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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9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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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晋人、宋人、陈人、郑人伐秦。四人皆卿。秦穆悔过,终用孟明,故贬四国大夫以尊秦伯。 
  '疏'注“四人”至“尊秦”。○正义曰:四国大夫,传皆称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过,终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无辞可以寄文,故贬四国大夫称“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诸侯之名无所可加,贬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会,晋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贬诸侯之卿以尊晋侯,其事与此同也。《释例》曰:“秦伯终用孟明而致败,败而罪已,赦其阙而养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贬四国大夫。四国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义变例,故称‘尊秦’,谓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国大夫也。”
 
  公子遂如齐纳币。传曰:“礼也。”僖公丧终此年十一月,则纳币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礼,其一纳采,纳徵始有“玄纁束帛”,诸侯则谓之纳币。其礼与士礼不同,盖公为太子时已行昏礼也。○纁,诗云反。 
  '疏'注“传曰”至“昏礼”。○正义曰:《公羊传》曰:“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昏。”其意谓此丧服未毕而行昏礼也。何休据此作《膏肓》,以《左氏》为短。今《左氏传》谓之“礼也”,必是丧服已终。杜以《长历》推之,知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丧已毕矣。纳币虽则无月以传言“礼”,则知纳在十二月也。《士昏》六礼,其一纳采,次有问名、纳吉,至纳徵始有玄纁束帛,士谓之纳徵,诸侯则谓之纳币,以其币帛多,其礼大,与士礼不同,故异其名也。案士之昏礼,纳采、问名同日行事。纳采者,纳其采择之礼。主人既许,宾即问名,将归卜其吉凶也。卜而得吉,又遣使纳吉,如纳采之礼。纳吉之后,方始纳徵。徵,成也。使使纳币,以成昏礼也。此纳币以前已有三礼,须再度遣使,一月之内不容三遣適齐,盖公为大子时已行昏礼。疑在僖公之世己行纳、采纳,吉今续而成之也。杜言“其一纳采”,欲明纳徵之前更有昏礼,纳币非昏礼之始,豫为下句“公为大子时己行昏礼”张本也。六子昏礼,理自不书,虽则公昏唯书纳币,其纳采、纳吉亦不书也。《释例》曰:“诸侯昏礼亡,以士昏礼准之,不得唯止於纳币逆女。逆女纳币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则书之。他礼非卿则不书也。‘宋公使华元来聘’,聘不应使卿,故传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孙寿来纳币’,纳币应使卿,故传明言‘得礼也’。鲁君之昏,亦唯存纳币逆女,此其义。”
 
  【传】二年,春,秦孟明视帅师伐晋,以报殽之役。二月,晋侯御之。先且居将中军,赵衰佐之。(代郤溱。○御,鱼吕反。将,子匠反。衰,初危反。溱,侧巾反。)王官无地御戎,(代梁弘。)狐鞫居为右。(鞫居,续简伯。○鞫,九六反。)甲子,及秦师战于彭衙,秦师败绩。晋人谓秦“拜赐”之师。(以孟明言“三年将拜君赐”,故嗤之。○嗤,尺之反。)战于殽也,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战之明日,晋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囚呼,莱驹失戈,狼瞫取戈以斩囚,禽之以从公乘,遂以为右。箕之役,(箕役在僖三十三年。○呼,火故反。瞫,尺其反,《字林》式衽反。乘,绳证反。)先轸黜之,而立续简伯。 
  '疏'“箕之”至“黜之”。○正义曰:御与车右虽有常员,必临战更选定之。韩之战,上右庆郑吉是其事也。自殽战之后,狼瞫为右。箕之役,将战选右,先轸黜之。箕战先轸死焉,非既战乃黜之也。
 
