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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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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
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
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象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
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
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
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象
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
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
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
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
的。因为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付托给他的
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
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
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
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
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
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取得这种主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通过自然之力
获得的,例如一个人使其子孙服从他的统治就是这样,因为
他们要是拒绝的话,他就可以予以处死;这一方式下还有一
种情形是通过战争使敌人服从他的意志,并以此为条件赦免
他们的生命。另一种方式则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服
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所有其他
的人。后者可以称为政治的国家,或按约建立的国家;前者
则称为以力取得的国家。首先要讨论的是按约建立的国家。




第十八章 论按约建立的
主权者的权利
  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
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与任
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赞
成和反对的人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
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
为和裁断授权,就象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时国家就
称为按约建立了。
由群聚的人同意授与主权的某一个或某些人的一切权利
和职能都是由于象这样按约建立国家而得来的。
首先,由于他们订立了信约,这便意味着他们不再受任
何与此相反的旧信约的约束了。这样说来,已经按约建立一
个国家的人,由于因此而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
为与裁断,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
之间订立新信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因此,
一个君主的臣民,不得到君主的允许,便不能抛弃君主政体、
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也不能将他们自己的人格从承当
者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集体身上。因为他们已经人
人相互订约承认已成为自己的主权者的人所作的一切以及他
认为适于作出的一切,并被称为是这一切的授权人。因此,任
何人要是不同意的话,大家便都会破坏自己对这人所订定的
信约了,这就是不义。同时他们每一个人也都将主权授与承
当他们的人格的人了,要是废黜他的话,便是夺去了他自己
的东西,这也是不义。此外,企图废黜主权者的人,由于这
种企图而被他斩杀或惩办时,他也是自己所受惩办的授权者,
因为按约建立国家后,他就是主权者所作的一切事情的授权
人;由于一个人做出任何将受到自己所授与的权力惩办的事
情时就是不义,根据这一点他也是不义。有人对于自己不服
从主权者一事所提出的借口是他们和上帝、而不是和人订立
了新信约,这也是不义的。因为不通过代表上帝的人的中介
作用就不可能和上帝订约,而代表上帝则只有在上帝之下具
有主权的神的代理人才能办到。但这种与上帝立约的借口甚
至在提出借口的人自己的良心中说来也显然是一种谎言,以
致这种行为不但是不义的,而且是卑鄙和怯懦的。
第二,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
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与的,而不是由他对
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
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
除对他的服从。显然被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并没先同他的臣
民订约,否则他就必需将全体群众作为一方与之订约,要不
然就必需和每一个人分别订约,将全体群众作为一方与之订
约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在那时还不能成为一个人格。要是
有多少人他就订立多少单独的信约,那么在他有了统治权以
后,那些契约就无效了。因为不论任何行为如果能被迫中的
任何一个人声称为破坏信约的行为的话,这一行为便既是他
自己的行为,也是所有其他人的行为。其原因是:这行为是
代表他们每一个人的人格并根据他们每一个人的权利作出
的。此外,如果他们之中有一个或更多的人声称按约建立主
权者时由主权者订立的信约有违反情形,而其他的人或另一
臣民、或者是主权者自己又声称没有违反,在这种情况下,就
没有一个裁断者来决定这一争执。于是便又会重新诉诸武力,
每一个人也就会恢复运用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就
和原先按约建立国家的宗旨相违背了。这样说来,通过事先
订立的信约授与主权是没有用的。有人认为任何君主的主权
是由于订立信约而得来的,也就是有条件地得来的。这种看
法只是由于对下一简单的真理缺乏理解而产生的:——信约
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辞,除开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以外
就没有任何力量来约束、遏制、强制或保护任何人;所谓从
