、审判世界,而世界上的人也会复活受审,那时他将按
每一个人所作的给予报偿。他们之中并没有任何人传布说,他
自己或任何其他使徒是那样一种《圣经》的解释者,以致所
有成为基督徒的人都应当把他们的解释当成法律看待。因为
解释法律是今世王国政务中的一部分,使徒并没有这种权利。


他们当时只是祈祷“愿你的国降临”,往后所有其他教士都象
这样祈祷,而且还劝告皈依者服从各自当时的异教君主。那时
《新约》还没有成为一整部书刊行出来。每一部福音的作者都
是他自己的福音的解释者,每一个使徒也是他自己书信的解
释者。关于《旧约》,我们的救主就曾亲自对犹太人说过:“你
们查考《圣经》,因为你们以为内中有永生,给我作见证的就
是这经。”(见《约翰福音》第v章第39节)。如果他的意思不
是要他们解释这些经文,他就不会叫他们在这里面去找他是
基督的证明,而会自行解释,或是叫他们参照祭司的解释。
发生困难时,使徒和教会长老就聚集在一起,确定应当
传布和教导哪些内容,并怎样向百姓解释《圣经》,但却没有
取消百姓自行阅读并为自己解释《圣经》的自由。使徒曾向许
多教会写过许多信,并写过许多其他启导他们的文字,要是
不让这些人解释(也就是斟酌)这些经文的意义的话,这一
切也就没有用处了。由于当时是在使徒时代,这一点必须要到
教士可以授权于一个解释者,让大家普遍服从他的解释时才
能办到;而要这样授权,又只有在国王成了教士、或教士成
了国王的时候才能办到。
一部著作被说成是教规(宗教法典)时具有两种意义。因
为教规是指一种规则。而规则则是指导人们各种行动的诫条。
这种诫条虽然是师长对门徒、或劝告者对友人提出的,没有
强制对方遵从的效力,然而因为它们是规则,所以仍然是教
规。但当提出的人可以使接受的人必须服从时,这些教规就不
单纯是规则而是法律了。所以这儿的问题便是使基督教信仰
的规则——《圣经》——成为法律的权力问题。
最初成为法律的那一部分《圣经》是十诫,这是写在两
块石板上、由上帝亲自交给摩西、再由摩西向百姓宣布的。在
那时期以前,上帝并没有写下任何法律;因为他还没有选定
任何人民成为特属他的国,于是除自然法以外也就没有赐给
人任何法律;所谓自然法,就是写在每一个人心中的自然理
性的诫条、关于这两块法板,第一块所包含的是主权法,其内容是:(1)以色列人不可服从或尊敬他国的神,话是这样


说的:“除了我以外你们不可有外邦所敬奉的别的神”(见
《出埃及记》第xx章,第3节)这一诫命禁止他们服从或尊崇
他以外的任何其他神为王或统治者;他原先是通过摩西降谕
给他的,后来是通过大祭司降谕。(2)他们“不可雕刻偶像、
也不可作什么形像”来代表他,也就是说,他们不可根据自
己的幻想在天上或地下为自己选定任何代治者,而只能服从
摩西与亚伦,这两人是他拣选来担任这一职务的;(3)“不可
妄称耶和华的名”,这就是说,不可轻率地谈他们的王,也不
可对他的权力以及他的代治者摩西与亚伦的职权提异议。
(4)第七日不可作一般日常的工作,把这一天的时间用来对
他举行公共礼拜。第二块法板所包含的是人伦的义务,如“孝


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


假见证害人”等,最后是“不可在心里设计互相陷害”。现在
的问题是这两块法板的法律约束力究竟是谁赋与的。无疑,它
们是由上帝亲自制定为法律的。但法律除开对于承认其为主
权者的行为的人以外,并没有约束力,而且也不成其为法律。
以色列人既不得走近西乃山听上帝对摩西传谕,那么他们又
为什么必须服从摩西提交给他们的这一切法律呢?其中有些
的确是自然法,如第二法板便整个全是,所以这些法就应当
认为是不但适用于以色列人、而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的神律。但
关于特为以色列人而设的那些法,象第一法板上所载的那些,
这问题仍然是存在的;除非是在向他们提出以后,他们在下
列的话中,马上就负担了服从摩西的义务:“求你和我们说话,
我们必听;不要神和我们说话,恐怕我们死亡。”(见《出埃
及记》第xx章,第19节)这样说来,有权在地上使十诫这一
小段《圣经》成为以色列国家的法律的人,在当时只有摩西,
其后则只有上帝通过摩西公开谕令其治理特属他的国的大祭
司。但摩西、亚伦和继任的大祭司都是世俗主权者,所以直到
现在为止,制定宗教法典之权,也就是将《圣经》规定为法
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
所谓士师法,是上帝为以色列人的长官规定的法律,让
他们在执行法律或在人与人之间的诉讼中下判决词时用作法
规。至于利未法则是上帝所规定的另一种法规,是为祭司和利
未人的仪节祭礼所规定的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单只通过摩西
传示给他们的,所以便也是由于他们向摩西允诺的同一服从
关系而成为法律的。这些法律当时究竟是写下了,抑或没有写
下来,而是当摩西登山在耶和华那里住四十日后用口头向百
姓指令的,经文上没有说明,但他们全都是制定的法律,相
当于《圣经》,由世俗主权者摩西制定为法典。
以色列人到了耶利哥对面的摩押平原、并准备进入应许
的迦南福地之后,摩西在原先的法律上又加上了许多其他法
律,因之便称为申述律,也就是申引法。据《申命记》(第xxix
章、1节)记载,“这是耶和华在摩押地吩咐摩西与以色列人
立约的话,是在他和他们在何列山所立的约之外。”原因是摩
西在《申命记》开头的地方讲解了原先那些法律之后,从同
一篇的第十二章其一直到二十六章的末尾止,他又增加了其
他法律。摩西命他们在过约旦河时把这法律写在墁上石灰的
大石头上(见《申命记》第xxvii章、3节),同时摩西还亲自


写成律法书交给“祭司利未人……和以色列的众长老”(见同


篇第xxxi章、9节),吩咐他“放在耶和华的约柜旁”(见同章
第26节),因为约柜本身只盛着十诫而没有别的东西。这律法
摩西曾命以色列国王抄录一本,保存起来;同时这律法也就
是长期遗失之后,在约西亚时代又从神殿中找到、并根据他
的权力被当成上帝的律法接受的那一律法。当摩西写这律法
以及约西亚恢复这律法时都具有世俗主权,所以将《圣经》定


译注为法典的权力从古到今一直都操在世俗主权者手中。
除开这一部律法书以外,从摩西的时代起到巴比伦被掳
以后止,就没有其他的典籍被犹太人接受为上帝的律法了。因
为先知中除少数例外以外,都生活在被掳期间,其余则生活
在被掳前不久。当时连他们本身都受到假先知和被假先知引
诱的国王的迫害,他们的预言就更没有被普遍接受为法律了。
这一部律法书后来是由约西亚定为上帝的律法的,当初曾和
所有其他有关上帝神迹的圣史在被掳和耶路撒冷城被洗劫时
一起遗失,这一点从《以斯拉记下》(第xiv章第21节)中可
以看得很清楚:“你的律法已被焚烧,你所行的和将要行的都
无人知晓。”在被掳前,从这律法遗失时(《圣经》中未提及,
但可以认为是罗伯安时代埃及王示撒洗劫神殿时〔见《列王
记上》第xiv章第26节〕)起到约西亚王重新寻获时止;他们
并没有明文载明的上帝神谕,而只凭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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