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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炊剩�9、对我国革命怎么看,你说的怎么要“变”?10、对文艺革命怎么看,海瑞,谢瑶环?11、和哪些人一起散布反动言论?
四、批判教育,针对他的上诉理由批判。1、上诉无理:反革命言论就是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舆论准备;你的言论中就有反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赞扬资本主义制度、反对无产阶级的言论。2、批判他一贯反动,大肆诬蔑伟大领袖,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很严重,让他低头认罪,老实改造。3、动员他撤诉。
按照上述提纲进行的审讯,结果可想而知,完全达到了法院的预想效果。聂绀弩最后只好说:“今天听了你们的谈话,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明确认识。从前认为自己不是没有犯罪,而是没有这个程度,原以为自己不是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今天听了审判员说的这些内容,觉得自己思想是极其反动的。因此,今天我撤诉是非常乐意的。”于是,当场在审判人员递给的一张横格文稿纸上,他写了这样的文本:
撤诉书
我愿撤回我的上诉书,认罪服判。
聂绀弩
1974年10月9日
事隔数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案子了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74年10月17日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
聂犯思想极端反动,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并大量书写反动诗词等。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74年5月8日以(72)中刑反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判处现行反革命犯聂绀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犯以空口否认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动机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时,聂犯表示认罪服判,提出撤销上诉。经审查,原判正确,准予聂绀弩撤销上诉。特此裁定。
这个案子从上诉到准予撤诉,现在看来办案过程似乎有些滑稽。笔者从“文革”时期,就在司法机关工作,自己也不乏经手过类似的案件,那时奉党之命,必定是极其严肃的事情。但现在回头来翻看这些案卷,倒觉得有许多好笑之处,读着那些审讯笔录时而忍俊不禁。这很让人诧异,转而又不能不深深自责:我们的专政机关办案往往就像儿戏一般,而许多人却就在玩弄权势者们的儿戏中断送了一生前程呵。
聂绀弩提出上诉的理由,主要是在“动机”两个字上咬文嚼字。这是一种文人的老实。他对他的许多“反动言论”,是供认不讳的,只是不承认有“推翻”和“复辟”的动机。审判人员提出:反动言论就是“推翻”的舆论准备。“凡是要推翻一个政权,都要先进行舆论准备”,这在“文革”中是一个常用的警句,用这个逻辑来驳斥,聂绀弩自然无话可说。至于他讲到“左联”时期“两个口号”论争,因与周扬的前嫌而将他打成“右派”的历史往事,以及他攻击林彪之事应当从“罪行”中扣除,在监号中认真学习马列著作的表现等等,看来振振有词,都是一些站得住脚的上诉理由,但法院却一概不予考虑,让聂绀弩苦心孤诣地把一份上诉书白白地写了三千五百多字。
聂绀弩以文章宗匠的功夫,把上诉书写得出手不凡。但他并不十分在意上诉的结果。如果他真当回事,何必等到过了九天半才提起上诉?如果他真当回事,法院来“教育批判”时,他何至于立刻放弃自己的上诉理由,转而表示“认罪服判”呢?我前面说法院办案如同儿戏,其实,聂绀弩本人也如同玩儿了一把。他那么咬文嚼字,其中含着几分诙谐的味道,似乎老聂是用杂文笔法,故意和法院兜了一个圈子。
接到高院的终审裁定后,聂绀弩知道他不能在稷山看守所继续待下去了。看守所是关押未决人犯的,终结判决后就要送监狱劳改了。他对这个看守所似乎还很留恋,在那儿交了一些朋友。临行前,给狱友小李写了一首诗:
难事逢轻当为重,霉时计短不计长。
勘破浮云未了事,何须夜赶嫁衣裳。
诗意是:遇到难事时,轻微问题也要看得很重;遇到倒霉时,把时间估计短了不如估计长了好。看破了浮云一样的人生世事,就可以不慌不忙、悠然自得地活着,何必连夜赶时间为别人缝制嫁妆呢?这是何等疏放的胸襟!
