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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1-02-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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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立论如何,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对“忏悔”一词不言而喻的自明性,似乎“忏悔”就像“检讨”、“自我批评”一样。
  当真如此吗?
  “忏悔”一词究竟要用在什么语境中?是宗教有神信仰的超验语境,是儒家无神信仰的良心语境,还是现代信仰危机诉求的道德自律与交往规范的共契语境?这是首先要弄清楚的论域。此外,还要弄清楚“忏悔”的范畴及其属性,一般忏悔只在个人与社会层面同道德相关。它显然不应属于界定“罪”与“罚”的法律范畴,否则追究刑事责任即可;只有在法律不到的地方,道德才起作用。确定这两点很重要,不然,讨论既没有可参照的前提,也没有可通用的概念,结果只能是你打你的锣,我吹我的号;况且动辄追究“罪责”,人都吓跑了,如何讨论得了。
  我们不是基督教国家,没有忏悔的习惯。换句话说,在我们薄弱的自我意识或自由意志中尚缺“忏悔”的自觉构成——包括忏悔的非功利言语、对象以及可供反身观照的超验眼光。至于儒家的为受命于“天”而忠于“君”的“吾日三省吾身”的“慎独”,早在二十世纪的“民国运动”中批判殆尽。到了“新中国”及“文革”,“为共产主义理想而献身”的“自我批评”又被“灵魂深处爆发的革命”整得死去活来。所以,“思想解放”中的现代中国人颇犯有尼采说的“畏触”病,即“不能近身,更难入心”焉。直至八九以后,情况似有转变。国内国外的中国人,稀稀罕罕的、断断续续的,开始有人忏悔了,或谈“忏悔”了。(注)大概是在“文革”后重复的“苦难”中有了“罪感”的缘故吧。而且,据我所知,有一部分人,之所以忏悔,除了意识到自己的罪感,还深疚于自己民族的“苦难”与“罪责”。所谓“罪责”不是个人对“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救世”功过,而是个人对民族“兴亡理想”中历来“以理治人以理杀人”的负罪反省。
  这些人口中或笔下的“忏悔”,多半是上述三个方面的混合概念,虽然以现实的道德关怀为主,即复苏的道德意向是多少融合了西学“忏悔”而对新老传统道德资源提出现代转型的道德追究,但它最初震惊的却是像我们这样一个素有“道德渊薮”之称的国家和人民为何今天道德如此贫乏,以至“文革”及其后续的种种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恶行,从来没有谁出来自责检讨,更遑论勃兰特式的沉重一跪,除了上行下效的推委搪塞文过饰非别无其他。知识分子学人呢,作为“社会良心”,除了批评,还能忏悔吗?依然阙如。也就是说,下行上促的个人担当即便如巴金老人,忏悔中的怨恨仍沿着鲁迅的足迹是一个也不宽恕的,为防止“文革”复辟的教训依然用着诅咒的语言。
  以上简单事实表明,“忏悔”决非面目清晰,它颇有些古怪,面熟面生一时还很难说得清。但不管怎么说,“忏悔”面对的首先是个人非法律之罪过的道德罪感,其次是超个人的形而上罪感。这是知识学人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我愿意在这个意义域内继续陈述我的阅读印象。
  我认为徐、于二人的文章并不对立。他们各自立论的角度与层次并不相同,宁可说他们是互补的:“忏悔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忏悔”恰恰是“个人自由”的表现。换句话说,忏悔本是解脱罪感的自由行为,即自由意志的自律。为什么“忏悔是个人的自由”会形成对“忏悔是绝对必要的”的抵制与反驳呢?
