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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5年第08期-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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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希望这一具体的法律规范是一片试金石,能够测试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能够区分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感。如果那样,这部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一规定只不过是将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条文在部门规章中重述而已。
  然而,围绕着商务部的部门规章,社会各界还是议论纷纷。这至少说明公众更习惯于关注身边的规定,而对国家的基本法律缺乏应有的敏感。
  对未成年人禁酒,是各国成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各国普遍存在着法不责众的现象。不少国家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然而总是有不法之徒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惟利是图是造成法律落空的直接原因,但是,执法成本庞大则是造成法律缺乏刚性的间接原因。人们不能想象,为了保证这个法律规范的实施,专门安排执法队伍,紧紧盯住商业经营者。即使在美国颁布禁酒令的日子里,仍然有大批私酒贩子倒买倒卖,从中牟利。难怪这种由于执法成本庞大而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的法律规范被有些学者称之为道德性规范。
  道德性规范的价值不在于通过惩戒保证法律的实施,纠正人们的某种行为;而在于通过法律的提醒,确保人们道德价值观念不至于堕落。商务部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店堂告示中明确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其实是在善意地提醒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未成年人缺乏社会认知能力,对酒精饮料所产生的副作用缺乏全面的了解。所以在行为失控的情况下,很容易给自己和社会带来危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不仅仅在于保护未成年,而是保护整个社会公共秩序,保护民族的未来。
  在这样的立法宗旨下,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不仅仅是对来成年人的约束,它还是对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特别是酒类经营者和监护人父母的约束。这样一种惠及全社会的法律规范,如果人们的着眼点仅仅集中在经营者与未成年人身上,而没有看到全体公民的责任,那么这个法律规范的作用就被大大低估了。
  在一个强调个人权利的时代,如果没有顾及到公民的社会责任,没有看到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内的法律规范深层次的含义,而只是以“看客”的身份来对待这个法律规范,那么,这不是法律制度的失败,而是整个社会的悲衰。
  在一个尊重法律的社会,即使处于战乱年代,每个人都会自觉地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可是在一个缺乏尊重法律传统的国家,即使投入了庞大的执法成本,社会成员仍然会我行我素,甚至会把挑战法律作为生活的乐趣。
  我们正处在一个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伟大历史关头,在这个历史时刻,法律的转变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容易的,但是法制观念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却需要好几代人的努力。类似于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规定,在实施中有太多的漏洞可钻,比如,如何保障未成年人不会持有伪造的身份证购买酒类商品?如何防止经营者惟利是图,以不知情为理由,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在法律不周延的地方,在执法成本过高以至于不能具体执法的时候,公民的道德责任和法律意识决定着法律的命运。
  我们希望这一具体的法律规范是一片试金石,能够测试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能够区分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感,而且通过这些善良的法律的测试作用、教化作用,引导国民积极向上,追求更加健康美好的生活。
  现在有些新闻机构仍然津津乐道这个法律的不可实施性,而没有看到新闻机构和每一个公民都是法律实施的责任主体,没有看到面对未成年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强调对待未成年人全社会共有的责任,特别是强调新闻机构对公众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就会少一些无聊的花边新闻,多一些健康向上的话题。媒体的堕落,是整个社会堕落的标志。只有当我们营造一种相互负责、相互监督的社会氛围,那些即将违法或者试图违法的未成年人才会检点自己的行为,法律的作用才会展现出来。
  有人主张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强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殊不知,法律责任越大,违法的成本也就越高;在缺乏道德责任和法律意识的社会,经营者一定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违法的成本转嫁给未成年人。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宁愿看到一部缺少“牙齿”的法律,而不愿意看到法律的张牙舞爪。令人恐惧绝对不应成为法律的追求,对待未成年人尤其是如此。法律应该让人看到其温馨的一面,能够在春风化雨中,滋润每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田。


杨振宁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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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谚有云:“Even Homer nods.”(即使荷马,也打瞌睡),这与中文里“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的说法异曲同工。《杨振宁文录》是我激赏的一部书,读后曾撰《秋水文章不染尘》抒发一已之得。自然,就全书荦荦大端而言,无疑当得起这样的评价;但在文章中,杨振宁对于哲学偏激的态度,则令我初读此书时即不敢苟同。好在不以一眚掩大德,也无须为尊者讳,说这是杨振宁“打瞌睡”时的“千虑一失”,应该不为过吧?
