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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第1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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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传》曰:“古者征伐不逾时”。是古者师出不逾时也,所以厚爱民之性命,恐劳苦故也。今草玄至於黄,黄又至於玄,期年不归,是为非民,言其不厚之也。
 
  匪兕匪虎,率彼旷野。兕、虎,野兽也。旷,空也。笺云:兕虎,比战士也。○兕,徐履反。 
  哀我征夫,朝夕不暇。 
  '疏'“匪兕”至“不暇”。○正义曰:言我此役人,若是野兽,可常在外。今非是兕,非是虎,何为久不得归,常循彼空野之中,与兕虎禽兽无异乎?时既视民如禽兽,故哀我此征行之夫,朝夕常行而不得闲暇。○传“兕、虎,野兽”。○正义曰:传言野兽者,解本举此之意,以役人不宜在野,故言视民如禽兽也。许慎云:“兕,野牛。其皮坚厚,可为铠。”《释兽》云:“兕似牛。”某氏曰:“兕牛千斤。”郭景纯云:“一角,青色,重千斤是也。”○笺“兕、虎,比战士”。○正义曰:序云“视民如禽兽”,则直取在野以比之。而下章以狐比有栈之车,则比中各自取象,故云“兕、虎,比战士”,取其猛也。
 
  有芃者狐,率彼幽草。有栈之车,行彼周道。芃,小兽貌。栈车,役车也。笺云:狐草行草止,故以比栈车辇者。○芃,薄红反,沈又扶东反。栈,士板反。“辇者”,一本作“辇车”。 
  '疏'“有芃”至“周道”。○正义曰:有芃芃然而小者,当狐也。此狐本是草中之兽,故可循彼幽草。今我有栈之辇车,人挽以行。此人本非禽兽,何为行彼周道之上,常在外野,与狐在幽草同乎?故伤之也。○传“芃小”至“役车”。○正义曰:以芃是狐之状,非大兽,故言“芃,小兽貌”也。此言用兵不息,明此车,士卒供役之车,故云“栈车,役车”。○笺“狐草”至“辇者”。○正义曰:以上言“率彼旷野”,而此又云“幽草”,明义取於草。以狐草行草止,故比辇者亦道行道止,故以幽草与周道相对也。故《周官·乡师》云:“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辇辇。”注云:“辇人挽行,所以载任器。止以为蕃营。”是行止常依於道,似狐之依於草也。以循草比人,故知比辇者也。《乡师》注引《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周曰辎辇。辇一斧、一斤、一凿、一梩、一锄。周辇加二板、二筑。”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是军行必有辇,皆人挽以行也。《春官·巾车》王后五路有辇,虽载任,与此不同,亦人挽以行,故谓之辇也。若然《巾车》言“服车五乘”,有“士乘栈车,庶人乘役车”。注云:“服车者,服事者之车。栈车,不革挽而漆之。役车,方箱可载任器以供役。”以此言之,则彼自有栈车,何知此非彼者?以彼栈车,士之所乘以服事,非此军旅徒役所当有,以此知非《巾车》之栈车也。若然,传云“栈车,役车”,则与彼庶人役车同。又知非彼役车者,以役车庶人之所乘,但庶人贱,以供役为名耳,非辇者也,即《唐·蟋蟀》言“役车其休”,是矣。彼不以人挽,故知不与此同。此谓从军供役之辇车耳,有栈,是车状,非士所乘之栈名也。
 
  《何草不黄》四章,章四句。 
 
  《鱼藻之什》十四篇,六十二章,三百二句。 

 
  


□《毛诗正义》□笺  汉·郑 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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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诗正义》



