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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新约里面一再讲到全家归主受浸的事。例如使徒行传十六章十四至十五节说:「有一个卖紫色布疋的妇人,名叫吕底亚……素来敬拜上帝。她听见了,主就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她和她一家既领了浸,便求我们说:『你们若以为我是真信主的,请到我家里来往……。』」同章三十至三十四节说:「又领他们出来,说:『二位先生,我当怎样行才可以得救?』他们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当夜,就在那时候,禁卒把他们带去,洗他们的伤;他和属乎他的人立时都受了浸……他和全家,因为信了上帝,都很喜乐。」哥林多前书一章十六节,保罗说:「我也给司提反家施过浸。」如果在这些家庭有婴孩的话,则必与他们父母一同受浸。6.华勒氏(Wall)在他所著的《婴孩浸礼史》一书的绪论中说,在初信主的人受浸的时候,他们的孩子往往与父母一同受浸;但是艾特欣氏(Edersheim)说,关于这个问题,乃有不同的意见,最初关于婴孩浸礼的论著,乃始自第二世纪的下叶,爱任纽(Erenaeus)说:「藉着主耶稣基督重生得救,归向上帝的人,有婴孩,小孩,儿童,青年人,老年人。」在他这句话里,虽未明显的讲浸礼,但大部认为此乃最初讲到婴孩浸礼的写作。因为初期教父,乃把浸礼与重生二词联在一起,因此就用「重生」一词来讲「浸礼」;在第二世纪下半期,乃是时常举行的,此从特土良(Tertullian)的作品里面,可以显然看到。但是爱氏本人认为长大以后受浸,乃比婴孩时期更为稳妥而更有益。俄利根(Origen)说,「为婴孩施浸,乃为教会从使徒时期就有的常规」。加太基会议(TheCouncilofCarthage,A。D。253)把婴孩浸礼视为当然之事,问题乃仅在是否可在第八天之前施浸。自第二世记以后,婴孩浸礼乃被公认,经常举行,仅仅偶尔忽视而已。奥古斯丁认为婴孩浸礼虽未经会议正式制定,但却在世界各处教会普遍施行,这可能是藉着使徒的权威所制定的。婴孩浸礼的合法性,到了改教时候,才被否认。二、婴孩浸礼之异论
对于婴孩浸礼之异论,可分四点来说:1.割礼乃是肉体的圣礼,乃是势必废弃的,所以不能以为旧约时代的婴孩受割礼,新约时代的婴孩就可受浸礼。2.圣经里面没有明显的诫命要使婴孩受浸礼。但有人认为此说固属确当,却不能用以否认婴孩浸礼的有效性。因为经文不提,未必就是反对婴孩受浸,而且乃为默认可以受浸,婴孩可以加入教会,已有二十个世纪;新约时代虽不再施行割礼,但不能因此就停止婴孩参加教会。主耶稣且亲自说:「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不要禁止他们;因为在天国的,正是这样的人。」(太一九13一14)使徒彼得在五旬节那天,且大声宣称。「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徒二39)圣经里面也无明白规定要命令生在基督徒家庭的孩子在受浸之时作信仰的表白。3。还有一个反对的理由,就是认为在圣经里面并没有婴孩受浸的例证。然而圣经里面虽未明显的要婴孩受浸,但是却一再告诉我们有全家受浸的例子。例如使徒行传十六章三十一至三十三节保罗西拉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们就把主的道讲给他和他全家的人听。当夜,就在那时候,禁卒……他和属乎他的人立时都受了浸。」既称全家,自必包括孩子和婴孩在内。
4.最重要的反对婴孩施浸的理由,乃为受浸当以可信的自动信仰的表白为条件。圣经确曾指出,信心乃为受浸的条件。例如马可福音十六章十六节说:「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使徒行传十章四十四至四十八节说:「彼得还说这话的时候,圣灵降在一切听道的人身上。那些奉割礼和彼得同来的信徒,见圣灵的恩赐也浇在外邦人身上,就都希奇;因听见他们说方言,称赞上帝为大。于是彼得说:『这些人既受了圣灵,与我们一样,谁能禁止用水给他们施浸呢?』就吩咐奉耶稣基督的名给他们施浸。」(并参徒一六14~15、31、35见上引)倘使这些经文是指凡是受浸的人,都要在受浸之前表白他们自动的信心,则婴孩当然不能包括在内。然而圣经虽然讲信的成年人受浸,但却并没有制定一种条例要以自动的信心为受浸之绝对必需的条件。尤有进者,倘使受浸的人,必须于受浸以前,表白其自动的信心,则我们用三段论法来推论:信心乃为得救之必需条件(ConditioSineQuanon)。孩童尚不能运行他的信心。因此孩童就不能得救,势必沉沦!照此而言,则反对婴孩受浸者,当废然而返,去其成见。三、婴孩浸礼之根据1.我们信仰的基准与立场——比利时信条说,信主的父母之婴孩,「应当受浸,接受恩约表征的印记;正如从前以色列人的儿女根据我们儿女同样的应许而受割礼一样。」