  杨振宁对于哲学的偏见,主要体现在该书《谈谈物理学研究和教学——在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的五次谈话》中。
  当被问到“一个念物理的人应当怎样看待哲学”时,杨振宁回答:“哲学这个字有很多含义。在西方物理学家的文章里,它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一种是哲学家的哲学,还有一种是对物理问题长、中距离(甚至短距离)的看法。”
  有人问:“第二种哲学是否指思想方法?”杨振宁回答:“不是。思想方法,如坂田所说的,是真正的哲学,即第一种哲学……而第二种哲学无非表示你的看法怎样,你注意什么问题。它对物理学有关键性长期性影响……它和一个人的风格、喜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根据他过去的经验都会形成他自己的哲学(第二种)……至于第一种哲学,我认为它和物理学的关系是单向的。物理学影响哲学,但哲学从来没有影响物理学。”
  接着,又有人提到:“爱因斯坦认为他自己受休谟与马赫哲学的影响很深。”杨振宁则说:“我不同意他的说法。我认为他之所以成功,不是这个原因,而是由于他的第二种哲学。”在这里,杨振宁承接了前述第二种哲学的“距离说”,将研究物理学比喻为观察一幅画,认为“物理学需要近、中、远三种看法。当然,如果你能一下子就看出了远距离所能看到的Pattern(一种大范围的规律),这当然是大贡献。但是,这种可能性很少,甚至不可能。所以必须从近距离开始。”
  杨振宁说:“总之,知识的流向是由近到中、到远的,而不是反过来的。例如,量子力学建立后,它对哲学有很大影响,但是海森伯和薛定谔不是从哲学出发,而是从研究原子光谱出发建立量子力学的。我完全不同意坂田的那种想法。我认为坂田对物理学有相当贡献,不过这不起源于他的哲学,而起源于他对物理实际的认识。我不同意他自称起源于哲学。他从哲学出发的那些做法都是不出结果的。我认为他越少用哲学,他的成就越大。”
  从这一系列奇怪的对话里,似乎很难想象,这位把科学方法论(“第二种哲学”)奉若神明、以致于挥动理性主义的无情棒,击散哲学与物理学“金玉良缘”的学者,竟然与先前那位倡导“风格”、主张“性灵”的科学家是同一个人。这难免让人想起老黑格尔的隽语:“真理尽管稀少,却总是供过于求。”——即使在名家大儒那里,也概莫能外。
  从科学的历程来看,物理学影响哲学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哲学是否“从来没有影响物理学”?物理学是否越少用哲学,成就会越大?爱因斯坦关于休谟与马赫的“夫子自道”,是否能被杨振宁“主题先行”式的“我不同意”轻松打发?海森伯和薛定谔是否真的“不是从哲学出发,而是从研究原子光谱出发建立量子力学的”?
  说到爱因斯坦、海森伯和薛定谔以及量子力学,有必要关注近代物理学的认识论原理。1905年,爱因斯坦建立狭义相对论原理时,曾提出了一条物理学的“相对性原理”:“绝对的东西(如绝对时间)是不可观察的,无法认识的,只有相对的东西(如相对时间)才是能观察和可以认识的。”
  其实,这也是一条哲学认识论的“相对性原理”,那就是任何事物,只有在相对于其他事物的运动和变化中,才能被认识;离开了它的对立物,就势必成为神秘而不可理解的东西。《红楼梦》第22回《听戏文宝玉悟禅机制灯谜贾政悲谶语》中,贾宝玉曾因误会,与林黛玉发生龃龉,闷闷不乐。突有一日,他悟了“禅机”,写下两句偈语:“无我原非你,从她不解伊。”(You won’t be you if I wasn’ t born;One can’t understand her from her alone.)宋朝诗人陈与义也有诗云:“卧看满天云不动,不知云与我俱东。”可以说,贾宝玉悟出的“禅机”和陈与义观察到的现象,正是“相对性原理”及其体现。
  与狭义相对论并称近代物理学两大柱石的量子力学,曾经使众多物理学家莫衷一是:为什么一个粒子的位置(x)和它沿同一方向的动量(Px),不可能同时测量准确呢(测不准关系)?以波尔和海森伯为代表的哥本哈根学派的高明之处,就在于他们第一次明确指出;一个物理上的可观察量(如x与Px)并非原来就存在,并非不依赖于观察手段而独立存在。
  因此,对于物理实在(physical reality)而言,在未测量前,可以叫作“自在之物”(thing in…itself),而当它在我们的测量中表现为各种现象、反映为一系列数据与属性时,它就转化成了“为我之物”(thing for us)。“自在之物”是绝对的东西,而“为我之物”才是相对的可以相对的、可以认识的东西。因此,在客体状态未发生改变时,并不存在任何数据。这也是物理学家惠勒(J·U·Wheeler)所言:“现象非到被观察之时,绝非现象。”(No phenomenon is phenomenon until it is an observed Phenomenon.)
  量子物理学进展所揭示的道理,不妨叫做认识论的“变革性原理”。也就是说,物理学上的一个可观察量,在本质上都是靠数学中的“微商”,即两个变量之比来定义。有趣的是,这个事实,既包含了“相对性原理”,也包含了“变革性原理”,算得上是物理学和哲学珠联璧合不落言诠的注解。
  看来,这里拈出的“相对性原理”以及“变革性原理”,虽然不过是哲学丛林中的一片树叶,但当它在物理学的天宇中坠落时,却一叶铿然,天下知秋。事实上,对于当代先锋物理学中的“奇点”、“发散”以及原子理论等,也都可以从哲学的“有限无限”、矛盾转移甚至东方“元气论”里找到哲学的支点,诚可谓“邻壁之光,堪借照焉”。
  英国哲学家A·N·怀特海在《科学与近代世界》中说:“表现一个时代的主要活动的一套抽象概念获得惊人成就时,哲学的功绩往往会被完全掩盖下去。”这是十八世纪发生的情形。那是理性的火光映红天空的时代,是健康、豪迈、纯正的理性高踞宝座的时代,但那种理性是“用一只眼睛透视的理性,视野缺乏深度。”由于这一世纪惊人的成就,各种自然过程的机械论解释的观念,终于僵化为科学上的武断论,令人习焉不察。
  哲学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色调的区别只是停留在表面,无法深入到“无情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后面去。也许,这里用得上亨利·西季威克在《回忆录》中所说的:“哲学的基本目的,就在于把理性思维的一切部分完全结合,并清晰地连接起来。”
  可惜的是,由于物理学对哲学的“傲慢与偏见”,拒绝在某种终极思想下再做推理,因而把哲学排斥在现代生活的现实潮流之外。在这样的氛围里,笛卡儿对哲学的态度,重新回到我们的眼底。他以自己的哲学所能向他保证的终极精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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