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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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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书写、有教养,懂得罗曼口语、拉丁文言和当地法律很快就变成他所离不开的人,而且还由于也补入了奴隶、农奴和被释奴隶,这些人构成了他的宫廷,他就从他们中间挑选自己的宠儿。所有这些人都得到了大片的人民的田地,这些田地起初多半是赠送给他们,后来就以采邑108的形式赏赐给他们——起初多半是享用到国王去世时为止。这样,就靠牺牲人民而造成了新贵族的基础。
     不仅如此,由于王国幅员广阔,就不能利用旧的氏族制度的手段来管理了;氏族酋长议事会即使没有老早消失,也已经不能召集了,它很快就被国王的固定亲信所代替;旧的人民大会还继续存在着做做样子,但是也越来越变成纯粹是下级军事首长和新贵的会议。占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即法兰克人的主体,正如以前共和制末期的罗马农民一样,也由于连年内战和征服战争、特别是查理大帝时期的征服战争而弄得疲惫不堪和贫困衰败了。这种起初构成全部军队,而在征服法兰西地区以后,又构成该地的核心的农民,到9世纪之初,已穷困到五个人之中难得抽出一个人出去作战了。以前由国王直接召募的自由农民的卫国军,现在已经由新贵的仆从所组成的军队代替。在这些仆从中,还有一些依附农民,他们是那些先前只知有国王而不知有主人,而更早一点根本不知有任何主人,甚至也不知有国王的农民的后裔。在查理大帝的后代统治时,由于国内战争、王权的削弱和相应的贵人跋扈(在这种贵人之中还加上了查理大帝所任命的那些力图把自己的职位变成世袭的郡守109),最后,还由于诺曼人的侵犯,法兰克的农民等级就完全破产了。查理大帝死后50年,法兰克王国便毫无反抗地匍匐在诺曼人的脚下,正和400年前罗马帝国匍匐在法兰克人的脚下一样。
     不仅对外软弱无能,而且内部的社会秩序(不如说是社会无秩序),差不多也是一样。自由的法兰克农民陷入了与他们的前辈即罗马的隶农一样的处境。他们被战争和掠夺弄得破产,不得不去乞求新贵或教会的保护,因为国王的权力太弱了,已经不能保护他们;不过这种保护使他们不得不付出很高的代价。像以前高卢农民那样,他们必须将自己那块土地的所有权交给保护人,再以各种不同的和变化的形式——不过总不外是力役和代役租——从他那里把这块土地作为租地而租回来。一经陷入这种依附形式,他们也就逐渐地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过不了几代,他们大多数已经都是农奴了。自由的农民等级灭亡得多么迅速,这从伊尔米农所编的圣日尔曼…德…普雷修道院(当时在巴黎附近,现在巴黎市内)的地产登记册110中可以得到证明。这个修道院的地产散布四周,面积极为广大,还在查理大帝在世的时候,就住有2788户人家,差不多全是取德意志名字的法兰克人。其中2080户是隶农,35户是黎特,220户是奴隶,只有8户是自由的佃农!保护人让农民把自己那块土地交归他所有,然后仅仅是再将这块土地交回农民终身使用,这个曾被萨尔维安宣布为背神行为的习俗,如今到处被教会施加在农民身上了。现在日益盛行的徭役,其原型既是罗马的安加利111,即为国家所服的强制劳役,又是德意志马尔克公社成员为修桥、筑路,以及其他共同目的而出的工役。这样一来,居民的主体在过了400年以后好像完全又回到起初的状况去了。
     然而,这不过证明两点:第一,没落时期罗马帝国的社会分化和财产分配,是跟当时的农业和工业的生产水平完全相适应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第二,这一生产水平在以后400年间,并没有根本性的下降和上升,因此,才以同样的必然性重新产生了同样的财产分配和同样的居民阶级。在罗马帝国的最后数百年间,城市丧失了它从前对乡村的统治,而在德意志人统治的最初数百年间,也没有把它恢复起来。这是由农业与工业的发展程度很低决定的。这样一个总的状况,必然产生居于统治地位的大地主和依附的小农。要把使用奴隶劳动的罗马大庄园经济或使用徭役的新的大规模经营嫁接在这种社会上面是多么不可能,这可以从查理大帝用著名皇室田庄所作的几乎没有留下痕迹的庞大实验中得到证明。只有修道院才又继续了这种实验,也只是对修道院说来才获益甚丰;但是修道院是以独身生活为基础的非正常的社会团体;它们可能会有例外的成绩,然而正因为如此,才不能不永远是一个例外。
     但在这400年间,毕竟是继续前进了。即使我们在这一时期末所看到的主要阶级差不多跟初期一样,但构成这些阶级的人却已经不同了。古典古代的奴隶制已经消失;破产的、贫穷的、轻视劳动为奴隶贱事的自由民也已经消失。介于罗马隶农和新的农奴之间的是自由的法兰克农民。奄奄一息的罗马世界的“无益的回忆与徒然的斗争”已经死亡并且被埋葬了。9世纪的社会阶级,不是在垂死文明的沉沦中,而是在新文明诞生的阵痛中形成的。新的世代,无论是主人还是仆从,跟他们的罗马前辈比较起来,已经是成年人的世代了。有权势的地主和服劳役的农民之间的关系,对罗马前辈来说曾经是古典古代世界毫无出路的没落形式,现在对新的世代来说则是新发展的起点。其次,不论这400年看起来多么没有成果,可是却留下了一个重大的成果:这就是一些现代的民族'mod…erne  Nationalit(ten',亦即西欧人类为了未来的历史而实行的分化和改组。德意志人确实重新使欧洲有了生气,因此,日耳曼时期的国家解体过程才不是以诺曼…萨拉秦人的征服而告终,而是以采邑制度和保护关系(依附制度112)的进一步发展为封建制度而告终,而人口也有了这样巨大的增长,以致能够完好无恙地经受了不到200年后的十字军远征的大流血。
     然而,德意志人究竟是用了什么神秘的魔法,给垂死的欧洲注入了新的生命力呢?是不是像我们的沙文主义的历史编纂学所虚构的那样,德意志种族天生有一种特别的魔力呢?决不是。德意志人,尤其在当时,是一个天资高的雅利安族系,并且正处在生机勃勃的发展中。但是使欧洲返老还童的,并不是他们的特殊的民族特点,而只是他们的野蛮状态,他们的氏族制度而已。
     他们的个人才能和勇敢,他们的自由意识,以及把一切公共的事情看作是自己的事情的民主本能,总之,是罗马人所丧失的一切品质,而仅仅这些品质就能从罗马世界的污泥中造成新的国家,培养出新的民族'neue Nationalit(ten'——所有这一切,如果不是高级阶段野蛮人的特征——他们的氏族制度的果实,又是什么呢?
