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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1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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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之大体,皆述其大平祭祀告神之事。《鲁颂》虽非大平,经称“皇皇后帝,皇祖后稷”,又云“周公皇祖,亦其福女”,美其祭神获福,与《周颂》相似。且季文子请周作颂,取其美名。又季札至鲁,欲褒崇鲁德,取其一善,故云“盛德所同”。若直歌《周颂》,宜加“周”字,不得唯云“歌颂”,故杜为此解。刘以为《鲁颂》不得与《周颂》同,而规杜氏,非也。
 
  见舞《象箾》、《南籥》者,“象箾”,舞所执。“南籥”,以籥舞也。皆文王之乐。○箾音朔。籥,羊略反。 
  '疏'“见舞象箾南籥者”。○正义曰:乐之为乐,有歌有舞。歌则咏其辞而以声播之,舞则动其容而以曲随之。歌者乐器同而辞不一,声随辞变,曲尽更歌,故云“为之歌风”,“为之歌雅”。及其舞,则每乐别舞,其舞不同。季札请观周乐,鲁人以次而舞。每见一舞,各有所叹,故以见舞为文,不言为之舞也。且歌则听其声,舞则观其容。歌以主人为文,故言为歌也。舞以季札为文,故言见舞也。乐有音声,唯言舞者,乐以舞为主。《周礼·大司乐》云:“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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