他认为把倒霉的时间估计长了好,所以判了无期徒刑,仍然那样豁达。
聂绀弩被判处无期徒刑,于1974年10月末,转至山西省第三监狱服刑。虽然自己撤回了上诉,夫人周颖却为他着急:古稀之人了,判个无期徒刑,那还不是要老死狱中吗?你还在那儿读《资本论》,三大卷还不够看,写信又要第四卷,马列主义老专家们还没有看过第四卷呢,在那个暗无天日的地方你还想干什么呢?这一对夫妻从年轻时恋爱结婚,中间虽然有过一段龃龉,而在1957年以后的罹难,愈使他们命运相系,毕竟是一辈子的感情了,老聂坐无期徒刑等于死囚一样,周婆怎能坐视不理?她一面借了山西高级法院朱静芳的关系,到临汾监狱奔走活动,争取减刑、保外就医,以望老聂生还;另一面在北京四处托人,投书中央领导,请求司法机关对聂案重新审理。
周颖代聂申诉,分别向周恩来、邓小平、王震写信,后又致信胡乔木,胡将申诉信转给当时主管政法工作的华国锋,华批交公安部查问。北京市高级法院对聂案再次审查后,提出:改判聂绀弩有期徒刑15年,准其监外就医。此意见经报北京市委批准。但是,由于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的原因,法院推迟宣判。到1977年4月,北京高院才又把聂绀弩案子拿起来,准备到山西宣布减刑的判决,而山西方面已经在1976年9月将聂绀弩按国民党县团级人员释放回京。北京高院遂与山西函洽,得悉聂已回京的详情后,如再去宣布改判那就毫无意义,只好把改判15年的判决书,作了废纸一张。这是聂案申诉过程的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是在聂出狱回京之后,经过一段休养将息,加之适逢中央指示复查“文革”中冤假错案的有利形势,聂绀弩致函邓小平和中央组织部胡耀邦、陈野苹,对他的案件全面提起申诉。邓小平批示:“请中央统战部复查,提出意见。”中组部也函示北京法院对聂案予以复议。同时有民革中央朱蕴山,写信给当时主政北京市委的一把手林乎加,提出请北京法院“迅即将聂绀弩的冤案平反,取消原判”。林乎加批示:“老作家,抓紧查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3月10日作出对聂绀弩的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同日,到聂住地宣布,并送达了判决书。“人民文学出版社”也于1979年1月,作出关于聂绀弩“右派”问题的改正决定,恢复党籍,恢复名誉,恢复其原文艺二级工资级别。
兹将两个阶段的申诉及处理的相关文本材料,摘引如下。
一、聂案申诉的第一阶段(1975年至1977年)
胡乔木写给华国锋的信:
国锋同志:附上聂绀弩之妻周颖(原在邮电部工作,现参加市政协学习)写的关于聂被捕时间、服刑地点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聂的裁定书一份。据周称:聂何以被捕判罪,她和他至今仍完全不解,所以说罪名并非事实(或基本不是事实)。聂曾企图上诉,即被有关方面采取不停顿的审问方法使之疲劳不堪,不得不表示认罪,撤销上诉。以上情节似乎与常理不合,但均不知是否属实。据裁定书,聂原任政协文史资料编辑。据所附材料,聂原住西直门内半壁街35号,周现住地安门东不压桥新门牌14号。望转有关同志查询一下。
敬礼。
胡乔木
1975年10月1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周颖为反革命犯聂绀弩申诉案件的报告》:
……(聂绀弩)1967年1月25日,因现行反革命罪经公安部批准,由北京市公安局逮捕。1974年5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聂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犯不服,以他没有“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行为和能认罪悔改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理。同年10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聂犯罪行属实,证据确凿,经教育后聂犯撤销了上诉。
1975年5月至10月,聂犯之妻周颖(系北京市政协委员)先后分别向周总理、邓小平副总理、王震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写信为聂犯申诉,均已转来我院。周颖又向胡乔木同志写信申诉,胡乔木同志于今(去)年10月11日把申诉信转给华国锋同志,11月2日华国锋同志批交中央公安部“派人查问情况”。周颖在申诉信中说聂犯没有犯罪,并说审讯中有“逼供信”,是个“冤案”,以及聂年老体弱有病,希望先放出来治病。
我院再次对聂犯的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聂犯思想极端反动,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大量书写反动诗词,幻想变天,并为反革命分子胡风、右派分子丁玲等人喊冤叫屈,罪行属实,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经报市革委批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周颖的申诉,完全是无根据的为聂犯翻案的行为,应予驳回。
但是,我们考虑:聂犯于三四十年代在文化界有一定影响,现已监押8年多,尚能认罪伏法,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又因年老体弱,中央统战部李金德同志也曾提出“别让他死在狱中”的意见。拟将聂犯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准其监外就医。聂犯现关押在山西省,属该省公安局管理的犯人,监外就医问题请公安部通知。出狱前对聂犯进行守法教育,对周颖也进行必要的教育。
以上情况,均与公安部交换过意见。
经调查了解:周颖的户口在朝阳门外大屯花严厂村14号(系农民的房子)属大屯派出所管界,有一个女儿聂海燕现在中国歌舞团工作,住宣武区南华东街2号。故聂犯监外就医需送回北京家中。(1976年1月1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再对反革命犯聂绀弩改判的报告:
我院于1976年1月报请市革委会,对反革命犯聂绀弩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5年,准其监外就医,已经市委批准。由于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我们对聂犯减刑案有意推迟宣判。同年10月,“四人帮”揪出后,我们又重新对聂犯的罪行进行审查核实,原认定聂犯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罪行属实,原决定减刑也是正确的。正拟去山西对聂犯宣判减刑决定时,发现山西省公安局于1976年9月25日已将聂犯按国民党县团级人员释放回京。当时并未通知我们。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意见:聂犯已经释放,再宣判减刑已无实际意义,故拟承认山西公安局的决定,不再按减刑办理了。(1977年4月9日)
二、聂案申诉的第二阶段(1978年至1979年)
聂绀弩致邓小平的申诉信:
邓副主席:现在谨将我遭受迫害的经过向您陈述如下:
我在“文化大革命”初期,1967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当时没有说明逮捕的理由。在北京市半步桥看守所关押5个月后,才开始对我进行审问,要我交代有无攻击中央首长的言论。经过多次审问,最后审判员才明确地要我回答:“是否对江青和林彪说过他们之间的男女关系的话?”直到这时我才明白我被捕的原因。我承认曾听别人议论过,而我也说过类似的话。当时我是因为对江青在30年代的生活情况有所了解,同时对于她和林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互相勾结、互相吹捧有所不满,所以听别人说他们有暧昧关系,我也相信,因而也说同样的话。
我承认了以后,就没有对我再进行审问。1969年间,将我从北京押往山西临汾、稷山两地关押。到1974年5月间,稷山看守所向我宣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74年5月8日对我的判决书,以“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罪名,判处我无期徒刑。我当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两月后,该院派来两名工作人员对我进行重新审问,他们说:“我们对你重新审问,看你的态度,态度不好还可以加重处理,如果你撤销上诉就不审问了。”在这种压力下,我撤销了上诉。同年10月间,被送到山西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