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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后事项讲解-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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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我们认为,如果将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作为非调整事项,那么,报告期间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利润分配这一部分内容将是一块空白,这不便于投东了解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情况,放在下一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反映又无太大意义;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还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但两者的差距不会很大,通过调整后的报告期间的会计报表,仍然可以大致反映公司的利润分配去向及金额。因此,在本准则中,我们采用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的处理方法。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对股票股利采用与现金股利不同的处理方法,理由是如果采用与现金股利相同的处理方法,在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时则须作为负债处理,这势必对企业的负债权益比例产生影响,从而有可能导致一些股东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误解。实际上,分配股票股利只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动,并不对负债与权益比例产生影响。其次,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增加资本时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是在股东大会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后,才正式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因此,虽然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是在同一利润分配方案中提出并批准,但其中的股票股利,不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而作为非调整事项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即可,等到股东大会批准并且办理了增资手续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在制定本准则的过程中,有关方面曾有建议,应明确不同利润分配方式,如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处理方法。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式基本都属于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有的方式如配股,还需要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还必须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此时,财务报告已经报出,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范畴。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如何处理
  在本准则的指南中已经明确指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这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由于这两种情况在企业发生得较少,对企业的损益影响不大,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也可以在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年度会计报表中反映,而无需在报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比如,甲公司在1997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产品,付款条件是20日以内付款,折扣为2%,假设购货方次年的1月5日付款,按照付款条件的规定,应该享受现金折扣,这一事项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7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也可以不说明,直接反映在1998年度会计报表中;又如,上述12月20日销售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与购货方在1月5日协商,给予一部分折让,这一事项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也可以不说明,直接反映在1998年度会计报表中。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或有事项如何区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或有事项有很密切的关系,但也有区别。这里以或有事项最常见的诉讼例子来说明。例如,甲公司在1998年10月涉及一个诉讼事项,到年末法庭还没有判决。那么,在年末,该诉讼事项是甲公司的或有事项,甲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或有损失的可能性决定是否计提准备;由于在年末还没有判决,甲公司一般会根据律师的意见作出估计。如果在财务报告报出前,法庭作出判决,或律师修改其法律意见,该事项就成为一个应调整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由上例可以看出,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相关的。首先在资产负债表日,我们应根据有关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来判断是否存在或有事项,以及应该为该或有事项所作的准备金额或可能带来的或有损失金额;若根据或有事项会计准则判断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一个或有事项,由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有相关的调整事项,影响我们对资产负债表日或有事项的估计和判断。判断或有事项的存在及有关金额,依据有关或有事项的会计准则。当或有事项确定下来并成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时,则应依据本准则的要求,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或附注说明。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1998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第63号征求意见稿《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该征求意见稿对原《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了如下主要调整:
  (一)将原第10号准则中的或有事项归入已经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二)该征求意见稿对原第10号准则作了以下两点主要改变:
  1、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要求企业披露财务报告批准公布的日期(对企业外部),和作出批准的控制实体的名称。如果财务报告由企业的业主批准,应披露其事实。
  2、按原第10号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如果表明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适用持续经营的假设,这时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应该进行调整。第63号对此作了修正,指出: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企业的一部分不能持续经营,另一部分仍然持续经营,则仍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告。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整个企业不适合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不应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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