  可以撇开他人强不知以为知的“忏悔要求”。这种“要求”是很外在的,而且事实上拿“文革”的“批判”与“自我批判”比附“忏悔要求”与“忏悔”,已经是概念的转换造成问题的误导。似乎在这种“批判”式的“忏悔要求”面前,今天就应该伸张忏悔不忏悔完全是个人自由的权利,就像宗教信仰也完全是个人的自由一样。谁强迫谁就是以反对“文革”的名义克隆“文革”。如果我是有罪的人,我不愿意别人强迫我忏悔,特别是不愿意别人用他自以为是的“真理”作为我忏悔的标准,这时,我可以抵制他说,“忏悔是我个人的自由,我有不信仰你的真理的权利”。这除了对抗别人假名强制的合理性外,丝毫没有触及“忏悔”本身,借问题的外势排除以为问题的解决,显然是问题自身的回避或不意识。当然,除了我有罪过,我还是个没有信仰、不要信仰的政治实用主义者或虚无主义者或平庸主义者,与忏悔无缘也并非不可。但是,一个人可以这样,无关宏旨,一个良心、一个民族也都这样,就像沙暴弥漫京城,危机可就大了。顺便插一句,今天瞎子也能看见,人自身的“自然生态”的破坏同外部自然生态的破坏一样,都到了大危机的程度。
  这是一个证据,它使我想到,同一个句式如“忏悔是个人的自由”,表达和理解起来,立义取向可以分外拒与内启:“忏悔是个人的自由,不用你管”(外拒);“忏悔是个人的自由,忏不忏悔恰是个人自不自由的一种获得”(内启)。于文只取其一而不取其二。可见句式的“外拒”常常是“内启”的遮蔽形式或自欺形式,特别是对防范过度或逆反过强的人,成为情结。“文革”后的中国人,大都吸取了这个不成文法的经验教训以“自卫”,结果是,不仅人际关系隔膜与紧张,个人也闭塞了深入开拓以道德自律的进路。
  其所以如此,当然有种种外部原因,但就这里的旨趣而言,我想说的,多半是我们内心淤积的恐惧与怨恨既遮蔽了“忏悔”和“宽恕”,又间离了它们的亲和性。忏悔不是法律强制下的悔过自新,它必须是自己内心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仅是认罪涤罪的解脱,还要表现为德行的增进。在这个意义上,它又不完全是私人密室中的话语,说说就算的,它要诉诸意志和行为,即便不是或不能当下兑现的弥补,也要更新或改善自己德行的承诺。另一面,忏悔不能变成罪责或过失的转嫁,因而它不能在认罪涤罪的同时又集意向他人的怨恨于自身,相反,它潜在地要以宽恕他人作为请求宽恕自己的同等保证,所以两者的亲和性是以“爱”生为目的的。
  说到“认罪”,也就说到“忏悔”自身的自觉构成。没有“罪感”是谈不上“忏悔”的。而忏悔中的“罪”又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它可以是一般的过失在忏悔中升华的“罪感”,也可以是丝毫不轻于法律“该当何罪”的“罪行”,只是因种种原因未诉诸法庭追究而已。但不论何种“罪”,在忏悔中都要确认为源于自己恶根的“罪性”,仅为弥补而不能自暴自弃,非要在赎罪的承诺中以求达到救赎。总之,“发自良知或接受感召的认罪”——“赎罪的德行承诺”——“救赎的感恩与期待”,三位一体地构成“忏悔过程”。若不如此。说说就算,无异于自欺欺人。所以,对一般人而言,关键不在于非公开说出来以“表示”忏悔,而在于自觉德行的开启与践履。特殊地说,某些公众人物或集团,则必须有面对公众表示公开忏悔的形式。因为他们除了超验的对象,还有一个对象,那就是,既承受他们罪行的后果,又必须为之请求宽恕的公众。尤其重要的是,只有通过这种形式,承担恶果的公众才能在接受忏悔给予宽恕中意识或增长民主的主体性,从而可能自主让渡自己的信任权。然而不幸的是,那些号称民主“当然代表”的人士或集团只习惯于“我说了算”的包办,除了自己的尊严与权威,何曾有一丝一毫为民主而忏悔的德性?