卷十六 十六之一 

 卷十六 十六之一   


  ◎文王之什诂训传第二十三
 
  毛诗大雅陆曰:自此以下,至《卷阿》十八篇,是文王、武王、成王、周公之《正大雅》,据盛隆之时而推序天命,上述祖考之美,皆国之大事,故为《正大雅》焉。《文王》至《灵台》八篇,是文王之《大雅》,《下武》至《文王有声》二篇,是武王之《大雅》   
  《文王》,文王受命作周也。受命,受天命而王天下,制立周邦。○而王,于况反。 
  '疏'“《文王》七章,章八句”。○“文王”至“作周”。○正义曰:作《文王》诗者,言文王能受天之命,而造立周邦,故作此《文王》之诗,以歌述其事也。上“文王”,篇名之目。下“文王”,指而说其事。经五章以上,皆是受命作周之事也。六章以下,为因戒成王,言以殷亡为鉴,用文王为法。言文王之能伐殷,其法可则於后,亦是受命之事,故序言“受命作周”以总之。○传“受命”至“周邦”。○正义曰:言受命作周,是创初改制,非天命则不能然,故云“受命,受天命也”。“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是立周邦也。《无逸》曰:“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国五十年。”注云:“中身,谓中年。受命,谓受殷王嗣立之命。”彼谓文王为诸侯受天子命也。此述文王为天子,故为受天命也。按《春秋说题辞》云:“河以通乾出天苞,雒以流坤吐地符。”又《易坤灵图》云:“法地之瑞,黄龙中流见於雒。”注云:“法地之瑞者,《洛书》也。”然则《河图》由天,《洛书》自地。谶纬注说皆言文王受《洛书》,而言天命者,以河、洛所出,当天地之位,故讬之天地,以示法耳。其实皆是天命,故《六艺论》云:“《河图》、《洛书》皆天神言语,所以教告王者也。”是《图》、《书》皆天所命,故文王虽受《洛书》,亦天命也。帝王革易,天使之然,故后世创基之王,虽无河、洛符瑞,皆亦谓之受命。以其得有天下,是命与之,故此亦云受天命而王天下也。文王虽未得九州,以其称王,故以天下言之。文王受命,毛无明说。《鸱鸮》之传,谓管、蔡为二子,则毛意周公无除丧摄政、避居东都、罪其属党之事,其受命之年,必不得与郑同也。《尚书·武成》篇曰:“我文考文王,克成厥勋,诞膺天命。惟九年,大统未集。”孔安国云:“言诸侯归之,九年而卒,故大业未就。”刘歆作《三统历》,考上世帝王,以为文王受命九年而崩。班固作《汉书·律历志》载其说,於是贾逵、马融、王肃、韦昭、皇甫谧皆悉同之。则毛意或当然矣。文王九十七而终,终时受命九年,受命之元年,年八十九。其即诸侯之位,已四十二年矣。故《帝王世纪》云:“文王即位,四十二年,岁在鹑火,文王於是更为受命之元年,始称王矣。”乃引《周书》称“文王受命九年,惟暮之春,在镐召太子发作文传”。九年犹召太子,明其七年未崩,故诸儒皆以为九年而崩。其伏生、司马迁以为,文王受命七年而崩,故《尚书·周传》云:“文王受命一年,断虞芮之讼。二年伐邘。三年伐密须。四年伐犬夷。五年伐耆。六年伐崇。七年而崩。”《史记·周本纪》云:“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虞、芮既让,诸侯闻之,曰:‘西伯盖受命之君也。’”此是受命一年之事。又曰:“明年,伐犬夷。明年,伐密须。明年,败耆国。明年,伐邘。明年,伐崇侯虎。而作丰邑。明年,西伯崩。”此虽伐犬夷与伐耆、伐邘其年与《书传》不次,要亦七年崩也。郑不见《古文尚书》,又《周书》遗失之文难可据信,依《书传》、《史记》为说,故《洛诰》注云:“文王得赤雀,武王俯取白鱼,皆七年。”是郑以文王受命为七年之事。《中候·我应》云:“季秋之月甲子,赤雀衔丹书入丰,止於昌户。再拜稽首受。”《尚书运期授》引《河图》曰:“仓帝之治八百二十岁立戊午蔀。”注云:“周文王以戊午蔀二十九年受命。”《易是类谋》曰:“文王比隆兴始霸,伐崇,作灵台,受赤雀丹书,称王制命,示王意。”注云:“入戊午蔀二十九年时,赤雀衔丹书而命之。”是郑意以入戊午蔀二十九年季秋之月甲子,赤雀衔丹书而命之也。郑知然者,《易乾凿度》云:“入戊午蔀二十九年,伐崇,作灵台,改正朔,布王号於天下,受箓应《河图》。”注云:“受命后五年乃为此改。应犹如也,如前圣王所得《河图》之书。”