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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有之乡电子杂志103期-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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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既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你们一天到晚要接轨,接的是轨还是鬼?谁有资格让你们去接轨?说中国“法制落后”,是哪方面落后,比谁落后?你们判断先进和落后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干脆用英文来撰写法律条文才更清晰,更为先进和现代?宪法上说“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你们却说人大不是议会,只算个party。那清荷倒想请教一下:你们心里一定有一个比宪法更大,比人民更大的东西吧?是什么呢?有的话,为何不光明正大地说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司人员应该互相制约,但也没说不能分工负责,互相配和啊?这违反的是哪条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08宪章》?或者说我们这些愚民都不理解宪法的微言大义,只有经过你们阐述过的,你们解释的《宪法》才算数的话,那么拜托平时就不要作得这么悲情,不要总装出一副被迫害,大义凛然的样子。人家《南方周末》开天窗好歹还可以演给奥巴马们看,你们演给谁看呢? 

清荷认为,精英们这几十年来的宣传把我们引向了一个误区:法律就是“法律人”的法,是精英阐述的法。普通人是无法理解法律的奥义的,是“不懂法”的。那这样的法制,就变成了精英的专制了。精英谈起中国的“旧体制”无不深恶痛绝,异口同声地说:“我们绝不能只反贪官不反皇帝”;“人治都是不可靠的”;“只要靠制度才能预防腐败”。可一旦自己垄断了资源,掌握着解释权、话语权,情况就不一样了,仿佛由于自己精通“普世价值”,自然而然品德就高尚了,就要“维护尊严”了。精英们最喜欢的法还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那一套法——只要符合精英们制定的游戏规则,无论看上去多么荒谬,多么伤天害理,就是正确的:
因为程序合法,所以把钉子户们逼得家破人亡是合法的,他们该死;
因为程序合法,国企高管空手套白狼瓜分国有资产是对的,收入是要保护的;
因为程序合法,医生就是应该把交不起钱的病人推出急救室,任其自生自灭;
因为程序合法……等等一连串的省略,让清荷不由自主地想起曹丕篡汉时那句经典的“尧舜之事,吾知之矣”。好像汉献帝搞了个禅让仪式,他魏国的江山顿时就普世了,合法了,就可以千秋万代了。看来这种事情,古已有之,已不稀奇啊。只是很可惜,司马昭并不买这个账。 

难道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是由精英们根据普世价值赋予的么?那么是不是需要让代表普世价值的教皇来给个加冕仪式?以后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不是也要把手放在圣经上宣过誓才合法呢?如果不是这样,那么是谁可以评价法的好与坏,谁有这个权力去指导人民该怎么做,指导人民该按谁的规矩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是人民赋予的,是人民的选择。需要到哪去注册?是奥巴马那里么?法律仅仅应该是人民和无产阶级行使自己领导权,享用自己权力的工具。法律工作者,应该做的是让它更简单易懂,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和接受。而不是变成象牙塔里的玩物,供少数人欣赏把玩。如果这个工具符合人民利益,那么人民自然会自觉去维护去遵守。如果这个工具不听话,倒想当起主人来了,那么“且看今日之中国,竟是谁家之天下”?人民会让它深深懂得,工具永远只是工具。 

十、结语
黑律师李庄重庆“造假门”事件发生后,围绕该事件,广大网民和许多有识之士对李庄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有力抨击,而一些所谓的专家、律师等纷纷闪亮登场,这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结成联盟,向仗义执言的媒体和战斗在打黑第一线的重庆警方、检方干警猛烈开火。这些人自侍有保护伞,恶语似排山倒海,表现得无所顾忌,大有欲置对手于死地而后快之意。今后的斗争会很严酷,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当然我们决不会被邪恶势力所吓倒,荡涤邪恶维护司法公正义不容辞,我们一定要同邪恶势力斗争到底!相信明天一定会变得美好!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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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oneer:律师联名指斥重庆——西方律师制度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斗争
 