     如果说,德意志人改革了专偶制的古代形式,缓和了男子在家庭中的统治,给了妇女以比古典世界任何时期都更高的地位,那么,使他们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如果不是他们的野蛮状态、他们的氏族习惯,如果不是他们仍有母权制时代的遗风,又是什么呢?
     如果说,他们至少在三个最重要的国度——德国、法国北部和英国——以马尔克公社的形式保存下来一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并把它带到封建国家里去,从而使被压迫阶级即农民甚至在中世纪农奴制的最严酷条件下,也能有地方性的团结即一个抵抗的手段,而这一手段无论在古典古代的奴隶那里或者在近代的无产阶级那里都没有这样现成,那么,造成这种情况的,如果不是他们的野蛮状态、如果不是他们的纯粹野蛮人的按血族定居的方式,又是什么呢?
     最后,如果说,他们能把那种在他们的故乡已经实行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在罗马帝国,奴隶制也日益转化为这种形式——发展起来,并使之成为唯一的形式,而这种隶属形式,正如傅立叶最早强调指出的113,给被奴役者提供了一个使自己作为阶级而逐渐获得解放的手段(fournit aux cultivateurs des moyensd′affranchissement collectif et progressif),因此之故,这种形式大大胜过奴隶制——在奴隶制下,只能有单个人不经过过渡状态而立即获得释放(古代是没有用胜利的起义来消灭奴隶制的事情的),而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却作为阶级而逐渐实现了自己的解放,——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一切如果不是归功于他们的野蛮状态(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形成了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典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又归功于什么呢?
     凡德意志人给罗马世界注入的一切有生命力的和带来生命的东西,都是野蛮时代的东西。的确,只有野蛮人才能使一个在垂死的文明中挣扎的世界年轻起来。而德意志人在民族大迁徙之前已经达到并努力开拓的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对于这一过程恰好最为适宜。这就说明了一切。
九  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

     我们已经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最后,我们来研究一下那些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已经破坏了氏族社会组织,而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又把它完全消灭的一般经济条件。在这里,马克思的《资本论》对我们来说是和摩尔根的著作同样必要的。
     氏族在蒙昧时代中级阶段发生,在高级阶段继续发展起来,就我们现有的资料来判断,到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它便达到了全盛时代。所以现在我们就从这一阶段开始。
     这一阶段应当以美洲红种人为例;在这一阶段上,我们发现氏族制度已经完全形成。一个部落分为几个氏族,通常是分为两个;随着人口的增加,这些最初的氏族每一个又分裂为几个女儿氏族,对这些女儿氏族来说,母亲氏族便是胞族;部落本身分裂成几个部落,在其中的每一个部落中,我们多半又可以遇到那些老氏族;部落联盟至少是在个别情况下把亲属部落联合在一起。这种简单的组织,是同它所由产生的社会状态完全适应的。它无非是这种社会状态所特有的、自然长成的结构;它能够处理在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对外的冲突,则由战争来解决;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从没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
     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同样,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也是不可能的。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对这种状态的经济基础加以研究了。
     人口是极其稀少的;只有在部落的居住地才比较稠密,在这种居住地的周围,首先是一片广大的狩猎地带,其次是把这个部落同其他部落隔离开来的中立的防护森林。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它只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作战、打猎、捕鱼,获取食物的原料,并制作为此所必需的工具。妇女管家,制备衣食——做饭、纺织、缝纫。男女分别是自己活动领域的主人: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妇女是家内用具的所有者。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包括几个、往往是许多个家庭。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所以,在这里,而且也只有在这里,才真正存在着文明社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捏造的“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还依恃着的最后一个虚伪的法律借口。
     但是,人并不是到处都停留在这个阶段。在亚洲,他们发现了可以驯服和在驯服后可以繁殖的动物。野生的雌水牛,需要去猎取;但已经驯服的雌水牛,每年可生一头小牛,此外还可以挤奶。有些最先进的部落——雅利安人、闪米特人,也许还有图兰人,——其主要的劳动部门起初就是驯养牲畜,只是到后来才又有繁殖和看管牲畜。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生产的生活资料,不仅比其余的野蛮人多,而且也不相同。同其余的野蛮人比较,他们不仅有数量多得多的乳、乳制品和肉类,而且有兽皮、绵羊毛、山羊毛和随着原料增多而日益增加的纺织物。这就第一次使经常的交换成为可能。在更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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