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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8-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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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官员,怎么能够防止、遏制并查处腐败呢? 
  而且,司法、纪检部门官员的腐败,危害性较一般官员干部腐败更严重。特别在权力高度集中的制度下,腐败的监督者可以利用自己执掌的权力,或者通过与高层官员的关系来压制、迫害反腐败者。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利用手中特权将检举他反对他的人“双规”,上海经济大案罪犯周正毅与市委书记陈良宇等人勾结,将控诉他的律师郑恩宠逮捕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三年徒刑。所以说,检察监督部门的腐败更为可怕、对廉政的威胁更大、对人民对社会的危害更加严重。 
  纪检、司法部门出现严重的腐败问题不是偶然的,也绝非个别现象。这种现象表明,我们现行的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三 
   
  制度缺陷最主要的是,缺乏对党政官员的有效监督。 
  说到对官员的监督,全国解放初期枪毙刘青山、张子善,可以说明领导上是重视的。历次党代会和人代大会均无不强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握有对国家官员行使监督的权力。 
  制度安排上,全国人大有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监察部、公安部;共产党有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三套监督检查机构分布全国,从中央到各省区、地、市、县直到基层都有相应的系统,拥有庞大的监督检查队伍。我们不否认,这支队伍起到了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对于党政官员来说,它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微乎其微、极其软弱的。 
  不仅如此,更加值得警惕的是,上面列举的纪检司法部门严重腐败的事实,已经暴露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困难、无法回避的严肃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 
  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我们必须深入地研究、艰苦探索,寻找答案。之所以说这是个十分困难、艰苦的问题,因为我们是在现行体制下来讨论这个问题。 
  我认为预防、遏制官员腐败的主要(当然不是唯一的)的制度力量,还在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这可不是瞎说,而是我经过多年研究和思考的结果,在我国实际政治生活中也有着活生生的事例。2007年1月18日的《南方周末》的b9版上,有篇题为《两百名人大代表五年监督,数亿元国有资产失而复得》的长篇通讯,详细报道了四川成纺(成都纺织品公司)国有资产、土地被鲸吞,经省人大代表坚持不懈地视察、调研,弄清事实,在省人大常委会上发起询问,又由成都市审计局审计……等等过程,历时五年终于解决的故事。 
  我认为,我国现行体制的弊病,最根本的还是邓小平二十五年前批评的“权力过分集中,……容易造成个人专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等等。对此顽症,大家都不满意。但是,二十多年的经验教训也证明,你想一个早晨就将它改变,是不可能的,必须慢慢来。就像下象棋,你想将军就得先拱卒,要一步一步走,急不得的。

  我之所以考虑第一步先从人大改起,是因为人大作为法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大来监督党政官员,是合理合法的。问题是前面谈到的,它的制度不完善,需要改革。我们主张、建议根据宪法来改革完善人大,使之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充分发挥监督党政官员的作用,是无懈可击的。 
  改革完善人大的具体建议,我在本刊第四期的文章已从三个方面阐明:一是改进代表选举办法。建立真正的民主选举制度,即由选民自主提名,自由竞选,建立选民对代表的“委托问责”制。二是改善人大的结构,减少代表数量,做到少而精。特别需要规定:官员不当代表、代表不当官,做到官员是官员,代表是代表。各司其职,分权制衡,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三是设专职代表或专职委员若干人,并为他们行使权力创造条件。 
  代表如不称职、不作为或犯了错误,选民有权批评、弹劾直至罢免、改选。 
  为什么人大要作这样的改革、完善?前文已说过,不赘。 
   
  四 
   
  有人问:按此意见,你将党的领导置于何地?这是个非常尖锐的问题。 
  我想先谈谈在人大改革完善的情况下,党员的地位和作用。 
  党员首先是公民。党员和其他公民处于同样的地位,不是特殊阶层,不应有特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大是公民社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也代表党员的利益,党员不应该有什么特殊的利益。这是二十三年前邓小平在讲《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明确地提出的。 
  党员的作用。党员应当成为执行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党员当然还有执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任务。这同执行、维护宪法、法律是不矛盾的。因为我国的宪法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共产党作为一国的执政党,其利益也不应该同国家宪法相冲突。共产党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应该是通过党员的模范作用,不应是直接发号施令。就是说,不能“以党代政”,必须实行“党政分开”。 
  其次谈人大和党的关系。就社会制度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里“国家”这两个字特别重要。就是说,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属于政府性质。政党则是社会团体、群众集团,任何党派都属于社团性质,共产党同其他党派是平等合作关系,不应有特殊的地位。人大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行使权力,政党、党派属于社团,只代表一部分、某个阶级、阶层的利益诉求。社团和国家,二者性质不同,作用不同,是不能混淆的。“以党代政”(以党代替政府这个国家行政机关)不可,“以党代人大”(以党代替人大这个国家权力机关)亦不可,应当分开。 
  就是说,党政应分开,党和人大也要分开。否则就会形成邓小平批评的,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特别是不能分权制衡,容易形成个人专断。 
  怎样分法?又是邓小平说的,领导人不要兼职过多。党的各级领导人不要兼任政府职务。但近二十几年来并没有实行。前几年换届,几个省省委书记兼了人大主任,比邓小平批评的权力过于集中还要集中。这种情况下,还奢谈什么主权在民? 
  党与人大分开之后,实行分权制衡,才能解决对监督者的监督问题,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概括地说,就是无论国家机关的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也无论党的纪检单位和人员,都受各级人民代表、人代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人代会又要受公民、选民的监督,对选民负责。 
  为使人大能够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解决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亟需改革完善人大制度,以迈出从源头上反腐的第一步。 
   