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指的是从具有主权的一个人或一
群人组成的不受束缚的集体的手中取得的力量。这个人或这
个集体的行为得到全体的保证、并以大家结合在本身之中的
力量来予以执行。但如果是一个集体被推为主权者时,任何
人便都不会设想在按约建立国家时成立了任何这种信约。因
为举一个例子来讲,没有人会笨到一个程度,以致说罗马城
邦的人民和罗马人订立了一项信约,规定根据某某条件保有
主权。这种信约要是没有履行的话,罗马人依法就会有权废
黜罗马城邦的人民了。人们之所以看不到君主政体和平民政
府的道理彼此相同,是由于某些人具有野心,他们偏爱自己
可望参加的集体政府和对君主政体感到灰心绝望的原故。
第三,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
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
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
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因为他如果是自愿加入这
一群人组成的群体,这一行为本身就充分说明了他的意愿,也
就是以默认的方式约定要遵守大多数人所规定的事情。这样
说来,如果他拒绝遵守或声言反对他们的任何规定,便是违
反了自己的信约,因之也就是不义的行为。不论他是不是属
于这个群体,也不论是不是征求了他的同意,他要不是必须
服从他们的决定,就必然会被抛弃在原先所处的战争状态中;
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为不义。
第四,由于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个臣民便都是按约
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
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
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
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
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既然像这样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
个人都是主权者一切行为的授权人。因此,抱怨主权者进行
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所授权的事情,于是便不能控告别人
而只能控告自己。甚至还不能控告自己进行了侵害,因为一
个人要对自己进行侵害是不可能的。诚然,具有主权的人可
能有不公道的行为,但确切地说,这不是不义,也不算是侵
害。
第五,根据以上所说的道理看来,处死一个主权者,或
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因为每
一个臣民既然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那样就是由于自己
所作的事情去惩罚另一个人了。
由于这种按约建立国家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全体的和平
与防卫,任何对这一目的具有权利的人也就具有对于手段的
权利;所以具有主权的任何个人或集体就当然有权审定和平
与防卫的手段,也有权审定和平及防卫一切障碍与防害的事
情。为了保持和平与安全,对内防止分歧,对外对付敌人,他
也当然有权事先做出他认为有必要的事情,或在和平与安全
已失去时,做出一切努力来加以恢复。因此:
第六: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
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
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
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为人们的行动来自意见,
为了他们的和平和协调起见,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
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在学说问题上所应遵重的虽然只是真
理,但并不排斥根据和平加以管理。因为与和平相冲突的学
说就不能成其为真理,正象和平与协调不能和自然法相冲突
一样。诚然,由于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和导师们疏忽大意或不
善于办事,错误的学说有时被普遍接受,违反真理的学说也
可能到处蔓延,然而把新的真理骤然和纷乱地介绍进来也决
不可能破坏和平;而只会有时引起战争。因为人们被不负责
任地统治到如此程度,以致敢于用武力保卫或介绍一种意见,
他们便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他们所处的状态不是和平状态,
而只是由于互相畏惧暂时存在的休战状态而已,就好像是始
终生活在战场的边缘上一样。因之,主权者便有权审定意见
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
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
第七:主权还包括以下的全部权力,即订立规章,使每
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
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这种规章就是人们所谓的
法度。因为正像上面已经说明的一样,在建立主权以前,所
有的人对所有的东西都具有权利,这样就必然会引起战争。由
此看来,法度既为和平所必需,而又取决于主权,所以它便
是主权为了保持公共和平应做的事情。这些有关我的、你的,
(即私有财产权)以及臣民行为中的善、恶,合法与非法的规
章便是市民法,也就是每一个国家各自具有的法律。只是市
民法一词现在已经只限于用来指罗马城邦的古民法,由于当
时罗马城邦是世界一大部分地区的领导者,它的法律也就是
那些地区的国法。
第八: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
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因为不
裁决争执就不能保障臣民不互相侵害,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
律就会形同虚设,每一个人根据其自我保全的自然和必然的
欲望就会仍然具有运用自己的力量防卫自己的权利;这就是
战争状态,与每一个国家按约建立时的目的都相违背。
第九: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
内的权利。这就是为了公共利益判断在什么时候和对多少人
数的军队进行征集、武装并发付薪饷的权利,以及向臣民征
集款项、支付战争开支的权利。因为保卫臣民的力量在于他
们的军队,而军队的力量则在于把大家的力量统一于一个指
挥之下。这种指挥是主权者制定的,于是便也为主权者所拥
有;因为国民军指挥权,无需其他制度规定,就可以使具有
者成为主权者。于是军队的将军不论由谁当,最高统帅始终
是主权者。
第十: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
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公众的和平与保卫这一目的既
由主权者负责,他就应当具有权力运用他认为最适合于完成
其职责的手段。
第十一: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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