近日,一个“法大于天”的说法引起哗然一片。其实大可不必。
法律的目的就是统治阶级维护有利于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一项重要工具。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所以它从来就没有大过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天”。比如,宪法大不过修正主义,劳动法大不过资本家,物权法大不过拆迁公司,信访条例大不过信访办……
由于各历史阶段的法律,在维护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规范上有着共同之处,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就给人一种平等、公正、正义甚至超然阶级之外的错觉。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并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之后,也要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对封资修实行专政。于是,被统治的反动派一直骂无产阶级专政蔑视法律和人权。却不说所有阶级的政权都是以暴力反抗统治阶级的法律取得的;而法律本身也是以暴力为实施手段。谁曾见过他们对广大劳动人民讲过人权?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空谈“礼制”也是幼稚的,这等于是怀胎两个月就强制生产。不信,如果有人宣称要取消现行宪法,立刻就会有人反对的。
有人说,西方国家的法律就例外。比如法院可以传唤总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在西方金权社会,总统只是大资本家的代理人、雇佣工或者替罪羊。而华尔街财团用所谓的“金融衍生品”诈骗了全世界人民的血汗,索罗斯们的对冲基金靠操纵、狙击股市、汇市、期市把一些国家几十年的发展成果掠夺一空,非但不是犯罪,反而成为MBA课堂上的经典案例。
再如,靠巴结英国威廉王子起家的罗斯柴尔德家族,当年率先得到了拿破仑战败的消息——商业上叫“信息”、“商机”,先在伦敦交易所里抛售英国公债。制造“威灵顿战败”的假象,引起恐慌和抛售,导致公债的价格崩溃。狡诈的内森又开始疯狂买进市场上能见到的每一张已经成为一堆垃圾的英国公债。这个财富建立在无数人倾家荡产、跳楼自杀基础上的家族,非但不能被以诈骗罪起诉,反而被誉为经营奇才。
还有被称为“华尔街之子”的摩根,在南北战争已近开始时,先在纽约买进500万美元的黄金,其中一少部分销往伦敦,大部分则留在手中。然后把往伦敦运黄金的消息通过其它渠道透露出去,造成一种政府用黄金向英国购买军火的假相,引起人们对黄金的抢购,造成金价暴涨。摩根则趁机将手中的黄金全部抛售。《纽约时报》在社论中指责说:“此次金价的疯狂暴涨,简直是拿美利坚合众国的生存开玩笑,发战争财。议会应该赶快建造断头台,将这些非法者斩首示众!”然而摩根用这第一桶金,向政府大肆推销枪枝弹药。并利用其在国会中的关系,在后来的两次世界大战中成为政府最大的军火承包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摩根财团又受到了洛克菲勒的遏制,洛克菲勒在政界发起强大攻势,全力支持新兴财阀的代言人约翰?肯尼迪登上总统宝座,并一举掠得了国务卿、副国务卿、裁军署署长等重要头衔;财团的头面人物纳尔逊?洛克菲勒甚至还直接参与竞选总统。1974年,纳尔逊?洛克菲勒被福特总统任命为副总统。于是,发迹于政治的摩根财团又失意于政治,处境每况愈下。
可以看出,中国的权钱勾结、权贵资本都是向美国老师“补课”的结果,吴敬琏、贺卫方们却要全盘引进西方的法律来遏制这些现象,用心何等险恶。
唐福珍自焚事件,使美国西雅图的一个钉子户老太的故事家喻户晓了。美国 
开发商在为伊迪丝·梅斯菲尔德那栋90几平米的房子开出了几倍于市价的补偿而她仍然不肯搬的情况下,最后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这也只是因为美国已经度过了野蛮原始的资本积累——“圈地运动”,由征服变成怀柔,志在高远。况且,大资本家的称霸全球、奴役世界的大业也必须得到美国人民的支持。而“特色”中国还处于野蛮原始的“补课”阶段,所以就显得格外的不同而已。就像一个黑社会老大,初期打拼时总是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的;待完全控制了某个领域具有实力以后,一般就“漂白”成了“绅士”。偶有暴力工作,也都雇佣“临时工”。
西方国家的昨天就是我们的今天。至于他们的今天能否成为我们明天,就要看唐福珍似的零星抵抗成否变成大规模的“通钢运动”。指望越过西方国家的工人斗争过程,直接引进他们的斗争成果,只是投机取巧、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白日梦。当然,如果特色中国也学习美国准备打劫全世界,或许也能团结全国人民一致对外。不过从当前的半殖民地经济基础上看,没有一丝希望。
从中国现行的律师制度,就可能看出在中国目前的野蛮原始“特色”阶段,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也必然是与之相配套、相适应的野蛮原始的法律制度。——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律师这个职业,在中国古代被称作“讼师”、“状师”。早就臭不可闻,被人民称作“讼棍”、“刀笔吏”、“刑名师爷”。现代的律师与之唯一不同的地方就是拥有执业证书而已。
毛主席在《湖南农民运动调查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农民自己的事情由农会自己处理的正义性和革命性,其中包括对取消讼师,人民办案的肯定——
「知事及其僚佐要发财,全靠经手钱粮捐派,办兵差和在民刑诉讼上颠倒敲诈这几件事,尤以后一件为经常可靠的财源。几个月来,土豪劣绅倒了,没有了讼棍。农民的大小事,又一概在各级农会里处理。所以,县公署的承审员,简直没有事做。湘乡的承审员告诉我:“没有农民协会以前,县公署平均每日可收六十件民刑诉讼禀帖;有农会后,平均每日只有四五件了。”于是知事及其僚佐们的荷包,只好空着。」
我在以前的一篇文章就提到,在私有制度下,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只能为金钱辩护,不会为公平和正义辩护;他们研究法律是为了钻它的空子而不是维护它的尊严。否则律师都得饿死。
焦国标在攻击钱学森时,提到了一个“职业道德”的概念。他说,钱学森是在美国学习的技术,没有用来为美国而是为它的敌国中国服务,就是没有职业道德。看来,茅于轼们公开拿美国基金的钱,如果不为美国人服务,自然也是不道德的。再往上溯,秦桧也拿金国的钱。所以他们都是在履行“理性经济人”的职能和义务。
作为“理性经济人”,自然奉行雇主至上的原则。用韩信的话讲就是“乘人之车者载人之患,衣人之衣者怀人之忧,食人之食者死人之事。”按商业道德则为“顾客就是上帝”。所以,行医者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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