  再贴近地问,如何“忏悔”,首先如何“认罪”?或者说,拿什么衡量“罪”?在“忏悔”中,能够自己同时充当“罪犯”与“法官”吗?“忏悔”岂不成了演“双簧”。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忏悔”虽是一种个人主观内在的行为,但却本质地要求着他在的即对象的客观性与公证性——不是我之外的一个世俗对象的客观性与公证性,而是不同于我且超越于世俗之上又为世俗公认的普适观念或原则,例如基督教世界的“上帝”及其“神义”,中国传统儒教的“天道”及其“仁义”。换句话说,人不能带着自己的眼睛或属己的或同化的理论武装进入忏悔,必须剥掉任何可辩护的理由,直接在超验对象面前袒露自己的罪与过。试看有些名家,至今对自己在“文革”中的所作所为仍“理直气壮”,如何能有忏悔的心动?总而言之,“忏悔”虽在个人之中,但一定要在个人之上获得超个人的审视的眼光。否则,连自己都不会相信自己在“忏悔”,更不会知道“忏悔”为何物。所以,真正的“忏悔”,即便你不说出来,你仍然相信自己被公认的他在审视着,既不能欺骗也不能冒犯的。正因为如此,有“真理”的理性主义者和无信仰的虚无主义者一样,都不会“忏悔”,也无法“忏悔”。
  中国人虽不信仰超验的“神”,也不真信仰形而上的“普遍原则”,“良知”或“良心”还是相信的,所谓“天道”也只在“良知、良心”的“人伦”化基础上被相信着。日常用语“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凭良心”就是“天道”被“良知”了的语言“化石”。它可以作为“忏悔”的依据,但只能起着“弱作用”,因为在复杂的社会观念与社会环境中,“良心”、“人心”很容易滑向“个人之心”,不一定是你有意为之,而是你无法分辨。这也是我们“忏悔意识”弱而“实用意识”强的原因。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教化维系主要不是靠“神权与忏悔”的超验紧张,而是靠“血缘与良心”的经验直观。
  二十世纪的工具理性化(包括意识形态“真理”)及其战争形态和非战争形态的“灾难”,既破坏了西方的信仰,更破坏了中国的信仰。在“不忏悔”或“不用忏悔”的否定意义上,中国和西方已然都在“全球化”中了。
  因此,今天即便因具体的道德危机而需要“忏悔”,也决不能简单启用传统的“忏悔”形式,或动用基督教的“救赎”,以为读几遍《圣经》就能“忏悔”了,或动用儒教的“良知”,学一个孔夫子的“我欲忏悔斯忏悔至矣”,没那么方便的事。除了我们每个人拖着有罪的历史,现实中还塞满了假正经的观念、生存攸关的利害以及纠缠不清的关系,这对于没有忏悔“习惯”、没有忏悔“氛围”的我们,即使你想忏悔,也未必忏悔得了的。
  我想说的是,今天的我们,已然处在“忏悔”的悖论中:“没有信仰不能忏悔,没有信仰必须忏悔”。这个悖论中隐含着一种希望:“在忏悔中乞求信仰,在信仰中启示忏悔”。
  为此,“忏悔者”至少应有三种准备:
  (一)
  我意识到自己的罪责与承担吗?
  (二) 我是否能够清算“自以为是的真理”和“无所作为的虚无主义”?
  (三) 我是否能够找到或接受新的信仰方式?
  上述三点,不是时间与逻辑同一的关系,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切入点。比如我,几乎是从(二)切入,进到(三)后,才开始清醒(一)。
  这里不是展开三点的场合。但我可以借“文革”一例稍作演示。
  王是我在文革中结识的朋友。八五年,王偏瘫了。他极度懊伤。我把他接到家中住了半月,想在交谈中劝慰他。他说了一件事。
  六八年春,晚上九点多钟,我同“二司”的小魏去看刚从北京回来的老宋。谈得正欢,突然闯进来五个人。两个站在门口,两个把老宋带进里房,一个自我介绍并检查我和小魏的证件。我当时的身份是“市工代筹”代表,小魏是武邮学生但证件是《长江日报》记者。我站起来大声说:“老宋,我和小魏先走了。”说完就带着小魏向门口走。两个人想拦住,被检查者制止:“让他们走吧。”
  第二天我去看老宋,他爱人说昨晚他们是来抄家抓人的,“当时你不该走,你可以阻拦他们。”我说了我不能不走的原因,“小魏不能牵扯进去。”
  四个月后,老宋跳楼逃跑摔断了腿,又被斗得死去活来,躺在医院里奄奄一息。我去看他,说“我不该走的。”他摇了摇头:“没用。”不久,老宋死了。八三年平反,才弄清楚,仅仅因为老宋去了北京,怀疑他参加了“北航黑会”。
  这件事一直卡在我的心里。我当时离开,表面是为了小魏,实际上是我害怕了。而且这种怕,还不是怕牵扯到“工代筹”中去不利于我和组织的处境,小魏和老宋当时都是“神秘人物”。这怕,几乎纯粹是当下生理性的。我弄不明白,我这个人内心怎么这么胆小。结果,老宋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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