海德堡教义问答关于这个问题说:「婴孩是否应当施浸?」答曰:「是的,因为他们正如成年人一样,乃都在恩约与上帝教会里面,又因藉着主耶稣基督的宝血,罪蒙赦免,又藉圣灵,得到信心,他们所得之应许,乃不亚于成人,所以他们也应受浸,成为恩约的印记,使他们与不信的父母之儿女分别起来,正如旧约时代受割礼一样。」多德教规里面,有这样一个宣称:「我们既然是从上帝的话来审辨上帝的旨意,则上帝的话既表明信徒的儿女乃是圣洁的,此非由于其本性,而乃是因为圣约,父母和他们的儿女乃都包含在约里面。所以相信上帝的父母就不应当怀疑他们儿女的拣选与得救,因为这乃是上帝乐意把他们的儿女从他们婴孩时期呼召出来。」创世记十七章七节,耶和华对亚伯兰说:「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坚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使徒行传二章三十九节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哥林多前书七章十四节说:「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这种根据圣约关系而施浸的宣称,乃是与神学家加尔文的立场相一致。「浸礼既已取代割礼,所有的儿女都应受浸,成为神国和他圣约的后裔。」所有关于圣约儿女受割礼的宣称既都根据上帝的诫命,则婴孩施浸的论据,乃亦为上帝的诫命。在这信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说,信主的父母之婴孩受浸,乃是因为他们乃是圣约的儿女,乃是上帝一切圣约应许的后裔,其中又包括罪蒙赦免,圣灵恩赐,以至重生,与成圣。到了时候,他们凭着信心所接受的应许,藉着圣灵的运行,要在他们的生活上,成为一个有生命的真实。教会对这些人应认为他们行事为人,理当遵照圣约;倘使他们不合圣约的条件,就要认为他们乃是破坏圣约。唯独谨守圣约以及圣约的应许,才能成为婴孩施浸客观的与立法的根据。
2.改正宗神学家的意见——改正宗神学家对于婴孩浸礼的论据,乃有不同的意见,直到现在,仍是不能一致。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的改正宗神学家所采取的立场,乃和上文所说的一样,就是认为信婴孩的施浸,乃是因为他们乃在圣约里面,乃为上帝丰富应许的后裔,不但得到重生,并且要得一切因为称义和圣灵更新与成圣大能的祝福。可是有些神学家虽然承认这些意见,却不完全满意。他们认为浸礼并非仅为一种应许以及一切圣约的应许的印记;并非仅为将来福乐的印记,而乃为现在即有之属灵的祝福。为婴孩施浸,乃是根据假定的重生。但是甚至接受这种见解的,也无完全一致的意见;因为有些人乃把这种意见和其他说法联在一起讲,有些人又假定那些参加浸礼的婴孩乃已重生,还有些人则又以为那些乃是被拣选的。他们各种不同的意见,或从信徒儿女受浸乃是根据约的关系和约的应许,有的则根据假定的重生。这些意见在十九世纪末叶与二十世纪初期在荷兰有多人坚持。凯伯尔氏(Dr。A。Kuyper)初乃讲假定重生说,许多人且乐从其说,但凯氏以后又放弃此说。有些信从他的人认为婴孩施浸问题须从两方面讲,圣约关系,乃是从律法方面说;假定重生,乃是从属灵方面说。克兰默氏(G。Kramer)则为凯伯尔的见解争辩。另一位崇奉凯氏的立场的则说,「我们为信徒儿女施浸,并非根据假设,而乃根据上帝的诫命与作为,信徒儿女必须施浸,乃是因为上帝的圣约。」假定重生,不能认为婴孩施浸律法的根据;这仅能从上帝圣约的应许始能找到。尤有进者,婴孩施浸的根据,必须是客观的。假使问他们为什么假定那些参加受浸的儿女重生,他们只能说,因为他们乃是生在信主的父母家里,易言之,他们乃是生在圣约里面。教会认为圣约的后裔已经重生,并非说每一个儿女已真正重生,因为上帝的话说,「从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就都作他的儿女。唯独『从以撒生的,才要称为你的后裔。』」(罗九6-7)3。反对根据圣约关系为婴孩施浸的意见——倘使为婴孩施浸乃是因为他们生在圣约里面,因此乃为应许的承受者,则他们受浸的根据,乃和成人不同,因为成人受浸乃是以他们的信心以及信心的表白为根据。但是加尔文曾加指出,认为这种见解,并非确当。关于这点,克兰默氏说:「成人受浸与婴孩受浸似乎有不同的根据,成人乃以他们的信仰为根据,婴孩乃以上帝的圣约为根据。但加尔文认为这种分辨,乃似是而非。教会施行浸礼律法的根据乃为圣约。无论是为成年人施浸,或是为婴孩施浸,乃都是以圣约为根据,并无二致。成年人所以在受浸之时,先作信仰的表白,乃是因为他们乃在圣约之外,这才可以进入圣约之内。他们先应知道圣约之条件,然后藉着信心的表白,打开圣约之门,进入里面。」荷兰神学家巴文克(Bavinck)也有完全相同的意见。这就是说,成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