  狼瞫怒。其友曰:“盍死之?”瞫曰:“吾未获死所。”未得可死处。○盍,户腊反。处,昌虑反。其友曰:“吾与女为难。”欲共杀先轸。○女音汝。难,乃旦反。瞫曰:“《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於明堂。’《周志》,周书也。明堂,祖庙也,所以策功序德,故不义之士不得升。死而不义,非勇也。共用之谓勇。共用,死国用。○共音恭,注同。吾以勇求右,无勇而黜,亦其所也。言今死而不义,更成无勇,宜见退。谓上不我知,黜而宜,乃知我矣。言今见黜而合宜,则吾不得复言上不我知。○复,扶又反。子姑待之。” 
  '疏'“周志”至“待之”。○正义曰:周之志记有之,曰,有勇以害在上,则为不义之人,不得升於明堂。若杀先轸,则必死。死而不义,非勇也。如以死共国家之用,是之谓勇。吾自以有勇之故,求为车右。若杀先轸,则是无勇。无勇而被黜退,亦是得其所也。吾复安得为恨?吾今恨者,谓在上不我知也。言其不知我有勇也。若杀先轸,即是成为无勇。无勇被黜退,则黜而合其宜也,乃是在上知我矣,不得言在上不我知也。子且待之。○注“周志”至“得升”。○正义曰:志者,记也。谓之《周志》,明是周世之书。不知其书何所名也。郑玄以为明堂在国之阳,与祖庙别处。《左氏》旧说及贾逵、卢植、蔡邕、服虔等,皆以祖庙与明堂为一,故杜同之。《祭统》云“古者明君必赐爵禄於大庙”,传称公行还告庙,舍爵策勋。是明堂之中所以策功序德,故不义之人不得升之也。害上即是不义,故不得登明堂也。
 
  及彭衙,既陈,以其属驰秦师,死焉。属,属已兵。○陈,直觐反。晋师从之,大败秦师。君子谓狼瞫於是乎君子。《诗》曰:“君子如怒,乱庶遄沮。”《诗·小雅》。言君子之怒必以止乱。遄,疾也。沮,止也。○遄,市专反。沮,在汝反。又曰:“王赫斯怒,爰整其旅。”《诗·大雅》。言文王赫然奋怒,则整师旅以讨乱。○赫,火百反。怒不作乱,而以从师,可谓君子矣。 
  秦伯犹用孟明。孟明增脩国政,重施於民。赵成子言於诸大夫曰:成子,赵衰。○施,式豉反。“秦师又至,将必辟之。惧而增德,不可当也。《诗》曰:‘毋念尔祖,聿脩厥德。’《诗·大雅》。言念其祖考,则宜述脩其德以显之。毋念,念也。○辟音避。毋音无,注同。孟明念之矣。念德不怠,其可敌乎?”为明年秦人伐晋传。 
  “丁丑,作僖公主”。书,不时也。过葬十月,故曰:“不时”,例在僖三十三年。 
  '疏'注“过葬”至“三年”。○正义曰:僖三十三年传已发例,言“作主非礼”,此复云“书,不时”者,彼因“葬缓”,遂通讥“作主”之失,未辩失之所由,於此又言“不时”,以明失礼之状,接成彼义也。
 
  晋人以公不朝来讨。公如晋。夏,四月,己巳,晋人使阳处父盟公以耻之。使大夫盟公,欲以耻辱鲁也。经书“三月乙巳”,经、传必有误。书曰“及晋处父盟”,以厌之也。厌犹损也。晋以非礼盟公,故文“厌之”以示讥。○厌,於涉反,注同。適晋不书,讳之也。不书“公如晋”。 
  公未至,六月,穆伯会诸侯, 
  '疏'“公未”至“诸侯”。○正义曰:沈云:“非公命不书,此穆伯会诸侯,公未至而书者,此公既在外,命正卿守国,故守国之臣亦合告庙而行,故得书之也。”
 
  及晋司空士縠盟于垂陇,晋讨卫故也。讨元年卫人伐晋。士縠,士蒍子。○蒍,于委反。书士縠,堪其事也。晋司空,非卿也。以士穀能堪卿事,故书。○“书士穀”或作“书晋士穀”。 
  '疏'注“晋司”至“故书”。○正义曰:传举司空之官,云堪其事乃书之,明本不当书,故知非卿也。成二年传称鲁“赐晋三帅三命之服,司空亚旅皆受一命之服”。是其知司空非卿之文也。
 