由此而论,既云“入戊午蔀二十九年”,虽连以“伐崇、改正”之事,云“受箓应《河图》”,则二十九年之文为受箓而发。受箓者,即谓受丹书王命之箓也。以此知“入戊午蔀二十九年”,即是赤雀所命之年也。先言“伐崇,作灵台,改正朔,布王号於天下”,然后始言“受箓”者,以文王之时,所为大事唯此而已。此由天命而然,故既言受命之年,即言所为之事,下乃继以“受箓应《河图》”。此等之事,皆由受箓而为之,故受箓之言与二十九年文不连耳。《是类谋》亦先言伐崇,然后言受赤雀丹书,亦以伐崇、作灵台是文王大事,由受命而然,故在赤雀之上先言之也。且《乾凿度》云:“亡殷者,纣黑期火戊,仓精授汝位正昌。”注云:“火戊,戊午蔀也。午为火。必言火戊者,木精将王,火为之相。戊,士也,又为火子。又火使其子为己塞水,是明仓精绝殷之象也。”是言文王受命在戊午蔀之意。既言入戊午蔀二十九年受箓,复说在戊午之意,明以二十九年为受命年也。受命之月,已是季秋,至明年乃改元,故《书序》云:“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注云:“十有一年,本文王受命,而数之是年入戊午蔀四十岁矣。”是郑以受命元年为入戊午蔀三十年,故改至十年而四十也。又以历校之入,戊午蔀二十九年,岁在戊午,其年殷九月二十五日得甲子,明年乃改元。则元年岁在已未,至十三年在辛未,其年正月六日得甲子。《谱》云:“以历校之,文王受命十三年辛未之岁,殷正月六日杀纣。”是得赤雀之命后年改元之验也。又《中候·雒师谋》云:“唯王既诛崇侯虎,文王在丰,丰人一朝扶老至者八十万户。”是受命六年而伐崇居丰也。即云:“至磻谿之水,吕尚钓崖,王下趍拜曰:‘望公七年矣。’”所以言七年者,以本丹书命云“雒授金钤师名吕”,故得命即望之。今受命六年,而言“望公七年”,通得命之年数之,故七是得命之后明年改元。郑所参校,於兹明矣。若然,郑於《金縢》之末注云:“文王年十五生武王,又九十七而终,终时武王年八十三矣。”若文王受命七年,武王八十三,至十一年观兵得鱼之时,武王八十七矣。至九十三而终,则通数取鱼之年乃得为七年。郑云:“文王得赤鸟,武王俯取鱼,皆七年。”文王以明年数,武王以其年数者,文王改元,须得岁首为之,武王未及改元,唯须正名号耳。《我应》说文王之戒武王曰:“我终之后,恒称太子。河、洛复告,遵朕称王。”故《太誓》说武王升册称皇太子,得鱼即云俯取,是得告之即须改称,故不与文王同也。如上所说,受赤雀之命,必是岁在戊午蔀二十九年矣。案《乾凿度》云:“历元名握先纪日甲子岁甲寅。”又曰:“今入天元二百七十五万九千二百八十岁,昌以西伯受命。”注云:受《洛书》之命为天子,以历法其年则入戊午蔀二十四年矣。岁在癸丑,是前校五岁,与上不相当者,其实当云二百八十五岁,以其篇已有入戊午蔀二十九年受箓之言,足以可明,故略其残数,整言二百八十,而不言五也。知必加五年当戊午蔀二十九年者,依《三统历》七十六岁为一蔀,二十蔀为一纪,积一千五百二十岁,凡纪首者皆岁甲寅日甲子,即以甲子之日为初蔀,名甲子蔀一也。满七十六岁,其后年初日次癸卯,即以癸卯为蔀首二也。从此以后,壬午为蔀三也。辛酉蔀四也。庚子蔀五也。已卯蔀六也。戊午蔀七也。丁酉蔀八也。丙子蔀九也。乙卯蔀十也。甲午蔀十一也。癸酉蔀十二也。壬子蔀十三也。辛卯蔀十四也。庚午蔀十五也。己酉蔀十六也。戊子蔀十七也。丁卯蔀十八也。丙午蔀十九也。乙酉蔀二十也。是一纪之数终而复始,纪纪还然。今《乾凿度》入天元二百七十五万九千二百八十岁,以一纪之法一千五百二十岁除之,得一千八百一十五纪,馀有四百八十岁,即是入后纪之年,其初年还岁甲寅日甲子,以甲子、癸卯、壬午、辛酉、庚子、己卯等六蔀除之,馀有二十四年,即是入戊午蔀二十四年,更加五年为二十九年,受赤雀之命。若推太岁,即以六十除积年。其受命之年,太岁在戊午。若欲知日之所在,乘积年为积日,以日行一匝六十除之,得日之所在。又案《三统》之术,鲁隐公元年岁在己未,其年前惠公之末年,岁在戊午,计文王受命是戊午之年,下至惠公末年,六复戊午,当三百六十年矣。而《雒师谋》注云:“数文王受命,至鲁公末年,三百六十五岁又馀五年者,本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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