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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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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九月,郑伯突入于栎。栎,郑别都也,今河南阳翟县。未得国,直书入,无义例也。○栎音历。翟,徒历反。 
  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于袲,伐郑。袲,宋地,在沛国相县西南。先行会礼而后伐也。○袲,昌氏反。相,息亮反。 
  '疏'注“先行会礼”。○正义曰:知非不与谋,言会者,以言“于袲”,故知此行会礼也。若不言地,直言会,则是不与谋例也。召陵会,杜注云“於召陵先行会礼”,与此同也。
 
  【传】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车服,上之所以赐下。)天子不私求财。(诸侯有常职贡。) 
  祭仲专。郑伯患之,使其婿雍纠杀之。将享诸郊,雍姬知之,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妇人在室则天父,出则天夫。女以为疑,故母以所生为本解之。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将享子於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杀雍纠,尸诸周氏之汪。汪,池也。周氏,郑大夫。杀而暴其尸以示戮也。○舍音舍。汪,乌黄反。暴,步卜反。公载以出,愍其见杀,故载其尸共出国。曰:“谋及妇人,宜其死也。” 
  夏,厉公出奔蔡。 
  六月,乙亥,昭公入。 
  许叔入于许。“公会齐侯于艾”,谋定许也。 
  秋,郑伯因栎人杀檀伯,而遂居栎。檀伯,郑守栎大夫。○檀,徒丹反。 
  冬,会于袲,谋伐郑,将纳厉公也。弗克而还。 
  【经】十有六年,春,正月,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 
  夏,四月,公会宋公、卫侯、陈侯、蔡侯伐郑。春既谋之,今书会者,鲁讳议纳不正。蔡常在卫上,今序陈下,盖后至。 
  '疏'注“春既”至“后至”。○正义曰:宣七年传例云:“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此“春既谋之”,例当言“及”,今书“会”者,鲁讳与诸侯聚议纳不正之人,故从不与谋之文。《释例》曰:“鲁既春会于曹,以谋伐郑,夏遂兴师,而更从不与谋之文者,厉公篡大子忽之位,谋而纳之,非正,故讳之,从不与谋之例。”是其义也。诸侯之序,以大小为次班序,《谱》称自隐至庄十四年,四十三岁征伐盟会者,凡十六国,时无霸主,会同不并,无有成序,其间蔡与卫凡七会,六在卫上,唯此处在陈下,故以为盖后至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郑。用饮至之礼,故书。 
  冬,城向。传曰:“书,时也。”而下有十一月,旧说因谓传误。此城向亦俱是十一月,但本事异,各随本而书之耳。经书“夏,叔弓如滕。五月,葬滕成公”,传云:“五月,叔弓如滕。”即知但称时者,未必与下月异也。又推校此年闰在六月,则月却而节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也。《诗》云:“定之方中,作于楚宫。”此未正中也。功役之事,皆总指天象,不与言历数同也。故传之释经,皆通言一时,不月别。○向,失亮反。定,丁佞反。 
  '疏'注“传曰”至“月别”。正义曰:杜以城向与下同月,故捡“叔弓如滕”经、传之异,“如滕”与“葬”同月,知此城向与出奔同月,但本事既异,各随本而书之。下有月而此无月耳,其实同是十一月也。俱十一月,水星昏犹未正,故复推校历数,此年月却节前,水星可在十一月而正。又方者,未至之辞,故以“定之方中”为方欲向中,而实未正中。十一月可以兴土功,书时,非传误也。刘炫《规过》以为:“案《周语》云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驷见而陨霜,火见而清风戒寒”,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陨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脩城郭。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营室之中,土功其始。先儒以为建戌之月霜始降,房星见霜降之后,寒风至而心星见。郑玄云‘辰角见谓九月本,天根见谓九月末’。天根谓氏星是也,自然火见是建亥之月。又《春秋》城楚丘是正月,而杜引《诗》云‘定之方中,未正中也’。定星岂正月未正中乎!据此诸文,则火见土功,必在建亥之月。则建戌之月,必无土功之理。而杜以为建戌之月得城向者,非也。”今以为《周语》之文,单子见陈不除道,故讥为此言,故所举时节并在早月也。《月令》“孟冬,天子始裘”,单子云“陨霜而冬裘具”,九月已裘,是其早也。且《周语》之文,据寻常节气,九月而除道,十月而兴土功。杜以此年闰在六月,则建戌之月二十一日已得建亥节气,是十月节气在九月之中,土功之事何为不可?诸侯城楚丘,自在正月。卫人初作宫室,必在其前。杜云定星方欲正中,於理何失?刘君广引《周语》之文以规杜,杜以月却节前,何须致难?
 
