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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8-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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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为什么不采取平分城市房屋的政策呢?这是土改之后城市里的主流民意。当时在理论上是这样解释的。因为城市私有房屋和农村私有土地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农村的土地是自然物。人们虽然可以开辟,但却不能创造一块土地出来。因此,地主占有土地并利用土地对农民进行极其残酷的剥削,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封建性质的,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和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和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土地制度是必须废除的。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是新民主主义的基本任务。但是城市房屋却与此不同。房屋不是自然物,而是劳动的产品。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房屋就是一种商品。建筑房屋需要一定的投资,而且要经常出资加以修缮,常利用房屋的投资收取租息,它就成为一种资本。因此城市里私人房主对房屋的占有,一般不是封建性质,而是资本主义性质,应当和其它官僚资本以外的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一样受到保护,承认其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的经营,包括出租。对于房东和房客站在平等地位用自由协商的方式议定的房租,租额在扣除房屋偿还金部分后,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的正当的平均利润,可以认为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是允许存在的,并予以保护。当然,对官僚资本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的房屋,经调查确实后,应由人民民主政府依法判决,予以没收,归国家所有。少数官僚资本家或豪绅恶霸,以政治权势垄断多量房屋,收取高额房租,并且经常勾结官府,扣押打骂穷苦房客。这种房租,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高利贷,可以认为是封建主义性质的剥削,则应取消。 
  根据上述分析,新中国住宅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承认并保护私人房屋产权,禁止任何人和团体侵占其所有权。第二,允许私人房屋的出租,但租约须由主客双方自由协议订立。对于凭借特权强占强赁房屋者,应严厉禁止,务必使房屋的租赁能在自由协议的方式底下进行。第三,租额不得过高,但是也不宜过低,原则上应当是除掉房屋折旧赔偿金和必要的修理费用部分后,房租中的盈利部分大体上相当于社会上正当的平均利润。第四,在租约有效期间,房主必须依约修理房屋,并不得任意增加租价或强令房客搬家;房客也必须依约按时缴纳房租,不得故意拖欠不交,对于房屋内部的设备也应当加以保护。第五,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本调解精神,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政府仲裁或由任何一方声请人民法院处理。第六,人民政府有权保护城市的房屋,并督促房主进行必要的修建,不能听任有用的房屋拆毁倒塌。对于私人所有的房屋、地产,政府并要按累进制分等征收一定的捐税。 
  可以说,这份文件在理论上比较好的回答了群众关心的是否平分房屋的问题,所制定的依靠私人力量解决房屋问题的政策既保护了私人产权、又照顾到房客的利益,是当时所能采取的最好的政策。但其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局限性又是相当明显的。这不但为以后的私房改造打下了伏笔,更为实践中政策的执行制造了麻烦。 
   
