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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6-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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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登报广告,自行召集会员,除前时附逆外,所有各省议 
员,限期六月三十日以前,齐集上海,定期开会。约旬日间, 
议员到沪,已达三百人,这消息传达北京,段国务卿不便悬宕, 
乃致电南方各省,及全国重要各机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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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622· 

      黄陂继任,元首得人,半月以来,举国上下,所е卤缯�
者,约法而已。然就约法而论,多人主张 
      遵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但此项办法,多愿命令宣 
布,以期迅捷,政府则期期以为未可。盖命 
      令变更法律,为各派法理学说所不容,贸然行之,后患不 
可胜言。是以迟回审顾,未敢附和也。或谓三 
      年约法,不得以法律论,虽以命令废之而无足议,此不可 
也。三年约法,履行已久,历经依据,以为行 
      政之准,一语抹煞,则国中一切法令,皆将因而动摇,不 
惟国际条约,关系至重,不容不再三审慎,而国内公债,以及 
法庭判决,将无不可一翻前案,如之何其可也?或又谓三年约 
法,出自约法会议,约法会议,出自政治会议,与议人士,皆 
政府命令所 
      派,与民议不同,故此时以命令复行元年约法,只为命令 
变更命令,不得以变更命令论,此又不可也。 
      三年约法,所以不餍人望者,谓其起法之本,根于命令耳。 
而何以元年约法,独不嫌以命令复之乎?且三年约法之为世诟 
病,佥以其创法之始,不合法理,邻于纵恣自为耳,然尚经几 
许咨诹,几许转折,然 
      后始议修改,而今兹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 
以复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误于前,今又何可再误于后? 
知其不可而欲尤而效之,诚不知 
      其可也。如谓法律不妨以命令复也,则亦不妨以命令废矣。 
今日命令复之,明日命令废之,将等法律 
      为何物?且甲氏命令复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废之? 
      可施之于约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如是则元首每有 
更代,法律随为转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或谓国人之于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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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623· 

约法,愿见之诚,几不终日,故以 
      命令宣布为速。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迟速,法而良也, 
稍迟何害?法不良也,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 
      下之心,天下将蠭起而议其后矣。纵令人切望治,退无后 
言,犹不能不虑后世争乱之源,或且舞法为奸,援我以资为先 
例。是千秋万世,犹为国史增一汙痕,决非政府所敢出也。总 
之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 
      成见,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无 
吝教言,俾资考镜。祺瑞印。 
      又致上海国会议员电云: 
      上海议员诸君鉴:约法问题,议论纷纭,政府 
      未便擅断,诸君爱国俊彦,法理精邃,必能折衷一是,敢 
希详加讨论,示以周行,无任企盼! 
      这两电发表后,南方各省极端反对,唐绍仪、梁启超覆电 
辩论,略云: 
      三年约法,绝对不能视为法律,此次宣言恢复,绝对不能 
视为变更。今大总统之继任,及国务院之 
      成立,均根据于元年约法,一法不能两容,三年约法若为 
法,则元年约法为非法。然三年约法,非特 
      国人均不认为法,即今大总统及国务院之地位,皆必先不 
认为法,而始能存在也。 
      段祺瑞仍然未允,只拟修正约法,参加手续,或仿行约法 
会议办法,或参照南京参议院成例,由各省长官派选委员三人, 
或指选该省国会议员三人,组织修正约法委员会。正在筹议举 
行,忽上海海军,宣告独立,推李鼎新为总司令,传檄远近道: 
      自辛亥举义,海上将士,拥护共和,天下共见。 
      癸丑之役,以民国初基,不堪动摇,遂决定拥护中央。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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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共和之至诚,仍后先一辙,想亦天下所 
      共谅。洎乎帝制发生,滇南首义,筹安黑幕,一朝揭破, 
天下咸晓然于所谓民意者,皆由伪造,所谓 
      推戴者,皆由势迫,人心愤激,全国俶扰,南北相持,解 
决无日。战祸迫于眉睫,国家濒于危亡。海上诸将士,佥以丁 
此奇变,徒博服从美名,当与护国军军务院联络一致行动,冀 
挽危局。正在进行,袁氏已殒,今黎大总统虽已就职,北京政 
府,仍根据 
      袁氏擅改之约法,以遗令宣布,又岂能取信天下,餍服人 
心?其为帝党从中挟持,不问可知。我大总统 
      陷于孤立,不克自由发表意见,即此可以类推。是则大难 
未已,后患方殷。今率海军将士,于六月二 
      十五日,加入护国军,以拥护今大总统保障共和为目的, 
非俟恢复元年约法,国会开会,正式内阁成 
      立后,北京海军部之命令,断不承受,誓为一劳永逸之图, 
勿贻姑息养奸之祸!庶几海内一家,相接 
      以诚,相守以法,共循正轨而臻治安矣。特此布闻,幸赐 
公鉴!海军总司令李鼎新、第一舰队司令林葆 
      怿、练习舰队司令曾兆麟叩。 
      这海军向分三队,就是第一舰队,第二舰队,及练习舰队。 
第一舰队,与练习舰队,同泊沪滨,所以同时独立。只第二舰 
队,尚泊长江各埠,未曾与闻。但第一舰队势力最强,军舰亦 
最多,一经独立,惹起全国注目,这一着有分教! 
      海上洪波方作势,京中大老已惊心。 
      欲知海军独立以后,如何处置,请看官续阅下回。 

      本回叙袁氏丧礼,将送殡各节,依据官报,择要撮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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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625· 