  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惠公也。朔谗构取国,故不言二公子逐,罪之也。 
  【传】十六年,春,正月,会于曹,谋伐郑也。(前年冬谋纳厉公不克,故复更谋。○复,扶又反。) 
  夏,伐郑。秋,七月,公至自伐郑,以饮至之礼也。 
  “冬,城向”,书,时也。 
  初,卫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夷姜,宣公之庶母也。上淫曰烝。○烝,之承反。急,如字,《诗》作伋。上,时掌反,一音如字。 
  '疏'注“夷姜”至“曰烝”。○正义曰:晋献公烝於齐姜,惠公烝於贾君,皆是淫父之妾。知此亦父妾,故云庶母也。成二年传称楚庄王以夏姬“予连尹襄老,襄老死,其子黑要烝焉”。淫母而谓之烝,知烝是上淫。盖训烝为进,言自进与之淫也。《世家》云“初,宣公爱夫人夷姜”。烝淫而谓之夫人,马迁谬耳。
 
  属诸右公子。为之娶於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於左公子。左右媵之子,因以为号。○属音烛,下同。为,于伪反。媵,羊政反。 
  '疏'注“左右”至“为号”。○正义曰:公子法无左右,明其因母为号。《公羊》称诸侯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有二媵,故分为左右。说《公羊》者,言右媵贵於左媵,义或当然。此左右公子,盖宣公之兄弟也。
 
  夷姜缢。失宠而自缢死。宣姜与公子朔构急子。宣姜,宣公所取急子之妻。构,会其过恶。○构,古豆反。会,古外反。公使诸齐,使盗待诸莘,将杀之。莘,卫地。阳平县西北有莘亭。○公使,所吏反。莘,所巾反。寿子告之,使行。行,去也。不可,曰:“弃父之命,恶用子矣!恶,安也。○恶音乌,注同。有无父之国则可也。”及行,饮以酒。寿子载其旌以先,盗杀之。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请杀我乎!”又杀之。二公子故怨惠公。十一月,左公子洩、右公子职立公子黔牟。黔牟,群公子。○饮以酒,於鸩反;一本“以”作“之”。洩,息列反。黔,其廉反,又音琴。 
  '疏'“载其旌”。○正义曰:代之而载其旌,盖旌有志识故也。《世家》云:“与太子白旄,而告盗曰,见白旄者杀之。”或当以白旄为旌,但马迁演此文而为之说,其辞至鄙,未必其言可信也。
 
  惠公奔齐。 
  【经】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黄,齐地。) 
  二月,丙午,公会邾仪父,盟于趡。趡,鲁地。称字,义与蔑盟同。二月无丙午;丙午,三月四日也。日月必有误。○趡,翠轨反。夏,五月,丙午,及齐师战于奚。奚,鲁地背陈曰战。○陈,直觐反。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十一年,大夫盟于折。 
  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季,蔡侯弟也。言归,为陈所纳。 
  癸已,葬蔡桓侯。无传。称侯,盖谬误。三月而葬,速。 
  '疏'注“称侯,盖误”。○正义曰:五等诸侯卒,则各书其爵,葬则举谥称公,礼之常也。此无贬责而独称侯,故云盖谬误也。《释例》曰:“卒而外赴者,皆正爵而称名。慎死考终,不敢违大典也。书葬者,皆从主人;私称,客主之人,敬各有本,谦敬各得其所,而后二国之礼成也。葬蔡桓侯,独不称公,刘、贾、许曰:桓卒而季归,无臣子之辞也。蔡侯无子,以弟承位,群臣无废主,社稷不乏祀,故传称蔡人,嘉之,非贬所也。杞伯称子,传为三发,蔡侯有贬,传亦宜说。史书谬误,疑有阙文。”是其疑之意也。
 