  三、新民主主义房屋政策的失败与原因 
   
  根据中央精神,各地制定了相应的房屋法律和政策。其核心内容是限制租金、限制退租、强制空屋出租等内容。这部分内容和国民党时期一脉相承。但也有一些反映新时代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私人产权的确认和重申。这是针对土改的消极影响所制定的。如武汉市《保护房屋私有产权布告》(武汉市房产字第一号,1949年11月20日):“凡属私有房屋,得由业主出租、典押、买卖及合法经营之自用,任何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个人不得侵占。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如因特殊事故借用私有房屋至一月以上者,应履行租赁契约,不得损毁生财房屋及妨碍营业与居住自由。”《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3月28日):“本条例保障私人合法财产及照顾房主房户双方利益原则制定之。政府依法保护各阶层人民房屋所有权与合法经营,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允许私人房屋自由买卖出租典押转让。”《上海市房屋租赁暂行条例(第六次草案)》:“强借势力强占他人房屋,经业主或管理人或有合法租赁权人催告而不迁让者,处以相当金额之罚金,并应判令迁让。其事实发生在本条例施行前者亦同。” 
  但在实践中,左倾观点和做法依然盛行。在干部方面,普遍出现宁左勿右的情形。如对租金的调整,一般应采取主客双方自由协议的方式。但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过去各地在处理房租纠纷时,明确掌握“主客两利、保养房产”的原则不足,偏于照顾房客的经济情况,而对房主利益照顾较少。天津市人民法院对核定租金的判决,一般均低于主客双方自由议定的租金。北京市有的干部只看到当事人目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更大的社会利益,把穷人观点误作阶级观点,把房主房客关系看作地佃关系,故而一般多把租额压低些,直接妨碍保养房屋和鼓励私人修建房屋。 
  武汉市法院在处理房屋问题时,对“主客两利”原则执行得不够,听任当事人自行减免房租,模糊了当事人对城市房屋政策的了解,削减了房主应得的利益。甚至对待是非相当明确的强占腾房诉讼,有些法院也“多半照顾住户实际需要,迁就其强占房屋的违法行为。这就无异使非法的强占行为获得了合法的保障,不仅房主在思想上搞不通,住户间也散布了不良影响,认为强占房屋不算一回事,到法院最多是挨一顿批评,从而降低了政策法令在群众中的威信。” 
  更有甚者,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政府1953年“顺从民意”,将该县地主在城市的房地产,除直接用于工商业的房屋以及自住房屋外,一律没收,分配给群众居住。最荒唐的是湖南嘉禾县热敏政府,根据群众意见,以该县系明末立县,县治原为李家村,应以农村中的村庄同样看待,在县城实行土改,事前也未请示省政府。 
  在群众方面,农村土改的消极影响遗留更多,且因为政府工作的偏颇趋于顽固。1950年,内务部地政司报告中说:“房主怕分配房屋,致将房屋分散送礼变卖或由大房改小房,楼房改平房,堵大门走小门,乘下雨扒房变卖砖木等现象。”“房客方面有的仍企图平分房屋,住房不交租,甚至有的集体抗租。”1952年,武汉市调查发现:“有的业主还不了解政府保护私有房地产权的政策,以为出租房屋是非法行为。”1953年,武汉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称,该市有些房客对城市房屋的政策法令认识不足或明知故犯。例如李宗耀等61个人占住陈少山在耕莘里和凤凰街的房屋,自武汉解放以来既不承租,又不按期缴纳合理租金。要他们搬家,个别房客竟说:“耕者有其田,住者有其屋。”又如丁丹卿承租廖明易民权路221号铺屋,每月租金六石五斗三道机米,自武汉解放后,丁就拖延租金不交,要求“先行减租,再谈欠租,否则这个问题就不能解决。”有的房主不明了政策,不敢追索租金,以致房租积压过多,难于短期付清。例如房主王功骥等在解放前逃跑,回到武汉以后,不敢要房租,积压一年之久。 
  房主收不到租金或租金过低,甚至房屋所有权都岌岌可危,必然不会去修缮房屋更不要说投资房屋建筑了。如武汉市自解放到1953年8月止,建商店43起,住宅36起。其中1952年建筑商店33起,住宅22起,1953年商店10起,住宅14起。有的房屋所有者为免除后患,干脆把已有的房屋卖掉。从1953年元月份起到八月份止,私人出卖房屋达122起。天津市每年雨季到来即陆续发生塌倒房屋、死伤人命的事故。1954年7、8两月共塌房891间,伤50人,死7人。最严重的是7月23日暴雨后,市民于恩和所住房屋墙倒屋塌,砸死两个小孩,砸伤父亲和妻子。某危房住户不愿意搬家,后经强制搬出,刚搬出房子就倒了;另外一户因强制不及,房倒砸死二人伤一人。 
  事实证明新民主主义的房屋法律与政策是失败的。这一失败说明,有些学者认为建国后的一大失误是没有坚持新民主主义理论与政策的观点值得商榷。第一,新民主主义政策本身有重大缺陷。就住房政策来说,就是对私人产权的压缩和最终消灭(国有化)的态度。第二,新民主主义政策的放弃固然有领导人个人意志的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在实践中贯彻不下去。其出路有二:要么放弃,回归对私人产权的承认;要么前进,彻底否定私有制。建国后的社会条件注定走后一条路。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启动证明了这一点。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馆副馆长,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李晨)
“内人党”冤案前后·白音太
  1966年“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在华北局前门饭店会上,内蒙古党政军一把手乌兰夫就被打倒了。1967年,原北京军区副司令员滕海清将军去内蒙古执行支左任务,成立革命委员会,当了主任。1968年滕海清发动了“挖乌兰夫黑线肃乌兰夫流毒”的“挖肃”运动。这个“挖肃”运动的中心要害是,挖所谓乌兰夫的“暗班子”——“反党叛国”的“内人党”。 
  “内人党”是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简称。“文化大革命”结束,在审判林彪、“四人帮”两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说“内蒙古自治区因内人党冤案,有三十四万多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二人被迫害致死。”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说“康生、谢富治等挖所谓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冤案造成惨重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被迫害致死致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危害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治权,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在总结这场冤案的报告中说:“滕海清等人采取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凭空捏造手段,用尽骇人听闻的极其野蛮、残酷的各种刑罚,大搞逼供信,造成特大冤案,共打成四十八万多人为新内人党分子。”这里所列受害者人数超出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十四万多人。而这些数字仍不够准确,实际受害者不止这些。 
  挖“内人党”,作为一个集团冤案,以民族斗争取代了阶级斗争,把一个少数民族整体怀疑为将要叛国投修,无限夸大了敌情,走到了“左”的极端,给我们留下了极为沉痛的历史教训。 
   
  这个“叛国的内人党”是怎么挖起来的 
   
  1968年元旦《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发表评论说:“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在1967年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毛主席一系列最新指示的引导下,夺取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全面胜利的伟大斗争已经开始了。”人们感觉到文化大革命快要结束了。可是,就在此时“文化革命的旗手”江青发表了“挖黑线”的讲话。1967年11月9日和12日,江青在北京文艺座谈会上讲话指出:“建国十七年来,贯穿着一条黑线,文艺界必须大乱。”滕海清从北京带回江青讲话录音带,于11月17日在内蒙古革命委员会播放了江青这个讲话录音。江青的讲话点燃了一把火,从而在内蒙古刮起“挖黑线”的邪风。先是从文艺界开始,然后是波及党政军社会各界,推向全区。1968年2月4日中央文革领导人接见内蒙革命委员会主任滕海清时,江青说:“我在北京文艺界作的报告,北京没有动起来,内蒙倒动起来了,他们通过文艺界的深入斗争,使整个运动深入前进了一步,挖出了这么多坏人。”康生说:“内蒙地区苏修、蒙修、日本特务不少。内人党至今还有活动,开始可能揪的宽点,不要怕!”1968年12月31日《内蒙古日报》发表编辑部文章指出:“同乌兰夫反党叛国集团之间的斗争,是我区两年来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的一根主线。乌兰夫盘踞内蒙古整整二十年,他不仅完成了反党叛国的舆论准备而且组织了一套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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