  陈侯为卫请成于晋,执孔达以说。陈始与卫谋,谓可以强得免。今晋不听,故更执孔达以苟免也。○为,于伪反。 
  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僖是闵兄,不得为父子。尝为臣,位应在下,令居闵上,故曰“逆祀”。○令,力呈反。“闵上”,时掌反,一本无“上”字。 
  '疏'注“僖是”至“逆祀”。○正义曰:礼,父子异昭穆。兄弟昭穆故同。僖、闵不得为父子,同为穆耳。当闵在僖上,今升僖先闵,故云“逆祀”。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乱也。《鲁语》云:“将跻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为宗伯,明者为昭,其次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闵、僖异昭穆者,位次之逆,如昭穆之乱,假昭穆以言之,非谓异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异昭穆,设令兄弟四人皆立为君,则祖父之庙即已从毁,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无作此说。
 
  於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宗伯,掌宗庙昭穆之礼。○夏,户雅反。昭,上遥反。后昭穆之例放此。 
  '疏'注“宗伯”至“之礼”。○正义曰:《周礼》“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礼。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辩庙祧之昭穆”。诸侯之官所掌亦当然也。
 
  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新鬼,僖公,既为兄,死时年又长;故鬼,闵公,死时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见。○长,丁丈反。少,诗照反。 
  '疏'注“新鬼”至“所见”。○正义曰:且明见者,既尊崇僖公,且明言其意之所见,见其顺大小、升圣贤也。刘炫以为直据兄弟大小为义,不须云死之长幼,以规杜氏。今删定知不然者,以传云“新鬼大,故鬼小”,则大小之语总该诸事,非直独据兄弟,明知亦据年时也。
 
  先大后小,顺也。跻圣贤,明也。又以僖公为圣贤。明顺,礼也。”君子以为失礼。 
  '疏'“君子以为失礼”。○正义曰:传有评论,皆讬之君子。此下尽“先姑”以来,皆是一君子之辞耳。引《诗》二文,於诗之下,各言君子者,君子谓作诗之人。此论事君子,又引彼作诗君子以为证耳。僖公薨后始,作《鲁颂》,为传之时,乃设此辞,非当时君子有此言也。弗忌之意,以先大后小为顺,故言“明顺,礼也”。君子之意,以臣不先君为顺,故云“礼无不顺”,各言其顺,顺不同也。《鲁语》“展禽云:‘夏父弗忌必有天殃。其葬也,焚,烟达于上’”。孔晁云“已葬而柩焚,烟达椁外”。
 
  礼无不顺。祀,国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谓礼乎?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久矣。齐,肃也。臣继君犹子继父。○先,悉荐反,下“不先”皆同。故禹不先鲧,汤不先契,鲧,禹父。契,汤十三世祖。○鲧,古本反。契,息列反,殷始封之君。 
  '疏'注“鲧父”至“世祖”。正义曰:鲧,禹父,《夏本纪》文也。契,汤十三世祖,《殷本纪》文。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土,相土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冥,冥生振,振生微,微生报丁,报丁生报乙,报乙生报丙,报丙生主壬,主壬生主癸,主癸生天乙。天乙即汤也。下注云“不窋,后稷子”,《周本纪》文。服虔云“周家祖后稷,以配天明,不可先也,故言‘不先不窋’。禹、汤异代之王,故言‘不先鲧、契’也”。然则文、武大圣,后稷贤耳,非是不可先也。下句引《诗》“皇祖后稷”,不欲重文,故举“不窋”以辟之。
 
  文、武不先不窋。不窋,后稷子。○窋,知律反。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帝乙,微子父。厉王,郑桓公父。二国不以帝乙、厉王不肖而犹尊尚之。○肖,悉召反。 
  '疏'注“帝乙”至“尚之”。○正义曰:帝乙,微子父,《宋世家》文。厉王,郑桓公父,《郑世家》文。微子、桓公、宋、郑始祖也。言“宋祖帝乙,郑祖厉王”,则二国立其庙而祖祀之,微子不先帝乙,桓公不先厉王。“犹上祖也”,言不以不肖犹尊尚之也。宋为王者之后,得祀殷之先王帝乙之庙不毁者,盖以为其所出,故特存焉。周制,王子有功德出封者,得庙祀所出之王。鲁以周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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