得袁氏虽死,气焰犹生,帝制派之从中主持,不问可知矣。夫 
袁氏一生之目的,莫过于为帝,而袁氏一生之大误,亦莫甚于 
为帝。小言之,则有背盟之咎,大言之,则有畔国之愆,其得 
保全首领,死正首邱,尚为幸事。乃后起之政府,反盛称其功 
绩,加厚其饰终典礼,是奖欺也,是助畔也,何以为民国训乎? 
段虽非帝制派人,要亦未免为苏味道。袁家约法,犹欲维持, 
非经西南各省之抗争,与上海海军之独立,则以暴易暴,不知 
其非,犹是一袁家天下也。呜呼袁氏!呜呼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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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回 

             段芝泉重组阁员 龙济光久延战祸 

      却说海军第一舰队,与练习舰队,同时独立,这警报传达 
中央,段国务卿未免惊心,亟电致南京将军冯国璋,及淞沪护 
军使杨善德,令他设法调停,挽回此举。那知冯、杨二人,已 
接李鼎新等密函,请守中立,两不相犯。冯本请恢复旧约法, 
当然与海军同志,杨虽为段氏爪牙,但孑身处沪,前后被逼, 
也只好置身局外,作壁上观。段盼望回音,并不见答,偏国会 
议员二百九十九人,却联电国务卿道: 
      元年约法,与三年约法之争,端在先决二者孰 
      为法律。如以三年约法为法律,当然不能以命令废止。惟 
查临时约法,为民国之所由成,议会总统,皆由兹产出,其效 
力至尊无上。在国会既成立以后,宪法未制定以前,如欲有所 
增修,依临时约法五十五 
      条,及国会组织法十四条之规定,当由国会议员三分之二 
以上之提议,并经国会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 
      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而后其所增修者, 
乃为合法,乃得有效。三年约法会议,其组织及程序,既与临 
时约法五十五条所载不符,则其所增修者,自不得称之为法律, 
实属违宪之行为。是临时约法,本来存在,原无所谓恢复,今 
日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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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三年约法,乃使从前违宪之行为,归于无效,更无所 
谓以命令变更法律。现在各省尚未统一,调护 
      维持,惟有一致遵守成宪,否则甲以其私制国法,转瞬乙 
又以其私制而代甲,循环效尤,人持一法,视 
      成宪为土苴,国法前途,何堪设想。请公坚持大义,力赞 
大总统,毅然以明令宣告,不依法律组织之约 
      法会议所议决之《中华民国约法 》,及其附属之大总统选 
举法,国民会议立法院组织法,均与民国元年 
       《临时约法》国会组织法,并民国二年宪法会议制定之大 
总统选举法相违背,当然不生效力。此后凡百 
      庶政,应与国人竭诚遵守真正国法,以固邦基而符民意。 
根本既决,大局斯安。特此电复。 
      段祺瑞接到此电,也有转意,并非畏惮议员,实仍是畏惮 
海军。乃入与黎总统商议,主张恢复约法。黎本反对袁制,只 
因段氏登台,挟有权力,一切规划,不得不归他取决,所以沈 
机观变,未尝独断独行,既闻段氏有心规复,哪有不允之理, 
便于六月二十九日,连下数令道: 
       (一)共和国体,首重民意,民意所寄,厥惟宪法。宪法 
之成,专待国会。我中华民国国会,自三 
      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后,时越两载,迄未召复,以致开国五 
年,宪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无由进行,亟应召集国会,速 
定宪法,以协民志而固国本。宪法未定以前,仍遵用元年三月 
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 》,至宪法成立时为止。其二年十月 
五日,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系宪法之一部,应仍有效。此令。 
       (二)兹依《临时约法》第五十三条续行召集国会,定于 
本年八月一日起,继续开会。此令。 
       (三)民国三年五月一日以后,所有各项条约,均应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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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其余法令,除有明令废止外,一切 
      仍旧。此令。始终不肯尽废袁制。 
       (四)国民会议,业经续行召集,所有关于立法院国民会 
议各法令,应即撤销。此令。 
       (五)国会业经召集,内务部所属之办理选举事务局,应 
即改为筹备国会事务局,迅速筹备国会事 
      务。此令。 
       (六)参政院应即裁撤,此令。 
       (七)平政院所属之肃政厅,应即裁撤,此令。 
       (八)特任段祺瑞为国务总理,此令。 
      数令迭下,全国人士欢呼雷动,争颂黎、段两人的功德, 
似乎民国共和,从此再造,当再不至似袁皇帝时代,有名无实 
了。嗟我国民,哪有这般幸福?惟段祺瑞受命组阁,再任国务 
总理,应该将旧有部员,酌量参换,方足一新面目,动人观听。 
换汤不换药,终属无益。他想老成硕望,莫如东海,当此新旧 
交替,遗大投艰的时候,正应向他妥商,免致再误,当下命驾 
至徐寓中,投刺求见。徐正为袁氏帮忙,闹得精疲力乏,卧床 
静养,忽闻祺瑞到来,料有要事相商,不便相拒,乃起身出室, 
迎段入厅。彼此闲谈数语,便由段述及组阁事情。徐答道 : 
“芝泉!你也任事多了,此次再出组阁,谅有特别把握,何必问 
我!” 
      段又说道 :“论起今日的资望,莫如我公,公若肯出来组 
阁,祺瑞当面达总统,荐贤自代 。”徐笑道:“我为袁氏,惹 
人讥骂,难道尚不够揶揄么?今日若再出任事,不是冯妇,就 
是冯道了 。”段复道:“世上的议论,能有几语公正,如要面 
面讨好,连一事都不能做了 。”徐即随口阻住道:“芝泉,你 
的好意,我很感佩,但我已决定了心,誓不再做民国官吏 。” 

… Page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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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以总统自任。段祺瑞听到此语,料已不便再劝,乃另提出一 
班人物,与徐东海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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