  及宋人、卫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甲乙者,历之纪也。晦朔者,日月之会也。日食不可以不存晦朔,晦朔须甲乙而可推,故日食必以书朔日为例。 
  【传】十七年,春,盟于黄,平齐、纪,且谋卫故也。(齐欲灭纪,卫逐其君。) 
  “及邾仪父盟于趡”,寻蔑之盟也。蔑盟在隐元年。○“夏,及齐师战于奚”,疆事也。争疆界也。○疆,居良反,注及下皆同。於是齐人侵鲁疆,疆吏来告。公曰:“疆埸之事,慎守其一,而备其不虞,虞,度也。不度犹不意也。○埸音亦,度,待洛反,下同。 
  '疏'“疆埸”至“不虞”。○正义曰:疆埸,谓界畔也。至此易主,故名曰埸。典封疆者,不得已往侵人,无使人来侵己,谨慎守其一家之所有,以备不意度之事。
 
  姑尽所备焉。事至而战,又何谒焉?”齐背盟而来,公以信待,故不书侵伐。○背音佩,下同。 
  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于陈,桓侯无子,故召季而立之。季内得国人之望,外有诸侯之助,故书字,以善得众。称归,以明外纳。 
  秋,蔡季自陈归于蔡,蔡人嘉之也。嘉之,故以字告。 
  “伐邾”,宋志也。邾、宋争疆,鲁从宋志,背趡之盟。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日御,典历数者。 
  '疏'注“日官”至“历数”。○正义曰:《周礼》大史“掌正岁年以序事,颁告朔于邦国”。然则天子掌历者,谓大史也。大史,下大夫,非卿,故不在六卿之数。传言居卿,则是尊之若卿,故知非卿而位从卿,故言居卿也。平历数者,谓掌作历数,平其迟速,而颁於邦国也。晦、朔、弦、望交会有期,日月五星行道有度,历而数之故曰:“历数也。
 
  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官,天子掌历者,不在六卿之数,而位从卿,故言居卿也。叄揭玻狡嚼!饏}音旨,下同。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日官平历以班诸侯,诸侯奉之,不失天时,以授百官。 
  初,郑伯将以高渠弥为卿。昭公恶之,固谏,不听。昭公立,惧其杀已也。辛卯,弑昭公而立公子亹。公子亹,昭公弟。○恶,乌路反,下及注“所恶”皆同。亹音尾。君子谓昭公知所恶矣。公子达曰:公子达,鲁大夫。 
  '疏'“君子”至“恶矣”。○正义曰:弑君者,人臣之极恶也。昭公恶其人,其人果行大恶,是昭公知所恶矣。言昭公恶之不妄也。韩子以为君子言“知所恶”者,非多其知之明,而嫌其心不断也,曰知之若是其明也,而不如早诛焉,以及於死,故言“知所恶”以见其无权也。昭公知其恶而不能行其诛,致使渠弥含憎惧死以徼幸,故昭公不免於弑。戒人君使彊於断也。○注“公子达鲁大夫”。○正义曰:知非郑人者,若是郑人,当在君子之前言之。传先载君子之议,后陈子达之言,是达闻其言而评之,与臧文仲闻蓼六之灭,其事相类,故知是鲁人也。
 
  “高伯其为戮乎?复恶,已甚矣”。复,重也。本为昭公所恶,而复弑君,重为恶也。○复,扶又反,注同;一音服,则乖注意。重,直用反,下同。 
  【经】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于泺。(泺水在济南历城县西北,入济。○泺,卢笃反,又力角反,一音洛;《说文》,匹沃反。) 
  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公本与夫人俱行,至泺,公与齐侯行会礼,故先书会泺,既会而相随至齐,故曰遂。 
  '疏'“公与”至“如齐”。○正义曰:僖十一年“公及夫人会齐侯于阳穀”。彼言“及”,此不言“及”者,公并,传曰,公何以不言及夫人?夫人外也。言夫人淫於齐侯而疏外,公故不言及也。《穀梁传》曰:“不言及夫人,何也?以夫人之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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