  (责任编辑 李晨)

中国需要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王利平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1915年由陈独秀、胡适等人发起的新文化运动的继续和发展。五四新文化运动点燃科学和民主的圣火,将国人从专制的堡垒中解放出来,被称为中国的文艺复兴。五四新文化运动是自1840年以来,中国在器物变革(洋务运动)和制度变革(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依次失败后发起的一场观念变革。在这场观念变革中,由于当时的中国处于政治危机之中,救亡压倒了启蒙,革命理想较之公民常识便具有了更诱惑人心的力量。当国人因沉醉于革命理想而对公民常识一屑不顾后,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国家却很快陷入灾难,国人也因此付出了血和泪的代价。因此,纪念五·四,不能仅局限于爱国主义政治教育,而应接过前人已点燃的科学和民主圣火,重续被救亡压倒的启蒙,回归公民常识,走向民主宪政。 
   
  一、回归公民常识 
   
  公民常识即国民对民主宪政最基本的认识,当下回归公民常识就是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世界民主宪政国家的共识,中国也不能例外(对待中国的民主宪政问题我们更需要世界眼光)。从宪法精神上讲,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保障公民权利要先从限制(规范)国家权力人手,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国家权力运行勘定边界。基于公民权利侵犯主要来自国家权力滥用这一事实,宪法在内容上规范国家权力比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曾言: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约束住掌权者不做坏事。制宪的目的是为了给国家授权以管理社会,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告诉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时刻不要忘了它对公民的责任。孙志刚事件和孙大午案件以血和泪的代价向我们揭示了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怕后果,它可使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在顷刻间被剥夺。因此,宪法不能只是一个执政党的执政宣言,更主要的应该是以制约国家权力(包括执政党)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这也是宪法价值所在。 
   
  二、走向民主宪政 
   
  1、强化宪政意识。目前执政党正处于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转变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执政党光靠强化执政意识是远远不够的,面对世界民主宪政大潮,更要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政意识,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执政。考察中国“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长期以来社会面对危机总是习惯于依靠暴力解决。宪政要求面对危机用和平妥协而非暴力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宪政为和平解决社会冲突提供制度框架,利益冲突的社会各方在宪政制度的安排下通过妥协走向共赢,而不是成为王败为寇。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北方虽然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地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固然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 
  执政党强化宪政意识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是社会利益各方充分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社会利益各方享有平等参与立宪和修宪的权利,执政党在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社会利益各方特别是少数派、反对派,否则在一权独大之下制定出来的宪法不会有权威,因为它得不到社会利益各方的普遍认同。(2)执政党应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政治运动、政治高压或暴风骤雨式的革命稳定社会秩序。 
  2、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但大众公民常识的缺乏使这种讨论政治的过程显得艰难甚至不可能,宪法也就不可能是社会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中国皇权思想严重,历史上曾出现过臣民、流民、刁民及暴民,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民众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要么成为国家权力支配的对象,逆来顺受;要么不堪忍受揭竿而起。这导致国家权力的更替是在暴力之下进行的,产生兴百姓苦亡也百姓苦的局面。因此通过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特别在大中小学中将政治教育转为公民教育,最终促成公民社会的形成,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实现奠定社会之基。 
  3、法律是公民常识教育的先导。法律人对民主宪政的信仰和特有的行动能力决定了其在公民常识教育中的先导作用,法律人的先导作用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对当下中国转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传播民主宪政理念;(2)通过公民维权行动,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国家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倡导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李慎之晚年在回顾自己的人生历程时说:“我最想做的事是当一名公民课教员,普及公民常识。”普及公民常识就是使国人不再迷信有可以包治百病的主义,对自称掌握终极真理的人持怀疑态度,确信社会进步是由一点、一滴、一尺、一寸的很细微的变迁来的,不是靠暴力革命一蹴而就全面解决。当下中国需要的就是这样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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